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在民國 110 年的疫情期間,由於疫情持續影響國內就業市場,特別是應屆畢業青年面臨就業機會減少的就業困難,因此,勞動部為了協助應屆畢業生加強就業準備,鼓勵青年積極尋職,於 110 年 8 月推動實施「110 年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請說明「110 年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的青年適用資格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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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青年就業促進政策中「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LMPs)」之因應措施,特別是面對重大經濟或公共衛生衝擊(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時,政府所推動之專案性「尋職津貼」資格認定要件。
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110 年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勞動部 110 年 8 月 16 日勞動發就字第 11005126381 號令訂定發布)為準。現行法已隨疫情趨緩終止該專案計畫,後續勞動部將相關精神轉型修正為常態性措施(如「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本計畫本質上係透過「所得支持(現金津貼)」結合「就業準備義務(接受就業輔導與推介)」,以降低摩擦性失業,其資格設定緊扣「目標族群精準性」與「排除既有在職者」兩大核心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勞工行政類科之法規與政策應用型「申論題」。面對政策計畫資格條件的題目,切忌雜亂條列,應採取行政法上「構成要件分析法」,將資格條件依體系拆解為四大構面作答:
- 主體要件(國籍與年齡):界定法律適用之基本主體資格。
- 學歷與畢業期程要件(對象範疇):涵蓋常態應屆畢業生與兵役衡平放寬對象。
- 勞動市場狀態要件(未就業認定):以社會保險加保狀態作為客觀認定標準。
- 消極排除要件(身分限制):杜絕在學身分與重複領取政府同性質補助。
以層次分明的小標題與法規精確文字作答,方能在閱卷評分時獲得高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選取,評分關鍵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剖析計畫規定之五大核心要件與排除規範:
- 年齡與身分要件之分析: 規定限於「年滿 20 歲至 29 歲之本國籍青年」。勞動部青年促進計畫通常涵蓋 15 至 29 歲,但本計畫因要求高中職以上畢業且配合民法成年人行為能力(民國 111 年當時民法成年年齡為 20 歲),故下限定為 20 歲,為閱卷評分之首要篩選點。
- 常態畢業期間之分析: 特定鎖定於「民國 109 年 9 月 1 日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期間畢業」之青年。此一時間跨度完整涵蓋該學年度之應屆畢業生,排除非屬該期程畢業之一般失業者。
- 退伍役男衡平要件之分析: 為兼顧服兵役義務青年之就業權益,特別增訂衡平條款,納入「108 年 9 月 1 日至 109 年 8 月 31 日期間畢業,畢業後服役,並於 110 年 6 月 15 日(含)後退伍者」。此為多數考生容易遺漏的關鍵給分點。
第 二 題30 分
勞動部為了協助失業勞工解決在創業階段面臨的各種問題,提高失業勞工的創業成功機會,於民國 103 年 12 月公布實施「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請說明「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明訂的創業協助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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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LMPs)中的失業勞工自營作業與創業促進機制,法源依據為《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第 3 項(提撥就業保險基金辦理被保險人及失業勞工創業協助措施),以及據此授權訂定之**《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同)。
考點核心在於掌握失業者面臨「知識技術不足」、「缺乏諮詢管道」及「資金籌措困難」三大創業瓶頸時,法規明訂主管機關(勞動部)應提供的法定四項核心措施:《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3 條明定之「創業研習課程」、「創業諮詢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與「其他創業協助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列舉兼內涵申論題」。最佳切入策略採「體系化答題結構」:
- 法源定位:開門見山點出法規授權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第 3 項)與立法目的。
- 核心法條提綱挈領:引出《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3 條的四大措施。
- 分項深究具體內涵:依失業者創業的生命週期(知能養成 實務諮詢 資金挹注 後續輔導),逐一條列各措施之法規具體規範(如第 4 條研習課程、第 5 條諮詢輔導項目、第 6 條至第 10 條貸款利息補貼條件與額度),展現作答的精確度與深度。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項法定措施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核心措施之逐項法律要件與政策剖析如下:
- 創業研習課程(辦法第 4 條):
- 實質內容:主管機關依失業者創業需求,免費辦理多元化創業研習課程(含創業入門、進階班、專題講座等)。
- 政策功能:建立失業者創業基本素養,講授商業模式建構、行銷策略、財務預算規劃與相關法規。
- 創業諮詢輔導(辦法第 5 條):
- 實質內容:由主管機關指派專業創業顧問,提供失業者全程輔導,並得進行實地訪視。
- 法定輔導項目:
- (1) 創業評估:評估創業構想之可行性與風險。
- (2) 創業計畫書撰寫:協助產出具融資與執行可行性之創業計畫。
- (3) 融資諮詢:協助對接金融機構、說明政府貸款要件。
- (4) 經營管理:開業後之財務、行銷、人力資源實務問題排解。
- (5) 其他與創業相關之輔導。
-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 6 條至第 10 條):
- 對象資格:失業者經創業諮詢輔導或研習課程,所創事業登記未滿一定年限且符合員工人數等小微型事業規定者。
- 額度上限:每一創業者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 200 萬元為限。
- 補貼機制:獲貸者前 2 年或前 3 年(依特定身分或申請梯次適用)由主管機關全額補貼貸款利息;後續年限則補貼超過一定年利率之利息,以實質減輕創業者初期的現金流負擔。
- 其他創業協助措施(辦法第 3 條第 4 款):
- 實質內容:包含辦理創業交流座談、創業楷模表揚、通路媒合、產品展銷市集及同儕網絡社群,建立後續營運支撐生態圈。
第 三 題30 分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明訂有 4 種法定保險給付的請領條件,請說明職訓生活津貼的請領條件為何?(15 分)
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就業保險統計,在民國 109 年時,只有 30,984 人領取職訓生活津貼,明顯少於當年度領取失業給付的 107,553 人,請說明失業勞工領取職訓生活津貼的人數明顯較少的原因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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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就業保險法》的法定給付要件,以及「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LMPs)」與「消極性勞動市場政策(PLMPs)」在制度設計與實務運作上的互動關係:
- 法規構成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要件,包含主體身分、離職事由、求職登記程序,以及受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之限制。
- 勞動市場政策工具比較:
- 失業給付(消極所得維持):旨在填補非自願失業期間之所得中斷損失。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積極就業促進):兼具「所得補貼」與「人力資本投資(Reskilling/Upskilling)」功能。
- 政策統計落差成因:從「制度誘因(給付水準與機會成本)」、「供給端能量(職訓名額、開課期程與參訓門檻)」、「需求端意願(失業者尋職迫切性與訓用落差)」及「行政流程設計(就業推介優先原則)」四大面向剖析兩者人數懸殊之成因。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要件解析(第 1 小題)」與「制度運作與統計實務分析(第 2 小題)」題型,建議採兩階段切入:
- 子題一(法條要件):
- 採「法條主文 要件拆解 關鍵名詞定義」之結構作答。
- 逐一列出:被保險人身分、非自願離職事由、向公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由公服機構安排參訓,並特別補充說明「全日制職業訓練」之法定定義(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以展現法規完整度與廣度。
- 子題二(人數落差分析):
- 避免流於單一主觀猜測,應運用就業安全理論架構,自「制度誘因機制」、「供給面限制」、「需求面勞工行為」、「行政轉介程序」進行層次分明的多因分析。
- 點出關鍵矛盾點:兩者「給付替代率相同(皆為投保薪資的 ,最高加計至 )」,但參訓之「時間成本與行為約束力」大不相同,形成強烈的替代效果。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兩子題配分各 15 分,評分關鍵與答題爭點如下:
- 子題一得分關鍵:法條文字必須精確引用《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遺漏「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將導致嚴重扣分;若能精準列出「全日制」時數標準(每日 4 小時、每週 4 日、每月 100 小時以上),可取得滿分級距。
- 子題二得分關鍵:不可僅寫「勞工不想上課」等口語化理由,必須使用專業術語(如:道德風險、機會成本、訓用落差、積極性就業促進、推介就業優先)。論點須涵蓋 4 至 5 個不同構面,邏輯方為周延。
解題技巧
- 法規記憶口訣:職訓生活津貼請領四要素——「被保人」、「非自願」、「辦登記」、「安排全日訓」。
- 避免常見陷阱:
- 誤以為職訓生活津貼與失業給付一樣「必須具備滿 1 年之就保年資」。《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並未明文要求「加保滿 1 年」,僅要求具被保險人身分且非自願離職即可(此為就保法重要特點,切勿自行混入第 1 款的年資要件)。
- 誤將職訓生活津貼當作可「自行報名參訓」請領。必須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推介」,自行報名者不符合請領條件。
- 經濟誘因對比法:分析人數差距時,畫出或敘明「給付金額相等,但勞工所受約束成本懸殊」的對比,是評閱委員最為看重的公共政策經濟分析視角。
第 四 題20 分
勞動部為了促進中高齡勞工與高齡勞工就業,已經於民國 108 年 12 月公布施行「中高齡與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在這項法律中,訂有「穩定就業專章」。
請說明「穩定就業專章」明訂的穩定就業措施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民國 108 年 12 月公布,民國 109 年 12 月施行)法律架構與條文細節的掌握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範亦同)。
題目所指之「穩定就業專章」,即該法第三章「協助在職者穩定就業」(第 18 條至第 22 條)。其立法精神在於因應少子高齡化趨勢,針對「在職中」之中高齡者(45 歲至 65 歲)與高齡者(逾 65 歲),由政府提供「補助、輔導、獎勵」等誘因,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與條件,破除身心機能衰退、工時僵化、技術斷層等留任障礙,以達成延緩勞工過早退出職場、穩定勞動力續留之政策目標。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條記憶與制度歸納型」申論題,答題結構宜採標準的「前言—主體(五大措施)—結語」三段論法:
- 破題界定範疇:先點出「穩定就業專章」即法典中「第三章 協助在職者穩定就業」,明確列出規範法條為第 18 條至第 22 條。
- 本體分點論述:依據法條結構,將專章明訂的五大措施依序開展,每一項措施皆應同時交代「雇主端之具體作法」與「主管機關端之協助/獎補助配套」,展現公私協力機制。
- 結語強化效能:簡要總結該專章在活化高齡人力資本、營造友善工作環境及促進世代合作之政策意涵。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單選或複選選項;閱卷評分關鍵在於「法定措施之涵蓋率」與「法條權利義務之精準度」。以下就閱卷核心對應的各法條內涵進行逐一拆解分析:
- 第 18 條(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
- 內涵:雇主得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需要,改善工作環境、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職務再設計或就業輔具;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 分析:針對生理退化之物理障礙對症下藥,是保障在職者工作安全與效率的基石措施。
- 第 19 條(提升技能與技術傳承):
- 內涵:雇主得指派其參加職業訓練以提升工作技能,或指派其傳承技術及經驗(世代合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 分析:雙軌推進,兼顧「補足新技能」與「發揮資深經驗價值」,防止技術落伍被淘汰。
- 第 20 條(彈性與友善工時制度):
- 內涵:雇主得依其身心狀況及工作特性,提供彈性工時、調整工時或部分工時等友善工時安排;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
- 分析:回應高齡勞工體力負荷與家庭照顧需求,降低全時僵化勞動所致之提早離退率。
- 第 21 條(職務與工作內容調整):
- 內涵:雇主得依其意願及能力,調整職務或工作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輔導及諮詢。
- 分析:尊重勞工意願進行合理工作調配,避免高勞力負荷工作迫使勞工非自願離職。
- 第 22 條(退休準備、調適與再就業協助):
- 內涵:雇主得為「年滿 64 歲」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供退休準備、心理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 分析:專章唯一具備特定年齡要件之條文,旨在無縫銜接勞退與後續延展勞動。
解題技巧
- 五字速記口訣: 將第三章之 5 條措施濃縮為「設、訓、時、調、退」:
- 設:職務再「設」計(§18)
- 訓:在職「訓」練與技術傳承(§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