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勞資爭議發生時,除透過協商與調解處理外,仲裁制度亦為重要爭議解決方式之一。請分析仲裁制度之意義、種類、適用範圍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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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仲裁制度,作答宜依序說明:仲裁的意義與方式、何種爭議可以進入仲裁、仲裁判斷如何拘束當事人。
依同法第5條,勞資爭議分為:
- 權利事項:勞資雙方基於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例如積欠工資、資遣是否合法。
- 調整事項:勞資雙方對勞動條件應維持或變更的爭議,例如調薪、工時或休假條件如何調整。
本題應以民國115年命題時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為準。截至命題時,相關仲裁規定以民國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的法規為準;此處不涉及命題後修法。
解題方法
以「意義—種類—適用範圍—效力」作答,再特別比較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仲裁判斷效力。仲裁的核心,是由第三方作成具有拘束力的決定;它和調解不同,調解著重促成雙方合意,仲裁則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作成判斷。
一、仲裁的意義
勞資爭議仲裁是訴訟外爭議處理方式之一。爭議當事人依法律程序將爭議交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處理,由其調查事實、聽取雙方陳述並作成仲裁判斷,以解決爭議。
仲裁通常以當事人同意為基礎,但法律也規定特定情形得由一方申請或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仲裁因此兼具當事人自治與法定程序的性質。
二、仲裁的種類
(一)依仲裁的啟動方式區分
- 合意仲裁: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時,雙方得共同申請交付仲裁;雙方也得書面同意不經調解,逕行申請仲裁。
- 一方申請仲裁:法律就特定調整事項爭議,允許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例如勞方當事人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所定不得罷工的勞工。另在該法第54條第3項所定事業,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時,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 職權交付仲裁:調整事項爭議經調解不成立,地方主管機關認為爭議情節重大、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
另有特別限制:調整事項爭議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所定機關(構)、學校時,未經該條所定機關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二)依仲裁組織方式區分
依同法第26條,主管機關受理後,得依申請人的請求採取下列方式:
- 選定獨任仲裁人。
- 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
但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時,僅得以仲裁委員會方式進行。
第 二 題25 分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為推動全球勞動人權與公平勞動條件,提出「核心勞動基準(Core Labour Standards)」作為各國應共同遵循之基本勞動原則。隨著全球化、自由貿易與國際供應鏈發展,ILO 核心勞動基準已逐漸影響各國勞動政策、企業治理與國際貿易制度。請說明 ILO 核心勞動基準之主要內容,並分析其對我國勞動政策產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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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LO「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所列的核心勞動原則,以及這些原則如何透過國內立法、行政政策與國際經貿規範影響臺灣。
ILO 於 1998 年通過該宣言,2022 年增列「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現行架構為五大類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所列原則是 ILO 會員國共同承諾尊重、促進與實現的基本權利;各國即使未批准相關核心公約,仍應依其 ILO 會員身分承擔遵守宣言的承諾。核心勞動基準不等於單一國際公約,也不是各國勞動條件完全一致的統一標準。
傳統上常以「八大核心公約」概括核心勞動基準;2022 年納入職業安全衛生後,相關核心公約增為十項。作答時應區分「五大原則」與「核心公約數目」,並說明新增的職業安全衛生原則。
解題方法
採「五大原則逐項說明,再連結臺灣制度與政策影響」的方式作答。先指出權利內容,再舉出相應國內法制或政策,最後分析全球供應鏈與國際貿易帶來的外部壓力。這種寫法可避免只列公約名稱,卻沒有回答題目要求的「對我國勞動政策產生之影響」。
ILO 核心勞動基準的主要內容
- 結社自由與有效承認團體協商權
勞工得組織、加入工會,雇主及勞工團體得自主活動,並透過團體協商改善工資與勞動條件。此一原則包含團結權與協商權,並要求保障工會免於不當干預。
- 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
勞工的工作應基於自由意願,不得以暴力、威脅、扣留證件、限制人身自由或不當債務等手段迫使工作。政策重點包括辨識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風險、提供申訴及救濟,並確保移工不因身分或工作安排而受剝削。
- 有效廢除童工
國家應防止兒童從事違法工作,並禁止可能危害身心健康、妨礙教育或損害發展的工作。政策措施包括就學與勞動檢查、禁止童工從事危險工作,以及防止供應鏈中使用童工。
- 消除就業與職業歧視
勞工在招募、任用、訓練、升遷、薪酬與解僱等方面,應避免因性別、種族、宗教、政治見解、社會出身等因素遭受歧視。核心要求不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也包括建立申訴、調查與救濟制度。
- 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
2022 年起,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列為基本原則與權利。雇主應預防職業災害與職業病,國家則須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法制、檢查及預防機制,保障勞工生命、身體與健康。
對我國勞動政策的影響
- 促使國內勞動法制與國際原則接軌
臺灣透過國內立法落實核心原則,例如以《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工會組織、團體協商與爭議處理;以《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建立基本勞動條件與勞動檢查制度;
第 三 題25 分
當企業因經營困難、產業轉型、景氣衰退或全球化競爭有可能進行大規模裁員,為降低大量失業風險並保障勞工權益,我國制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請說明該法之主要立法目的,並說明現行制度可能存在之限制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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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立法目的與大量解僱預防、協商及勞工權益保障制度的實效限制。答題宜先說明本法如何平衡勞工工作權與雇主經營權,再指出制度雖設有事前通報和協商程序,仍未必能阻止裁員或完整避免勞工受損。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現行條文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至命題年度並無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目的—制度—限制」三層作答:
- 先引用第 1 條,指出立法要保障工作權、調和經營權、避免大量解僱損害勞工權益,並維護社會安定。
- 再用第 2 條、第 4 條及第 5 條說明制度如何啟動:達一定人數門檻者須事前提出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進行勞資協商。
- 最後從適用範圍、預警效果、協商效力及後續安置等面向,分析制度何以難以完全達成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 條明定,本法旨在:
- 保障勞工工作權:大量裁員會使勞工同時失去工作與收入,並可能影響其家庭生計及再就業機會。
- 調和雇主經營權:企業因經營困難、產業轉型或組織調整,可能確有縮減人力需求;本法要求雇主履行一定程序,兼顧企業調整與勞工保障。
- 避免勞工權益受損:透過事前通知、解僱計畫揭露及勞資協商,讓勞工及主管機關及早掌握裁員資訊,爭取替代方案、資遣費及就業協助。
- 維護社會安定:集中大量失業可能造成家庭與社區經濟衝擊;及早掌握及處理,有助降低失業風險與勞資爭議。
主要制度
一、大量解僱的適用門檻
依第 2 條,事業單位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所定情形,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在法定期間內達到一定人數門檻,即屬本法所稱大量解僱。門檻依同一廠場僱用人數及解僱人數比例、單日解僱人數計算;此外,同一事業單位於 60 日內解僱逾 200 人,或單日逾 100 人,也納入規範。計算人數時,不包括《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所定定期契約勞工。
二、事前通報及解僱計畫書
依第 4 條,事業單位應於符合法定大量解僱情形之日起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者,不受 60 日期間限制。
解僱計畫書應記載解僱理由、部門、日期、人數、對象選定標準、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使勞方與主管機關能及早掌握裁員規模與安排。
三、勞資協商及主管機關介入
依第 5 條,提出解僱計畫書後 10 日內,勞雇雙方應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雙方拒絕協商或協商不成時,主管機關應於 10 日內召集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現行制度的限制與問題
一、門檻及計算方式可能使部分裁員不易納管
第 四 題25 分
請分析人工智慧(AI)與自動化技術對勞動市場與勞資關係可能產生之衝擊,並說明政府、企業與勞工可採取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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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科技變遷下的勞動市場調整與勞資關係治理。作答時應掌握一項核心:AI與自動化會改變工作任務與技能需求,但不必然使整個職業消失。同一職業中的例行性工作可能減少,也可能因人機協作而提升生產力、創造新職務;影響程度會因產業、職務、技能與企業導入方式而異。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為準。《人工智慧基本法》於民國115年1月14日公布施行,其中第15條規定政府應運用人工智慧保障勞工權益,並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失業者提供就業輔導。勞動法令仍須一併適用,包括《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調動原則、第11條資遣事由、第16條預告期間及第17條資遣費;如達大量解僱門檻,並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通報與協商程序。
解題方法
可依「勞動市場衝擊—勞資關係衝擊—政府、企業、勞工因應」三段作答。先從就業數量、工作品質、技能與分配效果分析,再說明勞資雙方的權力與治理關係如何改變,最後讓三類行動者各自對應前述風險提出措施。如此能完整回應題目兩個要求,也避免只談科技好處或只談失業風險。
一、AI與自動化對勞動市場的衝擊
**(一)工作替代與職務重組:**例行性、可標準化或可預測的工作,較容易被自動化取代,例如資料輸入、基本客服、重複性製程與部分行政作業。但科技通常先替代職務中的部分任務,不宜直接推論整個職業必然消失;同時也會產生資料治理、系統維護、AI訓練與人機協作等新工作。
**(二)技能需求改變:**勞動需求轉向數位素養、資料判讀、問題解決、溝通協作與持續學習能力。舊技能若未能更新,勞工可能面臨技能落差、職務轉換困難與結構性失業;具備新技能者則可能提高生產力與就業機會。
**(三)生產力提升與就業創造:**AI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品質與效率,促進新產品、服務及商業模式發展,擴大部分產業的勞動需求。然而,新增職缺未必出現在原受衝擊的產業或地區,轉職與培訓若銜接不足,勞工仍可能承受轉型成本。
**(四)薪資與就業不均:**科技收益可能集中於企業、資本所有者及高技能勞工,低技能或可替代性較高的工作者則可能遭遇工資停滯、工作不穩定或議價能力下降,擴大所得與就業機會差距。
**(五)工作型態與職場風險改變:**遠距、彈性及平台化工作增加,帶來工作時間與地點的彈性;另一方面,演算法派工、績效評分與電子監控也可能加強工作密度、模糊工時界線,造成隱私、職業安全及心理健康風險。
二、對勞資關係的衝擊
**(一)管理決策與權力關係改變:**企業以演算法進行招募、排班、考核、升遷或解僱時,勞工可能難以理解決策依據,也難以提出異議。資料與演算法掌握在企業一方,容易形成資訊不對稱。
**(二)工作條件與勞動權益爭議增加:**自動化導入可能涉及工作內容、職務調動、工時、績效標準及薪資制度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