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漁業行政 漁業法規(包括漁業法、漁港法、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試述漁會法有關漁會理事、監事之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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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漁會人事組織法制中「選任人員(理事、監事)候選資格」之掌握程度。評量重點在於能否完整區分並列舉《漁會法》所定之「積極資格」(正面應具備條件)與「消極資格」(反面排除之失格事由),並釐清法條間之準用關係。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依據為:
- 積極資格:《漁會法》第 21 條之 1,並連結第 15 條之基本會員被選舉權要件與第 20 條之身分結構比例。
- 消極資格:《漁會法》第 21 條之 2,並實質準用同法第 16 條之 1 第二款至第八款(涵蓋出會事由、刑事前科、信用與財務狀況)。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型申論題,評分關鍵在於「體系層次化」與「準用內容之展開」:
- 體系分流:嚴格劃分「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兩大主標題,展現邏輯架構。
- 實質展開準用條款:答題若僅列出《漁會法》第 21 條之 2 之四款本文,只能獲基礎分數;必須將第 21 條之 2 第二款「準用第 16 條之 1 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實體規範(如貪污、賄選、背信詐欺、重大刑事判決、拒絕往來、出會事由等)具體寫出,方能獲取高分。
- 補充法效與身分比例:文末補充欠缺消極資格之法律效果(撤銷、廢止、當選無效),以及第 20 條甲類會員人數之特別比例限制,提升答題完整度。
選項分析
本題屬高考三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型,無選項需逐一說明;惟考生作答時常混淆下列關鍵法條要件,特予辨析:
- 入會年資混淆: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僅須入會滿「六個月以上」(《漁會法》第 16 條之 1);但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則須入會滿「二年以上」(第 21 條之 1 第一款)。
- 消極資格延滯年限混淆:在金融機構借款延滯本息、或對漁會之保證債務經催告未清償,其失格門檻均為「一年以上」,勿誤記為六個月或二年。
- 被解職與破產年限混淆:因案受刑之宣告被解除職務者為「未滿四年」;曾任法人破產負責人者則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
解題技巧
- 數字與關鍵字記憶法:
- 積極資格「二、學、漁」:入會滿二年、學經歷(國中畢業或國小畢業任幹部一任以上)、實際從事漁業資格。
- 消極資格「財、準、刑、破」:財務積欠與延滯一年、準用第 16 條之 1 前科信用事由、受刑解職未滿四年、法人破產負責人未滿五年。
- 避開常見失分陷阱:考卷上切忌寫「準用第 16 條之 1 規定」一筆帶過,閱卷委員重點即在查核考生是否知悉第 16 條之 1 所涵蓋的刑法及特別法犯罪類型。
【答案】
依命題當時(民國 107 年)《漁會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漁會理事、監事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詳述如下:
一、漁會理事、監事之積極資格
第 二 題25 分
團體為增進漁業資源,擬於北海岸地區放流魚苗,試問漁業主管機關對 團體之放流魚苗行為,有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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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水產資源保育」中民間放流(增殖放流)行為之公法管制規範。核心在於平衡資源增裕善意與海洋生態保育,防止外來種入侵、基因污染、疾病傳播及不當放流導致魚苗死亡。
本題涉及之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母法授權:《漁業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8 款(主管機關為資源保育得公告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之其他限制或禁止事項)。
- 法規命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前揭條文訂定之《水產動物海面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發布施行)。
- 行政罰則:《漁業法》第 65 條第 6 款(違反第 44 條公告限制事項之處罰)。
法規動態提醒:現行法已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將該要點整併修正為《水產動植物繁殖供移殖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自 111 年 10 月 1 日生效),全面擴大納管淡水及海面放流,並增訂專業海放機構制度與應申報之魚苗來源管控;惟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典型「行政法規對特定行為之管制要件」申論題,切入架構應採「管制目的與法源 實體要件(物種、來源、健康) 程序要件(申請審查) 行為要件(作業方式、地點) 違反效果(罰則)」五步驟層層鋪陳:
- 定性法源依據:指出放流魚苗並非自由放任行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 44 條訂有具體法規命令納管。
- 闡明主管機關之具體規範:
- 事前申請許可:管轄機關為放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北海岸地區涉及新北市或基隆市)。
- 物種限制:嚴禁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種,限於公告之本土經濟性物種。
- 來源與健康管理:需具備合法種苗證明與無特定疫病檢驗。
- 作業實施規範:放流地點選擇、放流工具(不得直接自高處傾倒)等友善放流原則。
- 說明違規法律效果:說明未經許可擅自放流之裁罰依據及額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若就主管機關管制的四項關鍵法律構成要件進行剖析:
- 程序要件(事前申請制):
- 正確要件: 團體放流前,必須備具放流申請書,載明物種、數量、規格、時間、地點及方式,向放流海域管轄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始得為之。
- 常見誤解:誤以為放流純屬公益行為僅須「事後報備」或「免經許可」,法律實採「事前審查許可制」。
- 物種要件(原生種原則):
- 正確要件:放流物種必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適合放流物種清單(如黑鯛、黃錫鯛、嘉鱲、七星鱸等北海岸常見本土種),禁止放流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種。
- 常見誤解:誤以為市售食用魚苗皆可放流,忽略基因多樣性與生態位競爭問題。
- 品質要件(健康無疫病證明):
- 正確要件:魚苗必須外觀健康、活動力良好,並由合格水產種苗場出具無法定傳染性水產疾病之來源證明或檢驗合格文件。
- 常見誤解:僅注重購買數量,未檢附種苗來源及無傳染病證明,易造成野生族群集體染疫。
- 行為要件(友善放流操作):
- 正確要件:應視海況於合適地點實施(如人工魚礁區周邊或資源保護區外圍),並使用導管、滑梯或活水艙近水面釋放,嚴禁高空拋擲造成魚鰾破裂或衝擊死亡。
- 常見誤解:將魚苗直接連同包裝袋或高處重擊拋入海中,失去增殖效益。
解題技巧
第 三 題25 分
距岸三浬為魚類產卵、哺育之重要棲地,主管機關近年推動刺網漁業轉型措施,讓刺網逐步退出三浬,試述該措施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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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水產資源保育管制措施與沿近海漁業管理政策之整合應用能力,核心法源與規範依據包括:
- 《漁業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主管機關得依水產動植物之生長環境與繁殖期,公告限制或禁止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漁具漁法、禁漁區及禁漁期。
- 《漁業法》第 54 條第 5 款:主管機關對漁業作業場所、時期、漁具、漁法及其他事項之管理權限。
- 地方禁漁公告:依《漁業法》授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距岸三浬刺網禁漁區」限制要點。
- 刺網多元化退場及轉型輔導政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命題當年)推動之「刺網退場輔導措施」、「輔導轉營友善漁業」、「網具實名標識」與「老舊漁船收購」機制。
法規準據提醒: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政策措施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主管機關於民國 110 年進一步公告實施全國性《刺網漁業漁具標識措施》以嚴格落實實名制與流失通報。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措施與法規落實」型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切入架構不可偏廢,不能僅單純回答「禁止下網」,而應採取公務行政管理之完整生命週期進行四維度推展:
- 源頭控管(總量凍結):停止核發新照、限制兼營。
- 誘因輔導(胡蘿蔔):網具收購補償、轉營友善漁法補助。
- 空間規範(棒子):劃設三浬禁漁區、網具實名標識。
- 配套維護(後續清理):海巡聯合查緝、覆網清除。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作答時緊扣「凍執照、給補償、劃禁區、標網具、清覆網」五大步驟,即可保證要點不遺漏。
- 中央與地方分工:距岸三浬內水域管理權責多屬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論時務必點出「由中央訂定方針並提撥經費,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漁業法》第 44 條進行法規公告及劃設禁漁區」,展現專業行政素養。
- 常見失分陷阱:
- 僅強調懲罰與取締,未答出「收購刺網」與「輔導轉型一枝釣、延繩釣」等輔導轉型退場機制。
- 漏答刺網衍生之「幽靈漁撈(Ghost fishing)」與「廢棄覆網」問題,失去點出覆網清除配套的得分亮點。
【答案】
第 四 題30 分
試述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非法漁撈作業、未報告漁撈作業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定義?又中華民國人不得有何項重大違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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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為因應歐盟「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撈」黃牌警告,於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制定公布、106 年 1 月 20 日施行之《遠洋漁業條例》。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雖歷經部分微調與罰則結構修正,但母法之核心定義及重大違規架構仍維持不變。)
- IUU 漁撈作業之法定定義:規範於《遠洋漁業條例》第 3 條第 2、3、4 款,完整移植自 2001 年聯合國糧農組織(FAO)《預防、制止及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國際行動計畫》(IPOA-IUU),並落實為內國法明確定義。
- 重大違規行為(Serious Violations)之範疇:規範於《遠洋漁業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針對自然人或法人採嚴格的「屬人主義」管轄(中華民國人不得為之),共明定 19 款重大違規態樣,並與第 36 條之巨額行政罰鍰、收回或廢止證照、沒入漁獲與漁船等嚴厲制裁相連結。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名詞定義」與「法條列舉」申論題,作答時切忌混雜雜亂條列,應採取層次分明、體系化之切入點:
- 子題一(IUU 定義):
- 分別以「非法漁撈作業(Illegal Fishing)」、「未報告漁撈作業(Unreported Fishing)」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Unregulated Fishing)」三大標題分立。
- 逐款精確列舉法條所定之客觀構成要件(特別是公海、沿岸國專屬經濟海域、國際漁業組織 RFMO 措施與國際協定之適用關係)。
- 子題二(重大違規行為):
- 《遠洋漁業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共計 19 款,考場上單純由第一款背誦至第十九款容易發生漏列或語意不全。
- 最佳解題策略為「主題體系歸納法」,將 19 款違規態樣分類整合呈現:
- 作業資格與海域許可類(無照作業、停照期間作業、非許可漁業種類、未經核准進入他國水域)。
- 航程監控與漁獲申報類(未裝/未運作 VMS、未裝/未回報 e-Logbook 或回報不實)。
- 漁獲配額、保育與作業管理類(禁漁期/區/配額、禁捕魚種、割鰭棄身/鯊魚鰭違規處理、轉載/卸魚違規、偽變造漁船標識)。
- 執法檢查與公權力遵從類(偽造/變造/隱匿紀錄、毀損證據、規避公海登檢、侵害/拒絕觀察員、抗拒命令返港)。
- 涉外船籍與黑名單合作類(未經許可輸出漁船至非會員國、投資經營 IUU 名單船、補給/轉載 IUU 名單船)。
- 於答題內容精確還原條文規範實質,展現考生之邏輯統整與法規精熟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切分三大定義與完整涵蓋 19 款重大違規情事:
- IUU 三者邊界界定:
- 「非法」著重於違反既有法規許可或管轄規範(國內法、沿岸國法、條約協定)。
- 「未報告」著重於申報義務之違反(漏報或不實報告)。
- 「不受規範」著重於管轄真空或脫逸國際養護架構(無國籍、非會員國旗船、無公約海域違背國際法保育責任)。
- 重大違規之涵蓋廣度:
- 漏寫「鯊魚鰭處理規定(全魚利用)」、「觀察員保護」或「IUU 名單船之投資/轉載/補給禁止」者為常見主要失分點。
解題技巧
- 背誦口訣化(五大面向記法): 將 19 款歸類為五字訣:「資(資格)、監(監控回報)、捕(漁撈保育)、檢(登臨檢查與觀察員)、外(涉外與黑名單)」。
- 審題關鍵字陷阱:
- 主體為「中華民國人」:代表不論係本國籍漁船、非我國籍漁船(便利旗 FOC 船),只要行為人具中華民國國籍(包括船東、船長、船員、投資者、仲介者),均一律受第 13 條重大違規之直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