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40 分
為因應新冠肺炎,許多公司均積極投入相關藥品及疫苗的研發。有鑑於疫情的嚴重性及確保國家公共衛生的緊急需求,有些國家已修改與強制授權相關的法規,以確保人民得以取得相關藥品與疫苗。
請問此舉需要符合《TRIPS 協定》下的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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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1條「未經權利人授權之其他使用」,以及《杜哈宣言: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第4、5段所確認的公共衛生彈性。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及決議為準。
強制授權是政府允許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使用專利的制度。TRIPS並未禁止會員為公共衛生採取措施;會員得授予強制授權,也得自行決定授權事由。公共衛生危機及疫情得構成國家緊急情況或其他極度緊急情況。
解題方法
答題時先指出公共衛生危機下可以採取強制授權,再逐項整理TRIPS第31條的程序及實體條件。疫情本身不會自動免除全部條件;主要影響的是「事前協商」要求,以及緊急情況的認定。
TRIPS第31條的主要條件
- 逐案審查:每件授權均須依其個別情況考量。
- 事前協商原則:原則上,申請人須先以合理商業條件向權利人尋求自願授權,並經合理期間仍未成功,始得強制授權。
- 緊急情況例外:遇有國家緊急情況、其他極度緊急情況,或公共非商業使用時,會員得免除事前協商。但應在可行範圍內儘速通知權利人。由政府或政府承包人為公共目的使用專利,也屬公共非商業使用。
- 目的、範圍及期間受限:授權的範圍與期間,應限於授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 非專屬、原則上不得轉讓:授權應為非專屬;除隨同企業或商譽一併移轉外,不得轉讓。
- 以供應國內市場為主:授權使用所生產品,原則上主要供應授權會員的國內市場;出口若超過此限,須另看TRIPS第31條之1及其相關制度。
- 終止機制:授權事由消失且不太可能再發生時,應有終止授權的可能;但須適當保障被授權人的合法利益。
- 權利人報酬:須依個案情況,考量授權的經濟價值,支付適當報酬。
第 二 題30 分
承上題,假設有分別位於 WTO 會員甲國與乙國境內的 A 公司與 B 公司,均成功研發出新冠肺炎的疫苗。兩間公司除了各自在其國內申請專利之外,也同時預計到另一 WTO 會員丙國境內申請專利。丙國境內的 C 公司剛好也研發出一款疫苗。
請問依照《TRIPS 協定》下的國民待遇原則及最惠國待遇原則,丙國政府應該如何處理 A、B、C 三間公司的疫苗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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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 3 條的國民待遇及第 4 條的最惠國待遇,判斷丙國如何對待外國申請人 A、B 與本國申請人 C 的疫苗專利申請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國民待遇:會員對其他會員國民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原則上不得低於對本國國民的待遇。專利申請人來自甲國或乙國,不得僅因其外國身分而受到比丙國國民 C 更不利的待遇。
- 最惠國待遇:會員給予某一會員國民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利益,原則上應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會員國民。丙國給甲國國民的利益,也須給乙國國民,反之亦然。
- 專利要件:待遇原則不代表專利必須核准。各申請案仍應依適用的專利法,分別審查專利要件及申請程序。
解題方法
先把三間公司的身分分成兩組比較:
- **A、B 對 C:國民待遇。**A、B 分別是甲國、乙國國民,C 是丙國國民。丙國不得只因 A 或 B 是外國公司,就給予較不利的申請待遇;同樣,C 也不能僅因是本國公司而享有較優的專利保護待遇。
- **A 對 B:最惠國待遇。**A 與 B 分別來自甲、乙兩個 WTO 會員。丙國若給其中一國國民較有利的專利保護或申請待遇,原則上應立即且無條件地擴及另一國國民。
因此,丙國應以同一套符合 TRIPS 的規則處理三案,例如適用相同的申請程序與專利審查標準;再依各案個別事實判斷是否符合核准要件。
本題適用
第 三 題30 分
承上題,假設丙國政府核准了 B 公司及 C 公司的專利申請案,卻沒有核准 A 公司的專利申請案,引發甲國政府的不滿,質疑此舉不符合《TRIPS 協定》。
請問此一爭端要在何處解決?主要的爭端解決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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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違反爭端的國際解決機制。依 TRIPS 第 64 條,除協定另有特別規定外,TRIPS 爭端適用《WTO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所規定的磋商及爭端解決程序。
爭端當事人是 WTO 會員國政府,因此由甲國政府對丙國政府提出爭端;A 公司不能直接以私人身分向 WTO 提起訴訟。是否違反 TRIPS,仍須視丙國核准或駁回專利的具體理由與差別待遇依據判斷,例如是否涉及 TRIPS 第 3 條國民待遇、第 4 條最惠國待遇,或第 27 條專利可取得性及不歧視義務。僅憑 A 公司未獲核准、B 與 C 公司獲准,尚不足以直接認定違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這是會員國間的 WTO 協定爭端,再以 TRIPS 第 64 條銜接 DSU。爭端由 **WTO 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處理;DSB 由 WTO 全體會員組成,主要負責成立專家小組、通過報告及監督履行。
主要程序如下:
- 磋商:甲國先向丙國提出書面磋商請求,說明爭議措施及法律依據。磋商旨在尋求雙方可接受的解決方案。依 DSU 第 4 條,丙國原則上應於收到請求後 10 日內答覆,並於 30 日內開始磋商;磋商 60 日仍未解決,甲國得請求成立專家小組。若丙國未依規定答覆或進行磋商,甲國得依規定直接請求成立小組。
- 專家小組審理:甲國向 DSB 提出成立專家小組的書面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