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海洋行政 海洋政策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海洋行政
試題代碼 海洋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海洋事務」(marine affairs or ocean affairs)與「海洋政策」(marine policy or ocean policy)此二用語之定義,(10 分)並說明其內涵與範疇。(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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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區分兩個容易混用的概念:

  1. 海洋事務是「海洋相關事實與公共事務的總體」;
  2. 海洋政策是「政府為處理海洋事務,所作成的價值選擇、目標設定與行動方案」。

兩者關係可表示為:

海洋事務是「問題與治理對象」,海洋政策是「政府對問題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Marine affairs」與「ocean affairs」在實務上常互為通用語;「marine policy」與「ocean policy」亦同。一般而言,marine 較常用於海洋環境、海洋產業與海洋資源,ocean 則較強調整體海洋系統、國際海域及海洋治理,但在公共行政與政策論述中不宜作過度僵化的區分。

涉及法規部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當時我國已有《海洋基本法》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巡署等海洋治理架構;現行法規及組織分工已可能有所修正,但不影響本題依命題年度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為「定義10分」與「內涵、範疇15分」,作答時應採取三層次架構:

  1. 先分別界定海洋事務與海洋政策;
  2. 再比較兩者的性質、主體及功能;
  3. 最後從海洋治理的主要領域說明其內涵與範疇。

答題不能只列出海洋產業、海洋保育等名詞,必須說明「海洋事務」是廣義的治理對象,而「海洋政策」是政府處理這些事務的公共政策工具。


一、海洋事務之定義

(一)廣義定義

海洋事務,是指人類與國家在海洋、海岸及其相關區域所涉及的一切公共、經濟、社會、環境、文化、科技與國際事務之總稱。

其核心不僅是「利用海洋」,也包括:

  • 海洋環境保護;
  • 海洋資源管理;
  • 海上安全與秩序維護;
  • 海洋空間規劃;
  • 海洋科學研究;
  • 海洋文化與教育;
  • 海事產業及國際海洋關係。

因此,海洋事務是一個具有高度綜合性與跨部門性的概念。

(二)海洋事務的主要特性

1. 跨部門性

海洋事務涉及交通、經濟、農業、環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及司法等部門,不能由單一機關獨立完成。

2. 跨尺度性

其範圍同時包括:

  • 地方層次:海岸管理、港灣建設、漁業活動;
  • 國家層次:海洋資源、海巡安全、海洋產業;
  • 區域層次:鄰近海域合作、海洋污染防治;
  • 全球層次:公海治理、氣候變遷、國際海洋法。

3. 公私混合性

海洋事務不全是政府事務,也涉及漁民、航運業者、能源業者、港口經營者、環保團體、學術研究機構及一般民眾等多元利害關係人。

4. 資源利用與公共利益並存

海洋同時具有經濟資源、生態系統、交通通道、國家安全及文化象徵等多重價值。因此,海洋事務通常存在開發與保育、產業與環境、國家安全與自由利用之間的利益調和問題。


二、海洋政策之定義

(一)廣義定義

海洋政策,是指政府及其相關公共機關,基於國家整體海洋發展目標,對海洋事務所作的問題認定、價值選擇、政策目標設定、資源配置、制度設計及執行評估之總體行動方向。

換言之,海洋政策不是單一計畫,也不是單一法規,而是政府針對海洋事務所形成的整體公共政策體系。

(二)海洋政策的構成要素

1. 政策問題

政府必須先界定需要處理的問題,例如:

  • 海洋污染;
  • 過度捕撈;
  • 海岸侵蝕;
  • 海上交通事故;
  • 海洋資源衝突;
  • 海洋產業競爭力不足;
  • 海洋國土治理分散。

2. 政策價值

海洋政策通常必須在下列價值間進行調和:

  • 永續發展;
  • 生態保育;
  • 經濟成長;
  • 國家安全;
  • 社會公平;
  • 世代正義;
  • 國際合作。

3. 政策目標

例如:

  • 建立完整海洋治理體系;
  • 維護海洋生態與生物多樣性;
  • 發展具競爭力的海洋產業;
  • 提升海上安全與救難能力;
  • 強化海洋科學研究;
  • 培養國民海洋意識。

4. 政策工具

包括:

  • 法律規範;
  • 行政許可;
  • 禁限措施;
  • 經濟誘因;
  • 補助與租稅措施;
  • 公共建設;
  • 資訊公開;
  • 教育宣導;
  • 跨機關協調;
  • 國際協定與外交合作。

5. 政策執行與評估

海洋政策必須透過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產業及社會團體共同執行,並依據生態、經濟與社會效果進行政策評估及調整。


三、海洋事務與海洋政策之區別

比較項目海洋事務海洋政策
性質海洋相關問題、活動與公共利益的總體政府處理海洋問題的公共行動方向
核心問題海洋上「發生什麼事」政府「要如何處理」
範圍包括事實、活動、利益與衝突包括目標、法規、制度與工具
主體政府、企業、社會團體、民眾及國際組織以政府及公共機關為核心,並與多元利害關係人合作
功能呈現治理對象及問題來源提供問題解決及公共利益實現的方向
例子漁業資源減少、海洋污染、港口運輸、海上犯罪設定禁漁區、污染排放管制、港口政策、海巡政策

可用下列方式簡要表達:

海洋事務是實體與問題的集合;海洋政策是針對這些實體與問題所作的公共選擇及治理安排。


四、海洋事務的內涵與範疇

(一)海洋資源與產業事務

包括:

  • 漁業資源管理及養殖漁業;
  • 海洋生物資源利用;
  • 礦產及能源資源開發;
  • 離岸風電及其他海洋再生能源;
  • 海洋生技;
  • 航運、港埠及物流;
  • 造船、海事服務及海洋觀光。

此一範疇的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兼顧資源利用效率、產業發展與生態永續。

(二)海洋環境與生態保育事務

包括:

  • 海洋污染防治;
  • 陸源污染及船舶污染管理;
  • 海岸及濕地保育;
  • 海洋生物多樣性維護;
  • 海洋保護區;
  • 海洋廢棄物及塑膠污染治理;
  • 氣候變遷、海平面上升及海岸調適;
  • 海洋生態系統復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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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目前所推動制定「海洋三法」係指那些法規?(6 分)其立法依據為何?(6 分)立法目的又為何?(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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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海洋政策法制的「上位法—專業法—整合管理法」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與政策發展為準,海洋委員會推動的「海洋三法」包括:

  1. 海洋基本法
  2. 海洋保育法
  3. 海域管理法

其中,海洋基本法已於民國108年制定公布;海洋保育法及海域管理法則屬海洋委員會推動中的重要專業法制。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為「法規名稱6分、立法依據6分、立法目的13分」。作答時應採三層次:

  1. 先完整列出海洋三法。
  2. 再說明其憲法、國內法律及國際海洋規範上的依據。
  3. 最後分別說明三法的功能與立法目的,並指出三者彼此間的分工。

一、海洋三法為何?(6分)

1. 海洋基本法

海洋基本法屬於我國海洋政策的基本法,功能在於確立國家海洋政策、政府權責、海洋資源永續利用及國民海洋意識等基本原則。

2. 海洋保育法

海洋保育法是以海洋生態系、海洋生物多樣性、海洋環境及海洋資源保育為核心的專業法規,重點在於整合現有分散於各部會的海洋保育規範。

3. 海域管理法

海域管理法是針對我國管轄海域進行整體規劃、分區利用、使用秩序及衝突協調的法規,重點在於建立海域空間規劃與跨部門管理制度。


二、立法依據為何?(6分)

1. 憲法上的依據

海洋三法的根本依據包括憲法所揭示的國家環境保護、國土利用及公共利益維護義務。

特別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家應依現代科技並兼顧環境保護,促進土地之利用發展。此處的土地利用與環境保護意旨,應配合我國海域、海岸及海洋資源的公共性加以理解,構成國家制定海洋政策及海洋環境法制的重要憲法基礎。

此外,海洋涉及國土安全、人民生存環境、自然資源及世代正義,亦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及公共利益的基本精神相連結。

2. 國內法律及行政組織法上的依據

《環境基本法》確立環境保護、污染預防、生態保育及永續發展等基本原則,為海洋保育法及海域管理法的重要法律基礎。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則賦予海洋委員會統合海洋政策、協調海洋事務及推動海洋發展的職掌,使海洋委員會具有推動海洋三法及整合中央機關權責的組織法依據。

此外,現行《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相關規範,以及《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濕地保育法》及海洋污染防治相關法規,亦分別提供海域利用、生態保育、資源管理及污染防治的既有法制基礎。

3. 國際海洋規範及永續發展理念

海洋三法的立法亦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建立的海洋權利義務、海洋環境保護、海域管轄及海洋資源管理原則,並納入《生物多樣性公約》、防止船舶污染相關國際規範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中海洋保育的精神。

須注意的是,國際公約對我國的適用仍須依我國憲政及法律程序處理,因此作答時應表述為「立法參考及政策依據」,不宜直接寫成我國國內法的當然直接法源。


三、立法目的為何?(13分)

(一)海洋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1. 確立國家整體海洋政策

將海洋視為國家發展、國土安全、經濟活動、環境保育及國際合作的重要領域,建立跨部會、跨層級的海洋治理架構。

  1. 建立海洋事務的基本原則

以永續發展、海洋環境保護、生態保育、資源合理利用、預防原則、污染者付費及世代正義等理念,作為政府制定政策與法律的共同標準。

  1. 強化政府統合與協調功能

我國過去海洋事務分散於交通、農業、經濟、環境、國防、內政及教育等不同機關,海洋基本法的功能在於確立整合治理方向,減少權責分散與政策衝突。

  1. 促進海洋產業與海洋經濟發展

在環境承載能力範圍內,推動航運、漁業、港口、再生能源、海洋科技、觀光及其他海洋產業,兼顧產業發展與自然資源永續。

  1. 提升國民海洋意識及海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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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敘述我國《海洋基本法》之立法目的(5 分)、內容架構(15 分)及所擬達成的法律效益。(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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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基本法》作為我國海洋政策最高位階之基本規範,其三個重點為:

  1. 為何制定《海洋基本法》。
  2. 法律如何安排我國海洋政策與海洋事務之推動架構。
  3. 立法後希望產生何種制度性、政策性及實質法律效益。

本題涉及法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海洋基本法》屬於基本法、綱領法及政策法性質,主要功能在於確立國家海洋政策方向、統合海洋事務、提供後續海洋專業法律及行政措施之立法依據。


一、立法目的(5分)

依《海洋基本法》第1條,其立法目的可歸納如下:

  1. 確立國家海洋政策

將海洋納入國家整體發展戰略,建立國家長期、整合性及永續性的海洋政策。

  1. 健全海洋事務之推動

我國海洋事務涉及海洋保育、海洋產業、海洋安全、海洋科學、海洋教育、海洋文化及國際合作等多元領域,須透過中央與地方、各機關之統合協調,避免權責分散及政策衝突。

  1. 建構海洋國家

以海洋為國家發展的重要基礎,提升全民海洋意識,發展海洋產業、海洋科技及海洋文化,形成具有海洋思維及海洋競爭力之國家。

  1. 維護海洋權益與安全

依國際法及國際海洋規範,維護我國海洋權益,強化海域治理與海上安全,保障國家整體利益。

  1. 促進海洋永續發展

在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同時,兼顧海洋生態保育、環境保護及世代正義,實現海洋資源之永續利用。

因此,本法並非僅以海洋資源開發為目的,而是以「海洋政策確立、海洋事務整合、海洋國家建構及海洋永續發展」為核心。


二、內容架構(15分)

《海洋基本法》全法可依章節及政策內容分為四個層次說明。

(一)第一章:總則

總則主要建立本法之基本理念、政策原則及適用範圍,內容包括:

  1. 立法目的

確立國家海洋政策、健全海洋事務推動,並建構海洋國家。

  1. 海洋範圍之界定

海洋概念包括我國依法及依國際法所涉及之海域,以及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等海域範圍。

  1. 海洋國家理念

國家應以海洋立國為重要理念,強化海洋事務之整體規劃,並提高全民對海洋之認識與參與。

  1. 海洋政策之基本原則

國家推動海洋事務時,應兼顧下列價值:

  • 維護海洋權益。
  • 確保海洋安全。
  • 促進海洋產業發展。
  • 保育海洋生態環境。
  • 強化海洋科學研究。
  • 培育海洋專業人才。
  • 傳承及發展海洋文化。
  • 遵守國際法及國際海洋規範。
  1. 永續發展原則

海洋之利用與開發,應避免破壞海洋生態系統,並兼顧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及社會公平。

總則的功能,是先確立國家「應採何種海洋治理理念」,作為後續海洋政策及行政措施之共同基礎。


(二)第二章:海洋政策

第二章是本法的核心,將海洋政策區分為不同專業領域,要求國家整合推動。

1. 海洋資源與產業發展

國家應促進海洋資源之合理利用,發展海洋產業及相關經濟活動,例如:

  • 漁業及水產養殖。
  • 航運及港埠。
  • 海洋觀光與休閒。
  • 離岸風電及海洋能源。
  • 海洋生技。
  • 海洋運輸及物流。
  • 海洋工程與相關服務產業。

但海洋產業發展不得脫離環境承載能力,應以合理、有效及永續利用為前提。

2. 海洋生態環境保育

國家應建立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態保育及海洋資源復育制度,重點包括:

  • 防治陸源及海上污染。
  • 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
  • 保護重要海洋生態區域。
  • 推動海洋保護區及相關保育措施。
  • 建立海洋環境監測制度。
  • 處理海洋廢棄物及塑膠污染。

此部分強調「預防、保育、復育及永續利用」並行,而非僅在污染發生後進行補救。

3. 海洋安全與海域治理

國家應維護海域秩序及海上安全,整合海巡、國防、航安、搜救、污染應變及海難救助等相關工作,提升海域執法與海洋災害應變能力。

其重點在於:

  • 維護海域秩序。
  • 強化海上交通安全。
  • 提升海難搜救能力。
  • 建立海洋災害及污染應變機制。
  • 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 促進海域管理機關之合作。

4. 海洋科學研究與科技發展

國家應鼓勵海洋科學研究及技術發展,建立海洋資料及觀測體系,推動:

  • 海洋環境與氣候變遷研究。
  • 海洋資源調查。
  • 海洋生態及生物多樣性研究。
  • 海洋地質、地球物理及海氣象研究。
  • 海洋科技應用。
  • 海洋資料整合、公開與共享。

海洋科學研究是海洋政策及海洋治理的基礎,沒有科學調查與資料支持,海洋資源利用及環境保育即欠缺決策依據。

5. 海洋教育與人才培育

國家應推動各級學校及社會海洋教育,培養全民海洋意識及海洋專業人才,內容包括:

  • 將海洋教育融入各級教育。
  • 培養海洋科學、海洋工程及海洋管理人才。
  • 強化海事及海洋職業教育。
  • 鼓勵民眾親近海洋、認識海洋。
  • 提升海洋安全及海洋保育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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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海洋產業型態的分級和組成項目,(10 分)並依據《2020 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之附錄「我國海洋管理體制分工表」敘述海洋產業之主管機關(5 分)與其權責範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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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兩部分:

  1. 依海洋資源利用方式與產業在生產鏈中的位置,說明海洋產業之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產業型態及其組成。
  2. 依《2020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附錄一「我國海洋管理體制分工表」,掌握海洋產業採取「海洋委員會統合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分工」的管理模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與行政組織為準。當時《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尚未公布施行;該條例已於民國112年制定,現行法已對海洋產業項目及主管機關作成較明確規範,但本題仍應依民國111年之政策資料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採「先分類、後分工」的架構:

  • 第一段先說明海洋產業的基本意義。
  • 第二段依第一級至第三級產業逐一列出產業項目。
  • 第三段指出海洋產業並非由單一部會全面管理,而是由海洋委員會負責國家海洋產業政策的統合,再由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依專業職掌分工。
  • 最後逐一敘述各機關的權責範圍,並補充其政策功能。

一、我國海洋產業型態的分級與組成項目

(一)第一級產業型態:直接取得海洋自然資源

第一級海洋產業係直接利用海洋生物或非生物資源,從事採取、捕撈、養殖及資源開發等生產活動,主要包括:

  1. 漁業:包括遠洋漁業、近海漁業、沿岸漁業及海洋捕撈。
  2. 海洋養殖:包括海面養殖、箱網養殖及其他水產養殖。
  3. 礦業:包括海砂、海底礦產及其他海洋非生物資源之探採。
  4. 海底林業:指海洋及海岸相關林業資源之利用,屬於較具傳統分類色彩的海洋資源產業。

此級產業的特色,是直接以海洋自然資源為生產投入,具有高度的資源依賴性,因此必須兼顧漁業資源養護、海洋環境保護及永續利用。

(二)第二級產業型態:加工、製造及海洋基礎建設

第二級海洋產業係將海洋資源或海洋活動所需之原料、設備與技術,進一步加工製造,並建構海洋活動所需之工程設施,主要包括:

  1. 造船工業:船舶建造、修理及相關設備製造。
  2. 海洋與海岸工程:海事工程、海岸工程、離岸設施及相關工程服務。
  3. 海鹽業:海水製鹽及鹽化工業。
  4. 海洋能源:包括離岸風電、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海洋溫差能及鹽差能等。
  5. 海洋油氣開採:海洋石油、天然氣及相關能源資源之探勘與開採。
  6. 海水化學工業:利用海水及海洋物質進行化學加工與產品製造。
  7. 海港建設:商港、港埠及相關倉儲、轉運等基礎設施之建設。

此級產業的核心在於「加工與建設」,是連結海洋資源與海洋服務的重要中介,亦是海洋產業技術升級及產業鏈形成的基礎。

(三)第三級產業型態:運輸、服務、休閒及知識創新

第三級海洋產業係以海洋空間、海洋活動及海洋知識為基礎,提供運輸、觀光、教育、文化及科技服務,主要包括:

  1. 海洋運輸:包括貨物運輸、客運、航運及相關水運服務。
  2. 海洋遊憩:包括潛水、遊艇、賞鯨、海域休閒及水域遊憩活動。
  3. 海上郵輪:包括郵輪運輸、郵輪旅遊及相關服務。
  4. 海洋文教:包括海洋教育、海事教育、海洋人才培育及海洋知識推廣。
  5. 海洋生物科技:利用海洋生物及其衍生物,發展食品、醫藥、化粧品及其他生技產品。
  6. 海洋文化創意產業:以海洋歷史、文化、民俗、藝術及水下文化資產為內容,發展文化創意、展演及文創服務。

此級產業的特色,是以服務、知識、文化及創新為主要產出,附加價值通常較高,也是推動海洋產業轉型與藍色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向。

(四)分級的整體意義

上述分級可概括為:

  • 第一級:取得資源。
  • 第二級:加工製造與建設。
  • 第三級:提供運輸、服務、文化與知識。

三者並非彼此孤立,而是形成產業鏈。例如,海洋漁業提供水產品,水產加工屬於製造環節,海鮮運輸、觀光漁港及海洋文化體驗則屬於服務環節。因此,海洋產業政策應同時追求經濟發展、社會就業與海洋環境永續,符合藍色經濟所強調的經濟、社會與環境三者平衡。


二、海洋產業之主管機關及權責範圍

(一)海洋委員會:海洋產業政策之統合主管機關

依《2020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附錄一,海洋委員會的核心權責包括:

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其主要功能如下:

  1. 規劃國家整體海洋產業發展方向。
  2. 協調各部會之海洋產業政策與重大措施。
  3. 推動海洋產業發展策略、產業升級及跨部會合作。
  4. 整合海洋產業相關資訊、研究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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