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我國團體協約法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情形及其效果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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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的誠信協商義務,以及違反義務後的裁決、罰鍰與交付仲裁效果。法律要求勞資雙方本於誠實信用進行協商;具協商資格的一方提出協商時,他方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有效法規為準。《團體協約法》相關規定後續如有修正,仍應依題目指定的命題年度作答。
解題方法
先確認提出協商的一方是否具備法定協商資格,再依第 6 條第 2 項檢視拒絕行為是否屬於法定情形;最後分別說明裁決認定後的罰鍰,以及協商久延時主管機關得採取的仲裁措施。須注意,協商義務是誠信進行協商,不代表任何一方必須接受對方提出的協商條件。
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情形
依《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的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屬無正當理由:
- 拒絕就合理適當的協商安排進行協商:對他方提出合理適當的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 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未於收到協商書面通知後 60 日內,針對協商事項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此外,第 6 條第 1 項要求雙方誠信協商。因此,是否違反義務,須從協商資格、協商提案及行為是否符合誠信等面向判斷;僅有立場不同或協商未達成合意,並不當然等於拒絕協商。
法律效果
第 二 題25 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第 1 項之規定,工資給付之原則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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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與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的工資給付原則,重點在於工資應以何種方式、交付給誰,以及何時、多久給付一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整理兩條規定即可:先說明第 22 條的通貨、直接、全額給付原則,再說明第 23 條第 1 項的定期給付原則,並指出法律容許的例外。
工資給付原則
一、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
工資原則上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確保勞工取得可自由支配的報酬。若因習慣或業務性質,得以一部分實物給付,須經勞資雙方議定;實物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需要。
二、直接給付勞工本人
第 三 題25 分
依職業訓練法之規定,職業訓練之實施包含那幾種類型?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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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訓練法》第三章「職業訓練之實施」所列的訓練類型。職業訓練是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實施的訓練;答題時應依訓練對象與目的,說明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轉業訓練三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實施包含哪些類型」,再依《職業訓練法》第三章的分類逐項作答,並說明各類訓練的對象與目的。作答時不要把職業訓練的實施方式,或其他法規下的訓練計畫名稱,誤當成法定類型。
各類型說明
- 職前訓練:為尚未就業或準備進入特定職場者,培養就業所需的工作技能,使其具備從事該職業的能力。
第 四 題25 分
勞雇雙方應如何進行加班補休?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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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 的加班補休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雇主依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項使勞工延長工時,或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勞工得依意願選擇補休;但須經雇主同意。雙方同意後,應按勞工實際工作的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補休是勞工選擇以休息替代加班費的安排,雇主不得片面要求補休,也不得把加班費單方折成補休。若勞工沒有選擇補休,或雙方未達成補休合意,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給付加班費。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適用範圍、合意方式、時數計算、期限與結清」說明:
- **適用範圍:**適用於平日延長工時,以及休息日工作。補休時數以實際工作時數計算,原則上工作 1 小時補休 1 小時,不因加班費的加成倍率而增加補休時數。
- **合意方式:**須由勞工依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補休日期及安排由勞雇雙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