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漁業行政 漁業法規(包括漁業法、漁港法、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漁業行政
試題代碼 漁業法規(包括漁業法、漁港法、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第 一 題20 分

請敘述區漁會甲類會員之種類以及其資格如何證明?不得為漁會會員之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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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有效的《漁會法》第 15 條、第 17 條及《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2 條作答。重點分為三層:甲類會員的漁民種類、各類會員資格的證明文件,以及《漁會法》第 17 條列出的不得為會員事由。

甲類會員以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為基本資格;法律另列六種漁民類別。年滿十五歲的未成年人,實際從事符合甲類資格的漁業勞動,並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也可加入。

解題方法:先列類別,再對應證明

一、甲類會員種類

依《漁會法》第 15 條,甲類會員分為:

  1. 遠洋漁民。
  2. 近海漁民。
  3. 沿岸漁民。
  4. 淺海養殖漁民。
  5. 魚塭養殖漁民。
  6. 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各類資格證明

依《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2 條,應提出下列文件:

類別資格證明
遠洋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
近海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
沿岸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如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提出超過基本工資的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的證明
淺海養殖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如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提出超過基本工資的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魚塭養殖漁民魚貨交易資料及養殖漁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提出超過基本工資的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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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某縣政府前年核發一批區劃漁業權執照給當地的養殖業者,縣政府今年對這些業者之養殖現況進行現場調查,結果發現:

(1) 有不少業者的養殖範圍只占核定範圍之一小部分,或是不在核定範圍內;亦有取得執照後一直未養殖者。

(2) 有些業者未依規定每年辦理養殖漁業放養申報。

請問:

(一) 何謂區劃漁業權?(3 分)

(二) 上述第 (1) 項之 3 種狀況依法應如何處理?(10 分)

(三) 上述第 (2) 項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之目的、需申報對象與申報資料為何?(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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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基準

本題考查區劃漁業權的定義、漁業經營核准後的管理,以及養殖漁業放養申報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放養申報的作業要點後續曾修正,現行法已修正,申報細節仍應以當年度規定為準。

(一)區劃漁業權的定義

依《漁業法》第 15 條,區劃漁業權是指「區劃一定水域,以經營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權」。取得區劃漁業權核准及執照後,經營者應在核准的水域範圍內從事養殖。

(二)三種養殖現況的處理

1. 僅在核定範圍的一小部分養殖

應將實際經營範圍與核准範圍相比對。若僅使用核准範圍的一小部分,未實際經營的部分不應繼續由業者占有核准名額;主管機關應依調查結果,辦理核准範圍的檢討與變更,必要時撤銷未經營部分的核准,並依法辦理漁業權登記。

2. 在核定範圍以外養殖

區劃漁業權僅及於核准並登記的水域。業者在核定範圍外養殖,該部分不受原執照效力保障;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即在公共水域或與公共水域相連的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違反《漁業法》第 6 條。主管機關應依法處理違規部分;業者不得以原有執照主張範圍外的養殖合法。

3. 取得執照後一直未養殖

依《漁業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漁業經營核准後,自核准日起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因此,題示取得執照後一直未養殖者,經確認已逾一年且無正當理由,應撤銷其漁業經營核准;依同法第 21 條,並應辦理漁業權登記。

若業者原已經營,後來停業,則須另判斷是否未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符合該情形者,同樣依第 11 條撤銷核准。

(三)養殖漁業放養申報

1. 申報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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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日前釣魚團體呼籲漁港應全面開放釣魚,政府考量各地及各類漁港之使用現況,未來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將指定區域,研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請問第一類漁港垂釣區經營管理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為何?漁港垂釣區應立即關閉之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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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港法》第 18 條第 3 項及「第一類漁港垂釣區域劃設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5 點。依《漁港法》,漁港主管機關須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的前提下,指定區域、訂定措施並公告開放民眾垂釣;第一類漁港的垂釣區劃設與管理,則由作業要點列明計畫書內容與緊急關閉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已修正相關規範名稱與管理措施,作答仍應依命題年度所適用規定回答。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個法規列舉題,分別對照作業要點第 5 點與第 3 點:

  1. 計畫書應包括哪些內容?
  2. 發生哪些狀況時,應立即關閉垂釣區?

計畫書共有十一項,作答時宜依序列出,避免遺漏;立即關閉則有三種情形,須注意「異常氣象警報」、「污染危及垂釣安全」及「公共安全或緊急災害」三類。

第一類漁港垂釣區經營管理計畫書內容

依「第一類漁港垂釣區域劃設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5 點,計畫書應包括:

  1. 開放時段、區域分析。
  2. 任務與人員組織編制。
  3. 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包括釣客及一般遊客容納量、安全設備,以及警告、禁止等應注意事項。
  4. 保險計畫。
  5. 清潔衛生、污染防治措施。
  6. 糾紛處理。
  7. 災害防救及醫療、緊急救護措施。
  8. 資源復育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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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聯合國 2015 年通過了「2030 永續發展議程」,其中包括 17 個永續發展目標(GOALS),要求國際社會共同行動,攜手改造世界,造福當代和後代子孫。其中,永續發展目標 14 旨在保護和永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以促進永續發展,而漁業的永續發展與其密切相關。

請問永續發展目標 14 內要求之具體目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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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2030 永續發展議程》中永續發展目標 14(SDG 14)的具體目標。目標 14 的總旨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海域及海洋資源,以促進永續發展」。其子目標包括海洋污染防治、生態系保護、海洋酸化、永續漁業、海洋保護區、漁業補貼、海洋資源經濟效益、海洋科技、小規模漁業及國際海洋法等面向。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問「具體目標為何」,應完整列出 SDG 14 的各項子目標,並保留其編號與重要期限、比例及對象。由於題目特別指出漁業永續發展,作答時應明確呈現與漁業直接相關的目標,例如防止過度捕撈、消除非法漁業、限制有害漁業補貼,以及保障小規模漁民取得海洋資源與市場的機會。

具體目標

  1. 14.1 海洋污染:​至 2025 年,預防並大幅減少各類海洋污染,尤其是陸源污染,包括海洋廢棄物及營養鹽污染。

  2. 14.2 海洋及沿海生態系:​永續管理並保護海洋與沿海生態系,避免重大不利影響,並採取復育措施,以恢復海洋健康與生產力。

  3. 14.3 海洋酸化:​透過各層級的科學合作,減少並處理海洋酸化的影響。

  4. 14.4 永續漁業資源:​至 2020 年,有效規範捕撈,終止過度捕撈、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IUU)漁業,以及破壞性捕撈方式;依科學為本的管理計畫,在最短可行時間內恢復魚類資源,至少恢復至能產生最大永續產量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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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試述港口國打擊非法捕魚的職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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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港口國措施」如何阻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撈船舶利用港口卸魚、補給及轉運,進而使非法漁獲進入市場。作答時應以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關於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報告、不管制捕魚的港口國措施協定》(以下簡稱《港口國措施協定》)為主軸。

IUU 漁撈概括而言,包括違反國家或國際漁業管理規範的漁撈、未依規定通報或虛報漁撈活動,以及在無有效管理制度的情況下從事、且不符合國際責任的漁撈活動。港口國措施的核心,是在船舶進港及使用港口時查核、管制,切斷非法漁獲的上岸與流通管道。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港口國措施協定》內容為準。​本題依國際協定架構作答;我國相關國內法規後續如有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船舶「進港前、進港時、檢查後、國際合作」四個階段,整理港口國職責。答題時先指出協定目的,再依程序說明具體措施,最後補充資訊交換及執行能力,較能完整呈現港口國責任。

港口國的職責

一、建立港口措施制度並指定港口

港口國應建立適當的法律、行政及執行制度,以有效防止、制止及消除 IUU 漁撈;指定可供外國漁船進入、卸載、轉運、包裝、加工、補給或維修等活動的港口,並將指定港口及主管機關聯絡資訊通知其他相關國家與國際組織。

二、要求船舶預先申請進港並提供資料

外國漁船進入指定港口前,港口國應要求船舶提出進港申請及必要資料,供主管機關事前查核。資料通常包括船舶識別及登記資料、船旗國、船長或代理人、預計進港時間與目的、所載魚種及數量、捕撈或轉運紀錄,以及相關授權或許可資料。

港口國應就船舶身分、捕撈活動、漁獲來源及船旗國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提供的資訊進行核對,以辨識是否涉及 IUU 漁撈。

三、決定是否准予進港及使用港口

港口國得依查核結果拒絕船舶進港;如船舶已進港,亦得拒絕其使用港口。船舶涉及 IUU 漁撈,或有合理理由認為其所載漁獲係非法取得時,應採取拒絕措施。

但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船舶安全或處理緊急狀況而進港者,仍應依相關規範處理;准其進港不代表准其卸魚或使用港口服務。港口國應將准駁決定及理由適時通知船舶、船旗國及相關國際組織。

四、檢查船舶及漁獲物

港口國應依風險及協定要求檢查船舶,特別注意船舶文件、船上漁獲、漁撈及轉運紀錄、漁具、船舶識別資料,以及實際漁獲與申報內容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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