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5 分
德國的 A 公司於 2020 年將 PopiDodi 註冊為歐盟商標,指定使用於衣著、靴鞋、帽子和襪子。A 公司製造、販賣帶有 PopiDodi 商標的平價服飾廣受各國消費者喜愛,近年來在全球已享有極高的知名度。A 公司雖尚未於臺灣申請註冊 PopiDodi 商標,但臺灣的消費者已透過各種管道自歐洲購買 PopiDodi 的商品。
(一) 臺灣的 B 公司得知 A 公司尚未於臺灣申請註冊 PopiDodi 商標後,未得 A 公司同意即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PopiDodi 商標,指定使用於衣著、靴鞋、帽子和襪子。請問:智慧財產局應否核准 B 公司的商標申請?(15 分)
(二) 臺灣的 C 公司未得 A 公司同意便在臺灣製造、販賣帶有 PopiDodi 商標的衣著、靴鞋、帽子和襪子。A 公司得知後發函要求 C 公司停止製造和販賣的行為,但該公司未予理會。請問:按商標法,C 公司是否侵害 A 公司 PopiDodi 商標的商標權?(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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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不同問題:第一,未在臺灣註冊的外國商標,能否以「著名商標」為由阻止他人申請相同商標;第二,未在臺灣註冊的著名商標,能否依商標法主張商標權侵害。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但經商標或標章所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著名與否以申請時為判斷時點。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所稱「著名」,是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
商標法第 68 條規定的直接侵權,以及第 70 條第 1 款規定的視為侵權,均以他人商標已在我國註冊為前提。因此,未在我國註冊的著名商標,可能阻止他人取得相同商標的註冊,但不因此當然享有商標法上的商標權侵害請求權。
解題方法
先看 A 的商標在臺灣是否已達「著名」,再判斷 B 申請的標識與商品是否符合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二小題則另行確認 A 是否有臺灣商標權;不能只因商標著名或 C 明知 A 的商標,就直接認定商標權侵害。
(一)B 公司的商標申請
商標是否著名,原則上以國內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準;但商標未在臺灣註冊或實際使用,仍可依客觀證據認定其國外建立的知名度已傳達至臺灣。題示指出 PopiDodi 服飾在全球享有極高知名度,且臺灣消費者已透過各種管道自歐洲購買商品,足以認定其知名度已到達我國,屬著名商標。
B 申請的「PopiDodi」與 A 的商標完全相同,指定使用的衣著、靴鞋、帽子及襪子也與 A 商標指定商品相同。相關公眾容易誤認商品來自 A,或認為 B 與 A 具有授權、關係企業等關聯,具有混淆誤認之虞。A 未同意 B 申請,符合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不得註冊的情形。
結論:智慧財產局不應核准 B 公司的商標申請。
第 二 題35 分
學者甲研究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多年,去年撰寫並出版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導論」一書(簡稱「C 著作」),此書共 500 頁。
(一) 在大學講授社會政策課程的教授乙未得甲的同意,自行掃描 C 著作,並將掃描檔分別存入了 50 個隨身碟。乙其後將這 50 個隨身碟發給修課的學生。甲主張乙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但乙主張其係合理使用 C 著作。試問:乙的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二) A 社會福利基金會為了讓視覺障礙者了解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未得甲的同意便請人朗讀 C 著作並加以錄製。A 將錄音檔分別存入 1,000 張光碟片,製作成有聲書。A 以成本價新臺幣 50 元將這 1,000 張光碟片分別售予視覺障礙者、特殊學校及其他社會福利基金會。甲依著作權法起訴請求 A 賠償損害,但 A 主張其行為非為甲的著作財產權效力所拘束。試問:A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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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著作權法上的教學目的重製限制、視障者無障礙利用例外,以及合理使用的判斷方式。掃描書籍、把錄音存入光碟,均屬重製;製作後再交付或出售重製物,則涉及散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著作權法第 46 條於民國 111 年修正,民國 113 年已適用修正後條文;本題涉及的教學重製要件並未因此改變。
(一)教授乙掃描全書並發給 50 名學生
1. 乙的掃描與交付涉及哪些權利
甲的 C 著作已出版,屬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乙將 500 頁全書掃描,並把掃描檔存入 50 個隨身碟,涉及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重製;將隨身碟交給學生,則涉及第 28 條之 1 的散布。
2. 教學目的不代表可以重製全書
著作權法第 46 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乙是大學教授,為社會政策課程授課而利用與課程相關的 C 著作,符合教學目的及著作已公開發表等條件;但仍須符合「合理範圍」。
判斷合理範圍,依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應審酌利用目的與性質、著作性質、利用的質量及其占整體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教學用途雖有利於乙,但下列因素顯示利用超出合理範圍:
- **利用數量及比例極高:**乙不是節錄與課程直接相關的部分,而是重製 500 頁全書,並製作 50 份。
- **市場替代效果明顯:**每名學生都取得全書掃描檔,可能不必購買正版書,直接替代甲原有或可期待的銷售市場。
- **發放對象雖限於修課學生,仍屬大量提供完整著作:**限於課堂學生是有利因素,但不足以抵銷全書、多人、多份重製造成的市場影響。
3. 小結
乙的行為雖有教學目的,仍因重製全書並提供 50 份而超出第 46 條的合理範圍;依第 65 條判斷,也不成立合理使用。乙的抗辯無理由。
(二)基金會製作並出售 1,000 張視障有聲書光碟
1. 錄音與製作光碟涉及哪些權利
A 請人朗讀 C 著作並錄製,屬以錄音方式重製著作;將錄音檔存入 1,000 張光碟,也涉及重製。再將光碟交付予他人,則涉及散布。
第 三 題30 分
人工智慧伺服器運作時,其晶片運算會產生大量熱能,而高溫將導致運算效能下降、資料處理功能降低,甚至是伺服器故障,因此各國專家近年來進行了大量實驗,且於學術期刊上發表了多種人工智慧伺服器的液體散熱方法。我國的甲科技公司(簡稱「甲」)2023 年初取得了「人工智慧伺服器的沉浸式冷卻機箱製程」的方法專利(簡稱「A 專利」),但最近得知乙科技公司(簡稱「乙」)今年初開始製造、販賣人工智慧伺服器機箱,其廣告強調機箱的製造採取了「AI 伺服器的液體散熱主機殼方案」。甲主張乙侵害 A 專利的專利權,按專利法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試問:就乙製造人工智慧伺服器機箱時是否侵害甲的 A 專利,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為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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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方法專利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尤其是專利法第 99 條第 1 項所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專利侵權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責任:主張權利受侵害的甲,須證明乙有實施專利請求項所界定技術特徵的行為。方法專利的實施過程常發生在工廠內部,外界不易查知,因此專利法第 99 條第 1 項設有例外:
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
適用這項推定,甲須先證明兩項前提:
- 新物要件:依 A 專利製造方法所製成的物品,在 A 專利申請前國內外未見。
- 相同物要件:乙所製造的物品與依 A 專利方法製成的物品相同。
前提成立後,才推定乙使用 A 專利方法;乙可提出反證,證明其實際製程不同。若前提不成立,仍由甲依一般原則證明乙的製程落入 A 專利請求項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明 A 專利的類型。題目稱其為「人工智慧伺服器的沉浸式冷卻機箱製程」方法專利,屬於製造方法專利,因此要進一步檢驗專利法第 99 條第 1 項,而非直接認定舉證責任倒置。
其次,分清楚第 99 條所要求的新穎性對象:條文要求「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在申請前國內外未見,並非只要甲的製程本身新穎,或乙的廣告用了相近名稱,就能啟動推定。題目說明液體散熱方法已在學術期刊發表多種,且乙製造、販賣的是人工智慧伺服器機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