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保險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公司分別向 A 保險人與 B 保險人投保某設備之火災保險,A 保單之保險金額為 ,B 保單為 。如該設備發生承保火災事故時價值 ,損失為 ,則 A 保險人與 B 保險人應分攤之賠款金額分別為多少?
請分別就比例責任制(pro rata liability)、責任限額制(limits of liability)、超額保障制(excess coverage)及優先保障制(primary coverage)列出計算式與最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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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複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如何分攤損失。設備價值為 元,損失為 元;A、B 保單的保險金額分別為 元及 元,保險金額合計 元。
各分攤制度採用的計算基礎不同:
- 比例責任制(pro rata liability):按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占全部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損失。
- 責任限額制(limits of liability):按各保險人的責任限額占全部責任限額的比例分攤損失。
- 超額保障制(excess coverage):先由其他保險人承擔,再由超額保險人負責超出部分。
- 優先保障制(primary coverage):由優先保險人先在其保障範圍內賠付,超過部分再由次順位保險人承擔。
題目未另列責任限額或保單順位,以下依通常考題假設:各保單責任限額等於其保險金額;在超額保障制及優先保障制下,A 為第一順位、B 為後順位。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比例責任制(pro rata liability)
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 元損失:
二、責任限額制(limits of liability)
本制度以各保險人的責任限額占總責任限額的比例分攤損失。本題按責任限額等於保險金額計算,因此結果與比例責任制相同:
第 二 題25 分
總體而言,理想的保險費率釐訂,主要係以能滿足哪二項財務目標?又,就保險經營而言,保險費率釐訂之基本原則為何?請各項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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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費率釐訂的財務目標與經營原則。費率是保險人承接風險的價格,須依預期損失、營運費用及資金需求合理訂定。就財務面而言,理想費率要兼顧保險人的償付能力與合理經營報酬;就經營面而言,則要讓費率反映風險差異,並兼顧保戶負擔與實務執行。
保險費率可概括表示為:
實際計算時,仍須依險種特性、保障期間、費用結構及採用的精算基礎調整。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個層次作答:
- 先指出費率釐訂要達成的兩項財務目標:維持財務健全與償付能力、取得合理經營利潤。
- 再說明保險費率的基本原則,從費率是否足以支應成本、是否公平反映風險,以及能否穩定、簡明地執行等角度逐項論述。
一、理想費率釐訂的二項財務目標
(一)維持財務健全與償付能力
保費收入須足以支應預期理賠、理賠處理費用、營業費用及必要的風險準備,使保險人能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並維持適當的資本與清償能力。費率若長期低於風險成本,將使承保虧損累積,危及公司財務健全。
(二)取得合理經營利潤
費率除須涵蓋成本,也應提供合理的經營報酬,以支持保險人的持續營運、資本維持與業務發展。此處要求的是與承擔風險及投入資本相稱的合理利潤,而非藉費率取得不合理的超額利潤。
兩項目標彼此關聯:費率不足會損害償付能力;費率過高則可能不合理地增加保戶負擔,並削弱市場競爭力。
二、保險費率釐訂的基本原則
(一)適足性(Adequacy)
費率須足以支應預期損失、理賠費用、營業費用及合理風險負擔,使保險人有能力履行保險契約。適足性是維持償付能力的基本要求;費率過低會造成承保虧損與財務風險。
(二)公平性或風險相稱原則(Equity)
第 三 題25 分
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有各種不同之型式,普遍為一般保險公司所採用者,如下列五種:
- 定額合約再保險(quota share treaty reinsurance)。
- 溢額合約再保險(surplus treaty reinsurance)。
- 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
- 超額賠款率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atio treaty reinsurance)。
- 轉分合約再保險(retrocession treaty reinsurance)。
試詳述其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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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合約再保險的五種常見型式,以及各型式如何分配原保險人的危險、賠款與再保費。合約再保險是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預先訂立合約;在約定的業務範圍內,符合條件的保單通常自動納入再保險,不必逐件另行協商。
判別各型式,可先看分保的依據:
- 定額與溢額:依保額比例或自留額與保額差額分攤。
- 超額賠款:依單一事故或約定期間的賠款是否超過自留額分攤。
- 超額賠款率:依約定期間的賠款率是否超過起賠率分攤。
- 轉分:由再保險人再將其承受的再保險責任轉給其他再保險人。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每一型式的「分保基礎、分攤方式與適用效果」。前三種著重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如何分配保單或賠款責任;第五種則說明再保險人如何再分散已承接的風險。
五種合約再保險
一、定額合約再保險(Quota share treaty reinsurance)
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按事先約定的固定比例,分攤合約範圍內每一保單的保額、保費及賠款。原保險人保留約定比例,其餘比例分給再保險人。
例如約定原保險人自留 、再保險人承接 ,某保單保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則原保險人承擔 400 萬元,再保險人承擔 600 萬元;保費與賠款也依相同比例分配。
此型式分保比例固定,計算簡單,能讓原保險人按比例降低承保責任,但對大額與小額保單採相同比例,彈性較低。
二、溢額合約再保險(Surplus treaty reinsurance)
原保險人先依個別保單的保額決定自留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再分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的承接上限通常以「線」(line)表示,意指其責任可達原保險人自留額的若干倍。
例如原保險人自留額為 100 萬元,合約承保上限為自留額的 5 線;若某保單保額為 400 萬元,超過自留額的 300 萬元由再保險人承接。該保單的分保比例為:
因此原保險人自留 25%,再保險人承接 75%。實際分保仍受合約線數及其他契約條件限制。
溢額再保險讓原保險人對不同保額的保單採取較一致的自留額:小額保單可能全部自留,大額保單則分出較高比例。
三、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
第 四 題25 分
財產保險業務核保時,核保人員所應考慮之各項因素,與財產保險費率釐定時所應考慮者大致相同。試以火災保險為例,就企業用建築物(包括內部各種物品及設備在內)而言,主要有哪四項考量因素(簡稱 COPE fa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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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核保與費率評估常用的 COPE factors,用來分析企業建築物及其內部財物的火災損失風險。COPE 分別代表:
- C — Construction(建築構造)
- O — Occupancy(使用情形)
- P — Protection(防護設備與措施)
- E — Exposure(外在暴露)
四項因素共同影響火災發生的機率、火勢蔓延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是核保與釐定保費的重要依據。
解題方法
題目已提示核保考量與費率釐定因素大致相同,並要求以企業用建築物為例,列出 COPE 四項因素。作答時先依字母展開英文全名,再說明各因素在火災風險評估中的意義,並連結到建築物、內部物品及設備。
四項考量因素
一、建築構造(Construction)
考量建築物使用的材料、結構形式、樓層與耐火程度,以及屋頂、樓板、牆壁等構造是否容易燃燒或助長火勢蔓延。例如,主要構材為不燃材料且具防火區劃者,通常較能延緩火勢擴大;大量使用易燃材料者,火災損失風險較高。建築物內部物品與設備的材質、堆置方式,也會影響火勢蔓延與損失程度。
二、使用情形(Occupa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