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6 款之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國定民俗節日,放假 1 日。政府公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凡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放假日,得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向工作或就讀單位辦理放假。
請問臺灣的 16 個原住民族各有何特殊的歲時祭儀?請寫明各族祭典名稱。另從原住民族文化行政的角度,應該如何推廣這些歲時祭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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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6 款:「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其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現行法規該條款文字架構維持一致)。
本題主要測驗兩大核心能力:
- 原住民族文化知識力:精確掌握臺灣官方已核定的 16 個原住民族,並寫出各族具代表性、獨特性之歲時祭儀名稱及其文化意涵。
- 原住民族文化行政政策規劃力:從文化自主性、文化權保障、世代傳承、法制落實及公共教育等面向,論述文化行政機關推廣歲時祭儀的具體策略與倫理界限。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記憶+申論規劃」複合型題目,作答應採取雙核心架構:
- 第一部分(16族特殊歲時祭儀名稱):採條列式鋪陳。為展現專業度,族名應依官方認定順序列出,每族明確寫出漢譯祭典名稱與族語名稱,並輔以一句話點明該祭典之神聖性、核心對象或社會功能(如祖靈、生產、性別與年齡階級),切忌僅列祭名而無文化特質說明。
- 第二部分(文化行政推廣面向):依循當代文化行政與文化權之核心精神(如《文化基本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自「部落主體性維護」、「歲時祭儀放假權益落實」、「部落內部傳承扎根」及「跨族群多元文化溝通」四個維度展開,提出具行政可行性的推廣作為,避免流於「辦活動促觀光」的世俗化陷阱。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據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評分慣例,配分通常為第一小題(16族祭典名稱)占 16 分(平均一族 1 分),第二小題(文化行政推廣策進)占 8~9 分。評分重點在於 16 族之正確性與完備度,遺漏任何一族皆會被扣分;文化行政論述則著重政策邏輯與文化敏感度。
解題技巧
- 記憶分組法:
- 傳統 9 族:阿美(豐年祭)、泰雅(祖靈祭)、排灣(五年祭/收穫祭)、布農(射耳祭)、卑南(年祭/猴祭/大獵祭)、魯凱(小米收穫祭)、鄒(戰祭/小米祭)、賽夏(矮靈祭)、達悟/雅美(飛魚祭)。
- 接續認定 7 族:邵(祖靈祭)、噶瑪蘭(海祭)、太魯閣(感恩祭)、撒奇萊雅(火神祭)、賽德克(祖靈祭)、拉阿魯哇(聖貝祭)、卡那卡那富(米俗祭/河祭)。
- 答題陷阱提醒:
- 勿混淆祭儀頻率與性質:例如賽夏族矮靈祭為兩年一小祭、十年一大祭;排灣族五年祭為五年一次;鄒族戰祭(Mayasvi)非一般農業豐收祭,而是以會所(Kuba)為中心的祭儀。
- 避免「觀光掛帥」作答:回答文化行政推廣時,若只寫「發展觀光、吸引遊客、包裝文創」,在原住民族行政類科屬嚴重失分作法。必須強調「部落自主決定、儀式神聖性不可侵犯、觀光倫理導引」。
【答案】
一、 臺灣原住民族 16 族之代表性歲時祭儀名稱
- 阿美族(Amis):豐年祭(Ilisin / Malalikid / Kiloma'an) 為慶祝農作物豐收、祈求祖靈庇佑之重要祭儀,兼具年齡階級晉階、部落倫理鞏固與文化教育之社會功能。
- 泰雅族(Atayal):祖靈祭(Smyus / Maho) 於小米收割後舉行,族人遵循祖訓(Gaga/Gayan),感念並祭祀祖靈(Utux),祈求祖靈賜福族人平安順遂。
- 排灣族(Paiwan):五年祭(Maljeveq)與收穫祭(Masalut) 五年祭又稱「人神盟約祭」,透過刺球儀式迎接祖靈、神祇下凡探訪並祈求福澤;收穫祭則為農作收成後之除舊布新與感恩儀式。
- 布農族(Bunun):射耳祭(Malahtangia) 布農族最具代表性之男性成年禮與狩獵祭儀,透過射鹿耳競技傳承狩獵技藝、建立氏族認同並敬重部落長老。
- 卑南族(Puyuma):年祭(包含猴祭 Mangayangayaw 與大獵祭 Mangayaw) 少年藉由猴祭培養膽識並完成會所階級訓練;大獵祭則由成年男子出獵,返社後舉行慰撫喪家、尊老與除喪之成年禮儀。
- 魯凱族(Rukai):小米收穫祭(Kalalisiyan / Tsatsapipian)
第 二 題25 分
「世界遺產」是指登錄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名單,具有傑出普世價值的遺蹟、建築物群、紀念物及自然環境等。目前臺灣的世界遺產潛力點共有 18 處,請問有哪些是跟原住民族的文化資產有關?有何特色?從原住民族文化行政的角度,應該如何保存與推廣這些世界遺產的潛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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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文化部所推動之「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與「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結合應用,核心圍繞於世界遺產評定標準(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OUV)、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整合,以及「原住民族文化行政」之治理機制。
涉及法規與核心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文化資產保存法》:民國 105 年全面修正公布,增訂第 3 條之 1「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專章」,規範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登錄、指定與保存,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意願與傳統慣習。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民國 106 年訂定發布):明定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時,原住民代表應佔一定比例(過半數),落實部落參與。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0 條(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發展)、第 13 條(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之保護)、第 21 條(土地利用與資源利用之部落諮商同意參與程序及利益分享機制)。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宗教祭儀、音樂、舞蹈、編織、圖案、民俗技藝等專屬智慧創作財產權。
- 活態遺產(Living Heritage)理念:原住民族文化資產非單純的靜態建物或遺址,而是「人、社群、生態環境與祭儀生活」緊密交織的有機生命體。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後續雖有行政組織調整與細部文字修正,但原住民族文化自主權、部落共管與審議代表比例等核心規範架構,仍以命題當年奠定之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政策與實務整合型」之大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分為三大層次循序展開:
- 點名潛力點:將臺灣 18 處世界遺產潛力點中與原住民族相關者精確分類列出。切入點應區分「以原住民族文化為核心之潛力點」與「傳統領域重疊之複合/自然遺產潛力點」,展現分類歸納之學術深度。
- 剖析核心特色:擇取最關鍵之 3 處核心潛力點,從「物質工藝技術」、「人與環境共生智慧」、「社會結構與精神信仰」三個維度深論其普世價值。
- 行政保存與推廣對策:從原住民族文化行政的專業視角,切入「法制主體與共管機制」、「動態活態保存與人才培育」、「文化詮釋權與永續觀光」、「跨機關協調與國際接軌」四大構面提出具體策略,避免淪為空泛口號。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申論題,無選擇題之客觀選項。考生應將題目所問之三項子題(哪些與原住民有關、有何特色、如何保存與推廣)化為清晰標題,層次分明地作答。
解題技巧
- 精準點題,切忌全盤亂點:文建會/文化部評選之 18 處潛力點中,切勿囫圇吞棗地背誦全部名單。作答時務必明確點出「核心文化型」的 3 處(排灣族及魯凱族石板屋聚落、蘭嶼聚落與自然景觀、卑南遺址與都蘭山),並適度補充與原住民族歷史及山林智慧密切相關的「自然與地景型」(如玉山、棲蘭山、太魯閣、能高越嶺道),能突顯答題架構的宏觀度。
- 切中行政專有名詞:文化行政論述切忌流於「多辦活動宣導」等俗套,必須靈活運用「原住民族主體性」、「部落共管機制(Co-management)」、「文化詮釋權(Cultural Interpretation)」、「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FPIC)」、「活態遺產(Living Heritage)」等指標性專業語彙。
- 平衡「保存」與「推廣」之張力:保存側重原汁原味與在地慣習,推廣涉及觀光與經濟;解題時應強調「以部落為主體的永續觀光」與「承載量管制」,彰顯兩者並非對立,而是建立在文化自主之上。
【答案】
一、與原住民族相關之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盤點
文化部遴選之 18 處世界遺產潛力點中,與臺灣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具高度關聯者可分為兩大範疇:
- 以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為核心主體者(關鍵 3 處):
- 排灣族及魯凱族石板屋聚落(文化遺產類)
- 蘭嶼聚落與自然景觀(複合遺產類 / 文化景觀)
第 三 題25 分
請舉出跟臺灣原住民族歷史事件有關的三本研究成果?請問這些原住民族歷史事件有紀念碑嗎?請從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的角度,闡釋歷史事件設立紀念碑的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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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臺灣原住民重大歷史事件之學術史成果」、「歷史地景與文化資產(紀念碑)」之掌握,並要求結合「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之核心論述,進行整合性申論。涉及之核心理論與政策架構包含:
- 原住民族主體史觀:跳脫以清帝國「撫墾」、日本帝國「理蕃」或戰後「中華民族抗日」之外來統治者與漢人中心視角,從原住民族自主捍衛土地、文化與社群生存之立場詮釋事件。
- 空間正義與去殖民化:紀念碑作為物質文化與權力象徵,涉及公共空間中記憶的再現、抹除與翻轉(即法國歷史學家皮耶·諾拉所提之「記憶所繫之處」)。
- 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政策環境為準,總統府於民國 105 年(2016年)成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原轉會),正式揭櫫國家對原住民歷史真相調查、空間地景平反、追求族群和解與促進多元平等的轉型正義方向。
解題方法
本題採「實證舉例—地景對照—理論昇華」三階段論述法:
- 第一問(舉出三本研究成果):挑選具備高度學術地位、出版正式且分別代表不同族群與歷史時期的重大專著(例如:牡丹社事件、加禮宛事件、霧社事件),清楚寫出作者、書名與研究重點。
- 第二問(有無紀念碑之現況):緊扣前述三起事件,具體說明該事件目前在歷史現地是否存在紀念碑,並指出碑文設立者的觀點轉折(外來統治者立碑 vs. 戰後接收者改碑 vs. 原住民族自主立碑)。
- 第三問(轉型正義角度之立碑意義):拉高答題層次,將「立碑」由單純的硬體工程提升為「轉型正義的實踐載體」,從「還原歷史真相」、「翻轉殖民史觀」、「落實空間正義」與「推動族群和解」四大維度層層剖析。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各子題之作答要點與評分爭點如下:
- 第一問:切忌隨意杜撰或僅寫通俗文學小說,應列出經過嚴謹田野或史料考證的學術專著或具代表性之原住民族人口述史。
- 第二問:回答不可僅寫「有」或「沒有」,必須指認出具體碑名與座落鄉鎮,並精準指出紀念碑背後隱含的「史觀衝突」(如殖民征伐碑與抗日碑之置換)。
- 第三問:此為高分關鍵,不可只泛論「緬懷先烈」,必須精確使用「轉型正義」、「原住民族主體性」、「除魅/去殖民」、「承認集體創傷」等學術與政策關鍵詞。
解題技巧
- 事件挑選的一致性:在回答第一問時,就要預先設想第二問「該事件是否有著名紀念碑」。若舉出欠缺實體紀念碑的冷門事件,第二問將難以展開,故首選霧社事件、牡丹社事件、加禮宛事件(或太魯閣事件、大港口事件)。
- 避免漢人史觀陷阱:許多戰後設立的碑名冠以「抗日」二字,申論時應點出此為戰後中華民國政府的國族主義詮釋;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核心在於還原原住民族「保衛傳統領域與部落尊嚴」的主體動機。
- 結合國家政策脈絡:答題時適度帶入「原轉會」之成立精神,彰顯對當前國家原住民族政策方向的熟稔度。
【答案】
一、臺灣原住民族歷史事件之三本代表性研究成果
臺灣原住民族在面對不同外來政權入侵時,曾爆發多次捍衛土地與族群生存的重大歷史抗爭。相關之代表性學術研究成果如下:
- 郭明正,《真相.巴萊:布卡.莫那與霧社事件的真實歷史》(台北:遠流,2012年)
- 事件背景:1930 年賽德克族馬赫坡社等六社抗日之「霧社事件」。
- 研究價值:作者為賽德克族文史學者(馬赫坡社後裔),打破長期以來官方文書(日本警察檔案、國民政府抗日論述)的單向視角,結合族人口述歷史、Gaya(祖訓/律法)的文化內涵,還原族人從文化壓迫、尊嚴受辱到起義抗暴的歷史真實。
- 林呈蓉,《牡丹社事件》(新北:台灣書房,2006年)
第 四 題25 分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實施,語言是民族文化的靈魂,請就所知敘述原住民族的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調查,各民族的語言能力調查結果如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有哪些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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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語言復振現況」與「民族法制政策」,屬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政策的核心命題。考生須掌握兩大主軸: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調查結果: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調查」與「語言活力調查報告」,歸納原住民族各族語之整體流失危機(世代斷層、使用場域退縮)及各民族間語言活力之分級落差(大族相對穩定、小族極度瀕危)。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核心條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掌握該法賦予族語「國家語言」法定地位,並在公務使用、族語教育、傳統地名標示、法人研究機構設置(語發基金會)及認證獎勵等層面的具體保障措施。(現行法後續雖有配合其他法規微調部分文字,但本法主體骨架自 106 年公布起即維持完備。)
解題方法
本題採「實況診斷—制度回應」的邏輯架構破題:
- 第一部分(語言能力調查結果):採「總體趨勢」與「族群差異」雙層次作答。先點出全體原住民族語面臨的「世代嚴重斷層(年齡與流利度呈高度反比)」與「家庭使用場域崩解」;再依人口規模與地緣條件,區分阿美、排灣、泰雅、布農等大族與邵族、噶瑪蘭、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等人口少數族的瀕危程度差距。
- 第二部分(語發法重要內容):依立法體例與政策功能,將條文歸納為「法制地位與行政責任」、「教育深化與師資保障」、「公務使用與空間標示」、「專責機構與傳播認證」四大板塊,條理分明,避免零散條號默寫。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並非選擇題。試卷配分通常為 25 分,兩大子題配分比重約各占 12 至 13 分:
- 子題一(語言能力調查):評分重點在於是否具備實證統計概念,能具體點出「年齡斷層(60 歲以上流利 vs. 20 歲以下嚴重流失)」以及「族群瀕危級別落差」,切忌流於一般性常識空談。
- 子題二(語發法重要內容):評分重點在於能否完整涵蓋語發法立法的主要政策工具,若僅寫出「列為國家語言」而漏掉學校專任師資、公文書通行語、語發基金會等具體機制,難獲高分。
解題技巧
- 關鍵術語明確化:論述現況時善用「世代斷層」、「語言倒金字塔」、「嚴重瀕危(Severely Endangered)」、「極度瀕危(Critically Endangered)」、「場域退縮」等專業名詞;論述法條時精確寫出「國家語言」、「地方通行語」、「公務雙語公文」、「專任族語老師」、「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 法規年份鎖定:本題明載 106 年 6 月公布實施之背景,作答完全以 106 年公布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本法為準,並展現該法對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多元文化保障之法制意義。
- 篇幅配置原則:調查結果與法條內容篇幅維持 1:1,分點條列並加小標題,使閱卷委員能在短時間內勾稽給分要點。
【答案】
擬答如下:
原住民族語言為臺灣珍貴之無形文化資產,亦為各民族文化傳承之載體。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以下簡稱語發法)之公布施行,標誌著我國原住民族語言政策由「搶救瀕危」正式邁入「法制化全面復振」階段。茲就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調查結果及該法重要核心內容分述如下:
壹、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調查現況與各民族結果評析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執行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調查」及「語言活力調查報告」,各民族語言保存與傳承呈現以下核心現況:
一、 嚴重的世代斷層現象(高齡化傾向) 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族語聽說能力與年齡呈現顯著之「正相關」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