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漁業行政 漁業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述國際間廢棄漁具管理的預防性與補救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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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核心為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與國際海事組織(IMO)針對「廢棄、遺失或以其他方式丟棄之漁具」(Abandoned, Lost or otherwise Discarded Fishing Gear, 簡稱 ALDFG,常引發「幽靈捕撈 Ghost Fishing」)的國際治理體系與管理工具分類。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國際規範與法源為準:
- FAO《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 for Responsible Fisheries, 1995):第 8.4 條要求各國將漁具遺失之最小化納入漁業作業規範。
- FAO《漁具標識自願性準則》(Voluntary Guidelines for the Marking of Fishing Gear, VGMFG, 2018):建立漁具實名標識與追溯機制,作為源頭管制的基石。
- IMO《防制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73/78)附則五(Annex V):明確禁止將包括合成纖維漁具在內的塑膠垃圾排入海洋,並規範港口收受設施(Port Reception Facilities, PRF)及漁具遺失通報義務。
- 全球幽靈漁具倡議(Global Ghost Gear Initiative, GGGI)之最佳實踐架構:將 ALDFG 管理明確二分為「預防性(Preventive)」、「減緩/補救性(Mitigating / Curative)」措施。
(現行法補充提醒: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後續於民國 110 年依《漁業法》全面發布並施行「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及廢棄漁具回收獎勵方案,落實國際自願性準則之國內法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國際公約與管理工具分類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層:
- 縱向界定概念:破題先界定 ALDFG 與「幽靈捕撈」的生態衝擊,奠定管理的必要性。
- 橫向對稱展開:依題目要求的「預防性方法(Preventive Measures)」與「補救性方法(Curative / Remedial Measures)」兩大維度並列論述,各從「法制規範」、「技術改良」、「作業監控」與「經濟誘因」四個構面提取國際具體實踐。
選項分析(申論評分架構拆解)
本題為申論題,閱卷評分重心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區分「事前防杜」與「事後處理」,各要點的區辨標準如下:
- 預防性方法之核心:在於「避免漁具落海遺失」。凡是透過標識溯源、港口回收、航儀監控、時空劃界避免漁具衝突、漁民教育等手段,皆屬預防性範疇。
- 補救性方法之核心:在於「漁具落海後的定位打撈、幽靈捕撈傷害最小化及資源化回收」。包含通報機制、聲納探測打撈、加裝生物可分解構件(逸逃窗、腐蝕扣)以及廢棄漁具循環再利用。
解題技巧
- 名詞精準度:答題時務必寫出英文縮寫與完整名稱,如 ALDFG、Ghost Fishing、VGMFG、MARPOL Annex V,此為閱卷老師給予高分的第一指標。
- 避免分類混淆(常見陷阱):
- 「生物可分解漁具」或「誘籠脫逃孔之生物可腐蝕扣(Corrosive link/Rot cord)」是補救性/減緩性方法(因漁具已遺失,目的在降低幽靈捕撈致死率),切勿誤歸為「預防漁具遺失」。
- 「港口收受設施(PRF)」提供終端淘汰管道,避免漁民在海上棄置,屬於預防性方法。
- 論述結構化:使用「大標題、條列化、粗體小標」分段,嚴格保持「預防」與「補救」論點數量的對稱平衡。
【答案】
試述國際間廢棄漁具管理的預防性與補救性方法
廢棄、遺失或以其他方式丟棄之漁具(Abandoned, Lost or otherwise Discarded Fishing Gear, 簡稱 ALDFG),在海洋中長期漂流並持續纏繞、殺害海洋生物,形成嚴重的「幽靈捕撈(Ghost Fishing)」現象,同時造成微塑膠污染與航行安全危害。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國際海事組織(IMO)及全球幽靈漁具倡議(GGGI)之治理架構,國際間對 ALDFG 的管理策略主要區分為「預防性方法」與「補救性方法」兩大體系:
第 二 題20 分
試說明以生態系為基礎之漁業管理的成功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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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評量考生對「以生態系為基礎之漁業管理」(Ecosystem-Based Fisheries Management, EBFM)或「生態系途徑漁業管理」(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 EAF)的整體認知與制度建構能力。
- 基本意涵與典範轉移: 傳統漁業管理多以「單一物種」(Single-species approach)為核心,追求最大持續生產量(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 MSY),忽略了食物網營養階層交互作用、棲地退化、混獲(bycatch)以及氣候變遷等外部變數。EBFM 著重於維持海洋生態系的健康、多樣性與生產力,並兼顧人類社會經濟活動與世代公平。
- 制度與原則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國際指引為準):
-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責任制漁業守則》(Code of Conduct for Responsible Fisheries, 1995)及其《生態系途徑漁業技術指引》(2003)。
-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Approach)。
- 兼顧「生態完整性」、「人類社會福祉」與「良好治理體系」之三角平衡。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申論政策題,切入點應避免流於零散條列,建議採取「多維度系統性架構」開展論述,可劃分為四大維度建立成功要素矩陣:
- 科學與資訊維度:從單一族群動態評估轉向全生態系綜合監測與模型建立。
- 治理與法制維度:建立明確、跨機關整合且具備「調適性」(Adaptive)的法制與管理框架。
- 社會與經濟維度:納入利害關係人共管(Co-management)與提供正向經濟誘因,降低遵從阻力。
- 執行與防制維度:落實監控、管制與偵巡(MCS)機制,抑制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業。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等考試之「申論題」,無客觀題選項。閱卷評分重點聚焦於:
- 是否能跳脫單純的「物種保育」框架,論及「社會經濟」與「行政治理」要素。
- 能否精確使用專業術語(如:調適性管理、預警原則、混獲減緩、共管機制、MCS)。
- 邏輯層次是否分明,具備實務推動的可行性思維。
解題技巧
- 高分架構口訣:「科、法、社、管」(科學支持、法制架構、社會共融、管理執行)。
- 常見陷阱:
- 過度偏向生物學:大量描述食物網、營養級而忽略「人」的經濟誘因與制度可行性。
- 將 EBFM 等同於設立海洋保護區(MPA):保護區僅是工具之一,全面性的漁獲配額、漁具改進及棲地維護才是整體成功核心。
- 論述鋪陳秘訣:引言破題先界定 EBFM 相對傳統單一物種管理的進步性,主體分項論述各項要素,結尾以「調適性回饋迴路」作結,展現動態管理格局。
【答案】
第 三 題15 分
試說明漁業權漁業之種類並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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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漁業法》體系中「漁業權漁業」之法定類別、實質內涵與產業實務應用。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漁業法》第 15 條明確規定漁業權分為「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及「專用漁業權」三種(現行法規內容亦同,條文無修正)。
- 權利性質:依《漁業法》第 16 條,漁業權在法律性質上視為「物權」,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具有排他性及對世效力。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國家考試申論題,作答時切忌僅默寫法條,應採用「法條定義 法律特徵與運作方式 產業具體實例」的三段式論述邏輯:
- 定置漁業權:著重於「敷設固定敷設漁具、採捕水產動物」之特性,舉例時須指明具代表性的固定網具及目標魚種。
- 區劃漁業權:著重於「特定水域劃定、從事養殖」之特性,舉例時聚焦於沿岸、潟湖或淺海之水產動植物養殖型態。
- 專用漁業權:著重於「海域資源公共統籌、申請主體受限、入漁制度」等公法人/團體管理特徵,舉例須點出地區漁會轄屬漁場之會員共同利用樣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考場閱卷評分係依考生是否完整涵蓋下列三大法定要素進行各別給分:
- 要素一:定置漁業權之定義與舉例
- 正確論述:須寫出《漁業法》第 15 條第 1 款之「設施設備於一定水面,以採捕水產動物之權」,舉例須符合設置固定網具之形態(如落網類大謀網捕撈洄游性鰹魚)。
- 常見失分:誤將移動性船撈漁業(如巾著網、扒網)當作定置網。
- 要素二:區劃漁業權之定義與舉例
- 正確論述:須寫出第 15 條第 2 款之「區劃一定水面,以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權」,舉例須為外海、淺海或潮間帶之養殖(如浮筏式牡蠣養殖)。
- 常見失分:誤將陸上魚塭養殖列為區劃漁業權(陸上魚塭屬私有地或承租地利用,非公共水域區劃漁業權)。
- 要素三:專用漁業權之定義與舉例
- 正確論述:須寫出第 15 條第 3 款「利用一定水域,形成漁場,供入漁權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權」,並強調申請人「以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為限」之要件,舉例以漁會劃定之沿岸專用漁場入漁採捕為準。
- 常見失分:遺漏申請主體資格限制,或與特定漁業許可混淆。
解題技巧
- 體系記憶口訣:
- 定置 固定設備撈魚(採捕水產動物)。
- 區劃 劃區圈地種植/培育(養殖水產動植物)。
第 四 題20 分
何謂特定漁業?並申論東港櫻花蝦漁業管理制度成功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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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漁業管理法制體系」與「現代資源共同管理(Co-management)實務典範」之整合應用能力,涵蓋以下核心觀念與法理規範(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現行《漁業法》相關條文架構無實質異動):
- 特定漁業之法定意涵:依《漁業法》第 6 條,漁業種類分為定置漁業、特定漁業、娛樂漁業。同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明定,特定漁業係指主管機關基於水產資源保育或漁業結構調整,指定作業條件,須經主管機關特許並核發「特定漁業執照」始得經營之公海或沿近海漁業。其本質為「許可制(特許權)」而非「物權性質之漁業權」。
- 公地悲劇之化解(Tragedy of the Commons):開放式自由進入(Open access)的漁業資源常導致「競捕競折」與經濟租喪失。東港櫻花蝦透過嚴密制度設計,將外部性內部化。
- 漁業共同管理理論(Fisheries Co-management):非由政府由上而下單向管制(Top-down),亦非完全放任民間,而是「產、官、學」三方協力,由基層漁民社群組織主導自主管理(Community-Based Management, CBM),政府法令予以備查與執法背書。
- 投入管制(Input control)與產出管制(Output control)之結合:同時運用船數凍結、禁漁期限制(投入),以及每日每船捕撈配額(產出),並掛鉤於市場專責拍賣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名詞解釋+政策案例評析」的申論組合題,破題與行文應採雙層次架構:
- 第一部分(定義與法規特徵):嚴謹引用《漁業法》法條定義特定漁業,明確對比其與「漁業權漁業(定置、區劃、專用)」之法理差異(行政處分之特許權 vs. 準物權),並列舉法定的管制手段(噸位、海域、期間、漁具限制等)。
- 第二部分(東港櫻花蝦制度評析):不能流於流水帳式的歷史敘事,必須從「漁業管理學」的專業分析架構切入,分項論述東港櫻花蝦自律公約在「投入控制」、「產出控制」、「市場拍賣秩序」、「自主執法監控」與「產官學共同治理」五大維度的成功關鍵,最後總結其在「生態永續」與「經濟收益」雙贏之典範價值。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可資分析。評閱重點與得分層次拆解如下:
- 子題一:何謂特定漁業(約配分 8~10 分)
- 滿分要件:必須寫出《漁業法》條號(第 6 條、第 36 條、第 37 條)、許可制本質、主管機關管制手段(噸級、海域、期間、作業方式),並舉出代表性業別(如拖網、鯖鰺圍網、櫻花蝦單船拖網等)。
- 扣分盲點:僅以白話說明「有被指定的漁業」,未提法源依據與行政特許性質;或將特定漁業與專用漁業權混淆。
- 子題二:申論東港櫻花蝦漁業管理成功之處(約配分 15~17 分)
- 滿分要件:需涵蓋五大維度——①限量採捕(每船每日配額)、②限期作業(禁漁期與週休制度)、③入漁門檻(船數凍結上限)、④專責拍賣制度(杜絕黑市以維持高魚價)、⑤自律組織與違規懲處(產銷班內部巡查)。明確點出「共同管理」與「打破公地悲劇」之核心成效。
- 扣分盲點:僅描述櫻花蝦很好吃、名產價值高,缺乏漁業管理專業術語;未提及「拍賣制度」與「漁民自主約束」之經濟誘因機制。
解題技巧
- 法規引用要精準:直接點出《漁業法》第 6 條種類劃分與第 36 條管制權限,展現公職考生之法規熟練度。
- 破除常見觀念陷阱:東港櫻花蝦漁業並非「專用漁業權」! 櫻花蝦漁船領取的是「特定漁業執照(單船拖網)」,其管理體系是「特定漁業許可+產銷班自律組織公約」,答題切勿寫成漁會擁有專用漁業權入漁規章。
- 架構化論述「成功之處」:以「管理工具維度」分點(投入限制 產出限制 市場機制 監控懲處 治理結構),結構層次分明,閱卷老師能在 10 秒內掌握所有給分點。
【答案】
第 五 題20 分
試述遠洋漁業三法新訂或修正內容及管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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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現行法後續雖有相關子法與執行細節之微調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法制架構為準。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因應歐盟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漁業黃牌警告所建構之「遠洋漁業三法」法制體系之掌握度,核心涵蓋:
- 立法沿革與體系定位:
- 《遠洋漁業條例》(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制定公布,106 年 1 月 20 日施行):專屬特別法,全盤規範我國籍遠洋漁船及國人作業。
-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全文修正公布,106 年 1 月 20 日施行):加強對國人投資經營權宜籍漁船(FOC)之管轄。
- 《漁業法》(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部分條文修正公布,106 年 1 月 20 日施行):釐清與特別法之適用關係,將遠洋漁業違規罰則抽離,回歸沿近海及養殖漁業管理。
- 漁業管理核心手段:
- 國際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s)養護管理措施(CMMs)國內法化。
- 監測、管制與偵查(Monitoring,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 MCS)體系落實。
- 漁獲能力管控、漁獲證明書(CDS)可追溯性與港口國措施(PSMA)。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之政策與法規整合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與編排層次應包含:
- 立法背景破題:簡述歐盟對我國舉「黃牌警告」之衝擊,以及我國為履行國際漁業責任而推動之法制重整。
- 分項闡述三法新訂與修正內容:清楚交代「何者新訂」、「何者全文修正」、「何者配合部分修正」,展現法規體系化思維。
- 系統性歸納管理重點:跳脫零碎條文,從「嚴懲重大違規」、「全時動態監控(MCS)」、「產銷追溯(CDS 與港口管制)」、「權宜船實質管理」及「外籍船員人權」等面向條列解析。
- 展現答題效益:說明此套法制作為我國於民國 108 年 6 月成功解除歐盟黃牌之關鍵基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考生應以嚴謹之標題分層(大標、中標、小標)作答,切忌寫成無分段之長篇敘述。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制架構:「一新(《遠洋條例》新訂)、一全修(《非我國籍條例》全文修正)、一配合(《漁業法》配合修訂)」。切忌答成「三部法典皆為全新制定」。
- 管理重點五大支柱:掌握「重罰嚴懲(打擊 IUU)」、「全時監控(VMS/E-logbook/FMC)」、「港口卸魚與溯源(CDS)」、「管轄國人(納管 FOC)」、「勞動人權保障」。答題時涵蓋此五大支柱即能拿取近滿分。
- 陷阱提示:切勿僅著重漁船硬體或捕撈配額,遺漏「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權益保障」;國際審查極度重視遠洋勞工權益,此為《遠洋漁業條例》之重大變更亮點。
【答案】
一、立法背景與三法新訂/修正內容
民國 104 年 10 月,我國因打擊 IUU 漁業成效不足,遭歐盟執委會列為未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黃牌警告)。政府為澈底洗刷「洗魚」與監管不力之名聲,並落實國際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s)之保育與管理措施,於民國 105 年 7 月完成「遠洋漁業三法」之立法與修正,並自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起正式施行:
- 《遠洋漁業條例》(新訂專法):
- 定位:作為規範我國遠洋漁業之專屬特別法,優先於《漁業法》適用。
- 核心內容:明定遠洋漁業作業資格條件、作業海域、配額管理;明定重大違規行為態樣(計 19 種);大幅提高罰鍰額度並採連續罰;引入沒入漁船、收回執照及沒入違法漁獲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