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文化行政
試題代碼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1992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開始推動「世界記憶」(Memory of the World),請說明本辦法的登錄動機、基準與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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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三大遺產計畫之一的「世界記憶計畫」(Memory of the World Programme, MoW),涉及國際文化資產保存發展史、文獻遺產保護法理,以及全球治理機制。

  1. 法源與綱領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本計畫核心規範為 UNESCO 於 2002 年修訂發布之《世界記憶計畫保護文獻遺產總指南》(General Guidelines to Safeguard Documentary Heritage)。(現行綱領已於 2021 年完成全面修訂,正式確立爭議審查對話機制。)
  2. 國際文化資產三大支柱:UNESCO 構建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包含:1972 年《世界遺產公約》(物質空間遺產)、2003 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無形文化資產),以及 1992 年啟動的《世界記憶計畫》(文獻遺產),三者形成完整的記憶與文化傳承體系。
  3. 文獻遺產定義:指包含文字、圖像、聲音、影像等載體(如手稿、圖書、報刊、檔案、膠卷、數位檔案等),具有單一性、不可替代性與重大歷史文化價值之紀錄資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機制說明型」申論題,題幹明確要求三項子題:「登錄動機」、「基準」與「執行情況」。答題應採取「總—分—總」之法理與實務架構:

  1. 前言定位:定錨 1992 年冷戰結束後的國際地緣政治與文獻遺產危機,說明 MoW 的成立背景及其在國際文化資產版圖中的特殊性。
  2. 本論分點解析:
  • 登錄動機:從「文獻脆弱性危機(保存)」、「推動民主開放(取用)」及「全球集體記憶建立(推廣)」三大法定宗旨在論述。
  • 登錄基準:列舉核心門檻「世界重要性(World Significance)」,並依《總指南》細分歷史時期、地理環境、人物群體、主題現象、形式風格及社會社群價值,輔以完整性與稀少性之比較標準。
  • 執行情況:從「三級名錄架構(國際、區域、國家)」、「定期審查與獎項機制(直指世界記憶獎)」、「實務困境與爭議(政治化與章程凍結重審)」三個維度具體評析。
  1. 結語反思與在地連結:帶出文獻遺產保存之於人類文明永續的意涵,並簡要銜接我國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圖書文獻類之定位。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專門科目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閱卷評分關鍵在於題幹三大核心指標的完整性與法理精確度:

  • 動機部分:若僅寫「為了保護古書」而未觸及戰火破壞(如 1992 年塞拉耶佛國家圖書館被焚毀)、自然氧化、數位落差及普及取用權(Universal Access),無法獲得高分。
  • 基準部分:若誤用 1972 年《世界遺產公約》的「傑出普世價值」(OUV,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字眼,會被扣除專業分數;世界記憶計畫專用詞為「世界重要性」(World Significance)。
  • 執行情況部分:若僅列出名錄數量,未點出 2015 年後因政治爭議導致名錄提報機制暫停(全面檢討期),顯現考生缺乏當前國際動態之深度洞察。

解題技巧

  1. 名詞精準度:嚴格區分「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與「世界記憶」(Memory of the World)。世界記憶注重的是「資訊內容(Content)」與「載體(Carrier)」的雙重保存。
  2. 口訣記憶基準:基準六大指標可記為「時(時期)、地(地點)、人(人物)、事(主題)、物(形式)、情(社群精神)」,搭配「稀少性(Rarity)」與「完整性(Integrity)」兩項輔助測試。
  3. 掌握歷史轉折點:提及 2015 年中國提報《南京大屠殺檔案》登錄成功引發日本抗議、慰安婦檔案爭議等實例,直接帶出執行層面的「地緣政治角力」與「制度改革」,是閱卷老師給予特優等(20 分以上,滿分 25 分)的得分關鍵。

【答案】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 1992 年啟動「世界記憶計畫」(Memory of the World Programme, MoW),旨在拯救因人為衝突、自然災害、材質劣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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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國內目前正在執行「再造歷史現場」,請說明本案的工作動機、原則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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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重大文化資產政策——「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之政策背景、理論思潮轉向、治理機制與實務推動範疇的通盤掌握能力。

  1. 法規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 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全面修正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大幅擴充文化資產類別(如增設「聚落建築群」、「史蹟」及修正「文化景觀」),確立了從「單點建物」走向「空間聚落、文化地景與生活網絡」的系統性思維。
  • 行政院於民國 106 年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其中城鄉建設項下由文化部主責推動「文化生活圈建設-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作為跨域空間治理之國家級重大文化政策。
  • 現行文化部已於民國 110 年起接續推動「再造歷史現場 2.0」計畫,持續深化區域整合與數位科技應用,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架構為準。
  1. 核心理念轉向:
  • 由傳統「單點、被動、凍結式」之建物修繕,轉向「面狀、主動、動態式」之生活空間與歷史脈絡整合。
  • 將文化資產保存納入「國家空間治理」與「都市計畫」體系,連結「土地與人民的歷史記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分析型申論題,採​「三段論法(Why →\to How →\to What)」​切入:

  1. 工作動機(Why):反思我國過去文化資產保存的體制痛點,說明引發此政策變革的內外在因素(破除點狀保存、縫合都市紋理、喚醒在地集體記憶、促進跨部會跨局處整合)。
  2. 核心原則(How):說明推動此計畫時遵循的方法論與核心價值規範(空間網絡整合、動態生活保存、由下而上公私協力、跨域空間治理)。
  3. 工作內容(What):歸納文化部所推動的具體工作面向與操作範疇(歷史調查詮釋、空間實體整建、軟體活化推廣、跨局處政策協調、數位科技導入),並佐以代表性示範計畫,展現具體實務知識。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既定選項。以下針對題目命題之三大核心子題,分析閱卷評分要點與考生常見缺失:

  1. 「工作動機」要點分析:
  • 評分標準:須明確指出過去文資保存「點狀零散」、「缺乏歷史脈絡」、「被視為都市發展阻礙」的困境,並扣合「連結土地與常民記憶」、「空間治理」等政策理念。
  • 常見缺失:僅寫「政府想保護古蹟」或「為了推廣觀光」,流於空洞,缺乏政策反思與批判深度。
  1. 「工作原則」要點分析:
  • 評分標準:須精準呈現「由點到面」、「動態活化而非標本凍結」、「公私協力(中央-地方-民間社群)」、「文化融入都市計畫」等指導原則。
  • 常見缺失:將「原則」與「內容」混為一談,僅條列工程項目,未提煉出方法論層次的價值主張。
  1. 「工作內容」要點分析:
  • 評分標準:須兼顧「硬體空間整建」與「軟體歷史扎根」,並點出空間修復、展示詮釋、文史教育、跨域治理等面向,若能舉出代表案例(如基隆、高雄左營等)更具說服力。
  • 常見缺失:過度偏向硬體修復工程,忽略社區參與、歷史書寫與數位科技展示等軟體工作。

解題技巧

  1. 關鍵字牢記與破題:動筆前務必提取五大核心關鍵詞組——「由點到面」、「空間治理」、「土地與人民記憶」、「跨域整合」、「動態保存」。
  2. 避免答題失衡:題目明確列出「動機」、「原則」、「內容」三項要求,答題篇幅應各占約三分之一,切忌對某一部分長篇大論而壓縮其他要項。
  3. 具體舉例佐證:在說明「工作內容」時,適度點出經典示範案(例如基隆市「大基隆歷史場景再現整合計畫」、高雄市「左營舊城見城計畫」),能立即展現對文化行政實務的掌握度。

【答案】

國內目前正在執行「再造歷史現場」之工作動機、原則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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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中自然地景的類別、保護內容及指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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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中「自然地景」專章之整體規範掌握度。涉及核心法條包含:

  1.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變更為農業部,部分罰則與程序亦有微幅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2. 法規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9 目(自然地景之定義與法定類別)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8 條(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與法定分級)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9 條及《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指定之發動、現勘、公聽會、審議與公告程序)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1 條、第 84 條、第 85 條、第 87 條(管理維護計畫、自然保留區禁止行為、地質公園保育與利用、緩衝區劃設)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型申論題,採「題意拆解、對號入座」的論述方式作答:

  1. 切入架構:題目明確要求說明「類別」、「保護內容」與「指定規範」三大要素,擬答須設立三個主標題分別作答,避免混雜。
  2. 層級與類別並陳:在「類別」部分,不僅要依《文資法》第 3 條寫出實體形態類別(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亦應補充第 78 條之主管機關管轄層級(國定、直轄市定、縣定),展現答題的完整度。
  3. 對比式論述保護內容:在「保護內容」部分,應突顯「自然保留區」(採嚴格保存、原則禁止進入與改變狀態)與「地質公園」(強調地質保育、教育推廣、在地參與及永續利用)之立法目的與管制手段差異,此為閱卷關鍵給分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審題時應將題目精確拆解為三大配分子題:

  1. 子題一:自然地景之類別(法定範疇與主管等級)
  2. 子題二:保護內容(日常維護、嚴格管制行為、分區規劃與緩衝區機制)
  3. 子題三:指定規範(法定指定標準、由下而上之提報/普查機制、利害關係人參與之公聽會、專業審議與公告程序)

解題技巧

  1. 審題防陷阱:民國 105 年《文資法》大幅翻修後,將原本合稱的自然資產細分為「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兩大獨立款項。題目僅問「自然地景」,考生切勿耗費篇幅去背誦「珍貴稀有植物、珍貴稀有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此為自然紀念物),否則易被扣上審題不清之印象分數。
  2. 指定程序記憶口訣:「查、勘、聽、審、告、備」
  • 查(普查或提報)→\rightarrow 勘(現場勘查)→\rightarrow 聽(涉及私地開公聽會)→\rightarrow 審(審議會審議)→\rightarrow 告(辦理公告處分)→\rightarrow 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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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說明古蹟指定或廢止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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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中,關於「古蹟指定基準」(區分一般古蹟與國定古蹟)及「古蹟廢止基準」(含降指定效果)之法條精準記憶與體系掌握能力。

  • 涉及法源: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項及第 5 項。
  2.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指定基準)、第 4 條(廢止基準)。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針對部分條文之行政作業程序雖有微幅修正,但指定與廢止之實體基準核心規範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實體法規記憶與歸納題,切入點應採「二元對稱、階層分明」之論述架構:

  1. 指定基準:採「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與「國定古蹟」之雙層架構處理,切勿僅列出通則而漏列國定古蹟之「全國代表性」加嚴要件。
  2. 廢止基準:依法律列舉之「天災重大變故」、「修復後仍失價值」、「情事變更」三款基準分述,並補充國定古蹟廢止時之「降指定」特別效果,以展現答題之周延性與專業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公職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既定選項。為使考生能精準掌握評分要點,特將題目要求之法定構成要件逐款解析如下:

  1. 指定基準第一款(高度價值):「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著重於個體在歷史脈絡、工藝美學或科學技術層面之顯著成就。
  2. 指定基準第二款(技術流派):「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著重於建築史或工法體系之時代代表性。
  3. 指定基準第三款(稀少性):「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強調文化資產之不可替代性與瀕危性。
  4. 國定古蹟加嚴要件:除符合前述三款之一外,必須具備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全國代表性」;僅具稀少性(第三款)者,依法不得指定為國定古蹟。
  5. 廢止基準第一款(天災全毀):「古蹟因火災、水災、震災等天災或重大變故致全部毀損,失去其原指定之價值者」。要件為天災等不可抗力致「全部毀損」且「價值喪失」。
  6. 廢止基準第二款(修復無效):「古蹟本體因前款以外原因毀損,經依本法規定修復,仍失去其原指定之價值者」。要件為非天災之人為等事由毀損,且歷經法定修復程序仍無法回復原指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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