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經建行政 公共經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政府對於污染這類會造成「負面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的問題,經常使用庇古稅(Pigouvian tax)來矯正其不效率。請說明庇古稅之最適稅率應該如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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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污染會使私人決策者只考量自身成本,未將加諸他人的損害納入決策,因此市場產量或污染量通常高於社會最適水準。庇古稅的目的,是讓造成外部成本的活動者面對其行為所造成的邊際社會損害,使私人選擇反映社會成本。
設污染量為 ,減污量為 ;污染造成的外部損害為 ,減污成本為 ,且 。社會最適的條件是:
即在最適污染量 (或最適減污量 )下:
其中 。
解題方法與最適稅率
依「使私人邊際誘因等於社會邊際成本」的原則,將每單位污染的稅額訂為社會最適污染量下的邊際外部損害:
課稅後,污染者每多排放一單位污染,就須負擔稅額 。污染者會比較減少污染所節省的稅額與增加減污的成本,並在:
第 二 題40 分
一般而言,「公共財」(public goods)之市場提供均衡將不具效率性。但是,E. Lindahl 指出,在某些條件下,私人協商之市場結果將是有效率的。
(一)請以一個僅有兩戶人家之小社區的共享路燈為例,說明 Lindahl 協商會如何進行,以達到雙方都同意的成本分攤方式和路燈數量。
(二)請解釋 Lindahl 均衡為何會滿足公共財之 Samuelson 最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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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財的 Lindahl 均衡與 Samuelson 最適條件。路燈具有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一戶多享有照明,不會減少另一戶的照明;也難以只讓付費住戶享有照明,因此私人市場容易因搭便車而供給不足。
Lindahl 的作法是讓每戶依其對公共財的邊際受益,負擔不同的「個人價格」或成本分攤率。兩戶面對同一個路燈數量,但各自支付不同的單位價格;在雙方都選擇相同數量、且總分攤率恰好支付總成本時,便形成 Lindahl 均衡。
解題方法
設社區只有甲、乙兩戶,路燈數量為 ,每盞路燈的邊際成本為 。甲、乙分別承擔成本比例 、,且:
因此,甲、乙各自面對的個人價格分別為 、。協商時,先提出成本分攤比例與路燈數量,再由兩戶依各自的受益與負擔決定是否接受;若有一方不接受,就調整其分攤比例或路燈數量,直到雙方都接受相同的 ,且分攤比例合計為一。
設甲、乙對路燈的效用分別為 、。每戶在自己的分攤率下選擇路燈數量,於內部解時各自滿足:
等價地:
兩式相加,並利用 :
這正是兩戶社區的 Samuelson 最適條件。它表示公共財的總邊際效益,等於提供一單位公共財的邊際成本。
(一)路燈協商與成本分攤
假設甲家門前較暗、對路燈的受益較高,乙家受益較低。雙方協商路燈數量與分攤方式時,甲會願意承擔較高比例的成本,乙則承擔較低比例。協商價格不是兩戶各付一半,而是依各自對路燈的邊際受益決定。
第 三 題20 分
K. Arrow 的「不可能定理」要求集體決策機制必須要滿足「無關選項之獨立性」(independence of irrelevant alternatives, IIA)。請說明 IIA 之意涵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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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Arrow 的「不可能定理」討論如何把多數人的個別偏好,轉換成符合一定公平條件的集體偏好。無關選項之獨立性(independence of irrelevant alternatives, IIA)是其中一項條件。
以兩個選項 與 為例,若每位選民對 和 的相對排序都沒有改變,集體對 和 的排序也不得改變。換言之,集體對 與 的判斷,只能取決於個人對這一對選項的偏好,不應受其他選項影響。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用「固定一對選項、改變其他選項」說明 IIA 的定義,再指出它對集體決策的意義:避免無關選項的加入、移除或排序變動,改變集體對原有兩個選項的相對判斷。
假設原有三個選項 。若每位選民對 與 的偏好都維持不變,只是對 的偏好有所變動,IIA 要求集體對 與 的排序仍維持不變。若集體排序因此由 變成 ,便違反 IIA。
IIA 的意涵與重要性
IIA 的意涵是成對比較的社會排序不受其他選項干擾。它要求集體決策在評估兩個方案時,根據個人對這兩個方案的偏好資訊作判斷,而非受到第三個方案的存在或偏好排序所左右。
這項條件的重要性在於:
第 四 題20 分
租稅理論認為,政府對兩個以上的商品課稅時,應依據 Ramsey Rule 之效率原則。請以 Ramsey Rule 說明「擴大稅基」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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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Ramsey Rule(拉姆齊法則)處理政府需要從數種商品取得一定稅收時,如何安排各商品的稅率,使課稅造成的超額負擔最小。這題的重點是:擴大課稅範圍、分散稅收來源,能讓政府以較低的稅率籌得所需稅收,並減少效率損失。
設商品 的稅率為 、課稅前價格為 ,消費者面對的含稅價格為 。在商品間需求交叉效果可忽略、各商品需求獨立的簡化情況下,Ramsey Rule 可寫為:
其中 為商品 的需求價格彈性。亦即,需求彈性愈低的商品,宜課相對較高的稅;需求彈性愈高的商品,宜課相對較低的稅,以減少消費者因課稅而改變行為所造成的超額負擔。
較一般化的表述是:各商品課稅後的需求減少比例應符合逆彈性原則。實際最適稅率也會受到商品間替代或互補關係影響,但核心仍是以較小的需求扭曲籌得必要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