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二級 一般行政(兩岸組一) 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包括兩岸關係相關法律及其施行細則、兩岸關係的國際因素、兩岸政策與協商)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高考二級・一般行政(兩岸組一)
試題代碼 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包括兩岸關係相關法律及其施行細則、兩岸關係的國際因素、兩岸政策與協商)

第 一 題25 分

賴清德總統於 113 年 8 月 23 日前往金門主持「八二三戰役勝利 66 週年追悼典禮」並發表重要談話,除了期勉官兵傳承「八二三砲戰」的精神,並指出當前臺澎金馬面臨對岸威脅不比往年少,且北京之企圖更在於「改變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

請依序分析:

(一)「八二三砲戰」發生時國際情勢與兩岸關係的特點為何?

(二)當時北京企圖達成之目標為何?與今日有何異同?

(三)目前的「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rule 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的內容與存續條件為何?中國對此秩序構成之挑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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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八二三砲戰」為歷史起點,要求考生把冷戰時期的臺海危機,連結到今日兩岸安全與國際秩序的討論。作答須區分三個層次:

  1. 國際情勢與兩岸關係:八二三砲戰不是單純的金門軍事衝突,而是冷戰、美中對抗、中蘇關係及兩岸分治交織下的臺海危機。
  2. 北京的戰略目標:須兼顧軍事、政治與外交層次,並比較其與今日的延續及轉變。
  3. 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說明其主要規範、賴以存續的條件,並分析中國以何種行動或主張對之形成挑戰。

「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並非單一條約的名稱,而是以《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為基礎,並由國際組織、條約制度及各國實踐共同維繫的秩序。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採取「歷史背景—戰略目的—當代制度分析」的架構:

  • 第一小題交代冷戰、兩岸軍事對峙,以及美國介入和中華民國安全處境。
  • 第二小題將北京目標分為短期軍事目的、兩岸政治目的及國際戰略目的,再與今日比較。
  • 第三小題先界定秩序內容,再說明秩序存續所需的制度與政治條件,最後以具體行為分析中國的挑戰。

題目沒有要求法條釋義,本題無須套用計算公式或特定法條;談及國際規範時,以《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原則說明即可。

(一)八二三砲戰發生時國際情勢與兩岸關係的特點

八二三砲戰於民國 47 年(1958 年)爆發,當時的國際情勢與兩岸關係具有以下特點:

1. 冷戰格局下的臺海前線

二戰後美蘇對峙,東亞又受韓戰及共產勢力擴張影響。美國自韓戰爆發後派遣第七艦隊進入臺灣海峽,介入臺海安全;中華民國則與美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臺海衝突因此不只是兩岸內戰延續,也牽涉美國在西太平洋的戰略利益與冷戰圍堵政策。

2. 兩岸分治、軍事對峙尚未緩和

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退守臺澎金馬,中華人民共和國控制中國大陸,雙方均主張代表中國,並未放棄以武力解決政治分裂的可能。金門、馬祖位於中國大陸沿海,是兩岸軍事對峙前線,也牽動臺灣本島防衛及美國是否介入的判斷。

3. 金門地位與美國防衛承諾存在不確定性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明確涵蓋臺灣、澎湖,但金門、馬祖的防衛承諾並非毫無疑義。美國既要防止中共以武力改變臺海局勢,也擔心中華民國反攻大陸或外島衝突擴大為美中戰爭,因此對臺灣的支持帶有防衛及限制衝突擴大的雙重性。

4. 危機具有大國對抗與升高為全面戰爭的風險

炮擊金門造成美國是否護送補給、是否直接參戰及蘇聯是否支持中共等問題。局部砲戰一旦引發美中或美蘇軍事介入,可能擴大為區域乃至全球衝突。因此,八二三砲戰的特點是「前線在金門,風險牽動大國」。

(二)當時北京企圖達成的目標及與今日的異同

1. 當時北京的目標

北京的目的不宜只理解為「攻占金門」,可分為三個層次:

  • 軍事與政治施壓:以砲擊金門及封鎖壓力,削弱中華民國對外島的控制,並使臺灣方面承受軍事與心理壓力。
  • 測試美國承諾、牽制美國:觀察美國是否出兵護臺、如何援助金門,以及美國是否願意為金門、馬祖承擔戰爭風險。
  • 爭取兩岸政治與外交優勢:北京藉危機要求美國退出臺灣及臺海,並爭取國際輿論與外交空間;危機亦使中華民國政府面臨外島是否撤守、臺美關係是否穩固等壓力。

因此,砲擊行動具有軍事目的,也具有測試美國、製造政治壓力及影響國際觀感的戰略意涵。北京是否意在全面攻臺,不能僅由砲擊本身直接推論;作答宜指出其終極政治目標是消除中華民國在臺灣的政權與兩岸分治局面,而當時行動手段及危機規模仍須與此一終極目標區分。

2. 與今日的相同之處

  • 統一及消除兩岸分治的目標延續:北京仍將臺灣問題定位為國家統一與主權問題,反對臺灣走向法理獨立。
  • 對美國介入及區域支持持續關切:當年北京試探美國對外島的防衛意願;今日則持續反對美國及其他國家支持臺灣,並藉軍事、外交及政治手段削弱相關支持。
  • 軍事壓力伴隨政治訊息:兩個時期均以軍事行動傳遞政治訊號,試圖影響臺灣社會、國際社會及對手決策。

3. 與今日的差異

  • 手段更為複合:當年以砲擊、封鎖及直接軍事對峙為核心;今日除軍事威嚇外,也運用軍機艦活動、經濟施壓、外交孤立、法律戰、認知作戰及網路行動等方式。
  • 戰略目標更具全球與區域秩序意涵:今日的臺灣問題不只涉及兩岸政治安排,也關係西太平洋權力分布、海空通道安全及美國與區域盟友的戰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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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全球南方」(Global South)?此概念在國際關係與各國外交政策中有何意涵?

中共領導人習近平近期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發表 70 週年紀念大會」上聲稱要成立「全球南方研究中心」,並加強推動「全球南方」的合作,試論其企圖達成何種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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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全球南方」(Global South)不是單純的地理方位,也沒有一套各國共同承認的固定名單。它大致指相對於已開發國家而言,具有殖民或被支配歷史、經濟發展程度較低,並在國際經濟與政治秩序中較缺乏影響力的開發中國家。許多位於北半球的亞洲、非洲及拉丁美洲國家都被納入此一概念;澳洲、紐西蘭雖位於南半球,通常不被歸入全球南方。

全球南方與「第三世界」、「開發中國家」及「南南合作」有所關聯,但彼此並非完全相同。全球南方更強調共同的歷史經驗、發展處境,以及要求在國際事務中取得更大發言權的政治認同;其成員在經濟實力、政治制度、外交立場與安全利益上仍高度多元。

本題主要考查全球南方的概念意涵,以及中共如何將此概念運用於國際秩序論述與外交布局。

解題方法

作答宜分成兩個層次:

  1. 先定義概念與國際關係意涵:說明全球南方不是地理分類,而是兼具發展、歷史與政治意涵的概念;再指出它如何表達南北發展差距、要求國際制度改革,以及促進南南合作。
  2. 再分析中國的政策目標:先交代習近平在 2024 年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發表 70 週年紀念大會上提出成立全球南方研究中心、支持全球南方合作的脈絡,再分辨其對外宣示與戰略效果,分析中國藉此擴大外交影響力、凝聚開發中國家支持及推動國際秩序改革的企圖。

分析時應避免把全球南方視為立場一致的集團,也應區分中國所宣示的合作目標與可由其外交行動推論的戰略利益。

全球南方在國際關係與外交政策中的意涵

一、反映南北發展差距與歷史不平等

全球南方的論述指出,當前國際秩序形成於殖民統治、帝國擴張及不平等的經濟結構之中,開發中國家在貿易、金融、科技、氣候治理及國際安全制度上,常面臨資源與談判能力不足。此概念因而具有批判性,要求關注歷史責任、發展資源分配與制度代表性。

二、主張提升開發中國家的集體發言權

在聯合國、國際金融機構及其他多邊場域中,全球南方常被用來表達要求改革國際治理、增加開發中國家參與及代表性的訴求。氣候融資、債務負擔、發展援助、糧食與能源安全、科技落差等議題,都是全球南方國家主張共同關注的政策領域。

三、推動南南合作與發展自主

全球南方也與南南合作相連,涵蓋貿易投資、基礎建設、技術交流、教育訓練、公共衛生及人才培育。其政策意涵是讓開發中國家透過彼此合作累積發展能力,降低對傳統強權或單一國際援助來源的依賴。

四、成為各國外交定位與競逐支持的政治語言

不同國家會藉由全球南方論述呈現自身的國際角色,例如自我定位為開發中國家利益的倡議者,或藉此拓展與亞洲、非洲及拉丁美洲國家的合作。此概念可以增進議題合作,也可能被大國用來爭取外交支持、擴大影響力;因此,不能將其直接等同於具有一致外交立場的國家集團。

習近平提出成立全球南方研究中心的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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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中共甫於 2024 年 7 月 15 日召開其「二十屆三中全會」。歷來中共曾召開之「三中全會」,多因宣布重大政策變革而頗受矚目。

請說明何謂「三中全會」?過往有哪些著名的「三中全會」宣示了什麼政策變革?請舉例說明。本次「二十屆三中全會」的重點又為何?請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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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三中全會」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在每屆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會任期內,召開的第三次全體會議之簡稱。例如「二十屆三中全會」,就是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它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不是每三年固定舉行一次的會議。

中共全國代表大會通常每五年召開一次,選出新一屆中央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再召開全體會議,討論黨和國家的重大政策、人事及組織事項。歷來「三中全會」常在新一屆中央委員會成立後,處理經濟與改革發展的重大議題,因而形成其具有重要政策指標性的慣例;但這不是固定不變的法定議程。

解題方法

本題是時事與中共政策制度的申論題,依題目順序分三層作答:

  1. 界定「三中全會」的名稱與會議位置。
  2. 選取具代表性的歷屆三中全會,說明其政策轉折,重點掌握「十一屆、十四屆、十八屆」。
  3. 回到二十屆三中全會,交代會議通過的文件、總目標、改革主軸及主要領域。

如此可避免只列會議名稱,卻未解釋政策變革;也能讓歷史脈絡與本次會議重點相互扣合。

歷次著名三中全會及其政策變革

一、十一屆三中全會:工作重心轉移與改革開放的起點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將全黨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決策,停止以「階級鬥爭為綱」作為主要路線,重新確立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會議也提出改革經濟管理體制、調整國民經濟等方向,成為改革開放政策的重要起點,並被中共官方視為具有深遠意義的歷史轉折。

二、十四屆三中全會: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作為經濟改革的重要目標,進一步提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培育市場體系、完善宏觀調控等改革方向。這表示中共改革由市場機制的逐步引入,進一步走向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安排。

三、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與市場作用重新定位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經濟改革方面,會議將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角色,從過去「基礎性作用」提升為「決定性作用」,並提出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改革議題亦擴及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及黨的建設等領域。

四、十九屆三中全會: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

2018年2月,中共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及相關方案,重點在改革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化機構設置與配置,強化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提升治理效能。此例可補充說明,三中全會雖常以經濟改革受到關注,實際議題並不限於經濟。

二十屆三中全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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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至 112 年底,中國大陸仍是我國出超最大來源國,足證兩岸經貿往來依舊是兩岸交流最重要面向之一。但是近年亦頻傳對岸違法招募我國高科技人才,對我產業與國安構成威脅。

試問對岸違法招募吸收我方高科技人才之樣態如何?主要違反哪些有關法規?對我產業與國安相關利益構成何種威脅與挑戰?請分別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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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兩岸經貿交流與國家安全的交會:人才招募本身不當然違法,違法關鍵在陸資或陸方企業是否以隱匿身分、規避審查的方式,在臺從事未經許可的業務活動;若進一步取得或帶走營業秘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則可能另外涉及智財及國安犯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如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規範大陸地區營利事業,以及其在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來臺從事業務活動的許可與設立據點要求。
  • 同條例第93條之1、第93條之2:就違反第40條之1等規定的相關行為,設有刑事責任及處罰。
  • 《營業秘密法》: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他人營業秘密,可能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8條: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且符合該法構成要件時,得成立相關犯罪。
  •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及公告清單:用來判斷特定技術是否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句分層作答:

  1. 招募樣態:說明陸方企業如何在臺設點、掩飾資金或公司背景,以及如何透過人力仲介招募人才。
  2. 違反法規:先指出違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的兩岸條例規範,再區分單純非法挖角與進一步竊取技術、營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3. 威脅與挑戰:分別從產業競爭、技術外流、供應鏈及經濟安全,以及國家安全與執法面分析。

作答時要把「違法在臺從事業務」與「竊取營業秘密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分開:前者不以已經竊密為成立前提;後者則須有相應的取得、使用或洩漏行為及法定要件。

一、對岸違法招募吸收我方高科技人才之樣態

(一)透過第三地公司或人頭公司掩飾陸資身分

陸方企業可能透過第三地區公司、境外空殼公司,或由國人出面設立、登記臺灣公司,以掩飾實際投資人、控制者或資金來源。表面上是臺資、僑外資或第三地公司,實際上由陸方企業出資、控制或指揮,再藉此在臺招募人才、承接業務或設置研發據點。

(二)未經許可在臺私設據點

部分陸企未依法申請許可及設立分公司、辦事處等據點,便在臺實際營運、洽談業務、招募工程師或進行研發活動。據點可能以聯絡處、顧問公司或其他名目呈現,實際功能則是為陸方企業在臺招募及管理人員。

(三)利用人力顧問或派遣公司規避查緝

陸方企業可能委託人力顧問、管理顧問或派遣公司尋才、面試、簽約及支付薪酬,再由臺灣公司代為投保或管理員工,使人才在形式上受僱於臺灣業者,實際工作內容、指揮監督或服務對象卻屬陸方企業。

(四)以高薪、獎金、技術主管職務及境外合作吸引人才

招募對象常是半導體、IC設計、先進製程、資通訊、人工智慧、功率元件等領域的工程師、研發主管及具關鍵製程經驗者。陸方可能以高薪、簽約金、分紅、職級升遷或赴陸設廠、技術合作等方式吸引人才;人才離職轉任後,可能將工作經驗、技術know-how或原任職公司的機密資料帶入新公司。

二、主要違反的有關法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

第40條之1的規範重點,是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及其在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來臺從事業務活動,須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若陸方企業藉第三地公司或人頭公司掩飾陸資身分,未經許可便在臺實際招募、營運或研發,仍可能落入該條的管制範圍。

因此,判斷時應看實際投資、控制及業務活動,而非僅看公司登記名稱或形式上的雇主。

(二)同條例第93條之1、第93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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