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勞資爭議之「冷卻期間」?我國目前有何規範?冷卻期間之起迄如何認定?請申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有修正)。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集體勞動法中「爭議行為限制機制」之法理與實定法掌握度,特別是「冷卻期間」(Cooling-off Period)之學理定義,以及其在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制之具體具現化形式與期間計算基準:

  1. 冷卻期間之學理意涵:爭議當事人於一定法定期限內被禁止採取爭議行為(罷工、停工等),以維持現狀、平息情緒對立,並提供和平協商或第三方介入調處之法定緩和機制。
  2. 我國現行法規範:我國法律雖無「冷卻期」之章名,但實質體現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調解、仲裁期間禁止爭議行為)、第 53 條第 1 項(調解前置主義)、第 54 條第 1 項(罷工民主程序)及第 25 條第 4 項(主管機關職權交付仲裁)。
  3. 冷卻期間之起迄認定:規範核心為《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區分「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與「當事人申請」,並以文書「送達之日」(行政程序法送達規定)作為終期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法學概念+實定法制+施行細則技術規範」三段式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採「由抽象學理進入具體條文,再落實到實務執行認定」之邏輯推進:

  1. 第一層(定義與目的):界定冷卻期間之法理概念、制度起源與三大立法目的(情緒緩和、促進對話、保護公益)。
  2. 第二層(我國規範體系):點出我國採「分散式、功能性規範」,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為實質核心,輔以第 53 條調解前置主義構建出我國的爭議冷卻機制。
  3. 第三層(起迄之法規認定):精確引述《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分述調解與仲裁期間在「職權交付」與「申請」兩種情境下的起算點與截止點,並補充實務上雙方當事人送達時間不一致時之判斷原則(最後送達說)。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針對題目所命之三大子題進行核心解構與爭點分析:

  • 子題一:何謂冷卻期間
  • 正確切入:必須兼顧「權利限制(禁止爭議行為)」與「手段目的(促進自治協商/和平解決)」,不可單純簡化為「等待期」。
  • 常見缺失:僅寫「讓大家冷靜」,未從勞資對抗權力平衡與公共利益衡平的角度論述制度法理。
  • 子題二:我國目前有何規範
  • 正確切入:首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調解、仲裁期間不利行為與爭議行為之禁止),次引第 53 條第 1 項(調解前置主義)及第 25 條第 4 項(職權交付仲裁)。
  • 常見缺失:誤以為我國有普遍性的「罷工預告期」,或僅答第 8 條而遺漏第 53 條之調解前置制度功能。
  • 子題三:起迄如何認定
  • 正確切入:必須準確引出《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區分「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與「當事人申請調解/仲裁」之起算時點,並說明截止日均為「紀錄或書件送達之日」。
  • 常見缺失:未區分職權交付(通知之日)與申請(受理之日)之差異,且忽略文書送達之實務認定細節。

解題技巧

  1. 起迄認定記憶口訣:
  • 起算日:「申受理、職通知」(當事人申請以主管機關受理之日;職權交付以機關通知之日)。
  • 截止日:「送達終」(調解紀錄或仲裁書送達之日為終止日;雙方送達不同日,採最後送達日)。
  1. 陷阱防範:
  • 切勿混淆「冷卻期間」與「罷工預告期」:罷工預告期係指工會宣告罷工前需預先通知雇主或社會之法定期限(我國現行法除特定倡議外,並無一般性罷工預告期);冷卻期間則係指「全面禁止爭議行為之協商期間」。
  • 送達基準務必連結《行政程序法》之合法送達要件,展現公法與勞動法整合答題能力。

【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勞動檢查為政府落實勞動法令之重要憑藉,請說明我國關於勞動檢查業務中央與地方之分工現況及其檢查重點。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我國「勞動檢查體制架構」與「勞動檢查實務運作重心」之掌握程度,核心法規與概念涵蓋:

  1.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勞動檢查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第 3 條(勞動檢查機構定義)、第 5 條(勞動檢查機構之設立、委任、授權及委託)。
  • 《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勞動條件監督檢查與代行檢查)。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5 條(安全衛生監督檢查)。 (現行法規提醒:組織改造後,科技部已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已改制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解題以命題當年體制為準。)
  1. 權限劃分體系:我國勞動檢查在法制上屬「中央統一立法與統籌規劃」,實務上則採「中央主導、地方授權委託、分工執行」之雙軌協同機制。
  2. 檢查功能雙軸:檢查業務分為「勞動條件檢查」(保障工資、工時等勞動基準)與「職業安全衛生檢查」(防範職業災害、保護身心健康)。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制度型申論題,作答應採取「法制權責+實務版圖」與「業務類別+實務重點」的雙維度架構切入:

  1. 中央與地方分工現況:先點明《勞動檢查法》第 5 條之原則,再依「中央掌理機構」、「直轄市專設勞檢機構」、「非直轄市縣市之委託分工」、「特定經貿園區之授權」四個區塊具體陳述,避免流於抽象空泛。
  2. 檢查重點:以實務檢查之兩大範疇「勞動條件檢查」與「安全衛生檢查」為主軸分項說明,並補充專案檢查策略(如預防職災降災策略、過勞防治專案),展現具備實務深度的答題層次。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分析。考生作答時應以嚴謹的大題、小題綱目完整鋪陳,確保法理與實務體制兼備。


解題技巧

  1. 組織層級勿混淆:切記區分「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與「勞動檢查機構」之法律定性。非所有縣市都有勞檢處,實務上僅六都(直轄市)設有勞動檢查處;一般縣市政府僅受勞動部委託執行「勞動條件檢查」,一般縣市的「安全衛生檢查」仍由勞動部職安署所屬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辦理。
  2. 專案檢查是拿分亮點:除了列舉基本法條規範的重點外,主動帶入實務重要專案(如:營造業防墜、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外送員與高工時產業勞動條件專案),能向閱卷委員展現對勞檢政策脈動的敏銳度。
  3. 記憶口訣:分工記「一法(勞檢法第5條)、四區塊(中央三區中心、六都勞檢處、一般縣市受託、特定園區授權)」;重點記「二分法(勞動條件護權益、安全衛生防職災)」。

【答案】

申論題擬答

一、我國勞動檢查業務中央與地方之分工現況

依《勞動檢查法》第 2 條規定,勞動檢查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同法第 5 條規定,勞動檢查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中央主管機關亦得將部分檢查業務委任、授權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我國勞動檢查實務分工體系如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因疫情影響,坊間出現部分業者要求勞工「先借休再還班」,請說明此一現象之情形及其爭點為何?對此現象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回應為何?請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勞動契約之風險分配、法定勞動條件基準及行政管制措施,評閱核心在於考生能否精準結合《民法》債權受領原則與《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強行規範,剖析實務爭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法規之實質核心精神均未變更):

  1. 雇主受領勞務遲延與風險歸屬:《民法》第 487 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事業單位因疫情減縮營業,屬雇主經營風險。
  2. 特別休假排定權:《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工排定。
  3. 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加班費):《勞基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第 24 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出勤之工資加計義務。我國勞動法令並無「負工時」制度。
  4.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5. 主管機關行政指引: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通稱減班休息/無薪假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現象描繪 →\rightarrow 法律爭點剖析 →\rightarrow 行政主管機關回應」三段式申論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事實定性(現象分析):定義「先借休再還班」(俗稱負工時)之運作模式,指出雇主在疫情業務緊縮時令勞工無薪或預支休假,待日後業務繁忙時要求補班抵銷,本質上為雇主將經營風險轉嫁勞工。
  2. 法理與條文爭點(法律分析):依「工時安排」、「休假自主」、「加班費請求權」、「工資全額給付」四大層面逐一剖析該行為之違法性。
  3. 行政機關之對策與立場(政策分析):論述勞動部對於「負工時」之定性、對雇主之法遵要求、替代性合法配套機制(減班休息通報、各項紓困補助方案)以及勞動檢查裁處。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在此針對本題所涉勞資實務與考生常見論述盲區進行正誤辨析:

  • 雇主主張「雙方合意借休還班屬契約自由」——錯誤。《勞基法》為強行法規,低於法定基準之特約或排除加班費請求權之約定,依《民法》第 71 條及《勞基法》第 1 條規定均屬無效。
  • 雇主主張「先前借休時已付薪,日後補班不算加班」——錯誤。借休時免除出勤係因雇主受領遲延,《民法》第 487 條明定勞工無補服勞務義務且得領原薪;日後出勤若超過法定正常工時,自屬加班,不得事後折抵。
  • 雇主主張「可逕行要求勞工排休特別休假抵充」——錯誤。《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已明定特別休假期日排定權專屬勞工,雇主無權片面強制排定。

解題技巧

  1. 善用精準法律術語:切勿通篇使用通俗口語,應將「借休」定性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或「侵害特別休假排定權」;將「還班」定性為「延長工作時間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將整個現象定性為「違法之負工時制度」。
  2. 法條與法理雙軌並進:引述《勞基法》各條號時,務必帶入條文背後的法理(如:雇主經營風險不得轉嫁原則、保護弱勢勞工之強行性)。
  3. 分點分項呈現架構:申論作答層次須分明,第一大點寫現象,第二大點寫爭點,第三大點寫主管機關回應,確保踩中命題評分指標。

【答案】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部分事業單位業務量銳減,衍生要求勞工「先借休再還班」之爭議。茲就該現象之情形、法律爭點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回應,分項申述如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我國定有相關法規並推動各項措施,請以「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以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為例,說明制度之目的、依據及內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勞工行政類科核心主題「弱勢就業促進政策與法律制度」,聚焦於身心障礙者勞動權益保障之兩大支柱:定額進用制度(透過法定義務促成就業機會平等)與職業訓練制度(透過能力建構提升勞動競爭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

  1. 憲法層次: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國家應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促進其就業)。
  2. 法規層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 33 條、第 35 條(職業訓練)、第 38 條(定額進用比率)、第 43 條(差額補助費)、第 44 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及《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辦法》。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制度對照型」申論題,題目明確指定「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與「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兩項制度,並要求說明各自之「目的」、「依據」與「內容」。 作答時應採取平行對稱結構,分為兩大主標題處理兩大制度,各大標題下再細分為「制度目的」、「法定依據」、「實質內容」三層次,使閱卷委員能精確對照評分標準:

  1.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重點在於公私部門義務門檻之法定義務人、進用比例、進用計算法(重度加權計算)及未足額進用之公法上特別公課(差額補助費機制)。
  2.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重點在於個別化身心障礙適應訓練、一般訓練融合與專班開辦、輔助支持措施、生活津貼保障,以及與職業重建體系(評量、職重個管、訓後轉介)之整合。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國家考試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針對本科目閱卷規準,將各子題評分爭點與答題關鍵剖析如下:

  1. 「定額進用」評分關鍵點:
  • 門檻數字不可模糊:公立機關員工總人數達 34 人以上者,進用比例不得低於 3%;私立機構達 67 人以上者,不得低於 1%,且均不得少於 1 人。若僅寫「達一定規模應進用一定比例」而無明確數字,難獲高分。
  • 加權計算與配套機制:必須提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2 人計,以及未達標準時須按月繳納之「差額補助費」(性質屬特別公課而非罰鍰),並說明該款項納入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款專用。
  1. 「職業訓練」評分關鍵點:
  • 不可套用一般職訓概念:若僅泛論一般勞工職業訓練,將被判定未掌握身障專業。必須點出「職業輔導評量(適性評估)」、「融合式參訓與專班式培訓」、「無障礙環境與職務再設計輔助措施」、「手語翻譯與同步聽打等支持服務」,以及訓後銜接「支持性」或「庇護性」就業。

解題技巧

  1. 數據精確度錨定:
  • 公立:員工達 34 人,進用 3%。
  • 私立:員工達 67 人,進用 1%。
  • 差額補助費基準:以「差額人數 ×\times 每月基本工資」計收。
  1. 法律性質精準定性:未達定額進用繳納之「差額補助費」,在行政法學理上屬於「公法上特別公課」,旨在填補未履行社會連帶責任之義務,切勿誤寫為「行政罰鍰」。
  2. 法規更新檢視:本題涉及之《身權法》第 38 條及相關核心條文,至命題當年及現行法均維持現行進用門檻規定。

【答案】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益,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促進弱勢就業之基本國策,我國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建構完整之就業促進體系。茲就「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與「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兩項制度,分別說明其目的、依據及內容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

(一)制度目的

  1. 落實實質平等與社會責任:鑑於身心障礙者在自由競爭市場中處於相對弱勢,本制度藉由法律強制力,課予公、私立進用單位分擔社會責任之公法義務,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公平進入勞動市場之實質機會。
  2. 打破職場偏見並推動職場融合:引導企業與機關實際任用身心障礙者,創造無障礙接納環境,促進社會融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