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派遣勞動關係」?勞動基準法對於派遣勞動關係,在勞動契約締結上,提供何種特別保護?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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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基準法》的派遣勞動關係,以及派遣勞工締結勞動契約時的特別保護。作答時先辨明派遣關係中的三方角色,再說明《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如何限制要派單位事先挑選派遣勞工,並在違規時賦予派遣勞工直接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的機會。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派遣勞動關係的意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7款至第9款,派遣勞動關係涉及三方:
- 派遣事業單位:以派遣勞工為其僱用的勞工,並使其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
- 派遣勞工: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
- 要派單位:依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因此,派遣勞動關係是指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成立勞動契約,派遣事業單位再依要派契約安排派遣勞工至要派單位工作;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的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派遣事業單位則負雇主責任。
此關係的特徵是「勞動契約存在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之間,實際指揮監督則由要派單位行使」,形成雇主與實際使用勞務者分離的三方關係。
解題方法:依《勞基法》第17條之1分述締約保護
本題問的是「在勞動契約締結上」的特別保護,應以第17條之1為主軸,依序說明締約前限制、違反後的直接締約機制、反報復保障,以及勞動條件與年資給付的處理。
一、限制要派單位事先面試或指定派遣勞工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之前,要派單位不得面試該派遣勞工,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指定特定派遣勞工。
此規定避免要派單位先行挑選勞工,卻不承擔雇主身分與責任,並維持派遣事業單位作為締約雇主的地位。
二、違規且已受領勞務時,派遣勞工得請求直接締約
要派單位違反上述限制,且已受領派遣勞工的勞務時,派遣勞工得自開始在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 9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
第 二 題25 分
勞動基準法有關正常工作時間延長與彈性調整機制,請列舉哪些情形需要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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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勞動基準法》以勞資會議同意作為工時制度變更門檻的情形。雇主原則上應先取得工會同意;事業單位沒有工會時,才由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工時制度可分為兩類:一是把正常工時在一定期間內彈性分配;二是使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工作,也就是延長工時。兩者的法源及適用條件不同,應分別列舉。
解題方法:依《勞基法》條文逐項整理
一、彈性分配正常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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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週彈性工時:《勞基法》第 30 條第 2 項 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二週內二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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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週彈性工時:《勞基法》第 30 條第 3 項 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 8 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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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彈性工時:《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 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 4 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每 2 週內至少應有 2 日例假,且每 4 週內例假及休息日合計至少 8 日。
以上三種均屬「彈性調整正常工時」,實施前須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行業適用資格與各自工時上限仍須符合規定。
二、延長工作時間:《勞基法》第 32 條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勞資爭議的種類?各類勞資爭議分別藉由何種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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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二分法:勞資爭議分為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兩者的判斷標準,是爭議在確認「既有權利」還是協商「未來勞動條件」;因此,處理途徑也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勞資爭議處理法》當時適用民國 110 年 4 月 28 日修正的規定;與本題相關的規範,後續無重大修正。
- 權利事項: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之規定,對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例如積欠工資、加班費、資遣費,或解僱是否合法。
- 調整事項:勞資雙方當事人對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而發生爭議。例如要求調薪、縮短工時或增加休假。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爭議性質分類,再分別列出法律途徑,並補充爭議行為的限制:
- 爭議涉及法令、契約或團體協約所定的既有權利,屬於權利事項。
- 爭議在於勞動條件應否維持或變更,屬於調整事項。
- 權利事項可循調解、仲裁或特定情形的裁決程序處理,也可向法院尋求救濟;調整事項則依本法以調解、仲裁處理。
- 爭議行為原則上須先經調解不成立;權利事項不得罷工,調整事項則符合相關法定要件時,才可能採取罷工等爭議行為。
各類爭議及處理方式
一、權利事項:調解、仲裁、裁決及司法途徑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權利事項得依本法進行調解、仲裁或裁決;當事人也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 調解:由主管機關協助勞資雙方協商,促成合意。調解成立後,依法律規定發生相應效力。
- 仲裁:依本法申請仲裁,或依《仲裁法》提起仲裁,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作成判斷。權利事項的仲裁判斷,在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裁決:主要用於工會所涉的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例如雇主違反《工會法》所定的不當勞動行為禁止規定,或違反《團體協約法》所定協商義務等情形;依法律規定向裁決機制申請處理。
第 四 題25 分
國際勞工組織(ILO)成立迄今已超過百年,乃國際治理體系中最重要的勞資關係論壇,請說明其主要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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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的宗旨與主要任務。ILO 是以促進社會正義、保障勞動者權益及推動體面勞動為核心的國際組織,特色是由政府、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參與,形成「三方代表制」。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制定國際勞動基準、監督履約、提供技術協助、促進三方對話與知識交流」四個面向說明,並以促進社會正義與體面勞動作為總結。ILO 的任務不只在訂定公約,也包括協助各國改善勞動條件,以及推動國際合作。
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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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際勞動基準 透過國際勞工大會制定國際勞動公約與建議書,建立勞動權益、工作條件、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障及勞資關係等領域的共同基準,供會員國批准、採納或作為國內政策與立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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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國際勞動基準的實施 透過定期報告、專家審查及相關監督程序,檢視會員國履行已批准公約的情形,並促請各國改善不符合國際勞動基準的制度與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