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意義與時機為何?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哪些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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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的目的、法定時機,以及通盤檢討前須完成的基本調查與分析推計。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主要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任意變更;擬定計畫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變更。通盤檢討是以整個計畫地區為對象,整體檢視計畫內容與實際發展是否相符,並據以維持、修正或變更計畫的制度,目的在使都市計畫能回應人口、產業、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等變化,並維持計畫的整體性與合理性。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意義—時機—檢討前調查」三段鋪陳:
- 先說明通盤檢討是定期、整體檢視計畫並作必要調整。
- 再列法定定期檢討週期,以及須立即辦理的特殊情形。
- 最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5 條,分項列出基本調查與分析推計內容。
一、通盤檢討的意義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人口與產業、土地利用、交通及公共設施供需會隨時間變化,原計畫可能逐漸與實際發展脫節。通盤檢討即由原計畫擬定機關定期整體檢視計畫執行情形、現況與發展需求,並參酌人民建議,決定應維持原計畫,或依法辦理必要的計畫變更。
通盤檢討不等於任意或個案變更;人民提出的變更申請或建議,原則上彙集作為通盤檢討參考,避免零星變更破壞計畫整體性。
二、通盤檢討的時機
- **定期檢討:**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擬定計畫機關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 **應即辦理的情形:**依命題當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4 條,主要包括:
- 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辦理變更,致原計畫無法配合。
-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原都市計畫不能配合。
- 都市計畫實施地區的行政界線重新調整,致原計畫無法配合。
- 經內政部指示,為配合都市計畫地區實際發展需要應即辦理。
- 合併辦理通盤檢討。
第 二 題25 分
國土計畫為都市計畫之上位計畫。請問,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之國土功能分區,應如何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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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下,都市計畫範圍如何對應國土功能分區。國土功能分區依土地資源特性及保育、利用與管理需要劃設;都市計畫土地並非一律劃為同一功能分區,而須依都市計畫內各土地的性質及國土計畫所定條件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規定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的劃設原則,第 2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所定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主要涉及以下分類:
-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城 1):都市計畫範圍內,不屬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的土地。
- 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國 4):都市計畫範圍內,符合國土保育性質的保護或保育相關分區、用地。
- 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農 5):都市計畫範圍內,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條件,或農業使用面積達一定比例且具完整規模,並無都市發展需求的農業區。
解題方法
第 三 題25 分
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之意義為何?如何將生物多樣性之觀念納入土地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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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物多樣性」的定義,以及如何把生態保育目標落實到土地使用計畫。作答時須先說明生物多樣性涵蓋的層次,再依土地使用計畫的工作流程,說明如何調查、評估、配置土地、降低衝擊及持續管理。
依《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定義,生物多樣性是指所有來源的生物體之變異性,包括陸域、海洋及其他水域生態系,以及其所構成的生態複合體;並涵蓋物種內、物種間及生態系統的多樣性。簡言之,生物多樣性可分為三個層次:
- 遺傳多樣性:同一物種不同個體或族群之間的遺傳差異,有助於族群適應環境變化。
- 物種多樣性:一定區域內物種的種類及其相對豐富程度。
- 生態系多樣性:森林、濕地、河川、海岸等不同生態系及其生態過程的多樣性。
生物多樣性不只是物種數量,也包括物種與棲地之間的關係、生態系功能及其維持能力。土地使用計畫因此不能只看土地面積或開發強度,也須考量棲地品質、破碎化、連通性及生態系服務。
解題方法
可採「調查辨識 → 空間評估 → 土地配置 → 衝擊管理 → 監測調整」的順序作答。這個架構能從計畫前的基礎資料,一路說明到計畫執行後的管理,完整呈現生物多樣性如何納入土地使用決策。
一、調查與辨識生態資源
在規劃初期盤點計畫範圍內的生態資源,包括:
- 重要或受威脅物種及其繁殖、覓食、遷徙地點。
- 森林、濕地、河川、海岸、農地及其他具生態功能的棲地。
- 生態廊道、河川網絡及棲地間的連結關係。
- 保護區、敏感地區及已知生態熱點。
調查應涵蓋不同季節與生物類群,避免只依單次調查或既有資料判斷。必要時以地理資訊系統整合棲地、土地覆蓋、地形、水文及開發計畫資料。
二、評估生態敏感度與開發影響
依物種重要性、棲地完整性、稀有程度、生態功能及廊道連通性,辨識應優先保護的區域。評估開發是否造成:
- 棲地直接消失或品質下降。
- 棲地破碎化及生態廊道中斷。
- 污染、噪音、光害、交通或人為干擾增加。
- 水文改變、外來種擴散或生態系功能受損。
評估尺度應兼顧基地、周邊地區與更大的生態網絡,避免只看個別開發基地而忽略累積影響。
三、以空間配置落實保育
將調查與評估結果轉化為土地使用計畫中的空間規劃措施,例如:
- 將高生態敏感區劃為保育、保護或低度利用空間,限制不相容開發。
- 保留重要棲地、水岸緩衝帶及具有生態功能的開放空間。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都會區域?都會區域計畫之意義為何?如何界定都會區域計畫之範圍?都會區域計畫應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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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下都會區域計畫的定位、計畫範疇及應載明內容。作答時要先界定「都會區域」,再說明都會區域計畫如何處理跨縣市議題,最後列出法定計畫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國土計畫法》第 3 條,都會區域是指由一個以上中心都市為核心,並由與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具有高度關聯的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共同組成的範圍。重點在於都市核心與周邊地區的實質關聯,而非單純以行政區界或固定距離劃分。
依同法第 8 條及第 9 條,都會區域相關計畫內容得納入全國國土計畫,並得以附冊方式呈現;其作用是補充全國尺度的空間發展指導,針對跨縣市的空間議題提出較具體的策略,促進跨域整合、資源互補、強化區域機能及提升競爭力。
解題方法
可依「定義—意義—範圍—內容」四段作答:
- 定義:指出中心都市及其與周邊行政區之社會、經濟高度關聯。
- 意義:說明計畫是處理都會尺度跨域議題的空間發展指導工具。
- 範圍:從實際活動與功能關係劃定計畫範疇,避免只依行政疆界或固定半徑判定。
- 內容:依《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列出法定應載明項目。
都會區域計畫之意義
都會區域計畫是以都會區域為空間尺度,協調中心都市與周邊地方政府共同面對跨域問題的計畫。都會區域的生活、產業及交通活動常跨越行政界線,若各縣市各自規劃,容易出現交通系統銜接不足、公共設施重複或不足、住宅與產業供需失衡,以及環境治理缺乏整合等問題。
因此,都會區域計畫的功能,是在全國國土計畫的架構下,針對跨縣市議題提出共同發展方向與執行策略,供相關地方國土計畫、都市計畫及部門計畫參考配合。其性質偏向跨域、整合及策略指導,並非單一都市的細部土地使用計畫。
都會區域計畫範圍之界定
範圍應依都會區實際的空間關聯及計畫議題劃定,並以「一個以上中心都市」為核心,納入與核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高度關聯的行政區。界定時可採下列步驟:
- 確認中心都市:辨認人口、就業、商業服務及公共服務集中的都市核心;都會區可有一個或多個核心。
- 分析核心與周邊的關聯:檢視通勤及交通旅次、勞動市場、產業供應鏈、居住與就業關係、公共設施使用情形等資料。
- 納入實質關聯行政區:將與核心都市日常活動或發展機能高度連結的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