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何謂都市計畫?何謂都市計畫事業?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為何?實施都市計畫所需之經費,如何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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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都市計畫法》總則基本定義、組織管轄體系及計畫事業實施財源籌措之掌握程度,為都市計畫法規考科中最基礎且具高辨識度的代表性試題。

本題涉及之法規要點與條文依據如下(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都市計畫之法定定義:《都市計畫法》第 3 條。
  2. 主管機關之層級架構:《都市計畫法》第 4 條。
  3. 都市計畫事業之意涵與實施主體:《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53 條、第 58 條、第 63 條及第 74 條等體系規定。
  4. 都市計畫實施經費之籌措管道:《都市計畫法》第 77 條、第 78 條及相關獎勵民間投資、工程受益費徵收等規定。

註: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所屬之都市計畫實務執行機關原為「營建署」,現行組織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改組為「國土管理署」,惟《都市計畫法》第 4 條明定之主管機關位階仍為「內政部」,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一題四問」名詞定義與制度列舉題。申論作答切忌雜揉成篇,應採「法條破題 + 構成要件剖析 + 系統化層次列舉」的鋪排方式,精準對應各子題分項作答:

  1. 第一問(都市計畫):精準默寫法條本文,並拆解「規劃原則」、「計畫目的」與「規劃客體」三大核心構成要件,展現法學結構分析能力。
  2. 第二問(都市計畫事業):釐清「都市計畫(規劃藍圖)」與「都市計畫事業(實質落實工程)」之法理差異,結合理論與法條體系,具體列出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事業範疇與實施主體。
  3. 第三問(主管機關):精確列出中央、直轄市、縣(市)三級主管機關名稱,並主動辨析「鄉(鎮、市)公所」在法律上的正確定位(僅為擬定或實施機關,非主管機關),突顯專業鑑別度。
  4. 第四問(經費籌措):依「公務預算支應(常態編列)」與「多元特定財源(公債、工程受益費、民間投資、捐獻等)」兩大構面系統化陳述。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高普考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A、B、C、D);各子題之審查重點與評分要件剖析如下:

  • 子題一:何謂都市計畫?
  • 評分要件:必須完全吻合《都市計畫法》第 3 條文字。關鍵字包含:合理發展之原則、增進居民福利、改善生活環境、健全都市發展、土地使用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
  • 失分盲點:漏列「健全都市發展」,或將都市計畫之目的與區域計畫之「促進資源保育利用」相互混淆。
  • 子題二:何謂都市計畫事業?
  • 評分要件:需闡述其法定意義為「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各項事業」,並能指明其涵蓋公共設施事業、新市區建設事業、舊市區更新事業,以及實施主體包含地方政府與民間投資人。
  • 失分盲點:僅簡答一句「就是都市計畫要做的事」,未將實質事業類型(公共設施、新市區、舊市區)及實施主體具體展開,導致得分偏低。
  • 子題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為何?
  • 評分要件:準確寫出三級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 失分盲點:考生最常將「鄉、鎮、縣轄市公所」誤列為主管機關。
  • 子題四:實施都市計畫所需之經費,如何籌措?
  • 評分要件:須完整涵蓋預算編列、工程受益費、建設公債、民間投資捐獻與其他收益等法定財源。
  • 失分盲點:多數考生僅記得編列年度預算,遺漏工程受益費或公債發行,導致答題深度不足。

解題技巧

  1. 分段標題對照配分:本題總分 25 分,四個問句配分平均約為 6、6、6、7 分。作答時必須嚴格使用一、二、三、四之大標題分別對應,切勿合併回答。
  2. 主管機關避坑準則:謹記「主管機關只到縣(市)級」。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但在都市計畫法制中僅屬於「鄉街計畫之擬定機關」(第 10 條)或「事業之實施機關」(第 74 條),絕對不是「主管機關」。
  3. 經費籌措速記口訣:
  • 口訣:「預、受、債、投、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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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非都市土地之「海域區」及「海域用地」?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時,審查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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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區域計畫法》體系對於我國海域空間之規劃管制制度,重點在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之法定定義,以及海域立體多目標利用下之「區位許可」行政審查標準。

  • 法令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1 款(海域區之劃定標準與目的)。
  2.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款第 19 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 條第 19 款(海域用地之編定目的與性質)。
  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之 1 及《非都市土地海域用地區位許可審查作業要點》(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之主管機關及審查實質要件)。
  • 法規趨勢提醒:現行《國土計畫法》全面施行後,海域空間將整併納入「海洋資源地區」實施國土功能分區與使用許可管制,惟非都市土地於功能分區圖公告前,仍適用上述區域計畫法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定義+實務管制機制」兩段式法規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分為兩大部分:

  1. 空間階層界定(海域區 vs. 海域用地): 依「上位使用分區」與「下位編定使用地」之階層架構切入。海域區為「面狀範圍劃定」,以「平均高潮線至領海外界線」為界;海域用地則為「具體利用管制」,規範該空間容許從事之目的事業類別。必須精確引述法規條文中的空間界線與立法目的。
  2. 區位許可審查重點系統化歸納: 海域具有動態、立體、公共財與多目標利用之特質,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審查並非取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個案審查,而是基於國土整體安全與資源協調進行把關。解題宜從「上位法令指導、國防與公眾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既有權利相容協調、規模合理性及退場機制」五大構面條列論述。

選項分析(申論評分重點剖析)

本題非選擇題,依題旨兩大子題拆解評分關鍵與內涵要件:

  • 子題一:非都市土地「海域區」及「海域用地」之定義
  • 海域區:得分關鍵在於寫出空間界限為「平均高潮線至領海外界線間之海域」,以及劃設目的為「促進海域資源保育及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
  • 海域用地:得分關鍵在於列舉法條規定之使用範疇,即供「海域資源保育、海域公共安全、國防、水產養殖、航運、礦業、觀光遊憩或其他海域利用事業」使用之土地。
  • 子題二: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之重點
  • 審查權責屬於內政部,審查並非僅評估單一開發效益,須跨部會協商公眾法益。
  • 必須涵蓋:上位計畫符合性、避開敏感區、不妨礙國防航行、保障既有漁業權及海底管線安全、訂定拆除復原計畫。缺少任一跨機關協調構面皆會被扣分。

解題技巧

  • 架構記憶口訣:「上、安、生、協、退」
  • 上(上位計畫):符合區域計畫海域指導原則與海岸計畫。
  • 安(公共安全):不危害國防軍事安全與船舶航行安全。
  • 生(生態保育):保護海洋環境、水質與生態敏感區。
  • 協(權利協調):協調既有漁業權、礦業權與海底管線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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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國土計畫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何謂國土計畫?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為何?國土計畫之檢討變更途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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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土計畫法》之基礎法理、計畫體系及運作機制,核心在於掌握空間計畫之基本定義、計畫期程設定,以及計畫隨環境變遷所需之法制調整機制。法源依據包括:

  1. 國土計畫定義:《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第 1 款。
  2. 計畫體系與主管機關:《國土計畫法》第 4 條、第 8 條。
  3. 計畫年期規範:《國土計畫法》第 10 條、《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4. 計畫檢討變更機制:《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以及相關子法《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核可辦法》。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截至目前,上述涉及之母法核心條文與子法規範要要件皆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要件+體系結構」申論題,切入點應分為三層次逐一破題:

  1. 第一問(何謂國土計畫):先援引《國土計畫法》第 3 條法條定義,再補充計畫位階(全國最高空間指導計畫)及兩層級架構(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與縣市國土計畫),展現整體空間法制觀念。
  2. 第二問(計畫年期):直接指出母法第 10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之法定年期(以 20 年為原則),並附帶說明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之規定。
  3. 第三問(檢討變更途徑):將檢討變更依制度本質二分為**「定期通盤檢討」與「適時檢討變更」**。定期檢討區分全國與縣市之不同年期;適時檢討則詳列四項法定事由,並緊扣題幹「相關子法」要求,補充程序簡化及事前核可機制。

選項分析(申論評分要點解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各子題作答深度與評分關鍵分析如下:

  1. 子題一:何謂國土計畫?
  • 評分要點:必須準確寫出《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第 1 款之法定文字:「指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
  • 加分關鍵:點出國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第 8 條分為「全國國土計畫」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具有統合非都市土地與都市計畫之最上位空間指引地位。
  1. 子題二: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為何?
  • 評分要點:明確寫出「以二十年為原則」,且全國國土計畫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同(《國土計畫法》第 10 條第 1 項)。
  • 加分關鍵:補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彈性機制(第 10 條第 2 項)。
  1. 子題三:國土計畫之檢討變更途徑為何?
  • 評分要點:
  • 定期通盤檢討: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遇重大情事得「每五年」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 適時檢討變更:完整列舉四項法定事由(天災、避災、直轄市縣市配合全國計畫變更、國防或政院核定重大公共建設公用事業)。
  • 扣分陷阱/失分點:
  • 若遺漏題幹特別提示的「及其相關子法」,只寫母法第 15 條事由,未點出子法《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天災避災得縮短公展為 15 日、免辦公聽會)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核可辦法》(事前報中央核可),分數將無法進入優等組。

解題技巧

  1. 數字與期程記憶口訣:
  • 計畫年期:「全二十、縣亦同」。
  • 定期檢討:「全國每十年(重大得五年)、縣市每五年」。切勿與《都市計畫法》之「每三年至五年通檢一次」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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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何謂更新單元?劃定更新單元應考量之因素為何?又更新單元應如何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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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都市更新推動單元之法定定義、實質空間規劃考量及行政程序機制之掌握程度。涉及核心法規包含: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2 款:更新單元之法定名詞定義。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23 條:未劃定為更新地區者,由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機制。
  3.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劃定更新單元之實質空間與環境考量因素。
  4. 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實務操作之門檻指標。

本題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布施行之法規為準。《都市更新條例》後續雖於民國 113 年針對原容積認定等規範進行微調,惟關於更新單元之定義、實質考量及劃定程序等本題核心架構,自民國 108 年全面大修後均維持一致,現行法亦同。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兼實務體系之申論題,作答應採「三段式層次化論述」切入:

  1. 第一層次(定性定義):先精確引述《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法定名詞定義,並補述其在事業執行面上作為「最小實施範圍」之實質意涵。
  2. 第二層次(實質考量):以《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為法規骨幹,條列都市紋理、宗地形狀、建物配置、防災、公共設施、環境品質及避免損及鄰地等法定考量因素。
  3. 第三層次(劃定機制):區分「政府主導劃定(更新地區內)」與「民間自行劃定(未經劃定地區)」之雙軌體系,並補充劃定範圍之邊界原則(街廓原則、防範畸零地),展現宏觀的法規與實務整合能力。

選項分析(申論題答題結構與配分向度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閱卷評分重點聚焦於以下三個向度,不可偏廢:

  • 向度一:何謂更新單元?(配分比約 20%) 必須完整寫出「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單元」之法定文句。若僅回答「實施都更的地方」屬於概念不精確;若能進一步補充未經劃定更新地區者亦得依法自行劃定,即可取得該項滿分。
  • 向度二:劃定應考量之因素?(配分比約 40%) 考生常憑直覺作答「看老舊程度、地主意願」,此為嚴重失分點。本子題的評分標準答案嚴格對應《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之明文列舉項目,特別是「避免造成鄰地無法單獨建築或使用」為得分關鍵字。
  • 向度三:更新單元應如何劃定?(配分比約 40%) 切忌只寫民間自劃單元而遺漏政府劃定。完整作答須交代:
  1. 政府配合都市更新計畫於更新地區內直接劃定。
  2. 民間(所有權人)於未劃定地區按主管機關劃定基準自行劃定,並經公聽會及審議通過後核定公告。

解題技巧

  1. 考量因素七字口訣:「紋、宗、建、防、公、環、鄰」
  • 紋:都市紋理
  • 宗:宗地形狀
  • 建:建物配置
  • 防:防災避難
  • 公:公共設施容量
  • 環:環境品質(日照、採光、通風)
  • 鄰:避免造成鄰地無法單獨建築或使用
  1. 防呆陷阱:
  • 「更新地區」是巨觀層次(Macro),由政府劃定作為政策引導或給予容積獎勵、租稅優惠之空間範圍;「更新單元」是微觀實施層次(Micro),是具體擬定事業計畫、實施權利變換的宗地範疇。兩者觀念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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