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漁業行政 國際關係及談判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由於受到人類過度撈捕,導致全球漁業及海洋資源急遽耗竭,國際社會開始意識到海洋保育與管理之重要,1995 年通過《聯合國魚群協定》(Fish Stocks Agreement)。
請說明此協定的重要性與制訂背景,並說明此協定對臺灣與「跨界魚類種群」之關連與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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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下,跨越國家管轄海域與公海的魚群如何透過國際合作加以養護,以及臺灣作為重要遠洋漁業實體,如何參與相關區域漁業管理。
題目所稱《聯合國魚群協定》,正式名稱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和管理跨界魚群及高度洄游魚群規定之執行協定》(下稱《魚群協定》)。協定於 1995 年 8 月 4 日通過,2001 年 12 月 11 日生效。協定適用對象主要有兩類:
- 跨界魚群(straddling fish stocks):同一魚群分布於一國專屬經濟海域與相鄰公海,海洋法公約第 63 條第 2 項要求沿海國與在公海捕撈該魚群的國家合作。
- 高度洄游魚群(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具有跨越廣大海域洄游特性的魚群,例如鮪魚類,海洋法公約第 64 條要求沿海國與捕魚國合作。
本題雖以「跨界魚類種群」為題眼,完整作答仍宜指出協定同時處理跨界魚群與高度洄游魚群。
制訂背景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沿海國對專屬經濟海域內生物資源的管理權,也要求相關國家合作養護跨界及高度洄游魚群。然而,魚群會隨洄游跨越專屬經濟海域與公海,若沿海國與公海捕魚國各自管理,便容易發生管轄分散、資源競逐及保育措施不一致等問題。
1990 年代國際社會面臨公海漁業管理不足、漁船數量與捕撈能力過剩、違規或未受管理的捕魚、漁船更換船籍以逃避管制、資料不可靠,以及各國合作不足等問題。1992 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二十一世紀議程》第 17 章也提出相關問題,促成聯合國召開專門會議;該會議於 1995 年通過《魚群協定》。
協定的重要性與主要規範
第一,將海洋法公約的合作義務具體化。 《魚群協定》是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的執行協定,進一步說明沿海國與公海捕魚國應如何合作。依協定第 8 條,相關國家應直接合作,或透過次區域、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及安排合作。協定使「合作養護」不只停留在原則,而成為魚群管理的制度核心。
第二,建立以科學與預防為基礎的養護原則。 協定要求依最佳科學資料採取養護管理措施,並採取預防性作法;即使科學資料不足,也不能以不確定性作為延後保育措施的理由。管理時並應考量魚群與海洋生態系的關係,避免漁業活動造成長期或不可逆的損害。
第三,要求專屬經濟海域與公海措施相容。 依協定第 7 條,相關國家應確保同一魚群在專屬經濟海域與公海適用的養護措施相容,避免一邊嚴格管制、另一邊持續過度捕撈。若無法立即達成協議,也應採取臨時措施,避免危害魚群。
第四,強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的功能。 協定以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作為國際合作的重要管道,促使相關捕魚國與沿海國共同決定配額、漁獲資料通報、監控、檢查及執法措施。這對跨國洄游魚群尤其重要,因為單一國家難以獨自管理整個魚群。
第五,強化遵約、執法及爭端解決。 協定要求船旗國有效監督懸掛其國旗的漁船,並建立登船檢查、港口國措施及資訊交換等機制;對協定適用範圍內的爭端,也設有和平解決及強制性爭端解決程序。
第 二 題25 分
學者 Irving Janis 在 1982 年提出了有關談判決策時出現的「群體迷思」(groupthink)現象。
請問何謂「群體迷思」?並舉例國際上有哪些陷入「群體迷思」與打破「群體迷思」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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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群體迷思」(groupthink)是政治心理學者 Irving Janis 用來說明:凝聚力高、重視一致性的決策團體,因追求團體和諧、避免衝突,而壓抑異議與批判性思考,最後形成品質不佳的決策。Janis 於 1972 年提出此概念,並於 1982 年修訂相關論述。
群體迷思的關鍵不在於「多人一起做決定」,而在於團體把維持共識看得比檢驗政策更重要。常見徵兆包括:
- 團體無懈可擊的錯覺:過度自信,低估政策風險。
- 集體合理化:對不利證據加以淡化或解釋,維護既有決策。
- 道德自我認定:認為本團體的目標正當,因此不必嚴格檢視手段。
- 刻板化對手:將對手簡化成不理性、軟弱或不可信任的一方。
- 對異議施壓:反對意見被視為不忠,成員因此不願發言。
- 自我審查:成員即使有疑慮,也選擇沉默。
- 一致性錯覺:沉默被誤認為全體同意。
- 心智守門員:有人主動阻擋不利資訊,避免其干擾團體共識。
這類現象容易出現在領導者立場鮮明、團體封閉、時間壓力大、外部資訊不足,且缺乏獨立檢驗程序的情況。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作答可分成三步:
- 先界定概念:交代群體迷思是追求團體一致而壓抑批判思考。
- 再說明成因與徵兆:指出團體凝聚、封閉、領導者偏好及異議受壓制等因素,如何使決策失去替代方案與風險評估。
- 最後對照案例:分別舉出陷入群體迷思的案例,以及藉由改革決策程序而降低群體迷思的案例,並說明案例與概念的關聯。
國際案例
一、陷入群體迷思:豬玀灣事件
第 三 題30 分
國際組織是大國在國際政治場域行使的工具,亦是國家間進行合作交易與調和鼎鼐之場所,請從「新現實主義」(Neo-realism)、「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所有人—代理人」(Principal-agent)、規範(norms)建立等關係,探討國際組織與國際制度存在的價值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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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關係理論如何解釋國際組織與國際制度的功能及其限制。題幹先指出兩種看法:國際組織可以是大國運用權力的工具,也可以是國家合作、交易與協調的場所。作答應以這兩種觀點為起點,再分別說明新現實主義、新自由制度主義、所有人—代理人理論及規範建立的解釋,最後綜合國際組織與制度的價值。
「國際組織」通常指由國家依條約或其他正式安排設立、具有常設機構的組織,例如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與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國際制度」範圍較廣,指國際社會在特定議題上形成的原則、規範、規則及決策程序;國際組織可以是制度的載體,但兩者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採「理論比較—功能分析—綜合評價」作答:
- 先交代國際組織與制度並非超越國家的世界政府,權力分布與國家利益仍會影響其運作。
- 比較新現實主義與新自由制度主義對合作及制度作用的不同判斷。
- 以所有人—代理人理論補充組織本身的運作與自主性問題。
- 以規範建立說明制度如何影響國家行為、利益認知與正當性。
- 最後指出制度的價值與限制並存,依議題、權力結構及國家遵守誘因而有不同效果。
一、新現實主義:權力結構下的工具與競逐場域
新現實主義以無政府狀態為國際體系的基本特徵。國家是主要行為者,重視生存、安全與相對權力;缺乏能有效保障所有國家的最高權威,使國家必須自行確保安全。
從此觀點看,國際組織的設立與運作,往往反映主要國家的利益與權力分布。大國可以透過議程設定、資源投入、投票權或否決權,影響組織決策;組織亦可成為大國協調政策、爭取盟友、塑造合法性或競逐影響力的場域。當制度安排與強權利益相符時,強權較有意願支持;若制度限制其核心利益,強權可能抵制、規避或退出。
新現實主義並非否認合作,而是提醒合作受權力競爭制約。國家除關心合作能否帶來利益,也會在意其他國家是否獲得更多利益,即「相對利益」問題。因此,即使合作能提高所有參與者的收益,國家仍可能因擔心對手取得更大優勢而不願合作。
意義與限制:此理論指出國際組織缺乏完全獨立於國家的強制力,不能消除權力政治;但若只把組織看成強權工具,便較難解釋制度如何降低合作障礙、形成穩定預期,或在某些情況下促使國家持續合作。
二、新自由制度主義:促進互利合作與降低不確定性
新自由制度主義同樣承認國際體系處於無政府狀態,也常以國家追求自身利益作為分析起點,但認為無政府不等於無法合作。國際制度可以協助國家克服合作中的資訊不足、互不信任及違約風險,讓互利合作更容易持續。
國際組織與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
- 提供資訊與監督:建立通報、資料交換、審查及爭端處理程序,降低不確定性,讓國家較容易判斷他國是否履約。
- 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持續協商的場域與既有程序,減少每次都從頭談判的成本。
- 促進互惠與長期合作:重複互動使國家可用持續合作回應守約,也可對違約採取反制,增加背約代價。
- 協調共同規則:把合作承諾轉化為較明確的行為規則,降低各國對彼此期待的落差。
- 處理爭端:提供協商、調解或裁判程序,減少爭端直接轉化為報復或衝突的機會。
與新現實主義的核心差異,在於對「相對利益」及制度效能的評估。新自由制度主義較重視國家能否取得絕對利益,以及制度能否提升合作收益;新現實主義則更警覺利益分配是否使競爭者相對增強。
三、所有人—代理人理論:授權、監督與組織自主性
第 四 題25 分
冷戰結束迄今,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的存在與擴張,證明了缺乏結盟要素的歐洲,破壞了權力平衡與聯盟定律。
請說明喪失敵友、權力真空的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為何依然持續存在,甚至展開東擴?試以眾家理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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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要判斷「冷戰結束後 NATO 是否應當解散」,而是要求運用國際關係理論解釋:蘇聯解體、共同敵人消失後,NATO 為何仍持續存在,並吸收東歐國家、向東擴張。
題幹所說「喪失敵友、權力真空」是問題意識,不是必須全盤接受的前提。NATO 的存續與東擴,涉及安全需求是否消失、國際制度能否自我延續、國家如何界定威脅,以及歐洲秩序由誰塑造等不同層次。
解題方法
可先交代冷戰後結構變化,再以「國家利益與權力」及「制度、規範與認同」兩大取徑,分別說明 NATO 為何存續、為何東擴,最後指出各理論的解釋限制。
須避免把「沒有蘇聯」直接等同「沒有安全需求」:冷戰結束改變的是威脅來源與安全環境,並未消除大國競爭、區域衝突、國家不安全感或集體防衛需求。
理論分析
一、結構現實主義:權力平衡與安全困境
結構現實主義認為,國際體系缺乏凌駕於主權國家的中央權威,國家必須自行確保生存。即使蘇聯瓦解,西歐國家仍面對安全不確定性;NATO 提供美國持續參與歐洲安全的制度管道,並保留集體防衛能力。因此,聯盟並不必然因原始敵人消失而立即解散。
從權力平衡角度看,NATO 也可維持美國在歐洲的影響力,避免歐洲權力集中於單一國家。東歐國家加入 NATO,則可藉由與強大盟國結盟,降低受鄰近強權支配的風險。故東擴既是聯盟延續,也是東歐國家的安全選擇。
然而,現實主義亦可從安全困境解釋俄羅斯的反應:NATO 自認是防禦性擴張,俄羅斯卻可能將其視為軍事包圍或戰略壓縮,進而採取反制。這種相互猜疑會加深緊張,而非自動帶來穩定。
二、新自由制度主義:制度慣性與合作功能
新自由制度主義承認國際體系無政府,但指出制度可降低合作成本、提供資訊、協調政策,並讓成員國形成持續合作的預期。冷戰結束後,NATO 已累積共同指揮體系、軍事互通性、協商程序與長期合作關係;解散聯盟將產生高昂成本,也會失去既有協調平台。
NATO 的功能亦從單純集體防衛擴展至危機管理、和平支援、軍事改革與安全合作。東擴則使中東歐國家納入既有安全制度,藉共同標準與合作機制提升區域可預測性。制度一旦建立,其功能可能隨環境改變而調整,不必與創設時的威脅完全相同。
三、建構主義:威脅認知與共同認同
建構主義指出,國家利益與威脅並非完全由物質力量決定,也受到歷史經驗、政治論述、集體認同及相互理解影響。NATO 成員國在長期合作中形成共同的政治與安全認同,將聯盟視為維繫共同秩序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