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二級 衛生行政(一般組) 衛生行政學研究(包括食品藥物衛生)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二級・衛生行政(一般組)
試題代碼 衛生行政學研究(包括食品藥物衛生)

第 一 題25 分

試述何謂供給者誘發需求的理論?請以醫院設置之限制政策為例,說明此理論之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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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供給者誘發需求」(supplier-induced demand, SID)理論,以及政府限制醫院設置政策的經濟效果。

在醫療市場中,醫師或醫療機構通常比病人更了解疾病、診療方式與醫療必要性;病人因資訊不對稱而依賴供給者的專業判斷。當供給者運用這項資訊優勢,使病人接受超出其原本需求或醫療必要程度的服務,便可能形成供給者誘發需求。

供給者誘發需求不是指所有醫療利用都由供給者決定,也不等於提供者必然違反倫理或法律。重點在於:供給量增加後,供給者是否透過影響病人的需求,使醫療利用隨之增加。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為三步:

  1. 先界定理論:說明供給者掌握專業資訊,病人處於資訊劣勢,供給者可能影響病人的醫療選擇。
  2. 再套用醫院設置限制政策:說明限制醫院數量或床位,可能減少醫療供給與醫師執業機會,進而抑制誘發需求;再分析限制可能造成的反效果。
  3. 最後評價政策利弊:區分「抑制不必要醫療」與「限制必要服務可近性」,並指出效果取決於管制設計、地區差異及需求判斷。

本題沒有計算式或選項;答題重點是把理論機制與政策效果連結起來,並兼顧正反兩面。

以醫院設置限制政策說明

政府限制醫院設置,通常是透過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區域醫療資源規劃或床位管制,控制醫院數量與供給規模。若醫院及醫師供給過多,供給者為維持收入或提高服務量,可能增加檢查、治療、住院或回診等醫療利用。限制設置可減緩供給擴張,降低供給者誘發不必要需求的空間。

優點

  • 抑制誘發需求及不必要醫療:控制醫院與床位成長,可降低供給者為維持營運而擴大醫療服務量的誘因。
  • 避免資源重複與浪費:減少醫院集中設置或設備重複投資,使有限醫療人力、設備及健保資源較能合理配置。
  • 有助於區域資源規劃:政府可配合人口、疾病型態及醫療需求,避免醫療資源過度集中於都會區,並將資源導向不足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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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民健康署)近年來推動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計畫,截至目前為止,臺灣約有 60 家醫院通過認證。針對此政策,國民健康署是否該鼓勵並增加通過認證醫院,或是應堅守品質甚至減少通過數目?試述其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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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醫療品質管理與認證政策的取捨:認證醫院增加,可以擴大民眾取得癌症診療服務的範圍;但若為追求通過家數而降低標準,認證就會失去保障品質的功能。政策目標應同時兼顧品質、可近性、公平性與資源配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源包括《癌症防治法》及《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癌症診療品質認證由國民健康署推動,透過書面審查與實地訪查,檢視醫院的癌症照護制度與流程。制度重點包括癌症團隊運作、診斷與治療品質管理、癌症登記、品質指標監測,以及病人支持與照護等。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依命題當年法規脈絡說明。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求在「增加家數」與「堅守品質」之間二選一,而是要說明兩種政策方向的得失,再提出兼顧品質與可近性的政策立場。可從四個面向分析:

  1. 病人面:能否就近獲得品質穩定的診療,以及轉診和持續照護是否順暢。
  2. 醫院面:認證能否帶動制度化管理、團隊合作與持續改善;認證成本是否造成負擔。
  3. 整體醫療體系面:資源能否有效配置,是否兼顧醫療量能、照護品質與地區公平。
  4. 政府治理面:認證標準是否可信,監督、輔導及資訊公開是否到位。

因此,應主張維持實質品質門檻,同時改善有需要地區與醫院的能力,使合格認證能有條件地擴大。認證家數只是政策投入或產出的數量,不能單獨當成品質成效。

增加通過認證醫院的利弊

優點

  • 提升地理可近性:增加各地合格服務據點,可減少病人長途就醫的時間、交通與家庭照顧負擔。
  • 促進服務公平:若認證醫院分布更均衡,可降低偏遠或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病人取得癌症照護的障礙。
  • 縮短診療與轉介流程:地方醫院具備一定診療量能後,部分病人可在地接受診斷、治療及追蹤,減少跨區移動。
  • 擴大品質改善效益:認證制度可促使醫院建立跨科團隊、標準作業流程、品質指標及病人支持措施,將品質管理觀念帶入更多院所。

缺點

  • 稀釋認證的辨識力:若為提高通過家數而降低標準,認證標章便難以代表穩定的照護品質。
  • 可能造成量能不足或資源分散:癌症照護需要專科人力、診斷與治療設備、跨科合作及持續照護能力。若醫院案件量或人力不足,分散服務可能不利於維持經驗與團隊運作。
  • 增加醫院行政與財務負擔:建立制度、蒐集指標、接受訪查及改善缺失都需要人力與經費;小型醫院負擔較重,可能排擠臨床照護資源。
  • 認證資格不等於病人實際受益:即使認證醫院增加,若缺乏足夠人力、合理轉診或區域資源協調,病人仍可能面臨候診、交通或照護銜接問題。

堅守品質、必要時減少通過數目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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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疫苗接種為控制新冠肺炎疫情之措施之一,專家預估只要有 80% 的人完成兩劑預防接種,即可大幅降低住院率及死亡率,以維持醫療量能。

為了提升疫苗接種覆蓋率,法國實施「健康通行證」,規定全國人民接種過兩劑歐盟認證疫苗、六個月內曾感染新冠肺炎且痊癒,或持有 72 小時內新冠肺炎 PCR 或抗原陰性證明的健康通行證,才能進入餐廳、音樂會、電影院等娛樂場所、急診以外的醫療場所及養護機構,或搭乘飛機、高鐵等城市間的遠距大眾運輸工具。政策推行後,疫苗覆蓋率迅速增加。

假設你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幕僚,指揮中心請你研究我國採行法國政策的合憲性及倫理性,以便需要時尋求國會立法通過。請問:

(一) 健康通行證政策會牽涉到人民的哪些權利及義務?(10 分)

(二) 何謂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倘若立法院比照法國健康通行證所適用的區域,修法在我國推動健康通行證,請以憲法原則及倫理原則試述此政策對不同族群各種權益的影響,並說明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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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衛生措施與基本權保障的衡平,重點包括:人民基本權及義務、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2條概括基本權、第23條比例原則,以及公共衛生倫理中的自主、行善、不傷害與正義。法條及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為準。

健康通行證不是直接命令人民接種疫苗,而是以接種證明、感染康復證明或短期陰性檢驗證明,作為進入特定場所或使用特定交通工具的條件。因此,審查時應同時衡量防疫效益、替代措施及各族群實際承受的負擔。

解題方法

可依序回答三個問題:

  1. **辨認權利與義務:**列出進入公共場所、交通及就醫等場景涉及的基本權,再說明人民是否因此負有接種義務。
  2. **說明憲法審查標準:**先定義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再檢視政策目的、手段與對不同群體的差別影響。
  3. **納入倫理衡量:**以自主、行善、不傷害、正義及程序透明等原則,補充憲法分析。

(一)健康通行證牽涉的人民權利及義務(10分)

1. 可能受影響的權利

  • **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是否接種疫苗涉及人民對身體及醫療處置的自主決定。健康通行證雖未直接強制接種,但若未接種者因而難以進入重要場所,仍會形成間接壓力。
  • **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疫苗接種、感染史、檢驗結果均屬健康資訊。要求出示、查驗或保存證明,涉及個人隱私及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
  • **行動自由及一般行為自由:**限制進入餐廳、娛樂場所、醫療場所或搭乘城際交通工具,會影響人民移動及日常生活安排。
  • **工作權及營業自由:**受限制場所的員工、業者及相關服務提供者,可能受到工作機會、營業收入及職業選擇的影響。
  • **平等權:**政策可能對已接種者、未接種者、曾感染康復者,以及因年齡或健康因素不能接種者產生不同待遇。
  • **受教育權及社會參與權益:**若政策適用範圍擴及教育、文化或社交活動,可能限制人民參與相關生活與公共活動的機會。
  • **生命權及健康保障利益:**疫情防治也關係到人民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並關係醫療量能與公共衛生。

2. 人民是否因此負有接種義務

依題目設計,健康通行證提供接種、康復或陰性檢驗等替代條件,並非直接規定人人必須接種。因此,不宜將政策直接等同於強制接種義務;但若替代方式在費用、時間、取得便利性上不合理,政策仍可能對人民形成實質上的接種壓力。

人民仍有遵守依法制定之防疫措施、配合必要查驗等一般義務;至於是否存在接種義務,須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僅由通行證制度推論而來。國家同時負有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制定適當防疫措施及妥善管理健康資料的責任。

(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政策評估(15分)

1. 比例原則

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有法律依據,且符合必要性。比例原則通常分為四項檢驗:

  1. **目的正當性:**防止疫情傳播、降低重症與死亡、維持醫療量能,均屬正當的公共利益目的。
  2. **適合性:**限制未能提出接種、康復或近期陰性證明者進入高接觸場所或搭乘城際交通,須有助於降低感染、傳播或重症風險。此一關聯應以當時科學證據及疫情狀況支持。
  3. **必要性:**若有同樣有效、侵害較小的措施,例如改善通風、佩戴口罩、降低場所人流、遠距服務或更合理的檢驗替代方案,應優先評估。對有醫療禁忌者,應設置可行的替代證明與例外。
  4. **狹義比例性:**須衡量防疫效益與人民承受的自由、隱私、就醫、工作、交通及經濟損失。限制範圍應與風險相稱,並設有檢討、退場及救濟機制。

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肯認,為防止嚴重傳染病蔓延而採取必要措施,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要求;本題的通行證措施也須依其具體限制程度及疫情證據加以審查。

2.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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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菸品、酒精、檳榔與毒品均為影響群體健康的精神作用性物質。

(一) 請以酒精為例,試述精神作用性物質對個體及社會傷害的影響。(10 分)

(二) 請從供給(supply)、需求(demand)及減害(harm reduction)三觀點,試述減少酒精飲用與傷害的策略。(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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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精神作用性物質是指會影響中樞神經系統,進而改變情緒、認知、知覺或行為的物質。酒精具有中樞神經抑制作用,也可能造成耐受性、依賴與戒斷症狀。酒害不只取決於飲酒量,也與飲酒頻率、單次飲酒量、飲酒情境及個人健康狀況有關。

本題分別考查兩層次:第一小題由「個人健康與行為」及「家庭、社會與公共安全」分析酒害;第二小題依供給、需求、減害三個面向提出政策。供給政策著重降低酒品可取得性,需求政策著重減少飲酒意願與消費量,減害政策則著重降低飲酒後對本人及他人造成的傷害。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酒害防制涉及多項法規與部門措施,並非以單一專法統整;例如酒駕管制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作答時可指出相關法規,不宜將酒害防制誤寫成當時已有一部完整的酒害防制專法。

解題方法

(一)先將傷害分成「個體」與「社會」兩類。個體部分涵蓋急性中毒、事故傷害、慢性疾病、精神與成癮問題,以及孕期飲酒影響;社會部分涵蓋酒駕、暴力、家庭失功能、職場損失與醫療及社會成本。

(二)再將政策分成「供給、需求、減害」三欄。每一欄都寫出政策工具及其作用機制,避免只列口號。例如提高酒稅屬需求面價格工具;限制販售時間與地點屬供給面可取得性管理;酒駕臨檢與治療轉介則分別屬減少特定傷害與健康服務介入。

(一)酒精對個體及社會的傷害

1. 對個體的傷害

  • 急性身心影響:酒精會降低判斷力、注意力、反應速度與動作協調能力,增加跌倒、溺水、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傷害;大量飲酒可能造成急性酒精中毒、昏迷,甚至死亡。
  • 慢性生理疾病:長期或大量飲酒可能造成脂肪肝、酒精性肝炎、肝硬化、胰臟炎及心血管問題,也會增加部分癌症風險。
  • 精神與成癮問題:可能形成酒精使用疾患,出現耐受、戒斷及難以控制飲酒等狀況;酒精也可能加重憂鬱、焦慮、睡眠障礙與自傷風險。
  • 孕期及家庭健康影響:孕期飲酒可能影響胎兒發育,造成胎兒酒精症候群等傷害;飲酒者的健康與生活失序亦會影響家人。
  • 生活功能受損:因疾病、事故、缺勤或成癮問題,可能降低學習及工作能力,並衍生經濟負擔。

2. 對家庭及社會的傷害

  • 公共安全:酒後駕車會提高交通事故風險;酒精影響判斷及自制能力,也可能增加暴力、犯罪及公共場所衝突。
  • 家庭功能:可能導致家庭暴力、親職照顧不足、伴侶衝突、家庭經濟困難及兒少照顧受損。
  • 職場及生產力:工作效率下降、缺勤、失業及職業傷害,會造成雇主與整體社會的生產力損失。
  • 公共資源與社會成本:醫療、長照、警政、司法及社會福利服務需求增加;酒害也會使未飲酒者承受事故、暴力與家庭問題等外部成本。

(二)從供給、需求及減害觀點提出策略

1. 供給面(supply):降低酒品的可取得性

供給面政策直接管理酒品生產、販售及取得條件,重點是讓酒品在特定時間、地點或對特定族群較不易取得。

  • 限制販售對象及年齡查核:落實禁止販售酒品予未成年人,要求業者查驗年齡,並加強違規稽查。
  • 管理販售時間與場所:限制特定時段或場所販售酒品,管制酒吧、餐飲場所等營業與供酒條件,避免酒品過度容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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