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預定進程,民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後,應按《國土計畫法》規定進行管制。試說明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何?(10 分)
並請說明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之罰則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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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項制度:一是依《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及《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2 條,辨識哪些人因國土計畫管制而得請求補償;二是依《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區分不同違規使用態樣的罰鍰級距及後續處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於民國 114 年修正部分條文,但第 38 條罰則的分級架構未變。
解題方法
先將補償分成「既有建物、設施遭命遷」與「合法可建築用地改為非可建築用地」兩類;再將罰則按違規程度區分為「不符分區分類原則的大規模或特殊使用」、「符合原則但未取得許可或違反許可內容」,以及「違反一般土地使用管制」三類,分別列出罰鍰。
一、損失補償辦法的適用對象
依《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2 條,適用對象有兩類:
-
原合法建築物、設施因管制而遷移受損者 區域計畫實施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前,已存在的原合法建築物、設施,若與《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第 2 項或第 4 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且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斟酌地方情形限期命其遷移,因遷移而受有損害者,得依辦法請求補償。 要件重點:建築物或設施原本合法、與新管制不符、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而限期命遷,並因遷移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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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改為非可建築用地而受損者 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受有損失者,得依辦法請求補償。該辦法另就「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的範圍及補償程序設有規定。
補償的關鍵在於受影響者原有合法權利,因國土計畫管制或地方國土計畫變更而遭受特定損害或損失;並非所有土地使用受限制的情形,都當然符合本辦法的補償要件。
二、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的罰則
依《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罰則按違規情形分級:
| 違規情形 | 罰鍰 |
|---|---|
| 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且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 |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 |
| 未經使用許可,從事符合分區分類使用原則、但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 |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 |
第 二 題25 分
為輔導都市計畫土地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並變更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依據「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申請變更時土地應符合哪些規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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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三點,重點是申請將都市土地變更為「特定工廠專用區」時,土地本身須符合的區位與條件。法源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
本解答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處理原則第三點逐款作答,並注意題目問的是「申請變更的土地應符合哪些規定」,因此聚焦土地範圍、形狀、道路、禁限用區位及山坡地條件;捐贈公共設施、建蔽率等屬土地使用規劃事項,不是本題所問的土地條件。
土地應符合的規定
-
土地面積範圍 以特定工廠登記的廠地範圍為原則;有必要時,得將範圍外的毗鄰土地納入,作為隔離綠帶或公共設施。
-
土地形狀與連接 土地原則上應完整連接。若土地被寬度不超過十公尺的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既成道路或水路分隔,且仍可與特定工廠登記廠地合併,供同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則不受完整連接限制。
-
臨路條件 土地應臨接寬度至少八公尺的道路,且該道路須連接計畫道路,以符合交通及防救災需求。臨接道路未達八公尺時,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後,應以退縮建築方式補足,使所臨接道路寬度達八公尺以上。
第 三 題25 分
《都市計畫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分別制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公共設施用地,試論述目前土地混合使用有哪些類型,以及其優缺點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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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要求逐條背誦《都市計畫法》,而是要說明土地混合使用的空間型態,並分析其對都市機能、交通與居住環境的影響。作答宜先界定「混合使用」,再依空間尺度分類,最後比較效益與外部成本。
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一定空間範圍內安排兩種以上土地使用或活動,例如住宅、商業、辦公、公共服務等,使不同機能共存。混合的範圍可以是一棟建築、一筆基地、一個街廓,也可以是較大的地區。混合使用不等於毫無區分地把各種用途放在一起,仍須考量用途相容性、環境承載與公共設施服務能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三章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包括使用分區劃設及土地、建築物使用管制;第四章為公共設施用地,要求公共設施的項目、位置與面積配合人口、土地使用及交通等現況與發展趨勢。法律架構重點在於透過分區及使用管制安排都市土地,並配置公共設施,並未將混合使用視為不受管制的概念。
解題方法與混合使用類型
本題可採「空間尺度分類」作答:由大到小說明地區、街廓、基地與建築物內的混合,再交代各類型可能如何呈現。考場上以「平面混合」與「垂直混合」為主軸,並補充建築物內的水平混合及時間混合,即能兼顧傳統分類與實際使用情形。
一、平面混合
不同使用機能在同一地區或相鄰基地,以水平方向交錯分布。例如住宅街廓附近配置商店、診所、學校與公園,或住宅與商業街區相鄰。其混合尺度可由地區、街廓延伸至基地群。
此類型可讓住宅、工作、購物及休閒機能在步行或短程交通範圍內銜接;但若干擾性較高的用途緊鄰住宅,也容易產生噪音、異味、交通或安全問題。
二、垂直混合
不同使用機能配置在同一棟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例如低樓層為商店、餐飲或辦公,較高樓層作住宅或辦公;也可在建築地下層設置停車或公共設施。
此類型能提高土地與建築空間的使用效率,並使居民近距離取得服務;但出入口、卸貨、停車、垃圾處理與設備管線若規劃不當,會造成居住與營業活動彼此干擾。
三、建築物內水平混合
多種用途在同一樓層或同一建築平面並置,例如同一樓層分設商店、餐飲與辦公空間,或同一基地內配置住宅與社區服務設施。這種方式可縮短不同服務間的移動距離,但須清楚安排公共與私密空間、動線及管理責任。
四、時間混合
同一空間在不同時段供不同活動使用,例如校園或公共空間於特定時段開放社區使用,或廣場於平日作通行與休憩空間、假日兼作市集活動場地。這類混合可提高設施使用率,但須處理使用時段、維護管理、噪音及安全責任。
優點
第 四 題25 分
都市計畫地區內,為使土地合理使用,對於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應於都市計畫書內訂定哪些容積管制規定?(15 分)
其中遇到公共設施保留地、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歷史建築的保存維護及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等情形時,可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試說明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及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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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考《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說明都市計畫書應如何訂定容積管制;第二部分考《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整理送出基地類型、可移出容積的計算方式,以及接受基地的移入容積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住宅區及商業區」、「其他使用分區」、「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的合法建築物」分別作答;再依序列出容積移轉的三類送出基地、各類可移出容積的基準,以及接受基地的一般上限與例外上限。
一、都市計畫書應訂定的容積管制規定
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都市計畫地區內為使土地合理使用,應於都市計畫書內訂定下列容積管制規定:
- **住宅區及商業區:**應依計畫容納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平均容積率;並依計畫特性、區位、面臨道路寬度、鄰近公共設施配置、地形地質、發展現況及限制,分別訂定不同的容積率管制。
- **其他使用分區:**依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容積管制。
- **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存在的合法建築物:**其使用符合分區規定者,改建時的容積規定及建築物管理事宜,應視實際發展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
這部分的答題要點是:住宅區、商業區須先有平均容積率,再因地制宜分別管制;其他分區及既有合法建築物改建,則依發展需求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處理。
二、容積移轉規定
(一)法源與適用目的
《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規定,為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保存維護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的建築與歷史建築,以及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相關送出基地、移轉量及上限,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辦理。
(二)送出基地種類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6 條,送出基地限於下列三類:
- **保存建築所定著的土地:**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的土地。
- **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可建築土地:**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公共開放空間使用的可建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