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生態系統服務(ecosystem services)?土地使用計畫對於生態系統服務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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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態系統服務」的定義、分類,以及土地使用計畫如何改變生態系統提供人類福祉的能力。答題時可先界定服務,再按「土地使用改變生態系統—影響服務供給—影響人類福祉」的脈絡說明。
依《千禧年生態系統評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常用定義,生態系統服務是人類從生態系統獲得的利益。它不只包括可直接利用的自然資源,也包括調節環境、維持生態運作及提供文化價值等功能。
常見分類為四類:
- 供給服務:生態系統提供的產品,例如糧食、淡水、木材、纖維及生物資源。
- 調節服務:生態系統調節自然環境與生態過程所帶來的利益,例如洪水調節、氣候調節、碳吸存、空氣與水質淨化、授粉及病蟲害控制。
- 文化服務:生態系統帶來的非物質利益,例如遊憩、景觀美質、文化認同、教育及精神價值。
- 支持服務:維持其他生態系統服務所需的基礎過程,例如土壤形成、養分循環、初級生產及棲地提供。
支持服務通常是其他服務得以產生的基礎;回答時要避免只把生態系統服務理解為可採收或可交易的自然資源。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或法條適用,宜採「土地使用計畫的正、負向影響」作答。先說明計畫如何改變土地覆蓋、空間配置與開發強度,再分別列出對服務供給的影響,最後點出規劃如何納入服務維護與提升。
土地使用計畫會透過土地分區、開發許可、公共設施配置、保育範圍及開發強度等安排,影響棲地面積與連結性、地表不透水程度、水文、植被及生態過程。因此,計畫可能削弱某些服務,也能透過保育與復育提高服務供給。
土地使用計畫的影響
負向影響
- 農地、森林、濕地等自然或半自然土地轉為建成區:棲地縮減與破碎化,可能降低生物多樣性、土壤形成與養分循環等支持服務,也減少糧食、木材或其他生物資源的供給。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災害風險管理(Disaster Risk Management)?如何透過土地使用計畫,協助災害風險管理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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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災害風險管理(Disaster Risk Management, DRM),是政府與社會有系統地運用政策、組織、資源及技術,辨識並降低災害風險、強化因應能力,以減少災害對生命、財產、社會及環境造成的損失。它涵蓋災前的預防、減災與整備,以及災時應變、災後復原重建;不只是災害發生後的救援。
災害風險可用下列概念式理解:
其中:
- 危害度: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強度、範圍與持續時間,例如淹水、地震、土石流或坡地崩塌。
- 暴露度:位於危害範圍內的人口、建物、公共設施與經濟活動。
- 脆弱度:暴露對象受災及損害的程度,例如建物耐震能力不足、弱勢人口集中、避難道路不易通行。
- 因應能力:預警、避難、救援及復原等能力,可降低災害造成的實際損失。
土地使用計畫主要藉由調整「人在何處活動、土地如何使用、開發強度多高」,降低暴露度與脆弱度;也能保留滯洪、保水等自然調節空間,減輕危害影響。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法制包括《災害防救法》、《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國土計畫法》雖已公布,但國土功能分區及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尚未全面取代既有制度。現行法規及國土計畫推動情形已有後續發展,作答仍應依命題當年的法制背景說明。
解題方法
本題分成兩部分:先界定災害風險管理,再說明土地使用計畫如何將風險資訊轉為空間規劃與土地管制措施。答題可依「辨識風險、避開高風險、降低既有風險、支援應變復原」的順序鋪陳,並以土地使用計畫的實際工具說明。
土地使用計畫如何協助推動災害風險管理
一、調查災害潛勢,建立風險資訊
彙整歷史災害資料、地形地質、水文、淹水潛勢、土石流及活動斷層等資料,並套疊人口、建物、產業、交通與重要公共設施分布,辨識不同地區的危害度、暴露度及脆弱度。
規劃時應考量不同災害類型、規模及複合災害,也應納入氣候變遷可能提高的降雨、洪水或海岸災害風險。這些資訊可作為土地使用分區、開發許可與公共設施配置的依據。
二、避開高風險地區,控制土地開發
對於洪水、土石流、崩塌或其他致災風險高、且不適宜承受高強度使用的地區,透過土地使用分區或相關管制,避免新增住宅、重要設施及高密度開發,降低人口與資產暴露。
具體作法包括:
第 三 題25 分
「全國國土計畫」明定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惟實際進行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時,若某宗地同時符合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與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之劃設條件,應如何處理?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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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時,兩種分類條件重疊的競合處理原則。題目已指出同一宗地同時符合「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與「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條件,作答重點是判斷優先劃設哪一類,以及說明例外。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全國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兩類重疊時,原則上優先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符合特定農業專區或坡地農業條件者,則有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這不是要重新檢核各類劃設條件,而是要處理「同一宗地符合兩類條件」的分類衝突。依重疊處理原則,可分兩步作答:
- **先寫一般原則:**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優先。
- **再交代例外:**若屬農業主管機關提供、符合條件的農業經營或產業範圍,得優先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
例外須一併寫明其條件:屬農業主管機關提供的農業經營專區、農糧產業專區、集團產區或坡地農業,且面積達 2 公頃以上,並經認定不影響國土保安及水源保護必要。
原則與例外的理由
第 四 題25 分
都市計畫分期分區發展之意義與作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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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分期分區發展」是將都市計畫範圍內的發展,依時間先後安排階段,並依空間區位劃定發展地區及優先次序,使都市建設配合實際發展需求與地方財力逐步推動。它是都市計畫的實施與成長管理工具,讓計畫不只劃設土地使用,也能安排何時、何地先行建設。
本題主要法源為《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及第 17 條。第 15 條規定,主要計畫應表明實施進度及經費;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第 17 條規定,應依計畫地區預計的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都市計畫法》第 7 條另定義「優先發展區」為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的都市計畫地區。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概念申論題,可依「定義—法規依據—作用」作答:
- 先界定分期分區發展:分期是安排時間次序,分區是安排空間次序。
- 再指出法規如何要求實施:主要計畫須載明實施進度及經費,並依發展趨勢與地方財力安排優先次序。
- 最後說明其政策功能:引導都市有秩序地成長,讓土地開發、公共設施建設與政府財政能力相互配合。
如此作答能同時呈現制度意義與實際作用,避免只列舉優點卻未說明法定安排。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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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都市有秩序成長 依發展需求逐步開發,避免計畫區內各地無序擴張、零星發展或過早開發尚未具備建設條件的地區,使都市發展方向與空間次序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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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共設施建設與土地開發 先後安排開發地區,可使道路、排水、上下水道及其他公共設施依建設時序逐步到位,降低先開發、後補設施所造成的交通壅塞、服務不足及建設成本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