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在勞資關係中創造「家庭友善」(family-friendly)職場,可提升勞資雙方的共同利益。哪些制度或措施有助於促進「家庭友善」職場,請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作與家庭平衡」及「家庭友善職場」的意涵,並要求列舉企業可採行的制度與措施。家庭友善職場,是指雇主以員工需求為核心,透過工作制度、照顧支持及職場文化,協助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降低工作與家庭角色衝突。
家庭友善措施不只限於依法給假,也包括彈性工作安排、托育與照顧資源、主管支持及性別平等文化。措施設計得宜,可減輕員工壓力、提升工作投入與留任意願,也有助企業穩定人力、降低缺勤與離職成本,形成勞資雙方共同利益。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114 年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併入事假計算;育嬰留職停薪等權利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其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已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可依「工作安排、法定權益、照顧支持、職場文化」四個面向作答:先說明彈性制度如何減少時間衝突,再列出法定假別與留職停薪制度,接著補充托育及家庭照顧資源,最後說明雇主管理文化如何確保措施真正可用。這種寫法能同時涵蓋制度、服務及執行環境,避免只羅列假別而忽略家庭友善職場的整體性。
家庭友善制度與措施
一、彈性工作安排
雇主可依工作性質與營運需求,採行彈性上下班、彈性工時、調整工作時間、部分工時、遠距或居家工作,以及工作地點與班表的合理調整。員工因接送子女、照顧長者或處理家庭突發事件,得以較合適的時間或方式完成工作,減少工作與家庭責任的衝突。
實施時宜明訂申請條件、核准程序與工作成果標準,並確保不因使用彈性安排而遭受不利考核。
二、多元給假與育兒支持
依法保障並落實各項家庭相關假別,包括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以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員工遇有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而須親自照顧時,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請家庭照顧假;符合條件者也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津貼。
雇主亦可在法令之外提供較有彈性的多元給假,例如增加有薪家庭照顧假、親職假或家庭活動假,讓員工更能因應家庭照顧需要。
三、托育與家庭照顧資源
第 二 題25 分
跨國企業的勞資關係互動模式,不只受到企業內部制度和國家層次的規制,同時,也受到國際層次的制約。請說明這三層次的制約力量或方式。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跨國企業的勞資關係如何受到不同層級的制度與權力影響。跨國企業雖可透過母公司統一管理各國子公司,但各地的勞資互動仍受到企業內部制度、所在國制度,以及國際規範與跨國行動者的共同形塑。
作答時可依「企業內部—國家—國際」三個層次說明各自的制約來源、作用方式及其對勞資關係的影響。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制度與國際規範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跨國企業作為分析中心,再由內而外分層說明:
- 企業內部層次:母公司如何運用組織權力與人事制度,影響子公司的勞資政策。
- 國家層次:母國與地主國的法律、勞資制度及政治經濟環境,如何限制企業行動。
- 國際層次:國際勞動標準、跨國工會、企業責任規範及全球供應鏈壓力,如何促使企業遵守共同底線。
這種寫法能呈現各層次各有其制約力量,也能交代它們如何同時作用。
一、企業內部層次:母公司制度與企業權力
跨國企業內部的主要制約力量,是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以及企業整體的人力資源與勞資關係政策。
- 集中化管理與全球政策:母公司可訂定集團共同的人事政策、薪酬原則、績效制度、申訴程序及勞資協商政策,並要求各國子公司遵循。
- 資源與決策權控制:母公司掌握預算、投資、產能配置、人事任命及營運績效評估,能透過資源分配影響子公司的工會政策、協商態度與勞動條件。
- 跨國生產網絡的調度能力:企業可調整供應商、產線、採購及投資地點。這種調度能力會影響地方勞方的談判力量,也可能促使各地管理階層依集團目標調整勞資政策。
- 地方子公司的自主性:母公司未必完全統一各地作法;子公司仍可能依當地勞動市場、工會力量與經營狀況調整政策。因此,企業內部的全球一致性與地方調適會同時存在。
二、國家層次:母國與地主國制度的規制
跨國企業的勞資關係也受各國制度制約,尤其是企業營運所在地的地主國,以及母公司的母國。
- 勞動法令與行政執行:地主國的工資、工時、職業安全衛生、雇用平等、工會、團體協約及爭議處理制度,直接規範子公司的僱用與勞資互動。違法時,企業可能面臨行政處分、司法責任或營運限制。
- 工會與集體協商制度:工會組織方式、團體協約效力、勞資會議或其他勞工參與制度,會影響勞工代表如何發聲、協商,以及企業管理權的界線。
第 三 題25 分
為了促進勞資合作關係,請詳述避免不當勞動行為事件發生的方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日常勞資合作預防不當勞動行為,並非只列舉裁決或處罰規定。作答應先說明不當勞動行為侵害集體勞動權的本質,再從法令遵循、主管管理、誠信協商及爭議預防等面向提出方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工會法第 35 條禁止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因勞工組織、加入或參加工會活動、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或參與爭議行為,而給予不利待遇;亦禁止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團體協約法第 6 條要求勞資雙方本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商,並禁止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及其他違反誠信的行為。
我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勞工的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爭議權,使勞資雙方能在相對公平的地位上進行集體勞動關係。
解題方法
題目問「避免事件發生的方法」,適合採取「事前預防、過程管理、爭議處理」的層次作答。先由組織建立守法制度,再說明勞資雙方如何合作溝通,最後補上爭議發生時的早期處理機制,才完整回應「促進勞資合作關係」的題旨。
避免不當勞動行為事件發生的方法
一、建立法令遵循與內部預防制度
事業單位應明確宣示尊重工會自主及勞工集體權利,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等規定納入人事管理制度、主管指引及教育訓練。涉及工會活動、協商、會務假、懲戒、調職、考績或薪資變動等事項,應設置事前審核及諮詢程序,降低主管因不熟悉法令而作出違法處置的風險。
教育訓練應涵蓋雇主及各級主管,並以常見實例說明不得因工會身分或活動而差別待遇。例如,主管不得以勸退、威脅、利誘或施壓方式影響勞工加入工會或參加工會活動;對工會幹部所作的人事處置,應有與工會活動無關且可具體說明的正當理由。
二、尊重工會自主及合法活動
雇主應承認工會依法成立及自主運作,不得介入工會的組織、人事、會員招募及活動,也不得以不利待遇打擊工會幹部或會員。對工會依法提出的會務需求,應依工會法及相關約定妥善處理。
工會方面亦應依法律及勞資雙方約定行使活動權,尊重合理的工作秩序與協商程序。雙方均應避免把管理權或工會活動權當作施壓工具,以維持彼此的自主及信任。
三、落實誠信協商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國家規範型勞資關係(State-regulated industrial relations)有哪些特徵?在此體制下,如何產生最低工資?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規範型勞資關係」(State-regulated industrial relations)的制度特色,以及政府如何透過法律與行政程序訂定最低工資。作答時應先交代國家在勞資關係中的角色,再說明最低工資的審議、核定與實施程序。
國家規範型的核心,是由國家以法律、行政規則及公共機關介入勞資關係,建立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與爭議處理制度。勞資雙方仍可透過個別協商或團體協商約定條件,但約定不得低於法定保障。
國家規範型勞資關係的特徵
- 國家積極介入:政府透過立法、行政機關與司法機制規範勞動條件及勞資互動,不採完全放任市場自行調整的模式。
- 法律建立最低保障:工資、工時、休假、職業安全衛生等事項有法定底線;個別契約或集體協約原則上可以給予更優條件,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 勞資自治受到法律框架規範:勞雇雙方仍可議定工資,工會與雇主也可協商,但協商結果必須遵守強制性勞動法令。
- 設有行政監督與執行機制:由主管機關辦理審議、公告、檢查及裁罰,使法定標準能落實於職場。
- 兼顧勞工保障與整體經濟社會利益:國家制定勞動標準時,除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生活,也須衡量經濟發展、物價、就業與企業經營等因素。
解題方法:以我國最低工資程序說明
我國民國 114 年適用《最低工資法》,該法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同時,《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答題時可依「代表組成—資料審議—行政核定—公告實施」的順序說明最低工資如何形成。
一、由最低工資審議會進行審議
依《最低工資法》第 7 條,審議會由 21 位委員組成,勞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包括經濟部代表 1 人、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 1 人、勞方代表 7 人、資方代表 7 人及學者專家 4 人。勞方與資方代表分別由相關全國性團體推薦,再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此種多方代表安排,呈現政府、勞方、資方及專家共同參與的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