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交通技術 交通安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交通技術
試題代碼 交通安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下表為某地區一年內不同道路型態之交通事故資料,請分別計算兩種道路的事故率與致死率,並判斷哪種道路的事故危險度較高,且說明原因。

道路類型行駛總里程(百萬公里)發生事故數死亡人數
高速公路3009027
市區道路1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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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不同道路型態的交通安全程度,須分別計算:

  1. 事故率:單位行駛里程所發生的事故件數。
  2. 致死率:事故造成死亡的嚴重程度,通常以死亡人數占事故件數的比例表示。
  3. 死亡事故風險:單位行駛里程所造成的死亡人數,可輔助判斷整體事故危險度。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若依命題當年交通安全統計的一般定義作答,事故率以「每百萬車公里事故件數」表示,致死率以「死亡人數占事故件數百分比」表示。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事故率

事故率公式為:

事故率=發生事故數行駛總里程(百萬公里)事故率=\frac{發生事故數}{行駛總里程(百萬公里)}

1. 高速公路

90300=0.30\frac{90}{300}=0.30

高速公路事故率為:

0.30 件/百萬公里\boxed{0.30\text{ 件/百萬公里}}

2. 市區道路

200100=2.00\frac{200}{100}=2.00

市區道路事故率為:

2.00 件/百萬公里\boxed{2.00\text{ 件/百萬公里}}

因此,市區道路事故發生頻率為高速公路的:

2.000.30=6.67\frac{2.00}{0.30}=6.67

約為高速公路的 6.676.67 倍。


二、致死率

致死率公式為:

致死率=死亡人數發生事故數×100%致死率=\frac{死亡人數}{發生事故數}\times100\%

1. 高速公路

2790×100%=30%\frac{27}{90}\times100\%=30\%

高速公路致死率為:

30%\boxed{30\%}

2. 市區道路

8200×100%=4%\frac{8}{200}\times100\%=4\%

市區道路致死率為:

4%\boxed{4\%}

因此,高速公路致死率為市區道路的:

30%4%=7.5\frac{30\%}{4\%}=7.5

即約為市區道路的 7.57.5 倍。


三、以行駛里程衡量死亡風險

為使兩種道路的整體死亡危險度具有可比性,進一步計算每百萬公里死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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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行人最大路權」的涵義及其背後的交通安全理念。為何交通安全教育中此一觀念之宣導對整體用路人有重要意義?試舉實際情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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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行人最大路權」是交通安全宣導用語,意指道路使用者中,行人身體缺乏車體保護,碰撞時受傷風險最高,因此交通設計、駕駛行為與交通教育應優先保障行人安全。它不是指行人可以不看號誌、任意穿越,或免除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行人仍須依規定使用行人穿越道、遵守號誌並注意來車。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或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無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這項義務要求駕駛人保護行人通行安全,不代表行人取得不受交通規則約束的絕對優先權。

其背後的安全理念包括:

  • 弱勢用路人優先保護:行人缺少車體防護,承受碰撞的傷害風險遠高於汽機車駕駛人。
  • 降低衝突與事故嚴重度:車輛減速、停讓可減少人車交織,並降低事故發生時的衝擊。
  • 共同承擔道路安全責任:駕駛人應預判並禮讓行人;行人也應遵守號誌、走行穿線並留意車流。
  • 以人為本的交通觀:道路服務於所有人,交通秩序不能只以車輛通行效率為優先。

解題方法

這是觀念說明題,可依「定義與界線、理念、宣導重要性、實際情境」四層作答:

  1. 先界定用語:說明「最大路權」是保障行人安全的優先原則,同時釐清不是行人可以任意通行。
  2. 連結法規義務: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說明駕駛人在行人穿越道及特定路口的停讓義務。
  3. 說明宣導對象與效果:交通教育不能只教行人,也須提醒汽機車駕駛預先減速、觀察、停讓,並讓行人了解自身責任。
  4. 用情境呈現原則如何落實:指出具體道路狀況、應有行為,以及此行為如何降低風險。

為何對整體用路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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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某日於都市路口發生一起機車與小客車碰撞事故。警方到場時,小客車駕駛主張自己綠燈左轉時,機車闖紅燈直行,但現場並無明顯煞車痕或行車影像記錄畫面。試問:

鑑定人員應如何進行初步事故分析?若後續取得附近監視器影片,應如何運用以佐證雙方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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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事故初步重建與證據判讀。事故鑑定不能僅憑一方陳述判定號誌違規,應先保存現場資料、確認道路與號誌配置,再比對車損、散落物、碰撞位置及證人說法,建立可檢驗的事故假設。

號誌燈色與車輛行進方向,是判斷路權及肇事原因的重要資料。鑑定人員應查明路口號誌時制、各方向燈色及左轉管制方式;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判讀當時各車是否依號誌通行。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先固定現場與建立事故假設

警方到場後應測繪並記錄路口幾何形狀、車道與停止線位置、號誌燈面及方向、車輛最終位置、碰撞位置、車損部位、散落物及道路狀況;必要時拍攝全景與近景,並記錄目擊者及雙方陳述。若有行車紀錄器、店家監視器或路口號誌控制資料,應儘速保全。

本題至少要分別檢驗兩種說法:

  1. 小客車綠燈左轉、機車紅燈直行。
  2. 機車依燈號直行、小客車左轉未依規定讓行或未注意來車。

初步階段不預設哪一方說法成立,而是列出各說法應能解釋的碰撞位置、車損、車輛軌跡及號誌時序,再用客觀資料逐項比對。

二、利用物證推估碰撞過程

碰撞部位與車輛位置可用於推估相對行向及碰撞角度;煞車痕、刮地痕、散落物與車輛停止位置,可協助研判碰撞點、碰撞後移動方向及是否有閃避或制動反應。測量結果應搭配路口配置圖與照片記錄。

題目指出現場沒有明顯煞車痕,這只能表示未發現可供量測的明顯煞車痕,不能直接推論車速、反應時間或哪一方違規。機車可能未煞車、煞車痕不明顯,路面材質與事故後現場狀況也會影響痕跡留存。即使沒有行車影像,仍可從車損、散落物、車輛停止位置、號誌控制資料與證人陳述進行交叉分析。

三、取得監視器影片後,先驗證再比對

取得影片後,應確認原始檔案來源、時間資訊及畫面是否完整,保留原檔並製作工作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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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在進行道路安全改善成效評估時,常用的量測指標為何。並分析各指標的優缺點及適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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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道路安全改善成效評估,是比較改善前後的事故風險與事故結果,判斷工程或管理措施是否達到預定目標。評估時不能只看事故總件數,還應配合交通曝險量、事故嚴重度、事故型態,以及改善措施所針對的問題。

常用指標可分為三類:

  1. 事故結果指標:事故件數、事故率、事故嚴重度及事故成本。
  2. 替代安全指標:交通衝突、車速、急煞或急轉等行為。
  3. 執行與行為指標:措施完成情形、用路人遵循率等。

改善成效常以改善前後事故變化率表示:

事故變化率=改善後事故數−改善前事故數改善前事故數×100%\text{事故變化率} = \frac{\text{改善後事故數}-\text{改善前事故數}} {\text{改善前事故數}} \times 100\%

若結果為負值,代表觀察到的事故減少;但單純前後比較不能直接證明減少全由改善措施造成,還要考慮交通量、天候、執法、周邊土地使用變化,以及事故自然波動等因素。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事故有沒有減少、曝險量是否改變、事故傷害是否減輕、風險行為是否改善」四個問題,分別說明指標的優缺點及適用時機。

一、事故件數或事故頻率

事故件數是指定期間、路段或路口發生的事故總數;事故頻率通常是將件數換算成每年平均值。

  • 優點:資料容易取得,計算簡單,結果直觀;適合觀察特定地點或特定事故型態是否減少。
  • 缺點:未考慮交通量差異,高流量地點容易因車流大而有較多事故;事故件數也有隨機波動,事故少的地點尤其容易受單一事故影響。
  • 適用時機:改善目標明確且地點固定,例如改善路口左轉衝突後,檢視左轉事故件數;宜使用數年平均,避免只比較單一年份。

二、事故率

事故率以事故件數除以交通曝險量,能比較車流量不同的地點或不同期間。路段可依資料表示為每百萬車公里事故數;路口可用每百萬進入車輛事故數。

路段事故率的概念式為:

事故率=事故件數交通曝險量×換算係數\text{事故率} = \frac{\text{事故件數}} {\text{交通曝險量}} \times \text{換算係數}

其中交通曝險量可由交通量、路段長度及觀察期間估算。

  • 優點:將交通量或行駛里程納入考量,比單看事故件數更適合比較不同流量的地點。
  • 缺點:需要可靠的交通量或行駛里程資料;交通量估計誤差會影響事故率。事故率也可能受分母變動影響,因此應同時查看事故件數與曝險量。
  • 適用時機:改善前後交通量改變,或要比較不同流量的道路與路口時。

三、事故嚴重度與嚴重事故指標

可按死亡、受傷及僅財物損失分類,觀察各級事故的件數或比例;也可使用傷亡加權指標,將較嚴重事故給予較高權重,例如:

加權事故指標=∑iwiNi\text{加權事故指標} = \sum_{i} w_i N_i

其中 NiN_i 為第 ii 類嚴重度事故件數,wiw_i 為該類事故權重。

  • 優點:能辨別事故數相近但傷害後果不同的情形,也可呈現措施是否降低死亡或重傷事故。
  • 缺點:死亡與重傷事故發生較少,短期資料容易波動;加權指標的結果受權重設定影響,權重需採一致且明確的標準。
  • 適用時機:改善目的在降低死亡、重傷或高傷害風險時;應搭配較長觀察期間及事故件數解讀。

四、事故型態與肇因指標

按事故型態、用路人類別、碰撞方向或可能肇因分類,例如行人事故、追撞、轉向事故或自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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