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自然保育 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自然保育
試題代碼 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海洋保護區如何因應遊憩壓力,請列舉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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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保護區如何在「維護海洋生態與棲地」和「提供適當遊憩使用」之間取得平衡。管理重點不是一概禁止遊憩,而是辨識遊憩活動對資源造成的影響,再依保育目標調整遊憩的地點、時間、規模及方式。

海洋遊憩壓力包括遊客與船艇過度集中、踩踏或碰觸珊瑚、干擾野生動物、噪音、廢棄物及水質污染等。管理上可運用承載量、分區管制及監測調適等觀念。本題未要求特定法條或計算;涉及保護區管理規範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從遊憩活動的管理流程切入:先劃定適合與不適合遊憩的區域,再控制進入的人數與活動時段,接著透過設施、教育及執法減輕衝擊,最後監測成效並調整措施。依此列出五項彼此有別、能直接降低遊憩壓力的管理方法。

五項管理措施

  1. 劃設分區並規範活動種類 依生態敏感度與保育目標劃分核心保護區、緩衝區及遊憩區等,限制敏感棲地內的遊憩活動;在適宜區域則指定潛水、浮潛、船艇等活動範圍,避免人流與船流集中在脆弱棲地。

  2. 設定遊客承載量,管制入區人數 依棲地敏感程度、管理能力及環境監測結果,訂定每日或每時段的遊客、船艇或活動人次上限。可搭配預約、許可、分梯次入場等方式疏散人潮;若資源狀況惡化,應下修名額或暫停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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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臺灣有哪幾種類型以自然保育為目的的保護區(包括海洋),其依據法規、權責機關(主管機關)、劃設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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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依不同目的事業法規劃設的自然保育區域,以及各類型的法源、主管機關與保護目標。各區域的名稱相近,法律效果和管理目的卻不相同;答題時應依「類型—法規—權責機關—劃設目標」逐項整理。

以下以民國 110 年法規及機關名稱為準。當時臺灣常見的國家保護區分類包括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海域另有依《漁業法》劃設的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海洋保護區是依海域範圍及保育目的所作的統稱,可能由不同法規劃設,並非單一法定類別。

解題方法

先列出陸域與海域常見的法定保護區類型,再以各法規的主管機關和設置目的辨識差異。尤其要分清:

  • 自然保留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設置,著重保存自然地景或自然區域原有狀態。
  • 自然保護區依《森林法》設置,限於森林區域,著重維護森林生態及生物多樣性。
  • 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前者是對特定地區進一步劃設保護,後者重在保護野生動物重要棲地。
  • 國家公園與國家自然公園依《國家公園法》設置,兼顧自然及文化資源保育、研究、遊憩與環境教育。
  • 海域中的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依《漁業法》設置,主要保育水產資源及其繁殖、育成環境。

各類保護區整理

類型依據法規民國 110 年權責機關(主管機關)劃設目標
自然保留區《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子法中央主管機關依自然地景類別分工;涉及農業、林業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海域或海岸相關個案依權責由海洋委員會等機關辦理;實際管理可由指定機關執行保存具自然保育價值之特殊地形、地質、動植物或自然區域,維持原有自然狀態。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8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得由地方政府或指定機關協助管理保護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維護棲地與生態系完整。
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0 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為原則;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法劃設或督導。海域個案依當時機關權責由海洋委員會及相關機關辦理對野生動物或其棲地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設,保育野生動物及生物多樣性,並依區域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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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羅列現今臺灣自然保護區的經營管理主要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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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申論題,重點在於把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整理成完整架構:先依保護目的訂定計畫,再以調查監測掌握資源狀況,透過巡護與管制降低威脅,並持續推動棲地保育、環境教育及社區合作,最後檢討管理成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森林法》第 17 條之 1 為自然保護區設置及管制的依據;《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經營管理計畫內容,第 7 條規定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的分區管理,第 8 條列出可委託或補助辦理的管理事務,包括生態資源調查、環境監測、資料庫建立、資源維護管理,以及科學研究與教育宣導等。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主要工作項目」,適合以經營管理計畫的工作脈絡作答,而非只列舉禁止事項。可依序掌握:

計畫與分區 → 資源調查監測 → 棲地維護與威脅管理 → 巡護及入區管制 → 研究與資料管理 → 教育及社區合作 → 設施與災害應變 → 成效評估與計畫檢討。

這個架構同時呈現管理的日常工作與長期循環,並能對應法規要求及保護區現場管理需要。

經營管理主要工作項目

  1. 擬訂及檢討經營管理計畫 說明保護目的、管理目標、執行期程與所需經費;盤點自然及人文環境、資源現況、土地利用、既有設施與潛在威脅,提出因應策略。蒐集地方居民意見,並依保育狀況定期檢討、修正計畫。

  2. 分區規劃與土地使用管制 依保護對象及環境敏感程度劃設分區,訂定各區的許可、管制與利用方式。核心區以保護重要棲地及族群為主;緩衝區降低外界干擾;永續利用區則在維護保育目標下容許有限度利用。

  3. 自然資源調查與長期監測 調查植物、野生動物、棲地及地景等資源,建立基礎資料與資料庫;持續監測物種族群、繁殖更新、棲地品質及環境變化,作為管理措施調整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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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敘述司法院大法官相關原住民狩獵(釋字第 803 號解釋)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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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如何衡平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與野生動物保育、生態永續,以及相關槍枝、狩獵許可規範是否符合憲法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憲法第 15 條、第 22 條、第 2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前段,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與相關管理辦法。釋字第 803 號肯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受憲法保障,但此權利仍可為保育野生動物等重要公共利益而受到合理限制;限制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並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脈絡。

解題方法

可依「權利保障—管制目的—個別規範合憲性」作答:

  1. 先指出狩獵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及生活方式相連,屬受憲法保障的文化權利。
  2. 再說明狩獵可能影響野生動物族群與生態系,國家得為保育目的加以管制。
  3. 最後分別整理解釋對獵槍定義、狩獵對象、事前核准及申請程序的判斷,寫明哪些合憲、哪些違憲或應檢討修正。

解釋重點

一、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受憲法保障

憲法第 22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前段,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利及多元文化發展。原住民族依傳統文化、祭儀或生活方式從事狩獵,涉及文化傳承與族群認同,受憲法保障。

但狩獵活動也會影響野生動物與生態平衡,因此文化權並非不受限制。國家得以法律規範狩獵活動,以維護野生動物保育及生態永續;管制方式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並適度尊重部落傳統及自治。

二、「傳統文化」包括非營利自用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所稱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需要所為的獵捕、宰殺或利用,包含非營利性自用,不以祭儀或其他公開文化活動為限。

然而,立法者對非營利自用狩獵仍可設置必要管制。除有特殊例外,得獵捕、宰殺或利用的野生動物原則上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以兼顧文化權與物種保育。

三、事前申請核准原則上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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