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客家事務行政 客家政治與經濟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客家基本法第 3 條第 2 項明定國家應保障人民使用客語的語言權利。請就語言人權角度,說明政府有哪些具體作為,以實現人民的客語權利?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語言人權」如何由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落實為人民在生活中能學習、能使用、能取得公共服務,也能接觸客語傳播資源的實際權利。
《客家基本法》第3條第1項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第2項保障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的權利。語言人權不只是政府不得禁止人民說客語的消極自由,也包含政府採取措施、排除使用障礙,使人民有能力在教育、公共服務及公共領域使用客語的積極義務。
解題時應以「權利面向」分類,再連結《客家基本法》的具體制度,避免只列舉客語推廣活動,卻沒有說明其如何保障人民權利。
解題方法
可依第3條第2項所列的三個權利面向作答:學習客語、使用公共服務、接近傳播資源;再補充客語通行語、客語共同使用及人才培育等支持措施。如此能直接扣合題幹,也能呈現政府從制度保障到實際服務的完整作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客家基本法》現行條文所載最近修正日期為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題所涉條文沒有後續修正。
政府實現客語權利的具體作為
一、確立語言平等地位,提供制度保障
《客家基本法》第3條將客語定位為國家語言之一,要求與各族群語言平等。政府制定政策、配置資源及提供服務時,應避免使客語使用者因選擇客語而遭受不利待遇,並應把語言平等轉化為可實際行使的權利。
同法第6條要求政府訂定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作為推動客家語言等相關施政的依據;行政院並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協調各機關共同推動。這使客語權利不只由單一機關負責,而能納入教育、文化、媒體及地方治理等政策。
二、保障學習客語的機會
《客家基本法》第12條規定,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學前教育、國民基本教育學校及幼兒園,參酌當地國家語言使用情形,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的計畫;並獎勵其他地區學校、幼兒園及大專校院推動辦理。
政府也應推動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並透過客語課程、生活化學習環境、家庭與社區學習活動,使人民不只在課堂接觸客語,也能在日常生活中持續使用。其重點是讓客語學習有師資、有場域,且能跨越年齡與地區限制。
三、使人民能以客語接近公共服務
《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要求政府機關(構)提供國民語言溝通所需的公共服務,並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客語友善措施。具體作法包括培訓具客語能力的服務人員、設置客語服務窗口、提供口譯或翻譯協助,以及在必要場域以客語播音。
第 二 題25 分
客家委員會報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以「族群主流化」為核心理念,意欲將客家議題從政策主流化導入族群實體主流化。請說明族群主流化的理論概念、法制基礎,並討論族群主流化所欲處理的政策問題為何?政策工具又有哪些?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族群主流化」如何將族群平等從理念轉化為政府日常決策與社會生活中的制度安排,並說明政策如何回應客家族群在語言、文化、公共參與及資源分配上的不平等。
族群主流化可借鏡「性別主流化」的政策思維:政府在制定法規、政策、計畫與預算,並進行執行及評估時,均應納入族群觀點,辨認不同族群的處境與需求,避免表面中立的制度延續既有不平等,並依差異提供適切措施。其目的不是要求弱勢族群同化於原有主流,而是使弱勢族群能以自身主體性參與公共生活,與其他族群共同形成新的社會主流。
題幹指出「從政策主流化導入族群實體主流化」,可分為兩個層次:
- 政策主流化:將族群觀點納入政府各部門的政策形成、法規檢討、資源配置、執行與評估,突破由單一族群主管機關獨力處理族群事務的限制。
- 族群實體主流化:使族群語言、文化、知識、記憶及生活方式實際進入教育、行政服務、媒體、經濟與公共空間,並促進族群主體參與及跨族群互為主體的公共生活。
族群主流化的政策目標可由基礎保障逐步提升:反族群歧視、消除差別待遇並承認文化尊嚴、對結構性弱勢採取積極平等措施、培養跨文化國民素養,以及建構跨族群公共領域。最高目標是各族群平等參與、分享文化並共同建構公共生活,而非只讓客家議題被政府看見。
法制基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法制基礎如下:
- 憲法平等原則與多元文化精神:族群主流化以實質平等及尊重文化多元為基礎,政府除不得歧視外,亦應處理制度及歷史因素造成的不平等。
- 《客家基本法》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包括落實憲法平等及保障多元文化、傳承發揚客家語言文化、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以及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
- 《客家基本法》第3條:規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人民以客語學習、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應予保障。
- 《客家基本法》第5條、第6條:行政院必要時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客家委員會每四年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依據。
- 《客家基本法》第7條:政府制定政策及區域發展規劃時,應考量客家族群權益與發展,是將族群觀點納入一般政策的直接規範。
- 《客家基本法》第12條至第20條:涵蓋客語教育與公共服務、語言共同使用、客家研究與傳播、文化保存及國家文化象徵等具體制度,有助客家文化進入公共生活。
「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則是依《客家基本法》第6條所形成的跨部會施政機制,透過設定族群平等目標、推動族群影響評估、建立各部會窗口及檢核作法,將法律原則轉為可執行的行政措施。
解題方法
作答宜依「理論概念—法制依據—待處理問題—政策工具」四段展開。先定義族群主流化並說明政策主流化與實體主流化的銜接,再列出憲法及《客家基本法》的規範,接著指出政策所要改變的結構性問題,最後提出能對應問題的工具。如此可避免只列客語、文化等政策項目,卻未說明這些措施如何促進族群平等。
族群主流化所欲處理的政策問題
第 三 題25 分
地方文化產業化及產業文化化,可做為發展客家特色文化產業的路徑。請說明「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的概念,並舉二個案例,說明如何發展客家特色文化產業?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文化與地方產業如何相互轉化、加值,並運用於客家特色文化產業的發展。作答時須先說明兩個概念的方向差異,再以案例具體呈現「文化如何成為產業」及「產業如何呈現文化」。
- 文化產業化:以地方文化資源為起點,經過整理、轉譯、設計、製作與行銷,形成文化商品、服務或體驗,讓文化具有可持續經營的經濟價值。重點是「文化資源轉化為產業」。
- 產業文化化:以地方既有產業為基礎,將地方歷史、族群記憶、生活方式、語言、美學或價值觀融入生產、產品、品牌與服務,提升產業的文化辨識度與附加價值。重點是「既有產業注入文化內涵」。
兩者可以相互配合:文化產業化為文化資源開拓收入來源,產業文化化則使地方產業形成鮮明特色;發展時應兼顧文化傳承、居民參與、品質與市場需求。
解題方法
採用「概念界定—案例說明—發展效益」的答題架構:
- 先分別定義兩種路徑,並指出轉化方向不同。
- 選擇兩個客庄案例,逐一說明在地文化或產業基礎、具體轉化方式,以及對地方的效益。
- 案例最好呈現不同路徑,並說明文化價值如何進入產品或服務,避免只列出地名、節慶或商品名稱。
案例分析
案例一:美濃紙傘與文化體驗——文化產業化
美濃紙傘具有客庄工藝與地方生活的文化意涵,可透過保存傘藝技術、記錄製作知識,並轉化為紙傘商品、工藝展示、DIY體驗與文化遊程,吸引遊客認識其製作過程及地方故事。業者也可與在地學校、社區、旅宿及餐飲業者合作,推出客庄一日體驗、工藝課程與具設計感的文創商品。
第 四 題25 分
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的「祭祀公業」,客家人以「祖嘗」、「嘗」稱之。請說明祭祀公業對客家社會的意義,並討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處理祭祀公業派下員男女平權議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部分:一是祭祀公業在客家宗族與地方社會中的功能;二是《祭祀公業條例》下派下員資格如何兼顧祭祀傳統、私法自治與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1款將祭祀公業定義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客家人常稱祭祀公業為「祖嘗」或「嘗」;其財產權利稱為「派下權」,享有派下權並承擔相應義務者為「派下員」。
以下法制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憲法法庭相關判決為準。《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文字仍有男性系譜規定,但其適用須併同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理解。
解題方法
可依「社會功能—派下員規則—性別平等調整」三層作答:
- 先說明祖嘗如何透過祭祀與共同財產連結家族成員,再指出它對客家聚落與地方社會的實際作用。
- 接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區分「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說明有規約與無規約、規約未規定時的資格認定。
- 最後用司法院釋字第728號及112年憲判字第1號說明法律界線:既有規約原則上尊重;但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時,女性女系子孫的資格不得只因性別而遭排除。
祭祀公業對客家社會的意義
一、承續祖先祭祀與慎終追遠
祖嘗以祭祀祖先為核心,透過祭典、祭祀空間與相關財產維持家族的共同記憶,實踐慎終追遠、敬祖睦親等倫理觀念。
二、維繫宗族與地方互助
共同祭祀使散居各地的宗族成員仍有共同參與的事務與聚集機會,有助於維持親族聯繫、凝聚認同及促進互助。祭典也常連結地方人際網絡,形成家族與聚落生活的一部分。
三、累積及管理共有資源
祖嘗通常以土地或其他財產作為祭祀經費來源。其收益可支應祭祀與相關公共事務,讓宗族具有持續運作的經濟基礎。因此,祭祀公業不只是祭祀組織,也涉及土地管理、財產分配及地方資源運用。
四、反映宗族制度與社會變遷
派下權傳承反映過去以宗祧、男系延續為主的宗族觀念;隨著家庭型態、性別平等意識與土地利用方式改變,派下員資格如何認定,便成為傳統宗族制度與現代法律平等原則交會的議題。
現行法律下的派下員男女平權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的基本架構
對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第4條第1項規定,派下員依規約認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條文原有以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的規定。同條第2項另規定,在無男系子孫等情形下,未出嫁女子及符合條件的男子得列為派下員;第3項則規定,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符合派下現員書面同意或派下員大會決議的門檻者,亦得列為派下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