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二級 衛生行政(一般組) 衛生行政學研究(包括食品藥物衛生)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
有關菸害防制,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修正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電子菸、納管加熱菸及載具等。請說明什麼是電子菸?與加熱菸有何不同?為何要全面禁止電子菸?(10 分)
(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強調,不論是紙菸或加熱菸,皆會產生有毒化學物質,對健康產生極大危害。請說明如何運用「闡述可能性模式(Elaboration Likelihood Model, ELM)」所提出之兩條途徑來說服民眾避免或減少吸菸行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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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兩部分:第一部分考《菸害防制法》民國 112 年修法對電子煙與加熱菸的區分及管制理由;第二部分考闡述可能性模式(Elaboration Likelihood Model, ELM)如何透過中央途徑與周邊途徑說服民眾改變吸菸態度與行為。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菸害防制法》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除部分條文另定施行日外,多數條文於同年 3 月 22 日施行。現行法規後續已有修正,以下依命題當年修法內容說明。
解題方法
先從產品原理、原料及法規定位區分電子煙與加熱菸,再依 ELM 的兩條途徑分別說明:中央途徑著重受眾對訊息內容的理解與思考;周邊途徑著重來源可信度、情境線索與情感提示。應將理論概念轉化為具體的菸害防制宣導方法。
(一)電子煙、加熱菸的差異與全面禁止電子煙的理由(10 分)
1. 電子煙的意義
電子煙是以電力加熱煙油或其他液體,產生氣霧供使用者吸入的電子裝置。煙油常含尼古丁、丙二醇、甘油及香料等成分,也可能含有其他化學添加物;加熱後形成的氣霧並非單純水蒸氣。
依民國 112 年《菸害防制法》第 3 條,類菸品是以菸品原料以外的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的物料製成,供人模仿菸品使用的尼古丁或非尼古丁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電子煙屬類菸品。
2. 電子煙與加熱菸的差異
| 比較面向 | 電子煙 | 加熱菸 |
|---|---|---|
| 主要原料 | 煙油或其他液體,常含尼古丁及添加物 | 菸草或其他含尼古丁的天然植物 |
| 產生氣霧方式 | 電子裝置加熱液體,產生氣霧 | 裝置加熱菸草,使其釋出氣霧 |
| 民國 112 年法律定位 | 類菸品 | 符合菸品定義的新型菸品;主管機關得列為指定菸品 |
| 管制方式 | 《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類菸品 | 須依第 7 條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始得製造、輸入及販售;使用其必要組合元件亦納管 |
兩者都會產生吸入性排放物,也都涉及尼古丁成癮及健康危害;「加熱」或「不燃燒」並不等於無害。
3. 全面禁止電子煙的理由
- **含尼古丁產品可能造成成癮:**尼古丁會形成依賴,青少年及未曾吸菸者尤其容易因嘗試而開始使用。
- **氣霧含有害物質:**煙油加熱後可能產生有毒或有害化學物質;產品成分與排放物不一,消費者難以確認實際暴露風險。
- **口味及外型容易吸引青少年:**多樣口味、時尚外觀與電子裝置形式,可能降低對菸品危害的警覺,增加初次使用機會。
- **可能成為傳統菸品的入門或併用產品:**使用電子煙不等於戒菸,亦可能讓使用者接觸傳統菸品,或同時使用多種菸品。
- **產品品質及成分難以有效控管:**煙油配方與來源多樣,成分標示及品質一致性難以保障,增加消費者健康風險。
- **保護公共衛生與避免誤導:**禁止其製造、輸入、販售、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可避免以「水蒸氣」或「減害」等說法淡化危害,並降低青少年接觸機會。
修法並非將電子煙與加熱菸視為同一種產品:電子煙按類菸品全面禁止;加熱菸則依指定菸品制度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未經核定不得製造、輸入或販售。
(二)運用 ELM 說服民眾避免或減少吸菸(15 分)
ELM 認為,訊息能否說服受眾,與受眾是否有動機及能力深入思考訊息有關。受眾投入程度高時,較可能採取中央途徑;投入程度低,或注意力、理解能力有限時,則較容易受到周邊途徑影響。
第 二 題
為維護中老年人健康,早期發現慢性病、早期介入及治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已推動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多年,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說明我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健康加值」方案之服務對象、實施頻率和服務項目為何?(15 分)
(二)面對高齡社會來臨,針對 65 歲以上老人之預防保健,學者建議應加入長者功能性評估,請提出至少四項與老人身體功能或失能失智之評估工具?(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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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的資格、檢查間隔與服務內容,以及高齡者健康評估如何從「疾病篩檢」延伸至「功能與失能風險評估」。作答時須依題目指定的民國 112 年制度說明;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屬政府預防保健服務政策,並非單一法條所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服務規範為準。**後續成人預防保健的服務對象與項目已有調整,勿將現行規定直接套用於本題。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依序寫出「誰可接受、多久一次、提供什麼服務」,其中服務內容可分成基本資料、身體檢查、實驗室檢查及健康諮詢。第二小題列出至少四種評估工具,並簡要說明各工具評估的功能面向,讓工具名稱與題目所問的身體功能、失能或失智評估相互對應。
(一)「健康加值」方案的服務對象、頻率及項目
1. 服務對象與實施頻率
民國 112 年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的服務對象如下:
| 服務對象 | 補助頻率 |
|---|---|
| 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民眾 | 每 3 年 1 次 |
| 65 歲以上民眾 | 每年 1 次 |
| 55 歲以上原住民 | 每年 1 次 |
| 35 歲以上罹患小兒麻痺者 | 每年 1 次 |
此外,符合資格者可搭配終身 1 次 B、C 型肝炎篩檢;民國 112 年的相關條件為 45 至 79 歲民眾,原住民則為 40 至 79 歲民眾。作答時宜將此項與成人預防保健主要服務對象、頻率分開敘述。
2. 服務項目
(1)基本資料與問卷
詢問個人及家族疾病史、服藥情形、健康行為等;民國 112 年服務內容亦包括憂鬱檢測。
(2)身體檢查
包括一般理學檢查、身高、體重、血壓、身體質量指數(BMI)及腰圍。
(3)實驗室檢查
- 尿液蛋白質檢查。
- 血液生化檢查:血糖、總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計算、GOT、GPT、肌酸酐。
- 依肌酸酐等資料計算腎絲球過濾率(eGFR)。
- 符合資格者可接受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及 C 型肝炎抗體(anti-HCV)篩檢,限終身 1 次。
(4)健康諮詢與衛教
依受檢者風險提供戒菸、節酒、戒檳榔、規律運動、維持正常體重、健康飲食等諮詢,並包括事故傷害預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65 歲以上老人功能評估工具
老人預防保健除檢查疾病外,也應評估日常生活能力、認知、情緒、營養及行動能力,以利及早發現功能衰退並轉介介入。下列工具任列四項並說明其用途即可:
第 三 題
為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關係、改善醫療執業環境,政府於 111 年 6 月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請說明此法的主要重點包括哪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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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的立法目的、制度設計及醫療爭議處理流程。作答應掌握三項主軸: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再說明各項制度如何保障病人與醫事人員權益、促進病安及改善醫療執業環境。
醫預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共 45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定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相關子法於民國 112 年底訂定。以下說明以該法制定公布的制度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申論題可依「立法目的與原則 → 醫療事故關懷 → 爭議調解 → 事故預防與學習 → 配套保障」的順序作答。這個架構能同時呈現病人端的權益保障、爭議處理程序,以及醫療機構的病人安全責任,避免只寫調解程序而漏掉「預防事故、提升品質」的立法目的。
主要重點
一、立法目的與適用概念
醫預法第 1 條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及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為目的。
本法所稱「醫療事故」,係指病人接受醫事機構之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的結果;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的結果,依法不屬於醫療事故。考生應區分「醫療結果不佳」與本法所稱醫療事故,不能將所有不良結果一概視為醫療事故。
二、即時關懷與溝通說明
醫療機構應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事故發生後儘速關懷病人及家屬,協助處理需求,並就事故情形適時說明、溝通。規模較小的醫療機構得依規定指定專業人員或委託專業團體提供相關服務。
醫療機構亦應依規定保存病歷及相關資料;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時,應依法律規定提供。此一制度著重及時溝通與資訊取得,以減少資訊不對稱,避免誤解累積成為爭議。
三、調解先行與公正專業協助
醫預法建立地方醫療爭議調解制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醫療爭議調解會,透過具中立性的調解程序協助醫病雙方釐清爭點、尋求解決方案。涉及民事或刑事訴訟的醫療爭議,依本法規定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原則上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第 四 題
有一天你突然接到一個通報,某婚宴餐廳疑似發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已經有 32 人出現腹瀉、發燒等症狀。請問你該如何處理此事件?相關檢體之檢驗分工原則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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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疑似食品中毒事件的通報、現場調查、流行病學調查、採樣送驗、檢驗分工及風險控制。婚宴後已有 32 人出現腹瀉、發燒,應立即以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不必等待檢驗結果才通報或採取必要措施。
依當時常用定義,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食品後發生相似症狀,可列為一件食品中毒事件;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由食品造成者亦同。**本題法規及行政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當時醫療機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6 條,發現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應於 24 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告;各級主管機關依《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要點》辦理通報、調查、採樣、檢驗、處理與報告。
解題方法:依「通報、調查、採樣、管制、追蹤」作答
一、迅速通報並啟動處理
接獲通報後,立即確認事件發生地、餐廳名稱、宴席日期、用餐人數、發病人數、就醫與住院情形、主要症狀及發病時間,建立聯絡窗口並派員赴現場。由衛生局食品(藥)科與疾管單位協調分工;依案件規模及需要,成立調查小組,聯繫相關地方衛生局、食藥署或疾管署。
二、先處理病患,再掌握共同暴露
確認患者是否已就醫,必要時協助就醫、追蹤重症及住院狀況;持續聯繫婚宴主辦者、餐廳及參宴者,找出尚未就醫或尚未發病者。
逐一蒐集個案資料,包括用餐桌次、食用菜色、未食用項目、症狀、發病時間、就醫情形及聯絡方式;並訪問未發病的參宴者作為比較。依攝食與發病時間、症狀及共同食用項目,分析可能的潛伏期、可疑餐點及病因。32 人已構成需迅速處理的群聚事件;當時申請疾管署流行病學調查支援的原則之一是中毒人數達 50 人以上,因此不能只因尚未達 50 人便延誤地方調查;若人數增加、事件持續擴散、病因特殊或有其他特殊因素,應依規定評估申請支援。
三、赴餐廳調查製備流程與食品來源
查明各道菜餚及原料的供應來源、採購與配送紀錄、製備及供餐時間、冷藏冷凍與加熱情形、食品保存方式、工作人員健康狀況,以及廚房環境、用水、器具清潔與生熟食分流情形。同步追查同批原料或食品是否供應其他場所,必要時跨縣市聯繫協查。
四、採集並妥善保存檢體
優先採集患者糞便或嘔吐物、廚工檢體、剩餘食品及可疑原料;依調查需要採集刀具、砧板、容器具、飲用水、洗滌水或其他環境檢體。採樣時應標明檢體名稱、來源、採樣時間及採樣人員,使用適當容器並依檢體特性保存、冷藏及送驗,維持檢體與紀錄的可追溯性。食品已吃完或未留樣時,仍應採集人體及環境檢體,並以訪談與製程資料補強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