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如何為之?在哪些情形下應優先修測或重新測量,以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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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關於都市計畫線展繪及其底圖測製的規定。作答時要分清兩件事:先說明展繪計畫線所依據的資料,再列出必須先修測或重新測量地形圖的三種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規定見該辦法第 41 條。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第 22 條則分別規定主要計畫圖及細部計畫圖的比例尺要求。現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條次已調整,相關規定列於第 48 條。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分成兩部分作答:
- 如何展繪:列出法定依據資料,並說明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
- 何時先修測或重新測量地形圖:逐項列出法定的三款情形,並交代測製結果須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
都市計畫線的展繪方式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1 條,都市計畫線展繪應依據:
- 原都市計畫圖;
- 都市計畫樁位圖;
- 樁位成果資料;
- 現地樁位。
展繪時並應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辦理。因此,計畫線不是只依原計畫圖描繪,也不是只依地籍線決定;須綜合計畫圖、樁位成果與現地資料,並以地籍圖及實地狀況協助校核。
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地形圖的情形
有下列任一情形,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使地形圖符合該計畫依法應採的都市計畫圖比例尺:
第 二 題25 分
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開發後,試說明包含基地之各級集水區之逕流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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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二十二點之一,重點是農業區變更開發後,如何控制基地及其所屬各級集水區的逕流,以及滯洪設施的設計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該點規定三項要求:
- 逕流量不得增加:以二十五年發生一次暴雨計算,開發後包含基地之各級集水區,對外排放逕流量總和不得超出開發前逕流量總和。
- 設置滯洪設施:應以一百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的計算標準提供滯洪設施,以阻絕基地開發所增加的逕流量。
- 逕流係數及計算簽證:逕流係數得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的《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並取上限值計算;逕流量計算應由依法登記開業的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或由政府相關專業機關提供,並由機關內具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規條文題,依「管制標準、滯洪設施、計算依據與簽證」的順序作答,並清楚區分兩種重現期:
- 二十五年暴雨:用來比較開發前後的對外排放逕流量總和。設開發前、後逕流量分別為 、,則應符合
第 三 題25 分
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尚有何使用規範?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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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對山坡地開發的土地使用限制。題目已指出須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所以作答重點是該審議規範另定的坡度分級限制,見第二十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土地位於山坡地,再依坵塊圖上的平均坡度分成兩級,分別說明可使用方式與不得使用的範圍:
- 平均坡度達百分之四十以上: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須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綠地等設施使用。
- 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百分之四十:限作開放性公共設施使用,不得建築使用。
規定說明
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二十點,申請變更使用的土地位於山坡地,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尚有下列使用限制:
第 四 題25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之計算,不包括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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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24 條,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計算同意人數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比率的排除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四款。
此處的「不包括」是指以下土地或建築物及其所有權人,不納入同意人數與所有權比率的計算;並非表示這些標的當然不屬於更新範圍。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條列舉事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4 條逐款作答即可:
-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文化資產。
- 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