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於 107 年 1 月 8 日發布施行,請說明語推人員應辦理之工作項目,並就設置語推人員之立法目的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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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原住民族語言政策之法制化與基層執行機制,聚焦於民國 106 年 6 月公布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其授權子法《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 1 月 8 日發布版本為準;現行法已於後續多次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本題涉及的核心法規與原理原則包括:
- 法源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4 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族語推廣人員(下稱語推人員),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置、資格等辦法。
- 法規內容:民國 107 年發布施行之《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第 3 條所定工作項目。
- 憲法與法理基礎: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對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之肯定與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9 條族語保存與傳承義務,以及原住民族「語言權」作為集體文化權之落實。
解題方法
本題由兩個子題構成,作答切入點如下:
- 第一子題(法定工作項目)——精準記憶與條文化呈現: 此部分為標準法條題,考查考生對新公布法規的敏銳度與記憶精確度。作答須依據 107 年發布之《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第 3 條列出各款工作項目,文字力求忠於法條原意,層次分明。
- 第二子題(立法目的申論)——由法理高度向下推展至政策實務: 「立法目的」不可僅流於「保護族語」等空泛口號,應採取多層次申論架構:
- 法制與權利保障面向:實踐《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宣示族語為國家語言之實質保障。
- 行政組織與專責推動面向:打破過去族語推廣多依賴兼任、短期鐘點或專案計畫的零碎化困境,建立「專人、專職、在地」的常態化體系。
- 私人/社區領域之傳承面向:以家庭、聚落為核心推動沉浸式族語共學,扭轉家庭世代傳承斷層。
- 公共領域之平權面向:推動公務機關、公共聚會及環境名稱族語化,提升族語在公共場域之能見度與使用地位。
選項分析(申論題評分重點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閱卷評分重點與配分構面分析如下:
- 子題一:工作項目(配分約 40%)
- 得分要件:須完整列出 107 年法規第 3 條所規定的六大工作主軸(包含族語學習家庭、共學組織、聚會族語致詞、環境營造與傳統名稱調查、行政業務協助及概括條款)。
- 失分陷阱:若僅籠統書寫「在學校教族語」即屬重大觀念錯誤,因學校族語教學屬原住民族專職族語老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範疇,語推人員重心在於「公所行政」與「部落家庭/社會場域」。
- 子題二:立法目的申論(配分約 60%)
- 得分要件:能精準指出「專職化(專人專用)」、「在地深耕(深入原鄉基層行政公所與部落)」、「翻轉族語瀕危困境」、「私領域復振與公領域賦權雙軌並進」等關鍵政策目標。
- 失分陷阱:通篇僅重複工作項目內容,缺乏政策背景、法理淵源(如語言權、多元文化主義)及制度效益之論述,分數將落在中下區間。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 107 年版工作項目可提煉為「家、共、會、境、政、概」六字訣:
- 家:輔導及推廣族語學習家庭。
- 共:推展及輔導族語共學組織。
- 會:推動聚會以族語致詞或報告。
- 境:營造族語使用環境及傳統名稱調查。
第 二 題25 分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於 106 年 7 月 18 日發布施行,其中第 10 條指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審議基準,除依各類別基準審議外,仍應依該辦法所明列之基準為之。
請說明該條所示之基準內容。(15 分)
並就己見試論該條所定基準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重要性。(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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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自民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會銜發布施行迄今,該條條文內容並未修正,現行法亦同)。
本題核心聚焦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3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0 條,旨在測驗考生對「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專屬審議基準」之法規記憶力,以及從「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集體權」與「文化生態觀」等法理層面進行批判評析之論述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題(15 分)+ 申論法理題(10 分)」題型,評分標準與作答切入點如下:
- 第一子題(15 分):採取「法條還原法」。必須精準寫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0 條所明列之審議基準,說明其具備各類別基準外「擇一適用」之專屬要件,並有系統地歸納各款文字。
- 第二子題(10 分):採取「法理價值論述法」。原民文資與漢人/西方主流文資(重視物質留存、宏偉建築或精細工藝)有本質上的差異,論述應從「突破主流典範(確立文化主體性)」、「契合無形傳承與集體智慧」、「維護人地共生之文化生態」及「落實憲法與原基法之多元文化保障」四個面向展開。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選項分析。考生作答時應切忌僅死背法條,第二子題需展現原住民族法制政策的深度思考,方能取得高分。
解題技巧
- 記憶法規之四維口訣:第 10 條共有 4 款,可用「史生(歷史生活)、生價(生態價值)、智踐(智慧實踐)、事話(事件神話)」口訣串聯:
- 第一款:歷史、傳統、生活技能關聯。
- 第二款:文化生態、生活方式、核心價值觀。
- 第三款:世代相傳之集體智慧、技藝與知識系統。
- 第四款:歷史事件、人物、神話傳說或口傳文學。
- 雙軌審議原則:注意條文前言「除依各類別基準審議外,仍應依該辦法所明列之基準為之」,代表原民文資具備「雙軌審議(一般文資基準+原民專屬基準)」特性,審議時缺一不可。
- 批判主流審議弊端:申論第二子題時,點出傳統審議常以「年代不夠久遠」、「缺乏實體構造物」、「技術不夠精湛」為由排擠原民文化,該基準正是破解此盲點的法定利器。
【答案】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0 條所示之審議基準內容
第 三 題25 分
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8 條之規定,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者,各級政府應鼓勵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教育部於 107 年 6 月 8 日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並發布施行。
請依據前開兩項法規,說明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之設置目的。(10 分)
並就己見試論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之任務與功能成效。(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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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我國原住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中的核心支持機制——「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簡稱「原資中心」)之法制規範與行政實務。
- 法源基準說明:本題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08 年《原住民族教育法》大幅修正全文,原資中心之法源移列為第 25 條,並將「鼓勵設置」改為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者「應設置專責單位或專人」)。
- 核心法規與要件:
- 民國 107 年《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者,各級政府應鼓勵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輔導其生活及學業。」
- 教育部 107 年 6 月 8 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第 1 點明定之補助宗旨。
- 政策核心理念:從早期消極補償性的課業與生活救助,轉向積極性的「全人輔導」、「文化認同建構」與「全民原教友善校園」之建置。
解題方法
本題由兩個子題構成,作答策略採「法定要件精準對應」結合「實務政策體系化論述」:
- 第一子題(設置目的,10 分)——法規對照歸納法: 緊扣題目指定的兩項 107 年法規。先引述《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8 條之法定核心(生活與學業輔導),再對應《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第 1 點之行政目的,分項歸納出生活輔導、學業支持、生涯發展、民族教育及族群友善校園五大層面,層次分明。
- 第二子題(任務與功能成效,15 分)——「四大任務」與「正負成效評析」雙軌論述:
- 任務面向:由個人到群體、由校內到部落,系統化架構「學習生活支持」、「生涯與就業發展」、「族群文化培力」與「友善校園倡議」四大任務。
- 功能成效與己見:採「具體成效」與「實務困境/策進作為」兩大區塊剖析。先肯定其降低休學率、建構同儕支持的成效;次點出專任人力流動率高、行政資源分散、都市原民文化認同斷裂等痛點,展現考生兼具法規理解與政策批判之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配分結構為第一子題 10 分(設置目的)、第二子題 15 分(任務與功能成效),答題比重應約為 4:6。
解題技巧
- 精準點名法條與年份:第一子題開頭即明確引述「民國 107 年之《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與「《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第 1 點」,讓閱卷委員第一眼即可看見法定關鍵詞。
- 區隔「法定目的」與「自我論述」:題目第一問為「依據前開兩項法規」,必須嚴格本於法條規定作答;第二問明確註記「就己見試論」,方可大幅發揮行政實務見解與政策分析。
- 標題條列化:全題使用標準公務申論層級(一、(一)、1.、(1)),每段論點均下達具體小標,嚴禁整段文字未分點之散文式陳述。
【答案】
一、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之設置目的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教育部 107 年 6 月 8 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
第 四 題25 分
依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之規定,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之研究所指為何?(10 分)
請就己見試論該法對原住民族權益有何影響?(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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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法源為《人體研究法》第 15 條第 2 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以下簡稱《諮詢同意辦法》)。(現行法規架構雖維持本辦法精神,原民會後續已滾動修正諮詢審查作業規範,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 法定定義:原住民族人體研究之管制門檻——《諮詢同意辦法》第 4 條「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之三款法定構成要件。
- 原住民族權益面向:
- 集體知情同意權(FPIC):從傳統人體試驗委員會(IRB)之「個別知情同意」,推進至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與國際法倡議之「集體知情同意」。
- 防止生物剽竊與利益共享:確立研究衍生之智慧財產與商業利益分享機制。
- 免於群體污名化:審查族群特徵發表,避免研究成果強化社會偏見。
- 健康權與研究排除之兩難:行政審查程序繁瑣可能導致原民疾病研究遭邊緣化(健康資料空缺)。
解題方法
本題由「法條題(10 分)」與「論述題(15 分)」組成,採取「規範精確引述」與「價值衡平論述」切入:
- 第一子題(10 分):屬純法條要件題,直接精準引述《諮詢同意辦法》第 4 條規定的三款情形(對象明列、成果呈現特徵、檢體與資料具代表性)。法條字句需精確完整,無須過度鋪陳,務求全拿法條記憶分數。
- 第二子題(15 分):屬政策與法益評析題,必須跳脫單一讚美視角,採「正反衡平架構」論述:
- 正面效益:落實集體自決權(FPIC)、防止基因殖民主義與生物剽竊、防止文化與族群污名化、落實商業利益回饋。
- 潛在衝擊與挑戰:族群與部落代表性界定困難(都市原住民與跨族群問題)、程序繁複引發研究「寒蟬效應」(導致原住民族健康權益因缺乏研究而被邊緣化)。
- 總結因應:提出兼顧「主體保護」與「健康權益促進」的法制平衡。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閱卷評分重點進行層次拆解:
- 子題一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完整列舉《諮詢同意辦法》第 4 條三款要件。若僅憑直覺描寫「找原住民做實驗」而未寫出「計畫書明列」、「成果顯可歸納特徵」、「檢體資料比例顯可代表群體」等法定構成要件,分數將大幅扣減。
- 子題二評分關鍵:若僅回答「保護原住民權益」將流於空洞(僅能得基本分 7~9 分);若能精準點出「從個別同意邁向集體同意」、「防範生物剽竊」、「防止群體污名化」,並切入「程序冗長恐導致醫學界放棄原民研究,反損健康權」的反思,即可列入高分群(12~15 分)。
解題技巧
- 法條口訣化: 記誦《諮詢同意辦法》第 4 條三要件,可簡化為:「名(計畫明列對象)」、「果(成果呈現特徵)」、「質(檢體資料具代表性)」。
- 論述結構化: 申論題切忌一段到底。回答「對權益之影響」時,採用「正面保障效益」與「實務困境與負面效應」兩大子標題,展現行政法與政策學的批判性思維,切中考選部評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