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5 分
甲建商推出相鄰於知名商場「HaHaLand」的新建案,名為「慢生活」。
該新建案坐落於「金明路」旁,甲於該「慢生活」建案的臉書專頁、廣告文宣中,於最下方載明「甲建設」、「慢生活」與建案中心的地址等資訊;在文案內容另使用「HaHaLand。金明」、「HaHaLand 園道」、「行走」、「便利生活城市。HaHaLand」、「家與綠」等標題字樣。
乙為我國「HaHaLand」之註冊商標權人,主張甲前開行為已侵害其商標權。甲抗辯表示:該文宣內容文字僅係表示地名與鄰近地標,並不構成侵權。
試問:甲是否侵害乙之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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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商標使用、侵權判斷與描述性合理使用
本題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區分「把商標當作商業文案中的地標資訊」與「把商標當作促銷標識,藉以吸引消費者」;還要判斷甲能否主張描述性合理使用。
依商標法第 5 條,商標使用是指為行銷目的,將標識用於商品或服務,或相關商業文書、廣告等,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使用,須看標識在具體情境中是否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不能只因使用地點、位置或文案自稱「地標介紹」就排除。
依商標法第 68 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行銷目的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並符合該條所定混淆誤認等要件,即可能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則容許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描述商品或服務的產地、特性等;但須是非作為商標使用。
解題方法:依序檢驗使用性質、侵權要件及合理使用
先看甲使用「HaHaLand」是否出於建案行銷目的。甲在建案臉書專頁及廣告文宣中,以「HaHaLand。金明」、「HaHaLand 園道」、「便利生活城市。HaHaLand」等文字作標題,並將建案與知名商場的鄰近關係、便利生活等賣點連結。這些文案直接服務於建案銷售,屬行銷目的下的使用。
再看是否為商標使用。廣告最下方另載明「甲建設」、「慢生活」與建案中心地址,固然可讓消費者辨識建商與建案;但不因此使文案標題中的「HaHaLand」當然只剩下地理說明功能。相反地,反覆將該名稱放入宣傳標題,凸顯商場知名度及其帶來的生活便利,具有吸引消費者注意並促成交易的作用。若相關消費者因文案而認為建案與商場有合作、授權或其他關係,該使用即具有商標識別及聯想功能。
接著依商標法第 68 條判斷侵權。題目已指明乙為我國「HaHaLand」註冊商標權人,且商場知名。建案銷售與商場相關服務雖非必然相同,但須綜合商標識別性與知名度、服務的關聯程度、消費者接觸情境,以及文案是否使人聯想到雙方存在合作或來源關係,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
第 二 題35 分
甲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將乙攝影師張貼於自己部落格、拍攝於民國 70 年代的數張庶民生活照片(下稱系爭相片),轉換為動態影片,並將轉換後的影片剪輯上傳於甲自己的 YouTube 帳號頻道,免費公開供他人瀏覽觀看。
該影片的瀏覽次數迄今已達一百萬次,甲的頻道訂閱人次亦因此增加五十萬訂閱數。乙主張甲之行為已侵害其就系爭相片之著作權,甲則抗辯系爭相片業經乙自行公開於其部落格,甲基於個人留存目的,自行製作為全新的動態影像,並不構成侵權。
試問:甲之行為是否侵害乙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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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攝影著作的保護、重製與改作、公開傳輸,以及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著作權法第 3 條,將著作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數位化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製作一份或多份,屬於「重製」;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屬於「改作」。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分別見同法第 22 條、第 28 條及第 26 條之 1。
著作權法第 65 條規定,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判斷時應審酌利用目的及性質、著作性質、利用質量及其占整個著作的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
- 系爭相片是否為受保護的攝影著作。
- 甲將照片轉成影片、剪輯及上傳,是否涉及乙的專有權利。
- 甲主張照片已公開及個人留存,能否排除侵權。
- 最後依第 65 條四項因素,判斷是否屬合理使用。
個案分析
一、系爭相片原則上受著作權保護
攝影著作如具原創性與創作性,拍攝者就選景、光線、角度、焦距及快門等所呈現的個人創作,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照片拍攝於民國 70 年代,並不因此當然成為公眾得自由利用的作品;著作財產權是否屆滿,仍須依著作人及法定保護期間等資料判斷。題目未提供權利期間已屆滿的事實,應以乙仍享有著作權論。
二、轉成影片及上傳,涉及乙的著作財產權
甲將數張照片輸入人工智慧工具並轉換為動態影片,製作影片時若將照片或其受保護的表達固定在影片中,涉及對原照片的重製。轉換後的影像如就原照片另有創作,也可能涉及改作;即使影片因甲的創作投入而另成衍生著作,也不會因此消滅乙對原照片的權利。
甲再將影片上傳至自己的 YouTube 頻道,供公眾隨時瀏覽觀看,屬公開傳輸。若影片使用了乙的照片,甲的公開傳輸亦涉及乙對照片的權利。題目所稱免費觀看,只表示觀眾無須付費;不能據此推論利用屬非營利或當然合法。
三、公開在部落格,不等於授權他人利用
第 三 題30 分
甲擁有我國 A 設計專利權,以及與 A 設計近似之 a 衍生設計專利權。
日前,甲發現乙所製造販賣之 C 產品,與 a 衍生設計專利構成近似,主張乙侵害該衍生設計專利權。乙則抗辯表示,該 C 產品並未與 A 設計專利權構成近似,甲不得僅以 C 產品近似於 a 衍生設計,即認定構成侵權。
此外,經由專利專責機關專利檢索系統查詢,乙發現 A 設計專利權於 C 產品推出前,早已因甲未遵期繳納年費而當然消滅,故乙亦抗辯甲無權基於 a 衍生設計專利權為請求。
試問:甲主張乙之 C 產品侵害其 a 衍生設計專利權,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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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衍生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與獨立存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專利法第 127 條,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衍生設計與原設計雖有近似關係,仍是各自取得專利權的設計;依同法第 136 條,設計專利權人得排除他人未經同意實施該設計或其近似設計。因此,衍生設計專利權人可以單獨主張衍生設計的權利範圍。
專利法第 142 條並準用同法第 70 條有關專利權消滅的規定;原設計因未繳年費而當然消滅,並不使仍有效的衍生設計專利權一併消滅。衍生設計的專利權期限雖與原設計同時屆滿,但在期限屆滿前,仍可獨立存續並行使權利。
解題方法
分別檢驗乙的兩項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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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是否也須近似於原設計 A? 不必。侵權判斷的對象是甲所主張的 a 衍生設計專利權。應比對 C 產品與 a 設計,判斷是否相同或近似;不能因 C 不近似 A,就直接排除侵害 a 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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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設計 A 消滅是否使 a 一併失效? 不會。原設計因未繳年費而消滅,不當然影響仍有效的衍生設計專利權。甲仍得以 a 專利權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