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普通考試 新聞(選試英文) 國際現勢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自川普(Donald Trump)上任以來,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連串直接或間接涉及臺灣議題之法案,請說明這些相關法案內容為何?其對美臺雙邊關係有何影響?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川普政府時期美國國會如何透過立法,強化美臺在官方往來、安全合作、國際參與與經貿關係上的支持。作答時要分清楚:有些法案直接處理臺灣,有些則是國防或印太政策法案中的臺灣條文;法案表達支持,也不等於美國與臺灣建立正式外交關係,或承諾必然出兵協防。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為準。**本題主要涉及的法案在當時已完成立法;答題時應與僅曾提出、未完成立法的草案區分。
解題方法
按政策功能整理相關法案,比逐年羅列法案名稱更清楚:
- 官方互訪:臺灣旅行法。
- 國防與安全合作:國防授權法及亞洲再保證倡議法。
- 外交支持與國際參與:臺北法。
- 經貿關係:臺北法中有關美臺經貿合作的條文。
最後再從雙邊關係與區域政治兩方面評估影響,並指出法律支持的界限。
相關法案內容
一、《臺灣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2018年)
法案鼓勵美國與臺灣各級官員互訪,並支持臺灣高階官員赴美與美國官員會晤。其意義在於鬆動過去美國政府對美臺官方接觸所採取的自我限制,使雙方更容易進行較高層級的政策溝通。
二、美國國防授權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NDAA)
川普任內數年度的國防授權法納入臺灣相關規定。以2018與2019財政年度法案的條文為例,國會表達支持美臺防務與安全合作、臺灣參與相關軍事交流,以及提升臺灣防衛能力等立場;2019財政年度法案也重申《臺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對美臺關係的重要性。
這類規定主要是國會在國防政策中表達方向,實際軍售、交流與合作仍須依美國政府相關程序辦理;不能將國會支持直接解讀成美國承諾自動出兵。
三、《亞洲再保證倡議法》(Asia Reassurance Initiative Act, ARIA,2018年)
該法是美國印太政策的整體立法框架,其中第209節明文重申支持美臺密切的經濟、政治與安全關係,要求美國政府遵循《臺灣關係法》、美中三個聯合公報及「六項保證」所構成的既有政策架構。
法案也支持向臺灣定期移轉符合防衛需求的武器,並鼓勵美國高階官員依《臺灣旅行法》訪臺。其作用是把對臺安全支持與印太區域政策相連結,提升政策延續性。
第 二 題25 分
釣魚臺牽涉到相關國家的主權爭議,近期日本沖繩縣石垣市議會表決通過將釣魚臺列嶼(日本稱尖閣諸島)所在行政區名,從「登野城」變更為「登野城尖閣」;我國宜蘭縣議會亦通過提案將「釣魚臺」改名「頭城釣魚臺」,以彰顯我國之主權。
請問我國與日本各自對釣魚臺的立場與主張為何?請分別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中,中華民國與日本各自提出的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論據,以及兩國對該列嶼現況與爭端處理方式的不同立場。答題時須分清楚「誰主張擁有主權」與「誰實際行使行政管理」,也要避免把一方的主張寫成國際間已定論的事實。
解題方法
採取「主權主張—法理依據—戰後處理—現況與政策」的順序,分別整理中華民國與日本的說法。這種寫法能呈現雙方爭點,也能避免將行政管理權直接等同於主權。
中華民國的立場與主張
1. 主權立場
中華民國政府主張,釣魚臺列嶼是臺灣的附屬島嶼,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無論從歷史、地理、地質、使用或國際法觀點,釣魚臺列嶼主權均屬中華民國。
2. 歷史、地理及使用上的論據
中華民國主張,中國史籍早已記載釣魚臺列嶼,並將其用於航海、海防及漁業活動;該列嶼在地理位置、地質構造及歷史使用上均與臺灣關係密切,應視為臺灣附屬島嶼。
中華民國並主張,日本在甲午戰爭期間趁勢將釣魚臺列嶼納入領土,其行為與日本取得臺灣、澎湖的歷史脈絡相連;日本不能以釣魚臺列嶼是「無主地」為由,主張依國際法先占取得主權。
3. 戰後安排的解讀
中華民國援引《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主張日本戰後應返還其以武力或貪慾攫取的中國領土。中華民國也反對美國將釣魚臺列嶼的行政管理權隨琉球一併交予日本,認為美國移交行政權不能決定島嶼的最終主權歸屬。
4. 爭端處理政策
中華民國重申「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原則,主張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並透過協商維護漁民權益及促進海域資源合作。2013 年臺日簽署《臺日漁業協議》,處理部分海域的漁業作業安排;中華民國的立場是,漁業協議不影響雙方各自的主權主張。
日本的立場與主張
1. 主權立場
日本政府稱該列嶼為「尖閣諸島」,主張尖閣諸島是日本固有領土,現由日本實際施政;日本並認為不存在需要解決的主權爭端。
2. 1895 年編入領土的論據
第 三 題25 分
中印之間長期因為邊界問題讓兩國關係受到影響,近期雙方在邊界地區加勒萬(Galwan)河谷再度爆發衝突並傳出傷亡,請詳細論述兩國邊界問題的發展,以及對中印關係的影響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印邊界爭端的歷史成因、爭議地帶、衝突升高的機制,以及邊界問題如何牽動雙邊關係。作答時須區分「主權主張」與「實際控制」,並說明雙方雖曾簽署維持邊境和平的協議,仍未完成邊界劃定。
中印邊界全長約 3,500 公里,通常分為西、中、東三段。雙方至今未共同勘定整條邊界;兩國部隊實際控制線稱為「實際控制線」(Line of Actual Control,LAC),但對其具體位置的認知並不一致。因此,雙方巡邏路線重疊、道路建設與軍事部署都可能引發爭執。
邊界問題的發展
一、殖民時期的邊界安排留下爭議
東段爭端與 1914 年英屬印度、西藏及中國代表參與的西姆拉會議有關。英屬印度方面主張以「麥克馬洪線」(McMahon Line)作為邊界,印度獨立後也沿用此主張;中國則不承認該線具有拘束力,並主張藏南地區屬於中國。
西段爭端主要集中於阿克賽欽(Aksai Chin)。印度主張該地屬於查謨與克什米爾地區;中國則實際控制該地,並將其視為新疆與西藏之間的重要交通地帶。中段亦有若干邊界地點存在歧見,但衝突規模通常不及東、西兩段。
二、1950 至 1962 年:分歧擴大並爆發戰爭
1950 年代,中國在阿克賽欽修築連接新疆與西藏的道路,印度發現後加深對中國擴張的疑慮。雙方對邊界的歷史依據、控制範圍及巡邏權利各有主張,外交協商未能解決爭端。
1962 年,中印爆發邊界戰爭。戰後雖停止大規模作戰,兩國仍未就邊界達成正式協議,爭議地帶也沒有因此完成劃界。此後,邊界緊張與零星對峙時有發生。
三、1990 年代起:以協議管控衝突,但未解決主權爭端
1988 年印度總理拉吉夫・甘地訪問中國,雙方推動關係正常化,並建立邊界談判機制。其後的重要協議包括:
- 1993 年《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保持和平與安寧的協定》:雙方承諾在邊界問題最終解決前,維持邊境和平。
- 1996 年《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協定》:規範軍事信任措施,降低部隊意外衝突的風險。
- 2005 年《關於解決中印邊界問題政治指導原則的協定》:建立後續談判的政治原則。
- 2012 年成立邊界事務磋商與協調工作機制:提供外交與軍事部門溝通管道。
這些安排主要在管理邊境危機,並未確定整條邊界,也未消除雙方對 LAC 位置的歧見。2017 年洞朗對峙則顯示,邊界附近的道路工程與軍事部署仍足以使兩國關係急速緊張。
四、2020 年加勒萬河谷衝突
2020 年春季起,印度與中國軍隊在拉達克等地多處對峙。雙方對部隊巡邏、設施建設及實際控制線位置各有說法,局勢逐步升高。6 月 15 日,加勒萬河谷發生嚴重肢體衝突。印度公布有 20 名軍人死亡;截至命題當時,中國方面未公布確切死亡人數。
此一衝突造成重大傷亡,也打破邊境多年未發生同等規模人員死亡的局面。雙方雖持續透過軍事與外交管道協商降溫,事件仍使邊境安全與互信問題重新成為雙邊關係核心。
解題方法
第 四 題25 分
亞太地區的區域經濟整合方興未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主要有「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
請說明 RCEP 的發展過程,並分析我國加入這個區域經濟整合的挑戰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RCEP 是以東協為中心,連結東協十國與其五個自由貿易協定夥伴——中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其目的在整合既有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透過共同的貿易規則、關稅減讓及原產地規則,促進區域內貿易、投資與供應鏈連結。
作答重點有二:先交代 RCEP 如何從倡議、談判走到簽署與生效;再從制度門檻、兩岸政治與我國經貿調適三方面,分析台灣加入的挑戰。
解題方法
採「發展時序+加入障礙」作答。時序依序寫出倡議與談判啟動、印度退出、協定簽署、生效;加入障礙則分為「協定規則」「政治外交」「國內經貿」三個層次。這樣能同時交代 RCEP 的演進脈絡,並說明台灣面對的困難不只是經濟條件,也涉及協定成員的政治共識。
一、RCEP 的發展過程
-
倡議與談判啟動:東協於 2011 年提出 RCEP 構想,並在 2012 年東協峰會正式宣布啟動談判。原始參與者包括東協十國及中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印度,合計 16 國。協定以東協既有的「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為基礎,目標是整合區域內既有經貿安排。
-
長期談判與印度退出:談判於 2013 年展開,議題涵蓋貨品貿易、服務、投資、原產地規則、海關程序及智慧財產權等。印度因擔憂進口增加、國內產業受衝擊,以及與其他成員間市場開放程度的落差,於 2019 年宣布退出談判。
-
協定簽署:東協十國及中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共 15 國於 2020 年 11 月 15 日簽署 RCEP,形成涵蓋東亞與大洋洲主要經濟體的大型區域自由貿易架構。
-
生效與區域影響:協定於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對首批完成批准程序的十國生效,之後依各國批准程序陸續生效。RCEP 建立共同的原產地規則,讓企業較容易在成員間安排生產與採購;並透過逐步降稅及貿易便利化,強化區域供應鏈與市場整合。
二、我國加入 RCEP 的挑戰
- 加入須取得既有成員共識:RCEP 並非開放申請後即可自動加入。依協定加入規定,協定生效後,申請方須與締約方議定加入條件,且須取得締約方同意。即使台灣具備一定的經貿實力,仍須面對所有締約方的政治意願與協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