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保險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幾次重大火災事故,突顯財產保險業者經營商業火災保險的損失波動與經營風險。對於這類型的業務,保險業者大多事先安排再保險或共同保險。試比較再保險與共同保險之異同,並說明二者在擴大保險人承保能量方面所發揮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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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如何分散大型商業火災事故的損失風險,並說明兩者如何增加原保險人的承保能力。
- 再保險:原保險人(分出公司)將其承保的部分風險,依再保險契約移轉給再保險人(接受公司)。原保險人仍是被保險人契約上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全部保險責任;再保險人依約向原保險人分攤損失。
- 共同保險:數個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被保險人、同一標的及同一危險,各保險人依約定比例或金額分擔保險責任。各共同保險人通常各自直接對被保險人負責。
- 承保能量:保險人可承擔的風險規模與金額。巨額或高累積風險若全由單一保險人承受,可能超出其自留額度或財務承受能力;藉由分散損失,可承接更大金額的保險。
解題方法
依序比較兩者的契約關係、被保險人的請求對象、風險分攤方式及承保能量效果。核心區別是:共同保險在原保險承保階段即由多家保險人共同承擔;再保險則是在原保險人承保後,再由其透過另一份契約分散風險。
再保險與共同保險之異同
| 比較項目 | 再保險 | 共同保險 |
|---|---|---|
| 契約關係 | 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另訂再保險契約 | 被保險人與數家共同保險人間形成共同承保安排 |
| 被保險人的直接請求對象 | 原則上向原保險人請求;再保險人依再保險契約對原保險人負責 | 各共同保險人依其承保份額向被保險人負責;實務上可由主辦公司統一處理 |
| 風險分攤時點 | 原保險人先承保,再將約定部分分出 | 多家保險人自承保時即分擔各自份額 |
| 損失如何分攤 | 依再保險契約約定,例如比例再保險或超額損失再保險 | 依各保險人承保比例或金額分攤 |
第 二 題25 分
(一) 何謂保險契約的特約條款?(10 分)
(二) 特約條款的內容為何?(10 分)
(三) 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保險法中對於保險契約效力與時效有何規定?(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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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約條款的意義
核心觀念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保險法》第 66 條,特約條款是「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它是保險契約內容的一部分,用來補充基本條款,約定契約當事人應履行的特定義務。
解題方法
作答時抓住三個要素:第一,條款須存在於保險契約的基本條款之外;第二,須經契約當事人約定;第三,內容是承認履行特種義務。符合這些要素,即屬《保險法》所稱特約條款。
例如,約定被保險人應定期檢查特定設備,或應採取特定防災措施,即可能構成特約條款。
解題技巧
特約條款的重點在「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不可只把它寫成一般契約補充約定;並應與保險契約的基本條款相區別。
(二)特約條款的內容
核心觀念
依命題當年《保險法》第 67 條,與保險契約有關的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因此,特約條款可約定的事項範圍廣泛,且可涉及不同時間的事項。
解題方法
依事項發生時間分類說明:
- 過去事項:約定締約前已發生、且與保險契約有關的事項。
- 現在事項:約定締約時的現況或應履行事項。
- 將來事項:約定契約成立後應履行的義務,例如維持特定安全設備或採取防災措施。
但將來事項的特約條款,仍受《保險法》第 69 條限制:在履行期屆至前,危險已發生;或履行已屬不可能;或在訂約地屬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此失效。
解題技巧
第 三 題25 分
近年來,詐領保險金的事件頻傳,不僅保險業的賠款增加,也間接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然而,商業保險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試說明保險的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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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的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保險透過多數被保險人共同分攤少數人遭遇的損失,使個人或企業不必獨自承受重大財務衝擊;但保險制度也可能引發道德危險、詐欺及資源耗用等成本。
本題屬保險學原理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以下依保險學基本原理作答。
解題方法
可先說明保險如何分散風險,再分別從個人、企業與整體社會層次整理利益;接著列出制度運作與行為誘因帶來的成本。最後點出詐領保險金是社會成本之一,但不因此否定保險的整體功能。
保險的社會利益
-
補償損失、維持經濟安定 保險將個別且不確定的損失,透過保費集中形成基金,再依契約補償事故損失。個人遭遇疾病、意外或財產損害時,可減少生活中斷與財務困難;企業也能在事故後維持營運,降低破產或大規模裁員的風險。
-
分散風險、促進資源有效運用 參與者共同分攤損失,使風險不集中於少數個人或企業。個人及企業因此較能投入生產、消費與投資,不必為承受全部潛在損失而長期保留大量備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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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用與融資支持 保險保障降低貸款人與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常是取得融資或進行交易的重要條件。例如,財產保險可保障貸款擔保品,使金融機構較願意提供資金。
-
累積長期資金、支持經濟發展 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保費通常具有長期累積特性,保險業將資金投入債券、股票及其他投資,有助於資本市場與長期建設發展。
-
促進預防與風險管理 保險人可透過核保、費率差別及損害防阻措施,鼓勵被保險人改善安全管理、降低事故發生率與損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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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家庭與社會的經濟負擔 保險給付可協助家庭因應死亡、失能、疾病或退休風險,減少對親友救助及社會救助的依賴,維護家庭生活與社會安定。
保險的社會成本
第 四 題25 分
(一) 2022 年財產保險業防疫保單理賠金額遠超出預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准許業者收回特別準備金以沖抵巨額賠款損失。現行法令對於財產保險業就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的種類與提存方式有何規定?(15 分)
(二) 就提存目的與會計性質來看,特別準備金與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的差異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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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保險業自留業務之特別準備金
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特別準備金的三種用途,以及各類準備金的提存、沖減與收回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作答。
自留業務係直接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分出業務後的業務。財產保險業對自留業務提存的特別準備金包括:
-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因應未來重大事故所需支應的巨額賠款。
-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因應各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
- 其他特別準備金:因特殊需要加提;加提及沖減方式、累積限額,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法規所稱重大事故,須符合政府發布之重大災情,且單一事故發生時,個別公司各險別自留賠款合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同時全體財產保險業各險別合計應賠款總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解題方法:按準備金類別分述提存規則
作答時先列三種類別,再分別交代提存基礎、提存比例與沖減條件。
-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各險別依主管機關所定比率提存。發生重大事故時,實際自留賠款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的部分,得以該準備金沖減,沖減金額須報主管機關備查。提存超過十五年者,得經簽證精算人員評估訂定收回機制,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變更收回機制時亦同。
-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按險別計算。若該險實際賠款扣除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的金額後,低於定價預期賠款,應就差額的百分之十五提存;若高於定價預期賠款,超過部分得以已提存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該險準備金不足時,得依規定以其他險別已提存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並依主管機關要求辦理及報備。
- 其他特別準備金:不能逕由業者自行決定提存及動用方式,須先就加提、沖減方式與累積限額報主管機關核准。
重大事故或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的沖減、收回,須依相關規定處理;其中新增提存數及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涉及所得稅後金額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