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據目前《就業服務法》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說明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資格與專業人員證書,以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置從業人員等事項規定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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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36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至第8條,重點是分清楚「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規定」、「機構應置人數」及「專業人員與其他從業人員的管理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其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曾有修正,本文所述資格、人數及職責規定仍按命題年度作答。
解題方法
依序從四個層次作答:
- 先寫《就業服務法》第36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置符合資格及數額的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 說明專業人員如何取得資格及證書。
- 列明依機構從業人員總數計算的專業人員最低配置。
- 補充專業人員的職責、從業人員管理,以及機構應負的名冊、業務與文件保存義務。
資格與專業人員證書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 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者,須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的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
依同辦法第5條之1,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以取得一張專業人員證書為限;證書依《就業服務法》第71條規定遭廢止者,自廢止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核發。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人數
依同辦法第6條,以機構及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人數作為配置基準:
| 從業人員人數 | 至少應置專業人員 |
|---|---|
| 5人以下 | 1人 |
| 6至10人 | 2人 |
| 逾10人 | 3人;自第11人起,每逾10人增置1人 |
例如,從業人員11至20人至少置4人,21至30人至少置5人。依法應置的專業人員,如同時列為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專業人員,不得重複計入該機構應置數額;且不得執行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所定的雇主相關申請書簽證職責。
專業人員職責及執業要求
依同辦法第7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職責包括:
- 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
- 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的就業諮詢。
- 查對所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的各項申請文件。
- 依規定於雇主相關申請書簽證。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勞動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訂定「安穩僱用計畫」之目的,以及其對雇主與受僱者之獎助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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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部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以就業補助穩定勞動市場的政策設計。作答要分清楚兩種給付對象:
- 僱用獎助:發給符合資格的雇主,鼓勵其僱用失業者。
- 就業獎勵津貼:發給符合資格的受僱勞工,鼓勵其持續就業。
本題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當時的《安穩僱用計畫》。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問法分成「訂定目的」及「雇主與受僱者獎助情形」三部分作答:目的說明政策要因應疫情對國內就業市場的影響;獎助情形則依給付對象、工作型態、金額與期間分別整理。
一、訂定目的
勞動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的影響,運用僱用獎助與就業獎勵措施,鼓勵雇主僱用失業者,協助國民就業並穩定就業。
二、雇主的僱用獎助
符合計畫資格的雇主,僱用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的失業勞工,並符合計畫規定的僱用期間、薪資及投保等要件,可申請僱用獎助,最長補助四個月:
| 僱用型態 | 每名受僱者每二個月獎助 | 最長四個月合計 |
|---|---|---|
| 按月計酬全時工作 | 新臺幣 15,000 元 | 30,000 元 |
| 其他工作型態 | 新臺幣 7,500 元 | 15,000 元 |
三、受僱者的就業獎勵津貼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政府針對「更生受保護人就業促進」之法令與政策規定內涵,以及其成效與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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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如何透過就業服務法制、個別化就業服務、訓練與津貼、雇主誘因及跨機關合作,協助更生受保護人重返勞動市場;並要求評析措施成效及其對個人、社會的影響。
更生受保護人離開矯正機關後,常面臨求職資訊不足、技能與職場經驗中斷、雇主疑慮、家庭及生活支持不足等障礙。促進其就業,不只是提供職缺,也包括就業準備、媒合、職場適應與穩定就業追蹤。
法規年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政策為準。現行《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已修正增列對象,作答仍依命題年度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題目兩個問句分成兩部分作答:
- 法令與政策內涵:先說明《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的法定依據,再舉出具體就業服務措施與政策方案。
- 成效與影響:從就業準備、就業媒合、穩定就業及社會復歸等層面,說明政策帶來的效果與仍須改善之處。
這樣安排可同時回答「政府做了什麼」及「這些措施為何重要、效果如何」,避免只列法條或只作抽象評論。
法令與政策規定內涵
一、《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列為應積極促進就業的對象
依命題年度《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主管機關對自願就業的特定對象,應訂定計畫並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法定對象包括更生受保護人,以及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具工作能力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
該條並規定,就業促進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成效;津貼或補助金的申請資格、金額、期間與經費來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此條建立了政府協助更生受保護人就業的法定責任,而非僅由民間慈善或個別雇主自行處理。
二、就業服務與就業準備措施
政府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相關服務據點,提供更生受保護人個別化、一案到底的就業服務,依其需求協助就業諮詢、職涯規劃、職業訓練資訊、求職登記與工作推介,並視情形轉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或其他支持措施。
具體措施包括:
- 職業訓練與就業準備:協助參加職前訓練,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另以技能檢定費用補助等方式,協助提升求職所需技能與證照。
-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透過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機會,協助個案熟悉工作要求、建立工作習慣,逐步銜接一般職場。
- 臨時工作津貼及僱用獎助:以短期工作機會累積經驗,或對僱用符合資格更生受保護人的雇主提供獎助,降低雇用初期的成本與疑慮。
- 就業獎勵與相關補助:依各計畫規定提供符合資格者就業獎勵、求職交通補助或職訓相關補助,減輕求職及就業初期的經濟障礙。
三、就業增給力計畫
勞動部自 109 年推動「就業增給力計畫」,以就業弱勢者為服務對象,透過下列作法強化就業服務:
- 強化就業動機、排除就業障礙:提供就業諮詢、職業興趣探索、職業心理測驗與職涯規劃,並依個案需要運用就業促進工具及開發適性工作機會。
- 增加服務資源與可近性:結合民間團體及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等資源,布建服務人力與據點。
第 四 題25 分
請闡述我國現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規定事項,對一般求職者與原住民族在就業促進之角色功能,以及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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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法定職掌,以及一般就業服務與原住民族就業促進的制度設計。答題時應先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說明機構如何設置、辦理哪些服務,再分別分析其對一般求職者與原住民族的功能,最後提出可行的發展方向。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依《就業服務法》第 12 條第 3 項訂定;就服機構設置的法律依據,另見《就業服務法》第 12 條。
解題方法
依題目的三個層次作答:
- 制度規範:交代設置原則、主要職掌與人力配置。
- 角色功能:說明一般求職者可獲得的服務,以及原住民族專屬的設置與進用保障。
- 未來發展:從個別化服務、原住民族文化適切性、跨機關合作及穩定就業等面向提出建議。
這樣安排能同時回答「規定事項」、「角色功能」及「未來方向」,避免只抄條文而未分析政策功能。
一、設置準則的主要規定
(一)設置與服務據點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 1 條規定,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第 12 條第 3 項訂定。依第 2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內的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提供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法》第 12 條並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的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職掌
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 3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 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
- 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
- 就業後追蹤及輔導。
- 協助被資遣員工再就業。
- 提供雇主服務。
- 為應屆畢業生、退伍者、更生保護會受保護人等提供專案就業服務。
- 職業分析、職業訓練諮詢及安排。
- 蒐集、分析並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 協助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時辦理國內招募。
- 提供特定對象的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 辦理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失業認定等事項。
- 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的就業服務、促進就業事項。
- 辦理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同條並允許機構將上述職掌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三)組織、人力及原住民進用
依準則第 4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得依實際需求配置工作人員;員額、職稱及官職等由主管機關另以編制表定之,服務站或服務台的人員則由機構編制員額內派充。
依第 5 條,工作人員員額由主管機關參考勞動力、失業率、廠商家數、學校數、業務量、業務績效、交通狀況、區域發展需要及財務狀況等因素決定。
依第 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須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本準則規定外,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優先進用原住民。
二、對一般求職者的角色功能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是政府提供就業協助的重要窗口,其功能可分為下列面向:
- 媒合求職與求才:受理求職、求才登記,蒐集職缺及求職者資料,協助雙方媒合與推介。
- 協助職涯選擇:透過就業諮詢、職業輔導、職業分析及訓練安排,協助求職者了解自身能力,補足技能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