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智慧財產行政
試題代碼 公平交易法

第 一 題25 分

因應消費者需求型態的改變,各大業者推出生鮮送貨到家的服務,例如 A 超市的小時達、B 量販店的生鮮宅配。兩者的購物型態極為相似,都是透過業者的 App 搜尋商品後,由平台協助送貨,但又有些許不同,例如受限於店舖家數與外送距離等。

小時達是 A 超市推出的「生鮮外送服務」,達新臺幣 399 元免運,最快 30 分鐘送到家;不僅合作外送平台,也在旗下電商平台推出服務,消費者輸入所在位置即可開始選購。

B 量販店的生鮮宅配與外送平台合作,消費者只要輸入預計配送的地址後搜尋 B 量販店,只要消費者所在位置在配送範圍內,即可透過外送平台選購商品,並由外送平台協助送貨到府。

請試述公平交易法上界定相關市場之意義,並舉出具體之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分析判斷 A 超市小時達與 B 量販店生鮮宅配兩種購物方式是否屬於同一地理市場。(倘若題旨所述事實資料有所不足,作答時可透過假設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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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平交易法上的「相關市場」界定,以及服務配送範圍不同時,如何界定相關地理市場。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公平交易法》第 5 條,相關市場是「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界定市場的目的,是找出哪些商品或服務、哪些地區的競爭限制了涉案事業的行為,作為後續判斷市場力量、限制競爭效果及市占率的分析基礎。市場界定不是只看商品名稱或服務形式是否相似,而須考量需求替代與供給替代;通常以需求替代為主要觀察方向。

本題聚焦於地理市場:在商品或服務市場已確定的前提下,判斷消費者可轉向購買的地理範圍,以及業者在不同地區面對的競爭條件是否相近。

解題方法

一、具體市場界定方法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可採下列方法與證據綜合判斷:

  1. 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SSNIP) 假設某一市場內存在獨占者,檢測其對商品或服務進行「微幅但顯著、非暫時性」價格調漲後,是否仍能獲利。若消費者大量轉向其他商品、服務或地區,使調價不利於獲利,原先界定的市場太窄,應納入具有替代性的商品或地區後再檢測,直到調價可獲利為止。

  2. 需求替代分析 觀察消費者是否會因價格、配送費、配送速度、便利性或服務品質變動,改向其他業者或其他地區的服務購買。可參考消費者轉換情形、問卷、交易資料及價格變動前後的訂單分布。

  3. 供給替代分析 觀察其他地區的業者能否在短期內,以合理成本轉而供應該地消費者。若須新設門市、建立倉儲或配送網絡,或受既有店舖與運力限制,通常不易構成即時有效的供給替代。

  4. 地理市場因素分析 可考察服務的配送半徑、門市及倉儲位置、交通與運輸成本、配送時間、業者進入或擴張的障礙,以及不同地區的競爭條件是否相似。相關地理市場不必然是整個國家,也可能是城市、生活圈或個別配送區域。

二、套用本題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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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市場交易屬於契約自由之行為,而企業因競爭而有差別待遇之手段,亦屢見於商業慣行,是市場競爭的必然情況。然而,並非所有差別待遇都需要管制,僅有當企業非基於「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且其效果有限制競爭之虞,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款之違反。

請說明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款所謂的差別待遇「正當理由」之判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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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款中,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的判斷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款規定,事業「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且「有限制競爭之虞」者,始受禁止。故差別待遇並非一律違法,須依個案判斷是否有合理的商業或其他正當事由。

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6條,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並依個案認定:

  1. 市場供需情況:例如商品有季節性或易腐敗,為出清存貨或儘速出售即將下市的商品而給予折扣。
  2. 成本差異:例如運輸、包裝或行銷成本不同,因而採取不同價格、折扣或交易條件。
  3. 交易數額:例如對訂貨量大或購買金額較高的交易相對人提供較高折扣。
  4. 信用風險:例如因客戶往來時間、信用評等或付款紀錄不同,而提供不同價格或付款條件。
  5. 其他合理事由:例如基於公益目的優惠供貨予慈善機構,或因交易相對人的配合程度不同而給予不同待遇。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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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某 A 建商銷售「未來山林」預售屋建案,廣告刊載「萬坪公園首排」、「2 萬坪樹海第一排」、「環狀線 D25 站散步抵達本建案 5 分鐘至 Y25 站預定地」等。由於建案對街為臺北市某知名小學,因此某甲認為地段良好、公園首排且有利於小孩就學,故而下訂。

然而,事後某甲發現有多個地方與廣告不符,例如建案所在地距離「環狀線 D25 站」步行約 13 分鐘;其次,本建案四周尚未有其他建案或遮蔽物,以現有對街國小與相鄰公園四周樹林栽種面積加總未達 1 萬坪,與廣告所稱「2 萬坪樹海第一排」明顯有落差。

試述某甲可否主張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實廣告,並要求取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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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個問題:第一,建商的廣告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二,縱使廣告違法,購屋人能否因此直接取消買賣契約。兩者適用的規範與法律效果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不得就與商品相關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第 4 項並將商品規定準用於服務。判斷時應觀察廣告整體傳達的印象,並以廣告刊播時的客觀狀況為基準;即使廣告沒有明確虛偽,若足以使一般交易相對人產生錯誤認知,也可能構成引人錯誤。

第 21 條主要規範事業的廣告行為,並非直接賦予個別買方解除契約的權利。購屋人是否能解除契約,仍須另外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買賣契約約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廣告所傳達的具體資訊與建案周邊的客觀狀況,再判斷這些資訊是否涉及重要交易事項、是否足以影響購屋決定。之後,將公平交易法上的違法認定與個別契約救濟分開處理。

一、是否構成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

「環狀線 D25 站散步抵達本建案 5 分鐘至 Y25 站預定地」以步行時間描述建案與車站預定地的距離,屬可核對的客觀資訊。題目指出實際步行約需 13 分鐘,與廣告所稱 5 分鐘有明顯差距,足以使購屋人誤認交通便利程度。

「萬坪公園首排」及「2 萬坪樹海第一排」則傳達建案緊鄰廣大公園及大片樹林、前方景觀具有綠地特色的印象。依題意,建案附近樹林栽種面積合計未達 1 萬坪,且建案四周尚無其他建案或遮蔽物。廣告所述面積及「首排」「第一排」的整體景觀印象,與實際狀況有明顯落差。

交通距離、周邊公園及樹林景觀都是預售屋的重要交易資訊,且題目已指出甲因地段、公園及就學環境而下訂。因此,這些廣告內容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符合第 21 條所稱與商品相關且重要的事項。若主管機關依客觀事證認定廣告與實際狀況不符,建商即可能違反該條規定。

題幹情節與公平會民國 113 年處分的「圓山富璟」預售屋廣告案相似:廣告宣稱「萬坪公園首排」、「2 萬坪樹海第一排」及步行 5 分鐘至捷運站預定地,公平會認定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

二、違反第 21 條是否使甲可直接取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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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有關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規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 10%者,推定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此即公平交易委員會將對市場供需功能影響程度輕微之聯合行為,界定為「聯合行為微小不罰案件」,得豁免聯合行為禁制規範之適用。

請分別就「量」與「質」說明「聯合行為微小不罰案件」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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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平交易法第14條「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的判斷,以及公平會「聯合行為微小不罰之認定標準」如何從量與質兩方面檢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公平交易法第14條嗣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修正。

公平會的認定標準規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10%,推定不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但聯合行為主要內容若是限制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交易對象或交易地區,則不適用這項推定。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別說明市場占有率所代表的量的標準,以及合意內容對競爭的影響所代表的質的標準。兩者合併判斷,不能只看市場占有率數字。

量的標準

以參與聯合行為的事業在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總和為判準:

  • 未達10%:推定其聯合行為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屬微小不罰的量化門檻。
  • 達10%以上:不能適用未達10%的推定;仍應依個案判斷是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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