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客家事務行政 客家政治與經濟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客家事務行政
試題代碼 客家政治與經濟

第 一 題25 分

戰後臺灣客家運動的出現,一般認為 1987 年創刊的《客家風雲》雜誌為重要起點,1988 年則接著有「還我母語運動」,然而此後的客家運動似乎歸於沉寂。即便如此,為何 2001 年 6 月政府成立客家委員會,2010 年 1 月更公布施行《客家基本法》?試從同時期臺灣整體政治經濟變遷的角度論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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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戰後客家運動如何從民間文化倡議,逐步轉化為政府制度與法律保障。關鍵在於:客家運動後來不再頻繁以街頭抗爭呈現,不代表客家議題已消失;民主化、選舉政治、社會運動制度化與多元文化政策,持續推動政府回應客家族群的文化及語言權益。

題目涉及《客家基本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不涉及該法條文的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可從「政治變遷」與「經濟及社會變遷」兩條脈絡作答,再說明兩者如何促成制度化:

  1. 政治變遷:威權體制解嚴、民主化與本土化,增加族群發聲和公共參與的空間;選舉競爭也使客家人口及其議題成為政黨和政府必須回應的公共議題。
  2. 經濟及社會變遷:工業化、都市化與人口流動改變客家聚落及語言使用環境;同時,教育普及、社會動員與全球多元文化思潮,提升社會對語言流失、文化保存及族群平等的關注。
  3. 制度化回應:民間倡議與政治環境變遷相互作用,促使客家議題從運動訴求進入行政組織及法律制度,形成客家委員會與《客家基本法》。

詳解

一、民主化與政治本土化,擴大客家議題的公共空間

1980 年代後期臺灣解除戒嚴,威權統治逐步鬆動,政黨競爭、社會運動及公共討論空間擴大。過去受到國語政策及單一國族論述壓抑的本土語言與族群文化,開始得以公開表達。

1987 年《客家風雲》創刊,以及 1988 年「還我母語運動」,正是在這個民主化背景下出現。它們把客家語言和文化從家庭、地方社群中的議題,帶入公共政策討論,要求政府正視語言權與文化平等。此後即使街頭運動較不顯著,倡議者仍可透過社團、媒體、學術研究、政策參與與政黨政治延續訴求;運動形式轉變,不等於議題消失。

二、選舉政治使客家族群需求具有政策重要性

民主選舉使政黨與候選人必須爭取不同族群支持,客家人口及其集中分布地區因而具有政治影響力。政黨競爭提高了客家文化、語言、地方發展及公共服務議題進入政見與政策的機會。

此外,民主政治也強調政府回應多元社會需求。客家族群不再只被視為需要同化的地方群體,而逐漸被承認為具有語言、文化及集體權益的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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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客家基本法》第三條規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則另以法律定之。試論何謂國家語言?相關的語言發展法律應該具備哪些基本內容?在臺北、臺中及高雄之類各族群集居的大都會地區,應如何執行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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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語言」的法律意義,以及如何把語言平等原則轉化為教育、公共服務與都會治理措施。作答時應依序說明:國家語言的定義與地位、語言發展法律應涵蓋的制度、都會地區如何因地制宜推動。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客家基本法》第三條已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國家語言發展法》則於民國 108 年公布施行。《客家基本法》後續曾修正;專門規範客語發展的《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則不應倒推為民國 109 年已施行的法律。

一、何謂國家語言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所稱「國家語言」,是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客家基本法》第二條所稱「客語」,包括臺灣通行的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等腔調,以及各地保存的習慣用語與現代語彙形成的客家腔調。

因此,國家語言不是單一的「國語」或行政機關的唯一工作語言,而是承認臺灣多元族群語言具有共同的國家地位。其法律效果包括:

  1. 語言平等:《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四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受歧視或限制。
  2. 保障使用權:《客家基本法》第三條保障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接近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的權利。
  3. **支持傳承與復振:**政府須以制度、資源與服務措施促進語言延續,不能只停留在宣示語言地位。
  4. **不等同指定官方語言:**列為國家語言,不代表所有機關、所有地區、所有場合都必須以客語單獨辦公或溝通;具體使用方式須依族群分布、民眾需求與行政能力設計。

二、語言發展法律應具備的基本內容

語言發展法律應把「平等地位」落實為人民可實際行使的權利與政府可執行的義務,至少包含下列面向:

  1. **目的、原則與權利保障:**明定尊重多元文化、語言平等及傳承復振的立法目的;禁止歧視或不當限制;保障人民在教育、公共服務、司法及公共參與中使用語言的權利。
  2. **主管機關與跨部會分工:**明定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專責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責任,並建立跨部會協調及定期檢討機制。
  3. **調查、資料與規劃:**建立語言使用及傳承情形的定期調查、資料庫、發展報告與中長程計畫,據以辨識語言流失與地區需求。
  4. **教育與師資:**保障學齡前及各教育階段的學習機會,提供課程、教材、線上資源與師資培育;支持以族群語言作為教學及校園生活語言。
  5. **公共服務與司法通譯:**保障民眾參與行政、立法、司法程序時使用所選國家語言;機關依需求提供通譯,並培育專業通譯人才。
  6. **語言本體與數位基礎:**支持書寫系統、字詞資料、辭典、語料、輸入工具、字碼及數位典藏建置,兼顧語言差異與地方用法。
  7. **媒體與公共文化:**鼓勵出版、廣播、電視、網路內容及文化活動使用多元語言,使語言有日常可見、可聽、可使用的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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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從統計數字觀察,臺灣的農業大致上於 1969 年開始陷入凋落的狀態,試舉例說明 1970 年以降臺灣社會經濟結構朝向工業社會的轉型,對「客庄」所帶來的衝擊及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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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戰後臺灣從農業社會轉向工業、都市社會時,客庄的產業、人口、聚落與文化如何受到連鎖影響。題幹以 1969 年作為農業開始走向凋落的觀察點,作答重點不在解釋農業衰退的單一原因,而在說明工業化如何改變客庄的生活條件與社會結構。

「客庄」是客家人長期聚居、形成地方社會與文化生活的聚落;其範圍並非單一行政區,也不代表居民全為客家人。戰後許多客庄以農業為主要生計,1970 年代起隨工業發展、都市化與人口流動,逐漸改變原有的聚落型態。

解題方法

可依「產業轉型—人口移動—聚落變化—文化影響」的因果鏈作答,並以客庄的日常生活為落點。每一點都要交代工業化帶來的變化,以及這項變化如何影響客庄。

工業化對客庄的衝擊與變化

一、農業衰退與生計轉型

臺灣經濟逐漸由農業轉向工業與出口經濟,農業在整體經濟中的比重下降,農村勞動力及資源流向工業部門。客庄原有的農業生產與生活型態因而受到衝擊,農家收入來源不再只靠務農,部分居民轉向工廠、服務業或兼業工作。農業勞動力減少,也使農村面臨耕作人手不足、土地利用改變等問題。

二、青年離鄉與人口外移

工廠及都市工作增加,吸引客庄青年離開原居地,前往都市或工業區就業、求學。遷移者可能個別外出,也可能舉家搬遷,客家人口因而由傳統聚居地分散到都會地區。部分客庄出現人口老化、青壯年減少與家庭結構改變;留在地方的長者則面對照顧、勞動力與社區延續等課題。

三、聚落與地方經濟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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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2019 年政府宣布該年為「臺灣地方創生元年」。查「地方創生」的概念來自日本,並從 2015 年起日本政府開始推行相關政策,然而實際推動的日本民間有識之士卻主張「不依賴政府的補助」為成功的基本原則。試論在「不依賴政府的補助」原則下,我國從中央政府到各鄉鎮市公所要如何推動或協助各地方創生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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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地方創生的主體性與政府角色:地方創生應由地方居民、返鄉青年、企業、社區組織及非營利組織依據地方需求與特色提出事業構想,政府負責建立有利條件、整合資源與排除障礙,使事業逐步形成可持續的收入與就業。

「不依賴政府的補助」不等於政府完全不介入,也不表示任何補助都不可使用。它強調的是:地方事業不能只靠一次性補助維持;補助應用於培力、媒合、初期建置或降低風險,最終仍須建立自主營運的商業模式、收入來源與在地支持網絡。

地方創生所回應的問題,包括人口減少與外流、產業衰退、城鄉發展失衡及地方資源未被有效運用。政策目標則是以地方特色發展產業、創造工作機會,進而促進青年回鄉與人口回流。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屬於政策與行政作為的論述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須援引。

解題方法

可依「地方提出、政府促成、事業自立、成果回饋」的脈絡作答,並分中央政府與鄉鎮市公所說明:

  1. 先界定不依賴補助的原則,避免誤寫成政府不應提供協助。
  2. 再說明中央如何整合政策、資源、人才與制度。
  3. 接著說明鄉鎮市公所如何盤點地方條件、凝聚居民、協助事業落地。
  4. 最後交代如何建立長期營運及檢視成效的機制。

題目問的是「從中央政府到各鄉鎮市公所要如何推動或協助」,因此答案須呈現不同層級的分工,不能只列舉地方產業案例,也不能只寫政府加碼補助。

作答內容

一、中央政府:搭建政策與制度環境

(一)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由中央統籌地方創生政策,協調相關部會共同處理產業、交通、教育、文化、農業、觀光、數位建設及金融等需求,避免地方事業分別向不同機關申請資源、承受繁複程序。中央應將分散資源依地方整體發展計畫整合,並使政策方向與執行時程相互銜接。

(二)以地方提案為起點,採取差異化支持

中央提供資料、輔導與諮詢,協助地方掌握人口、產業、土地、交通、文化及消費市場等條件;計畫由地方依自身需求提出,再依地方特色與執行能力提供適當協助。評估重點應包括市場需求、預期就業、在地參與及長期營運能力,而不只看短期活動規模或補助金額。

(三)提供人才、知識與專業服務

建立地方創生人才培力及陪伴輔導機制,協助地方團隊學習商業規劃、成本管理、品牌行銷、電商、數位工具、財務管理及組織治理。中央也可媒合企業、學校、研究機構及專業團隊,提供地方缺乏的技術與經營知識,降低新事業自行摸索的成本。

(四)以公共建設與行政協助改善經營條件

中央應協助改善地方交通、通訊、物流與公共服務等基礎條件,並檢討妨礙地方創新、跨域合作或公有資產活化的行政規定。在合法且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供場地、設施與資訊等協助,讓地方事業有條件接觸客戶、招募人才與拓展市場。

(五)促成民間投資與市場連結

鼓勵企業投資故鄉,建立地方產業與企業採購、通路、觀光及其他市場的連結;協助地方品牌進入展售、電商或企業合作網絡。中央可提供媒合與資訊服務,讓地方事業逐步取得營收、投資或訂單,降低長期依賴公部門經費的風險。

(六)建立以長期成果為核心的評估方式

中央應追蹤事業是否創造穩定工作、帶動青年返鄉或留鄉、增加地方營收、促進產業合作與改善生活品質。政策檢討不宜只計算補助件數或一次性活動人次,也應公開成果及經驗,將有限資源導向具發展潛力、能持續經營的地方方案。

二、鄉鎮市公所:連結居民與事業、協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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