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漁業行政 漁業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1) Fishery subsidies
(2) Ecolabel
(3) Allowable biological catch
(4) Port State Measures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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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當代國際漁業管理前沿工具與核心制度」的理解與掌握深度。題目涵蓋四大面向:
- 國際貿易與經濟誘因:Fishery subsidies(漁業補貼),涉及世界貿易組織(WTO)杜哈回合談判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 14.6)對造成產能過剩、過度捕撈及非法漁業(IUU)補貼之規範。
- 市場導向保育工具:Ecolabel(生態標籤),涉及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海洋捕撈漁業魚和漁產品生態標籤指導方針》及自願性第三方永續認證機制。
- 資源評估與決策指標:Allowable biological catch(生物可採量/可生物允許捕撈量,ABC),涉及漁業資源動態學、生物參考點(Biological Reference Points, BRPs)及科學不確定性下之後續配額分配(如 TAC)。
- 打擊非法漁業之國際公約:Port State Measures Agreement(港口國措施協定,PSMA),涉及 2009 年 FAO 通過、2016 年正式生效之首部具國際法律約束力打擊 IUU 漁業之協定,以及我國《遠洋漁業條例》之港口國管制架構。
解題方法
本題屬典型的「名詞解釋題」,每小題配分 5 分,作答切忌僅憑直覺簡短翻譯名詞,亦不可冗長鋪陳歷史。最理想的得分切入點為「三段式定義架構」:
- 精準定義與法規/科學背景:給出權威機構(如 FAO、WTO、學術界)之核心定義。
- 運作機制與核心分類/計算關係:剖析其分類、構成要件或數學層級關係。
- 管理目的與實務意涵:指明其在現代責任制漁業管理(Responsible Fisheries Management)中的具體應用與角色。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名詞解釋題,非選擇題,無選項之區分。考生需依序對四個獨立名詞進行系統化闡述,各小題配分獨立(各佔 5 分)。
解題技巧
- 掌握層級關係與陷阱:
- ABC vs. TAC:切勿將 ABC 與 TAC(Total Allowable Catch,總容許漁獲量)混為一談。ABC 為「科學委員會依生物資源狀況與評估不確定性估算之允許捕獲上限」,TAC 則是「管理當局考量社會經濟與管理不確定性後所核定之法定配額」,兩者具嚴格層級關係()。
- PSMA 管制對象:PSMA 的核心是港口國對「非本國籍(外國籍)漁船與運搬船」實施入港前申報、指定港口審查及港口檢查,切勿誤寫成只管制本國籍漁船。
- 生態標籤的自願性:生態標籤屬「非強制性、自願性市場機制」,非政府強制之食品安全檢驗或關稅壁壘。
- 答題結構化:每小題以粗體標示「定義與背景」、「機制/分類」、「管理意涵」,閱卷委員能在 5 秒內精確掌握給分關鍵詞。
【答案】
(1) Fishery subsidies(漁業補貼)
- 定義與背景: 指政府或公共機構直接或間接向漁業部門提供的財政資助、移轉支付或稅收優惠,使接受者獲得相較於市場條件更優惠之利益。依世界貿易組織(WTO)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研析,漁業補貼為導致全球過度捕撈與漁獲產能過剩之關鍵驅動因素。
- 類型劃分: 學界與國際組織通常將補貼分為三類:
- 增強捕撈能力補貼(Capacity-enhancing/Bad subsidies):如漁船建造補貼、用油補貼、現代化改裝補助,會人為壓低捕撈成本,誘發過度投資與過度捕撈。
- 有益補貼(Beneficial/Green subsidies):如資源調查、減船收購(Buyback programs)、管理與監控(MCS)投資,有助於資源養護。
- 未明/爭議性補貼(Ambiguous subsidies):如漁民救助與價格支持計畫。
- 管理意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國際法規進程為準):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第 14.6 條(SDG 14.6)要求全面禁止助長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業之補貼,並消除導致產能過剩與過度捕撈的補貼。WTO 於民國 107 年正積極展開全面性規範談判。(現行法已修正:WTO 於 2022 年第 12 屆部長級會議通過《漁業補貼協定》(Agreement on Fisheries Subsidies),正式確立禁止 IUU 漁業補貼及已過漁魚種補貼之國際法律框架)。
(2) Ecolabel(生態標籤/水產品生態標籤)
第 二 題20 分
試述臺灣現行的漁業分類及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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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臺灣水產法規體系與漁業資源管理手段的整合能力,解題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後續年度法規雖針對部分子法與裁罰基準微調,但整體分類與管理架構仍以當時為基準)。
- 法源基礎:
- 《漁業法》第 3 條(漁業之定義:捕撈、採集及養殖水產動植物之事業)。
- 《漁業法》第 6 條(漁業權之種類:專用、定置、區劃)。
- 《漁業法》第 36 條(特定漁業之核准與管理)。
- 《漁業法》第 41 條(休閒漁業之規範)。
- 《遠洋漁業條例》(民國 105 年制定公布、106 年 1 月 20 日施行,為 107 年遠洋漁業管理之關鍵核心專法)。
-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輔導管理規則》。
- 管理手段理論:
- 投入管制(Input Controls):限制捕撈能力,如漁船噸位/馬力限制、漁業執照凍結、減船政策、禁漁期。
- 產出管制(Output Controls):直接限制獲取量,如總容許漁獲量(Total Allowable Catch, TAC)、個別配額(Individual Quota, IQ)。
- 技術性管制(Technical Controls):限制漁具規格、網目大小、作業水域範圍(如拖網禁漁區)及禁捕體長等。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產業實務」之綜合申論題。解題脈絡分為兩大層次:
- 分類部分:採取「實務場域作業性質分類」(遠洋、近海、沿岸、養殖、休閒五大類)為主幹,輔以「《漁業法》法定權利型態」(特定漁業、漁業權漁業)進行對照,展現法規定義的精準度。
- 管理制度部分:按分類依序說明主管機關施行的具體制度,並扣合「投入管制」、「產出管制」與「技術性管制」三大理論工具,使論述具備學理依據與體系感。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作答時各評分要點與論述權重配置如下:
- 漁業分類之完整性(約佔 40%):須清楚界定遠洋(200 浬公海/外國經濟海域)、近海(12~200 浬)、沿岸(12 浬內)、養殖(陸上及淺海)、休閒漁業之範疇,不可缺漏任一類別。
- 管理制度之具體性(約佔 50%):遠洋漁業須點出《遠洋漁業條例》之管理工具(船位回報系統 VMS、電子漁獲回報 E-logbook、卸魚聲明等);沿近海須點出特定漁業執照限制、拖網禁漁區、刺網管理;養殖須點出放養申報與登記制。
- 學理整合與總結(約佔 10%):將各管理手段歸納為投入、產出與技術性管制,彰顯高普考答題的深度。
解題技巧
- 掌握浬數界限:沿岸(12 浬以內)、近海(12 至 200 浬之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遠洋(公海或其他國家專屬經濟海域),界線必須明確,切忌含混。
- 務必納入「遠洋三法」:民國 105~107 年臺灣面臨歐盟打擊 IUU(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黃牌警告,此題為 107 年考題,答題時務必凸顯《遠洋漁業條例》之嚴格監控體系,此為得分最大亮點。
- 避免單純背誦法條號碼:以「分類定義 管理目標 具體管制工具」三部曲條列作答,閱卷委員能一目了然。
【答案】
一、臺灣現行漁業分類
依據《漁業法》及產業作業特性,臺灣現行漁業主要區分為以下五大類別:
(一) 遠洋漁業
指使用二十噸以上之漁船,航行至中華民國二百浬專屬經濟海域以外之公海,或經核准於他國專屬經濟海域內作業之漁業。主要作業漁業種類包括鮪延繩釣、鰹鮪圍網、秋刀魚火誘網及魷釣漁業。
(二) 近海漁業
指使用動力漁船,在中華民國十二浬領海以外至二百浬專屬經濟海域內作業之漁業。常見作業型態包括拖網、鯖鰺圍網、延繩釣、刺網、一本釣及火誘網等。
第 三 題20 分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2018 年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公約海域之大目鮪漁獲配額為 11,679 公噸,請問該委員會訂出此配額之依據為何?
根據我國《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一章明定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請定義何謂高風險漁船及其管理的特別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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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國際漁業管理組織(RFMOs)之配額決策與遵從機制: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訂定大目鮪(Bigeye Tuna)配額之三層機制——科學評估與總可捕量(TAC)建議、多年度保育管理計畫之會員基準配額分配、以及遵從委員會(Compliance Committee)之超捕扣減機制(Payback Mechanism)。
- 我國遠洋漁業法制之高風險漁船管制:依《遠洋漁業條例》授權訂定之《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對涉有重大違規或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撈作業之虞的漁船建立「列管要件」與「特別管理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國際組織規範」與「國內法規條文」結合型申論題,切入點如下:
- 子題一(配額依據):採「科學評估 會議決議 遵從扣減」之邏輯推進。由 ICCAT 常設研究與統計委員會(SCRS)評估資源狀況並建議 TAC,大會通過熱帶鮪類多年度保育與管理計畫分配各國基準配額;針對非整數之 11,679 公噸,精確指出係因遵從機制扣減前年度超捕量所致。
- 子題二(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嚴格依據命題當年之《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一章,拆解為「高風險漁船之定義與認定要件」及「法定特別管理措施」兩大子項,採條列法呈現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公職人員高等考試三級之「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典試委員評分採分點分析如下:
- 子題一評分點:須完整寫出「SCRS 科學資源評估」、「公約決議之多年度保育管理計畫分配原則」以及「遵從性超捕扣減(Payback)」,缺一不可;若僅簡答「國際會議分配」,無法取得中高分段。
- 子題二評分點:必須明確區隔「何謂高風險漁船(列管要件)」與「特別管理措施(實體管制作為)」,條文要件須具備法學精確性,涵蓋船位回報異常、申報不實、超捕、未經許可轉載、重大受罰紀錄等要件。
解題技巧
- 數字敏感度破題法:國際組織核配給台灣之大西洋大目鮪基準配額原為 公噸,公告數字為 公噸,兩者之差額: 此即為前年度超捕扣減量(Payback)。看見畸零配額,必須立即點出「超捕扣減」,此為拿取滿分之關鍵指標。
- 高風險要件記憶口訣:「機、報、超、轉、罰、組」——機器(VMS)故障不修、回報(E-logbook)不實、超捕配額、違規轉載、重大受罰、國際組織列名。
- 管理措施記憶口訣:「頻、檢、員、禁、限、登」——提高回報頻率、進港全面檢查、指派觀察員(或裝設 EMS)、禁止海上轉載、限縮配額、優先公務船登臨檢查。
- 法規基準註記: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為準;現行法主管機關已改制為農業部,條文內容雖歷經微調,但高風險漁船管制之核心法理與措施維持一致。
【答案】
一、ICCAT 訂定 2018 年大目鮪配額為 11,679 公噸之依據
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訂定各國配額並由我國主管機關公告之依據,分為以下三項核心機制:
第 四 題25 分
魩鱙漁業是臺灣典型的沿近海漁業,試從投入控制、產出控制、技術措施、漁業環境保護及改進措施等五方面,論述臺灣魩鱙漁業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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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臺灣沿近海特定漁業(魩鱙漁業)之「現代漁業管理工具體系」與「法規實務運作」的整合論述能力。
- 法源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行法已改制為農業部),管理核心依據為《漁業法》第 44 條(水產資源之保育措施),並由中央訂定《魩鱙漁業管理規範》,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轄屬之魩鱙漁業管理自治法規與公告措施。
- 五大管理面向:
- 投入控制(Input Control):限制捕撈力量進入漁場,如船數、噸位、馬力、漁期(時間)、漁區(空間)。
- 產出控制(Output Control):直接限制自海洋中移除的漁獲量,如總可捕量(TAC)、單船捕撈限額(Quota)、卸魚申報。
- 技術措施(Technical Measures):規範捕撈過程之作業方式與工具,如網具規格、網目大小、附屬漁具限制、混獲比例限制。
- 漁業環境保護:保護產卵場、仔稚魚育成場與周邊海洋生態系,防範棲地劣化。
- 改進措施:針對現行管理漏洞(如申報不實、執法難度、資料欠缺)提出具體行政與科學精進方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結構型申論題」,題幹已明確給定五個答題面向。作答切入點與編排原則如下:
- 破題精準化:開門見山定義「魩鱙漁業」之生物特性(以鯷科、鯡科仔稚魚為主要標的,但易具高度混獲爭議與海洋食物鏈底層餌料生物之關鍵地位),說明採取嚴格綜合理體系之必要性。
- 逐項分層立論:嚴格依照題目指定的「投入控制、產出控制、技術措施、漁業環境保護、改進措施」五大架構開展,各點均須結合《魩鱙漁業管理規範》之具體條文規範作答,不可泛泛而談。
- 區分管制屬性:考生極易混淆「投入控制」與「技術措施」。解題時將「限制努力量、作業時空」歸於投入控制;將「網具規格、網目大小、特定漁法限制」歸於技術措施,以展現專業的漁業管理理論素養。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是否完整涵蓋五大指定面向,且各面向論述內容皆切中我國法規實務:
- 投入控制面向:漏答「漁船執照凍結/減船」或「禁漁期/禁漁區」者將大幅失分。
- 產出控制面向:若未提及「總容許捕撈量(TAC)」與「卸魚申報制度」,則無法取得該面向核心分數。
- 技術措施面向:必須明確寫出「網目大小限制」及「許可作業漁法種類」。
- 漁業環境保護面向:應著重於「距岸 500 公尺保護岸際育幼場」與「食物鏈低階餌料生物生態保全」。
- 改進措施面向:須針對監控、科技執法(VMS/AIS)、退場機制與科學調查提出具體可行的政策建議。
解題技巧
- 五大面向記憶口訣:「船時地(投入)、秤重報(產出)、網目法(技術)、護棲地(環境)、抓轉型(改進)」。
- 常見陷阱防範:
- 禁漁期切勿誤記為全國同一天,我國制度係由中央劃定框架(每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之間),由各縣市政府選定「連續 3 個月」公告實施。
- 禁漁區底線為「距岸 500 公尺以內海域」,不可遺漏。
- 魩鱙係指日本鯷、刺公鯷、異葉公鯷等之仔稚魚,管理重點包含防範混獲其他經濟魚類幼苗。
【答案】
臺灣魩鱙漁業主要以鯷科(Engraulidae)與鯡科(Clupeidae)之仔稚魚為採捕標的,在海洋食物鏈中扮演關鍵的初級消費者與高階魚種之餌料生物。為兼顧漁民生計與沿近海資源永續,主管機關依據《漁業法》第 44 條授權訂定《魩鱙漁業管理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制與管理實務為準,其制度從五大方面論述如下:
第 五 題15 分
根據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FAO)於 1995 年通過《責任漁業行為規範》(Code of Conduct),執行責任制漁業的方式有哪些?另我國漁業管理中奉行《責任漁業行為規範》有哪些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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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國際公約規範及我國當前漁業政策工具之整合與應用能力。涉及之核心觀念包括:
-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責任漁業行為規範》(CCRF, 1995):自願性國際軟法(soft law),涵蓋漁業管理、捕撈作業、水產養殖、沿海管理、收穫後處理與貿易、漁業研究等六大核心領域,確立「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Approach)與「生態系管理途徑」(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 EAF)。
- 漁業監控、管制與偵巡體系(MCS):落實責任漁業的具體執行手段(包含船位回報系統 VMS、電子漁獲回報 E-logbook、公海觀測員制度、港口國措施等)。
- 我國漁業法規體系與政策工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以《漁業法》及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施行之「遠洋漁業三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修正後之《漁業法》)為核心,配合各項沿近海資源管理辦法與責任養殖政策。(現行法已修正部分子法,且農委會已於民國 112 年升格為農業部,但核心管理架構與規範精神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國際規範+國內實務」兩段式申論題。解題時切入點應分為兩層次展開:
- 第一子題(CCRF 執行方式):不可僅流於口號式宣示,應從 CCRF 的主體架構出發,分類為「管理原則(預警與生態系途徑)」、「捕撈與技術手段(選擇性漁具、MCS 機制)」、「全供應鏈與多元領域(養殖、沿海整合、產銷溯源)」等維度作答。
- 第二子題(我國具體措施):應按業務管理範疇分類為「遠洋漁業(打擊 IUU、國際接軌)」、「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減碳避混獲)」、「負責任水產養殖」及「漁業科研與國際合作」,並列舉具體的法定管制名稱(如鯖鰺漁業管理辦法、鯊魚鰭不離身政策、遠洋漁業三法),方能展現專業度與說服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考試申論題型,並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需注意閱卷評分點之權重拆解:
- 子題一(執行責任制漁業的方式):配分約占 40%~50%。重點在於能否完整論及 CCRF 第 6 條至第 12 條之核心內涵(總則原則、漁業管理、捕撈作業、水產養殖、沿海綜合管理、收穫後處理與貿易、漁業研究),特別是預警原則與國際行動計畫(IPOA)的延伸執行。
- 子題二(我國漁業管理具體措施):配分約占 50%~60%。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對應 106 年施行之「遠洋漁業三法」各項強效措施(卸魚聲明、24 小時監控中心、電子回報),以及沿近海特定漁業(鯖鰺、刺網、飛魚卵)的總量配額、禁漁期(區)與保育類混獲防制。若只泛泛而談「保護海洋」,得分將極為有限。
解題技巧
- 法規標註與時效性: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彼時正逢台灣因遠洋漁業違規被歐盟舉黃牌警告(民國 104 年核發、108 年解除),因此「遠洋漁業三法」之實施正是展現我國落實 CCRF 最有力的得分素材。
- 口訣化分段:回答 CCRF 執行方式時,可掌握「管(管理)、捕(作業)、養(養殖)、岸(沿海)、銷(產銷)、研(研究)」六字訣,防止漏答。
- 避免常見陷阱:
- 誤以為 CCRF 是具強制約束力的條約(應強調其本質為自願性規範,但其原則透過各 RFMOs 措施及各國內法轉化為強制性義務)。
- 措施僅寫遠洋漁業而忽略沿近海與養殖管理,失去答題完整度。
【答案】
一、執行責任制漁業的方式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於 1995 年通過之《責任漁業行為規範》(Code of Conduct for Responsible Fisheries, CCRF),其核心宗旨在於確保水產生物資源的有效保育、管理與永續發展。落實責任制漁業之具體方式涵蓋以下構面:
- 落實預警原則與生態系漁業管理途徑(EAF):
- 在科學數據不充分或不確定時,不得以缺乏完整科學資訊為由推遲或不採取保育管理措施(預警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