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智慧財產行政
試題代碼 公平交易法

第 一 題25 分

A公司生產並販賣「虛擬實境運動遊戲機」,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占有率為 80%80\%。A公司於我國北部、中部、南部和東部的經銷商分別為B公司、C公司、D公司和E公司。A公司考量各地消費者喜愛「虛擬實境運動遊戲機」的程度不同,因此該產品在各地區的價格亦不相同,在北、中、南和東部的價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030{,}000元、27,00027{,}000元、24,00024{,}000元和21,00021{,}000元。

為避免有人在中、南和東部大量購買該產品後赴北部販賣,藉此賺取差價,A公司與C公司、D公司和E公司的高階主管深入討論後取得了共識。A公司與C公司、D公司和E公司分別作出了以下相同的約定:

一、經銷商於任何情況下,一次最多僅能販賣 22 套遊戲機。

二、若發現試圖於北部賺取差價的企業或個人,經銷商應於每月底回報名單。

三、違反以上 22 點之經銷商,下一年度起將喪失經銷商資格。

請問A、C、D和E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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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種限制競爭行為的區分: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聯合行為,以及上游事業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的公平交易法為準。

公平交易法第 7 條所稱獨占,是事業在相關市場具有壓倒性地位、足以排除競爭的能力;依第 8 條,單一事業在相關市場占有率達二分之一,即符合獨占事業的認定門檻。第 9 條禁止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

第 14 條所稱聯合行為,須由具競爭關係、處於同一產銷階段的事業,以合意共同決定價格、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第 15 條原則禁止此類行為。

另依第 20 條第 5 款,事業不得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為條件與其交易,且該行為須有限制競爭之虞。施行細則列舉的限制類型包括地域、顧客及其他事業活動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公司的交易關係與市場位置,再逐一檢查:A 是否為獨占事業、C、D、E 間是否有水平合意,以及 A 對經銷商的要求是否構成不當垂直限制。

題示 A 的市場占有率為 80%80\%,高於第 8 條的二分之一門檻,因此在題目未提供反證的情況下,A 符合獨占事業的認定。題示區域價格依序為 30,00030{,}000 元、27,00027{,}000 元、24,00024{,}000 元及 21,00021{,}000 元,南部、東部價格較低,跨區轉售確有每套 3,0003{,}000 元的區域價差誘因。

一、A 公司:濫用獨占地位

A 不只與經銷商約定每次最多只能賣兩套,還要求回報疑似跨區套利者,並以取消下一年度經銷資格作為違約後果。整體措施的目的與效果,是維持各地區之間的價格區隔,阻止低價地區商品流入高價地區,並由 A 以其市場力量控制商品的流通方式。

因此,A 的作為涉及以限制經銷商銷售數量、銷售對象及跨區交易方式來維持市場區隔。以題示 A 的 80%80\% 市占率及措施的整體效果觀察,屬公平交易法第 9 條第 4 款所稱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二、A 對 C、D、E: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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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瓶裝 100%100\% 柳橙汁市場」中,主要有A、B、C等 33 公司,33 公司皆生產和販賣 300300 毫升的瓶裝 100%100\% 柳橙汁,今年初的零售價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171元、7272元和7373元,而 33 公司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分別為 31%31\%、32%32\% 和 33%33\%。

33 公司的負責人最近在私下的場合,分享了以下的商業資訊。

第一,33 公司的 300300 毫升瓶裝 100%100\% 柳橙汁各自的成本,原本皆為 2525元左右,但因各項成本逐漸增加,近日各自的成本分別為 3131元、3232元和 3333元。

第二,20202020 年第 22 季結束前倘若調漲價格,根據 33 公司自行評估的結果,各自的零售價格應不會超過 8080元、9090元和 100100元。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33 公司於 20202020 年 77 月 11 日以電子郵件分別通知下游通路商並以電話確認,33 公司生產的 300300 毫升瓶裝 100%100\% 柳橙汁的零售價格,即日起調漲為 7878元、8888元和 9898元。

請問A、B、C等 33 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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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平交易法上的聯合行為,重點是如何由間接事證認定業者間存在「合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聯合行為,是指具競爭關係、處於同一產銷階段的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的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等事項,且足以影響市場功能的行為。同條第 2 項明定,合意包括契約、協議以外的意思聯絡,不以具有法律拘束力為必要;第 3 項則允許依市場狀況、商品特性、成本與利潤考量、事業行為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推定合意。

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聯合行為原則上禁止,只有符合列舉類型、對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有益,並經公平會許可,才不在禁止之列。題目沒有交代 A、B、C 曾取得許可。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A、B、C 是否為競爭者、是否涉及共同決定價格,以及現有事證能否認定彼此有合意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

一、A、B、C 是同一產銷階段的競爭者。 三家公司都生產並販售相同規格的 300 毫升瓶裝 100% 柳橙汁,屬於同一產銷階段,彼此具有水平競爭關係。

二、三家公司交換了價格競爭上的敏感資訊。 三家公司負責人在私下場合分享各自成本,以及 2020 年第二季結束前調漲價格的預估上限。成本、預計調價幅度或價格範圍,都會影響業者的定價決策,屬於競爭敏感資訊。這類資訊交換可成為意思聯絡,並降低業者自行決策時的不確定性。

三、實際調價與先前交換的資訊相互呼應。 三家公司原先價格分別為 71 元、72 元、73 元,成本近期分別增加至 31 元、32 元、33 元;其後三家公司在同一天調高價格,分別調至 78 元、88 元、98 元。三家公司對下游通路商發出電子郵件,並以電話確認,顯示調價已對外通知並付諸實施。

題目所列的市場占有率合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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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全球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嚴峻,我國的A公司與B公司欲研發治療此疾病的藥物,但認為各自的研發經費與人力不足。經深入討論後,22 公司高階主管決定進行一項研發合作計畫,合作的重點有三:

一、22 公司的相關研發人員得進入對方的管制實驗室,取得並利用研究數據,並參與相關實驗。

二、22 公司就未來各自取得的所有相關醫藥專利,均同意對方無償利用。

三、針對上述的醫藥專利,非經 22 公司同意,不得於專利核准後 33 年內授權其他事業或政府機關製造、販賣。

請問A公司與B公司是否可能在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前提下進行此項合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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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共同研發協議是否構成聯合行為,以及共同研發的例外許可。判斷時須把合作內容拆開,分別檢視:研發合作本身、研發成果的交互授權,以及對第三人授權的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規定,具競爭關係、處於同一產銷階段的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以其他方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且足以影響市場功能者,構成聯合行為。合意不以具有法律拘束力為限。

依同法第 15 條,聯合行為原則上禁止;但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且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者,得共同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符合共同研發的類型,不代表當然合法,仍須先取得許可。

解題方法

先判斷 A、B 是否具競爭關係,以及約定是否相互限制其研發或市場活動;再確認這些約定是否為共同研發所必要,或已延伸成限制競爭。最後依第 15 條判斷能否申請共同研發聯合行為許可。

題目指出兩公司因各自研發經費、人力不足而合作,具有促進研發、提升技術與效率的目的。但合作理由正當,不會使所有附帶條款自動免於聯合行為規範。

三項合作內容分析

一、研發人員進入對方管制實驗室、取得並利用研究數據及參與實驗

這些安排直接服務於共同研發,有助於整合研發人力、設備及資訊,通常可視為共同研究開發的核心內容。若 A、B 在相關市場具有競爭關係,且合作約定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仍可能落入第 14 條聯合行為定義;但可依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申請共同研發許可。

二、雙方各自取得的所有相關醫藥專利,均同意無償供對方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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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某國共有A、B、C和D等 44 公司生產、販賣「55G手機晶片」,交易對象為 55 家手機製造商。該國 70%70\% 的 55G手機晶片由A公司生產、販賣,其餘 33 公司各生產、販賣約 10%10\% 的 55G手機晶片。此外,由於A公司最早投入 55G手機晶片的研發工作,因此擁有較多的相關專利與營業秘密。

A公司每片 55G手機晶片成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1{,}000元,今年第 11 季將晶片售予 55 家手機製造商時,售價為 1,5001{,}500元。由於B、C和D等 33 公司的銷售量日漸增加,因此A公司於 55 月初召集手機製造商開會,表示自 66 月 11 日起至 1212 月 3131 日止,晶片售價將大幅調降為 1,1001{,}100元。

B、C和D公司得知後對此次調降表達不滿,認為A公司破壞「55G手機晶片市場」的秩序。該國主管機關調查時,A公司表示,手機晶片種類繁多,因此「55G手機晶片市場」並非一獨立的市場,且此次調降降低了手機製造商的成本,並無負面影響。

若此案發生於我國,請分析A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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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公平交易法對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及掠奪性訂價的規範,並涉及「相關市場」的界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平交易法》第 8 條規定,單一事業在相關市場的市占率達二分之一,即推定為獨占;第 9 條則禁止獨占事業以不公平方法阻礙競爭、對商品價格作不當決定或變更,以及其他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現行法已修正獨占認定的市占率門檻,但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分析。

判斷是否為獨占事業,必須先界定相關市場。相關市場不能只看商品名稱,而應考量商品在功能、用途、特性、價格及交易相對人轉換選擇等方面,是否具有高度替代性。

掠奪性訂價則是事業犧牲短期利益,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排除或阻礙競爭者,再期待日後回收損失、取得較高利潤。判斷時,通常會看價格是否低於平均變動成本或平均增支成本、是否有排除競爭的意圖,以及排除競爭後是否有回收損失的能力。

解題方法與本案分析

一、先判斷 A 公司是否為獨占事業

題目指出,A 公司供應該國約 70%70\% 的 5G 手機晶片,其餘三家公司各約 10%10\%。若「5G 手機晶片」構成獨立相關市場,A 公司市占率達 70%70\%,已超過民國 109 年《公平交易法》第 8 條的二分之一門檻,原則上推定為獨占事業。

A 公司主張晶片種類繁多,故「5G 手機晶片市場」並非獨立市場,這項主張不能只憑商品種類繁多即成立。關鍵是其他種類晶片能否在功能、規格、用途及價格上替代 5G 手機晶片,以及手機製造商能否合理轉換採購。若不同晶片用途或技術規格不同,或轉換成本高,則可將 5G 手機晶片界定為獨立產品市場。題目所示的專利與營業秘密,也可能形成技術優勢及進入障礙;但仍應與市場替代性及競爭狀況合併判斷。

因此,依題目提供的市占率與技術優勢,且沒有其他商品足以替代的前提,應認 A 公司具有獨占地位。

二、再判斷降價是否構成掠奪性訂價

A 公司原售價為每片 1,5001{,}500 元,成本為 1,0001{,}000 元;宣布自 6 月至年底降價至 1,1001{,}100 元。以題目給定的單位成本作初步比較:

1,100−1,000=100 元1{,}100-1{,}000=100\text{ 元}

新售價仍高於題示成本,沒有低於題示成本出售。每片售價由 1,5001{,}500 元降至 1,1001{,}100 元,降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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