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智慧財產行政
試題代碼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25 分

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同法第96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

實務上常見訴願機關因違法處分遭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但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之決定仍與前處分相同,試依法理說明此種情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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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訴願決定的拘束力,以及原行政處分機關違反拘束力、重作相同處分時,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訴願法第95條規定,訴願決定確定後,對該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的效力;第96條進一步規定,原處分經撤銷後,原處分機關如須重為處分,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這表示原機關重作處分時,不能忽略訴願決定指出的法律見解或處分瑕疵,再把先前遭撤銷的結論照原樣作成一次。

但「重為相同處分」是否違法,須看前次撤銷的理由:

  • **撤銷理由是法律見解錯誤:**原機關受該法律見解拘束,不得仍以相同法律理由作成相同處分。
  • **撤銷理由是事實未明、尚待調查:**原機關依決定意旨調查後,如有新事證,且調查結果支持原先的處分結論,仍得作成相同結果的處分。這不是違反拘束力,而是依訴願決定要求重新調查後作成處分。

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說明行政機關應受撤銷判決法律見解拘束,並承認在事實尚待調查的情形,機關依調查結果仍得維持原見解。此項區分可用於理解訴願法第95條、第96條的適用。

解題方法

先判斷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的理由,再判斷原機關重為處分是否確實依其意旨處理:

  1. **確認撤銷理由。**是法律適用錯誤,還是事實調查不足?
  2. **檢視重為處分的依據。**原機關是否遵循訴願決定的法律見解?若決定要求補查事證,是否確實調查並出現足以支持新處分的新事證?
  3. **依結果判斷拘束力是否遭違反。**若未遵循法律見解,也未依要求補查事證,只是再次作成相同處分,即違反訴願法第95條、第96條。
  4. **處理再次作成的處分。**該處分仍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當事人可依法再提訴願;訴願機關審理後,應依訴願法第81條作成適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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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因而「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假設 A 市政府變更都市計畫,將住宅區改成醫療專區,供 B 綜合醫院某分院使用。鄰近的 C 住戶管理委員會針對內政部核定變更計畫的處分,主張因為變更計畫涉及容積率提高、停車空間及建築基地退縮距離等,將影響社區住戶與周邊住宅區的緩衝空間及停車供給等,C 住戶管理委員會可否提起訴願,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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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訴願法第 18 條所稱「利害關係人」的範圍:行政處分的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必須主張該處分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才有提起訴願的資格。單純受到事實上不便、經濟影響或反射利益,尚不足以成立。

判斷第三人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應依相關法規的整體結構、規範目的及保護對象,確認該法規除維護公共利益外,是否也有保護特定範圍人民的個別利益。即使都市計畫變更範圍不包含第三人的土地,也不能只因其位於計畫範圍外,就一概否定訴願資格。

解題方法

先確認受訴願的標的是內政部核定都市計畫變更的處分,再分兩步判斷:

  1. C 是否為受保護範圍內的第三人? C 是鄰近社區的住戶管理委員會,並非計畫變更的相對人。須進一步判斷都市計畫及相關土地使用、建築管制規範,是否也在保護鄰近住戶的居住環境或其他個別利益。

  2. C 主張的影響是否具體連結於受保護利益? C 指出容積率提高、停車空間及建築基地退縮距離等變更,會影響社區住戶與周邊住宅區的緩衝空間、停車供給。這些事項並非抽象反對計畫,而是具體指向可能受影響的生活環境與停車利益。應依社區與計畫基地的鄰近程度及相關管制規範的保護目的,判斷其是否屬法律上利益。

司法院釋字第 774 號解釋所涉情形,正是計畫範圍外毗鄰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及住戶,主張醫療院區計畫涉及容積率、停車空間及基地退縮距離,影響其權益。該號解釋否定僅憑計畫範圍外身分,即排除其司法救濟可能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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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公益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是否有此訴訟類型之規定?請問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能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判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作成命令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

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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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益訴訟的意義、我國行政訴訟法是否承認公益訴訟,以及《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能否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特別依據,請求法院命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1條第1項對違規行為人作成限期清除處理的行政處分。

公益訴訟,是人民為維護公共利益,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無關的事項,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此類訴訟突破一般行政訴訟以保護原告自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主的限制,讓法律特別授權的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訴訟促使行政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民國109年《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我國行政訴訟法承認公益訴訟;但原告須有法律特別規定的訴訟權能,不能僅以抽象維護公益為由,對任何行政違法行為起訴。

《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即為特別規定:公私場所違法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先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敘明疏於執行的具體內容;主管機關自告知送達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處理三個問題:

  1. **先說明公益訴訟的概念及法源。**援引《行政訴訟法》第9條,指出我國有公益訴訟的一般規定,但仍須有法律授予原告訴訟權能。
  2. **再確認本案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的程序及身分要件。**須為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主管機關有疏於執行情形,且已先書面告知並經過六十日。
  3. **最後判斷能否請求命機關作成第71條第1項處分。**關鍵在於第72條所稱「請求判令其執行」是否僅能請求機關採取任何執行措施,或也可請求機關作成第71條第1項所定限期清除處理命令。

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採肯定說。主管機關雖須依個案判斷是否及如何行使第71條第1項職權,但其裁量並非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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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試說明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究應向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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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公法上爭議與私法上爭議的區分,以及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的審判權界線。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判斷本案應向哪一類法院起訴,關鍵在於爭議所依據的法律關係究屬公法或私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司法院釋字第787號解釋已於民國108年作成,直接針對本題所問的優惠存款利息給付爭議作出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原告請求的對象、請求內容及其直接法律依據,再判斷該法律關係的性質。不能只因優惠存款制度由政府政策形成,或利率、存款資格受到法規規範,就直接認定契約屬公法契約。

本題的請求是退除役軍職人員向臺灣銀行請求依優惠存款契約給付利息。退除役軍職人員的退除給與與政府間可能涉及公法關係;但本題爭執的是與臺灣銀行訂立存款契約後所生的利息給付義務,應就這項契約關係本身判斷。

涵攝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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