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交通技術 交通安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車輛與駕駛人管理之規定,並評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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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1 年修法後,微型電動二輪車由原「電動自行車」改名並納入管理的制度,以及這套制度對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成效。作答時應先說明車種定義,再分述車輛登記、領牌、投保及禁止改裝等規定,接著整理駕駛人的年齡、行駛速率與安全帽要求,最後提出政策評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微型電動二輪車仍屬慢車中的自行車,並非機車;駕駛人不須考領機車駕照,但有最低駕駛年齡及其他道路安全義務。
解題方法
可用「車輛管理—駕駛人管理—評論」三段架構作答。這樣能涵蓋題目要求,也能避免只羅列罰則而漏掉制度目的與執行問題。
一、車輛管理規定
1. 車種定義與法律定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 條,微型電動二輪車是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 40 公斤以下,或含電池在 60 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它屬慢車中的自行車。
車輛必須符合型式審驗及安全檢測要求,才能依法登記領牌並行駛道路。
2. 登記領牌與牌照管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 條之 2,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並完成登記、領用及懸掛牌照,才可上路。號牌應懸掛於車輛後端明顯位置,不得偽造、變造、遮蔽或借供他車使用。
未依規定領牌行駛,或使用偽造、變造牌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之 1,處所有人新臺幣 1,200 元以上、3,6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牌照損毀、污損或遮蔽等情形,依同條例第 71 條之 2處罰,並須改正或補換牌照。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之 1,所有人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投保者,監理機關不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已領牌車輛未續保而行駛,經通知限期續保仍未辦理者,得註銷牌照。
強制險可提供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障,也使車輛登記與保險狀態連結,提升事故處理及管理能力。
4. 禁止擅自改裝與超速
第 二 題25 分
行人步行安全問題日益受到重視,下表為交通部道安資訊平台查詢之近五年不同事故類型與型態的事故件數。試解讀該表數據,並說明你會進一步進行哪些更深入的資料分析,以了解行人安全問題。
| 年期 | 人與汽(機)車 | 車與車 | 汽(機)車本身 | 合計 |
|---|---|---|---|---|
| 108 年 | 18,268 | 288,752 | 34,944 | 341,964 |
| 109 年 | 18,449 | 306,560 | 37,374 | 362,383 |
| 110 年 | 17,096 | 303,079 | 38,040 | 358,215 |
| 111 年 | 18,098 | 317,387 | 40,356 | 375,841 |
| 112 年 | 18,814 | 340,758 | 43,349 | 402,921 |
註:單位為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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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事故統計資料的「描述性分析、趨勢判讀、結構比較」及行人安全研究方法。重點包括:
- 區分事故類型:
- 「人與汽(機)車」:涉及行人與汽車、機車等車輛之事故。
- 「車與車」:車輛彼此碰撞。
- 「汽(機)車本身」:單一車輛事故,例如翻覆、撞擊固定物等。
- 判斷事故件數的年度變化、比例及成長幅度。
- 不能只以事故件數直接判斷危險程度,必須搭配人口、行人流量、車流量、車輛數等暴露量分析。
- 進一步結合事故嚴重度、時間、地點、道路環境及用路人特性,才能深入了解行人安全問題。
本題屬交通安全統計與政策分析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若涉及法規解釋,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總量趨勢—事故結構—行人事故—深入分析」四個層次作答:
- 計算各類事故占全部事故的比例:
- 計算五年增減幅度:
- 比較各類型事故的變化速度。
- 說明件數資料的限制,提出需要補充的資料項目及分析方法。
一、整體事故量的趨勢
五年事故總件數如下:
- 108 年:341,964 件
- 109 年:362,383 件,較前一年增加 20,419 件,約增加 5.97%
- 110 年:358,215 件,較前一年減少 4,168 件,約減少 1.15%
- 111 年:375,841 件,較前一年增加 17,626 件,約增加 4.92%
- 112 年:402,921 件,較前一年增加 27,080 件,約增加 7.21%
由 108 年至 112 年:
可見五年間事故總件數增加約 17.83%,且 112 年為表中最高值。110 年雖短暫下降,但 111、112 年又連續增加,整體呈上升趨勢。
二、各事故類型的比較
(一)人與汽(機)車
件數由 108 年的 18,268 件增加至 112 年的 18,814 件:
五年僅增加約 2.99%,成長幅度低於總事故件數的 17.83%。
各年度變化為:
- 109 年增加至 18,449 件。
- 110 年下降至 17,096 件,為五年最低。
- 111 年回升至 18,098 件。
- 112 年升至 18,814 件,為五年最高。
其占總事故的比例約為:
- 108 年:5.34%
- 109 年:5.09%
- 110 年:4.77%
- 111 年:4.81%
- 112 年:4.67%
因此,雖然人車事故件數在 112 年達到最高,但其占全部事故的比例反而由約 5.34%降至約 4.67%。這表示總事故增加主要不是由人車事故大幅成長所造成。
(二)車與車
件數由 288,752 件增加至 340,758 件:
車與車事故增加約 18.01%,是總事故增加的主要來源,且各年度件數大致呈上升趨勢,112 年達到最高。
(三)汽(機)車本身
件數由 34,944 件增加至 43,349 件:
汽(機)車本身事故增加約 24.05%,成長幅度為三類中最高,顯示單一車輛事故的增加情形值得進一步探討。
三、對行人安全問題的解讀
- 「人與汽(機)車」事故五年增加幅度約 2.99%,低於總事故增加幅度,不能直接解讀為行人安全已明顯惡化。
- 但是,行人事故件數仍由 18,268 件增加至 18,814 件,且 112 年為五年最高,代表行人與車輛衝突問題仍然嚴重。
第 三 題25 分
大型車導致其他用路人死傷問題仍然嚴重,試舉三例說明此類交通事故發生的情境,並以大型車新科技安全配備、相關用路人交通安全教育此兩面向提出安全問題改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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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型車事故的肇事情境辨識與安全改善策略。作答時,須說明大型車的車體與操作特性如何形成風險,再分別從「車輛科技配備」及「相關用路人交通安全教育」提出預防措施。
大型車常見的風險包括:車身高大造成視野死角、轉彎時產生內輪差、車重較大而煞車距離較長,以及車身行駛時帶來的氣流影響。事故發生後,大型車與行人、機車等用路人間的碰撞,也常造成較嚴重的傷亡。
本題沒有計算公式。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作答可援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車輛安全行駛、轉彎及遵守交通規則的規範精神;核心仍是說明事故原因與具體防制方式。
解題方法
先依事故型態提出三個具體情境,並交代「大型車特性—衝突對象—事故結果」;再依題目指定的兩個面向提出對策:科技配備降低駕駛人的偵測與反應限制,交通安全教育則建立大型車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行為。
一、大型車事故情境舉例
情境一:路口轉彎時,行人或機車遭內輪差掃撞
大型車轉彎時,後輪行經的軌跡會比前輪更靠近彎道內側,形成內輪差。若行人停在路口轉角,或機車、自行車貼近大型車右側等待通行,可能在大型車前輪已通過後,遭後輪或車身掃撞、輾壓。大型車駕駛座較高、車體較長,轉彎時也容易看不清靠近車身的用路人。
情境二:車輛併行或大型車變換車道時,碰撞落在視野死角內的車輛
機車或小客車行駛在大型車側邊,與大型車長時間併行;大型車駕駛變換車道或偏移車道時,若未察覺車側死角內的車輛,就可能發生擦撞、推擠或使機車失去平衡。夜間、雨天或車流密集時,辨識風險更高。
情境三:小型車或機車插入大型車前方後急煞,造成追撞
大型車車重較大,制動所需距離通常較長。若小型車或機車在大型車前方突然切入並急煞,或大型車未保持適當安全距離、車速過快,駕駛人可能來不及停車而追撞前車,造成連環事故或重大傷亡。
二、大型車新科技安全配備
-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設置車外攝影機、環景影像或監視器,補足車頭、車側及車尾視野死角,協助駕駛在起步、轉彎及倒車前確認周遭人車。
- 盲點偵測與轉彎警示系統:以雷達或影像偵測車側車輛及行人,於大型車準備轉彎或變換車道時發出聲光警示,降低死角碰撞風險。
- 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車輛轉彎或倒車時發出警示,提醒鄰近用路人避開車身及內輪差範圍。
第 四 題25 分
交通部於民國 112 年 6 月實施「交通違規記點制度」新制,但引發民怨,交通部隨後宣布罰款 1,200 元以下的交通微罪不開放檢舉。請說明「交通違規記點制度」新制的重點內容,並評論違規停車和違規臨時停車二類之交通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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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記點新制,以及記點、民眾檢舉與道路安全之間的政策取捨。答題時要分清楚三件事:違規是否處罰、違規是否記點、民眾是否可以檢舉。三者不是同一回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臨時停車是車輛因上、下人客或裝卸物品,停留未滿 3 分鐘,且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不符合這些條件的停放,屬於停車。臨停時間短,不代表地點違法或不影響安全;停車時間較長,也不代表每種違規的危險程度都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3 年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第 63 條及第 63 條之 2,並自同年 6 月 30 日施行,調整了民眾檢舉範圍與記點規定,作答時應注意這項修正。
解題方法
可依「新制內容—停車與臨停的安全影響—政策評析」三層作答:
- 先交代新制如何改變記點的點數、累積門檻與配套。
- 再用法定定義區分「停車」和「臨時停車」,比較兩者對行人、車流及道路容量的影響。
- 最後評析微罪不開放民眾檢舉的利弊,並提出依危險程度分級執法及改善停車空間的方向。
記點新制重點
點數與記點項目
112 年新制將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從單一點數制度,改為依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 1 至 3 點。記點項目增加,並納入多種原本較少以記點處理的違規行為。
例如,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中符合記點規定的樣態,原則上可能記 1 點;未停讓行人、闖紅燈等危險性較高的違規,可能記 3 點。實際點數仍應依違規態樣及當年相關規定判斷,不能將所有違停、臨停一概視為同一點數。
累積點數與處分
新制改為駕駛人於 12 個月內違規記點達 12 點以上,吊扣駕駛執照 2 個月;2 年內因記點已吊扣駕照 2 次,再經記點者,得吊銷駕照。
另設有自費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點數的配套:駕駛人於 1 年內記點達 6 點,可依規定申請參加講習,扣抵 2 點,每年以 1 次為限。
逕行舉發與駕駛人歸責
新制下,民眾檢舉、科技執法等逕行舉發案件,也可能涉及記點。車輛所有人如不是實際駕駛人,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歸責,避免點數記到非實際駕駛人名下。
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的評論
違規停車
違規停車可能長時間占用車道、路口、行人穿越道或人行空間,使行人被迫繞行至車道,也可能遮蔽視線、妨礙轉向及救災通行。因此,即使部分違規停車的罰鍰金額不高,對道路安全與通行的實際影響仍可能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