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海洋行政 海洋事務總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聯合國於 2015 年提出 2030 年永續發展議程,研提 17 項永續發展目標 SDGs,其中 SDG14 目標是針對海洋,試闡述這項目標的主軸及其下 10 個子目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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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2030 年永續發展議程》中第 14 項永續發展目標,即 SDG 14: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以促進永續發展(Life Below Water)。
SDG 14 的核心主軸包括:
- 海洋環境保育:防止海洋污染、保護海洋與沿海生態系。
- 海洋資源永續利用:以科學管理漁業、養殖業、觀光及其他海洋資源。
- 海洋治理與國際合作: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等國際法,強化各國海洋治理。
- 發展中國家能力建構:提升海洋科學研究、技術移轉、資金及市場參與能力。
- 兼顧公平與生計:保障小規模漁民取得海洋資源與市場的權利。
作答時應掌握:SDG 14 並非只在討論「保護海洋」,而是將污染防治、生態保育、漁業管理、海洋科技、弱勢漁民權益及國際法治理整合於同一永續發展架構中。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闡述主軸及其下 10 個子目標」,最穩定的作答方式是:
- 先寫出 SDG 14 的完整目標與整體精神;
- 再依序列出 14.1 至 14.7、14.a 至 14.c,共 10 項;
- 每一項補充其政策意義,避免僅羅列標題;
- 最後以「污染—生態—氣候—漁業—保護區—補貼—發展—科技—小漁民—國際法」作整體收束。
本題沒有計算,也沒有選項,因此重點在於目標編號、內容及政策邏輯的完整性。
SDG 14 的 10 個子目標
一、14.1:減少海洋污染
在 2025 年以前,預防並大幅減少各類海洋污染,尤其是來自陸上活動的污染,包括:
- 海洋廢棄物及塑膠垃圾;
- 營養鹽污染;
- 農業、工業及都市污水;
- 河川輸入污染;
- 其他陸源污染物。
此目標強調海洋污染不僅發生於海上,許多污染源實際上來自陸地,因此須採取流域治理、污水處理、塑膠減量及海洋廢棄物管理等措施。
二、14.2:保護及恢復海洋與沿海生態系
在 2020 年以前,以永續方式管理並保護海洋及沿海生態系,避免重大不利影響,並採取恢復措施,使海洋能夠維持健康與生產力。
此目標包含:
- 海岸濕地、紅樹林、珊瑚礁及海草床等生態系保育;
- 防止棲地破壞與過度開發;
- 建立海洋空間規劃及生態系統管理;
- 透過復育提升海洋生態系韌性。
其核心是由單一物種保育,提升至整體生態系統的保護與永續管理。
三、14.3:減輕海洋酸化
在各種層次處理並減少海洋酸化的影響,包括透過加強科學合作,提升對海洋酸化的監測、研究及預測能力。
海洋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後,會造成海水酸鹼值下降,影響珊瑚、貝類及其他具有碳酸鈣結構的海洋生物。此子目標因此與氣候變遷減緩、海洋科學研究及生態系適應能力密切相關。
四、14.4:永續管理漁業資源
在 2020 年以前,有效規範捕撈活動,終止過度捕撈、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的捕魚(IUU Fishing),以及破壞性捕撈方式,並依據科學管理計畫,儘速恢復魚群數量,使其至少達到能依生物特性產生最大持續產量(MSY)的水準。
重點包括:
- 建立總可捕量、禁漁期及禁漁區;
- 強化漁船監控及漁獲申報;
- 打擊 IUU 漁業;
- 禁止破壞海底或幼魚資源的捕撈方式;
- 依據科學資料訂定漁業管理計畫;
- 維持魚群的長期繁殖能力。
其中「最大持續產量」(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 MSY)是指在不破壞魚群長期再生能力下,可持續取得的最大漁獲量。
五、14.5:保護沿海及海洋區域
在 2020 年以前,依據國內法及國際法,並參考最佳可得科學資訊,至少保育全球 10% 的沿海及海洋區域。
此目標主要透過:
- 海洋保護區;
- 國家公園及自然保留區;
- 生態敏感區劃設;
- 重要海洋棲地保護;
- 沿海及海洋空間管理
來達成。
「至少 10%」是本子目標最重要的數字,但保護區的劃設不能只重視面積,也須考量保護成效、管理能力、生態代表性及執法狀況。
六、14.6:禁止有害漁業補貼
在 2020 年以前,禁止某些造成過剩產能及過度捕撈的漁業補貼,消除助長 IUU 漁業的補貼,並避免再實施此類補貼,同時承認對發展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應給予適當且有效的特殊及差別待遇。
漁業補貼若降低捕撈成本,可能導致:
- 漁船數量過多;
- 捕撈能力過剩;
- 魚群資源迅速枯竭;
- 非法捕魚行為增加。
因此,本目標強調貿易規則、漁業政策及海洋資源保育之間的協調,並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漁業補貼談判有關。
七、14.7:提升海洋資源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效益
第 二 題25 分
海洋事務所涉及的面向相當廣泛,為統整規劃管理權責,政府於 2018 年成立海洋委員會,2019 年公布海洋基本法,2020 年核定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試闡述推動海洋事務的願景、六大政策目標及據以推動的策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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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法源依據與政策演進:
- 民國 107 年(2018年)4 月 28 日「海洋委員會」正式成立,整合海洋保育、海域執法及海洋研究等跨部會權責。
- 民國 108 年(2019年)11 月 20 日公布施行《海洋基本法》,其第 10 條第 1 項明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並定期檢討之。」
- 行政院依前揭規定,於民國 109 年(2020年)6 月核定發布我國首部《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作為國家推動海洋事務之最高指導方針。(註:本題以命題當時民國 111 年之政策法規為準;現行法已陸續完成《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及《海洋保育法》之立法,考生可注意其政策延續性。)
- 核心架構:以「生態、安全、繁榮」為核心理念,建構國家海洋願景,並進一步開展出六大政策目標與各層面具體推動策略。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法規記憶與整合型申論題,評分重點在於能否精準重現《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之官方架構與核心文字。答題架構應採三段式演繹法:
- 前言/願景界定:明確指出我國海洋事務之總體願景(生態、安全、繁榮之永續海洋國家)。
- 本論/目標與策略對應:將「六大政策目標」依序立論,並於各目標下條列說明「據以推動之策略」,展現層次分明、邏輯嚴密的跨域治理視野。
- 結論/落實展望:簡述跨部會橫向整合機制(如國家海洋發展諮詢會)與法令配套對實踐白皮書之重要性。
題意剖析與配分拆解(非選擇題)
- 第一子題:推動海洋事務之願景(配分約佔 ):需點出「生態健全、海域安全、產業繁榮」的永續海洋國家總體願景。
- 第二子題:六大政策目標(配分約佔 ):涵蓋「法治治理、海域安全、生態保育、產業經濟、文化教育、科研國際」六大範疇,標題須精準。
- 第三子題:據以推動之策略(配分約佔 ):逐一對應六大目標,具體列出其關鍵策略與施政著力點。
解題技巧
- 六大目標速記口訣:「法、安、生、產、文、研」
- 法:健全海洋法治,做好跨域治理。
- 安:維護海域安全,走向藍色國土。
- 生:積極復育海洋生態,落實資源永續利用。
- 產:推動海洋產業升級,打造藍色繁榮經濟。
- 文:深化海洋文化與教育,培育海洋人才。
- 研:提升海洋科研量能,推動國際海洋交流與合作。
- 作答策略:各目標下的策略要適度融入專業關鍵字(如:海洋空間規劃 MSP、海洋保護區 MPA、向海致敬、海洋國家底圖、藍色經濟 Blue Economy),以展現專業深度。
【答案】
一、推動海洋事務之願景
依據行政院 2020 年核定之《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政府推動海洋事務之核心願景為:「建構生態、安全、繁榮的永續海洋國家」。 此願景立足於「以海立國」的戰略思維,宣示臺灣由「陸運思維」走向「海洋思維」,致力於在確保海域安全、維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厚植海洋科研與文化底蘊,並帶動海洋產業與經濟的多元繁榮。
二、六大政策目標及據以推動之策略
(一)目標一:健全海洋法治,做好跨域治理
- 政策意涵:完備海洋法制體系,建立整合協調平臺,強化跨部會及中央與地方之夥伴關係。
- 推動策略:
第 1 題2 分
2022 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報告書,重點討論「海洋觀測」主題。全球海洋觀測系統由聯合國相關組織共同贊助,目前有 3 個關鍵交付領域,由 3 個專家小組確定了基本海洋變量,以提供跨問題及平台之重要海洋觀測數據。此 3 領域不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國際海洋治理體系、2022 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年度報告(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Ocean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聚焦「海洋觀測」主題),以及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IOC-UNESCO)、世界氣象組織(WMO)、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與國際科學理事會(ISC)共同贊助之**全球海洋觀測系統(Global Ocean Observing System, GOOS)**架構的瞭解。
GOOS 依據國際社會需求,確立了 3 個關鍵交付領域(Key Delivery Areas),並由跨學科專家小組訂定各領域的「基本海洋變量」(Essential Ocean Variables, EOVs),以提供標準化、跨平台的全球觀測數據:
- 氣候(Climate)
- 實時服務與預測/天氣及海洋預測(Operational Services / Weather and Ocean Forecasts)
- 海洋健康(Ocean Health)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 GOOS 的高階策略交付領域(Delivery Areas)與具體環境議題/單一監測指標(Issues / Variables):
- 聯合國推動全球海洋觀測之最高戰略層級,係將全球海況資料應用歸納為「大尺度的長期氣候變遷(氣候)」、「短尺度的防災與航安(天氣及海洋預測)」以及「生態系整體評估(海洋健康)」三大核心主軸。
- 「海洋污染」屬於海洋健康或生物地球化學變量下的具體監測議題,並未被列為獨立的三大交付領域之一。
第 2 題2 分
國際上目前正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針對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育和永續利用問題擬訂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協定,該協定現有構想並不涵蓋下列何項議題?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國際海洋法談判進展為準(註:聯合國大會後續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正式通過《BBNJ協定》文本)。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架構下推動的**「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簡稱 BBNJ 協定,又稱《公海條約》)之一攬子協議(Package Deal)四大核心支柱議題**的掌握程度。
聯合國大會於 2011 年確立了 BBNJ 談判的核心範疇(即 2011 Package Deal),協定內文圍繞以下四大要素展開:
- 海洋遺傳資源(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MGRs),包括利益分享問題。
- 劃設工具(Area-based Management Tools, ABMTs),包括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s)。
- 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s, EIAs)。
- 能力建設與海洋技術轉讓(Capacity-building and the Transfer of Marine Technology, CB&TMT)。
解題方法
- 空間管轄範疇切入:BBNJ 協定規範的空間僅限於「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ABNJ),即包含「公海」(High Seas)與「國際海底區域」(The Area)。凡屬於沿海國管轄海域(如內水、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之權利與義務,並非 BBNJ 的核心協議構想。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項海洋保育相關事務,並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應遵守之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1982 年)中關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與管理之各項國家義務,並測驗考生能否精確區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其他國際環境公約(如《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在規範義務上的文字與範疇差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國際法規規範為準;聯合國雖於西元 2023 年通過 BBNJ 協定納入公海保護區機制,但原公約本文並無此直接義務規定。)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檢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文中各章節之明文規定:
- 生物資源與漁業養護:規範於第 61 條(專屬經濟區生物資源養護)、第 117~119 條(公海生物資源養護)。
- 海洋哺乳動物(鯨豚類):規範於第 65 條(專屬經濟區海洋哺乳動物)及第 120 條(準用於公海)。
- 資訊交換與國際合作:規範於第 61 條第 5 項及第 119 條第 2 項。
- 海洋保護區(MPAs)之規範出處:「在能力許可下(盡可能並酌情)劃設保護區體系」係規範於《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第 8 條「就地保育」(In-situ Conservation),並非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文所創設之具體明文義務。
選項分析
- (A) 保育漁業資源(屬 UNCLOS 義務) 錯誤(非本題所選之非義務項目)。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61 條第 2 項,沿海國應確保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維持不受過度開發的危害;公約第 117 條亦明定所有國家均有義務為其國民採取保育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故保育漁業資源確為締約國應遵守之法定公約義務。
第 4 題2 分
華盛頓公約(CITES)可有效保育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請問它是透過下列何種方式進行海洋瀕危物種保育?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國際海洋環境與生態保育公約之核心職能與管制機制的理解,特別是《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簡稱**《華盛頓公約》/CITES**)。(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國際公約體系為準)
- 公約宗旨與本質:CITES 是一項以「貿易管制」為手段的國際環境條約,其主要目標在於確保野生動植物標本的國際貿易不會危害該物種的生存。
- 附錄分級架構:
- 附錄一(Appendix I):列入面臨絕種威脅之物種,全面禁止商業性國際貿易/買賣。
- 附錄二(Appendix II):列入目前雖未瀕臨絕種,但若不嚴格管制貿易可能導致滅絕之物種,須具備出口許可證方得進行貿易。
- 附錄三(Appendix III):個別締約國要求其他締約國協助管制貿易之物種。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不同國際公約與組織的「主要管轄手段與分工」:
- CITES(華盛頓公約):著重於**「市場端」與「邊境進出口端」**的管制,透過斷絕商業販售與跨國貿易誘因來保護物種。
- RFMOs(區域漁業管理組織)/IWC(國際捕鯨委員會):著重於**「生產端」**,針對漁船作業進行捕撈禁令、漁獲配額(TAC)或作業規範。
- CBD(生物多樣性公約)/國內法規:著重於**「棲地端」**,推動現地保育(如劃設海洋保護區)。
因此,CITES 介入海洋瀕危物種(如海龜、鯨豚、特定鯊魚及魟魚等)保育時,其核心法律機制為禁止或管制其標本及產製品之商業性貿易與販售。
選項分析
- (A) 禁止瀕危物種販售(正確) CITES 最主要且直接的手段,是將面臨滅絕威脅的海洋瀕危物種(例如所有海龜科物種、部分鯨類與鯊魚)列入「附錄一」,明文禁止任何商業性質的進口、出口、再出口與境內商業販賣,藉由消除消費端利益來達到保護效果。
第 5 題2 分
聯合國大會於每年下半年舉辦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報告臨時議程(Provisional Agenda),經常性的探討幾項海洋事務議題,例如海洋法律與政策框架。過去 5 年間,下列哪項海事議題甚少被提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海洋治理與聯合國海洋法體系中,聯合國大會(UNGA)對「海洋與海洋法」(Oceans and the Law of the Sea)議題的審議重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資訊與聯合國實務為準。
聯合國秘書長每年依據聯大決議提交《海洋與海洋法秘書長報告》(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Oceans and the Law of the Sea)。該報告之臨時議程(Provisional Agenda)聚焦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框架下的國際法治、全球海洋治理、海域安全、海洋生態與空間維護,以及海上人權與勞工保障等跨國公共事務。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全球性國際法治與公共治理議題」與「個別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層面議題」:
- 國際海洋治理的核心範疇:關注跨國執法、人權保障、海域安全防護與空間管轄之全球公共議題。
- 報告常態性探討的主題:
- 海上安全(Maritime Safety and Security):包含打擊海盜、海上武裝劫船、海上非法行為、航行安全與打擊跨國犯罪。
- 海上勞工與移民(Maritime Labour and Migrants):包含船員人權、海員換班危機、海上非正規移民與人道救援責任。
- 海洋空間(Ocean Space):包含海洋空間規劃(MSP)、國家管轄外區域(ABNJ)生態管理與海洋保護區劃設。
- 非常規單獨探討主題:**海洋能源(Ocean Energy)**側重於個別國家之商業能源轉型、技術研發或區域性產業投資,並非聯合國秘書長報告中常態性單獨列出的核心國際法律框架議題。
因此,對比各選項議題在聯大報告中的出現頻率,「海洋能源」為甚少被單獨提及之議題。
第 6 題2 分
2018 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報告書,重點討論「人為水下噪音」主題,指出海洋環境中工業活動的擴大,包括航運、石油勘探和開採、商業捕魚及可再生能源開發等活動所產生之噪音,對許多類型的生物產生廣泛影響。以下針對水下噪音之敘述,何者不屬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2018 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報告書》(A/73/68)中關於「人為水下噪音」(Anthropogenic Underwater Noise)的類型、聲學特性及其生態影響。
海洋人為噪音依物理特性主要分為兩大類:
- 脈衝噪音(Impulsive Noise):特徵為短時間、高聲源級(High Source Level),如地震探勘(氣槍陣列)、離岸風電打樁及水下爆破。
- 連續噪音(Continuous Noise):特徵為長時間、廣區域涵蓋,如船舶推進系統、水產養殖設施運轉等。
不同海洋活動所產生的聲波頻率與聲源強度差異顯著:
- 低頻高聲源級噪音:頻率範圍約在 ,主要來自大型船舶推進系統(螺旋槳空蝕現象)與地質震波探勘。
- 海洋科學研究與監測:科學研究中的水下數據記錄與監測多屬於「被動聲學監測」(Passive Acoustic Monitoring, PAM),僅接收聲音信號而不發射聲波;水下通信與儀器遙測則多使用中高頻聲波( 以上至數十 ),其聲源強度遠低於工業探勘與大型船艦。
解題方法
本題為敘述判斷題,切入點為比對選項中各類海洋活動的「聲學物理特性(頻率與強度)」以及「設備運作機制」是否符合事實與國際報告內容:
- 分析各活動之聲學發射機制:區分該活動屬於主動發聲(如氣槍、驅離器、通訊換能器)或被動接收(如水下數據記錄器)。
- 對比頻率與強度屬性:判斷何者為「低頻率高聲源級」的主要來源。工業級探勘與商船推進為低頻高強度噪音的主因;科學研究監測則不具備此特性。
- 找出不屬實之敘述:海洋科學研究中的「數據記錄」本身不發聲,且科研通訊頻率偏向中高頻、強度較低,因此選項 (B) 的描述與事實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敘述屬實) 聲威懾裝置(Acoustic Deterrent Devices, ADDs,俗稱 Pingers)為一種主動發聲設備,安裝於漁
第 7 題2 分
今年 2022 年世界海洋日(World Ocean Day),其大會主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世界海洋日(World Ocean Day, 每年 6 月 8 日)之年度主題(Annual Theme)**與國際海洋事務時事趨勢。公職海洋行政類科高度重視聯合國(UN)及國際社會對海洋永續發展的最新宣示與行動方針,考生須掌握近年世界海洋日的主題演變,以連結國際海洋治理的發展軌跡。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記憶與比對聯合國海洋事務暨海洋法總署(DOALOS)歷年發布的世界海洋日官方主題。2022 年世界海洋日主題聚焦於「振興與集體行動」,強調面對海洋生態衰退危機,全球各界必須凝聚共識、採取跨領域的合作行動,以修復並還原海洋活力。
選項分析
- (A) Innovation for a Sustainable Ocean:錯誤。此為 2020 年聯合國世界海洋日主題(創新促進海洋永續),強調運用新技術、新方法與新思維推動海洋永續發展。
- (B) The Ocean: Life and Livelihoods:錯誤。此為 2021 年聯合國世界海洋日主題(海洋:生命與生計),呼應「聯合國海洋科學永續發展十年(2021-2030)」,探討海洋對地球生命支持及人類經濟生計的重大意義。
第 8 題2 分
為因應海平面上升,各國需透過國際合作分享知識,加強跨學科海洋研究能力,並根據最佳科學數據採取緩解和適應對策。下列有關國際組織針對海平面上升所提供之科學資料,何者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海洋治理與氣候變遷調適」中,聯合國體系及相關國際組織(如 IOC/UNESCO、WMO、IMO、IAEA、UNEP 等)在海平面上升監測、氣候與海洋科學資料提供上的權責分工與代表性監測計畫。考生需掌握各國際組織所主導的全球觀測網絡及其核心技術手段。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機構職能與科學技術對應法」解題:
- 核對權責機構與計畫名稱:檢視各選項中「國際組織」與其負責的「全球監測計畫/技術」是否吻合。
- 鎖定關鍵技術特徵:特別注意「放射性同位素」(Radioactive Isotopic Tracers)等核技術在海洋與水文領域的應用,其主要推動機構應為負責原子能與核技術應用的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而非專司全球環境政策評估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據此可快速辨識出敘述不正確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政府間海洋科學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Oceanographic Commission, IOC,隸屬於 UNESCO)主導推動「全球海平面觀測系統」(Global Sea Level Observing System, GLOSS)。該系統透過全球檢潮儀網絡(Tide Gauge Network)提供高精準度的海平面水位變化資料,滿足科學家與大地測量學家之觀測與研究需求。
第 9 題2 分
下列關於全球海洋暖化的環境、經濟和社會影響,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查「全球海洋暖化(Global Ocean Warming)對全球環境、經濟與社會的跨領域影響」,涵蓋 IPCC(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氣候變遷中的海洋與冰凍圈特別報告》(SROSS)與全球氣候變遷之核心機制。考點包含:
- 海床氣體水合物(甲烷水合物/可燃冰)分解:水溫升高引發海底沉積物中的甲烷水合物解離,影響全球碳循環。
- 海洋生物地理分布與漁業經濟重新分配:海水升溫驅使物種向極地(高緯度)與深海(低水溫)遷移,改變全球魚類與無脊椎動物之捕撈潛力。
- 珊瑚礁白化時程:海洋暖化引發珊瑚共生藻(蟲黃藻)排出,致使珊瑚白化,若無積極減碳行動,大多數珊瑚礁於 2040 年代將出現常態性嚴重白化。
- 海洋物理機制(海洋分層與大洋環流):表層升溫加劇海洋熱分層(Ocean Stratification),阻礙垂直混合與熱鹽環流(Thermohaline Circulation, 如 AMOC),影響全球氣候系統。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物理海洋學常識與極端用字檢視法」切入:
- 正確理解全球海洋暖化在生物學、地質學與物理海洋學上的具體影響。
- 針對物理海洋學機制進行邏輯判斷:海水表層吸收大量熱能導致溫度顯著升高,上層海水密度降低,上熱下冷的結構會「顯著加劇海洋分層現象」。強烈的海洋分層會抑制深淺海水之間的垂直對流與物質交換,進而改變全球海洋環流模式。
- 比對各選項敘述,選項 (D) 主張「僅發生於海洋表層,應不至於影響海洋分層導致改變海洋環流模式」,其敘述完全違背物理海洋學事實與氣候變遷觀測結果,故為不正確之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船舶發生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油污染時,中央主管機關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權責架構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海難災害防救體系」與「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中央部會權責劃分,重點法規為《災害防救法》第 3 條及行政院核定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致災原因的主管權責」與「環境保護法規的主管權責」:
- 依災害防救法制定位:題幹特別點出「船舶發生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油污染」,其災害本質屬於由「海難」所衍生之複合型災害。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海難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 應變實務之權責分工:在海難引發油污染的初期處置中,涉及船舶拖救、船體堵漏、殘油抽除、船骸移除及航安管制等源頭防阻作為,均屬航政主管機關(交通部航港局)之法定權責。因此,針對海難所致之污染事故,源頭主責的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民國 107 年 4 月海洋委員會成立後,海洋污染防治業務已正式移撥海委會,在 111 年時已非海洋污染之中央主管機關。(現行法已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升格為「環境部」)。
- (B) 正確: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規定,海難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第 11 題2 分
我國海洋基本法之立法目的,並未論及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基本法》所揭示之國家海洋政策基本原則與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海洋基本法》旨在:
- 確立國家海洋政策基本原則
- 健全海洋事務推動機制
- 落實海洋國家發展
其政策內容涵蓋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健全海洋產業、深化海洋文化,以及提升海洋科學研究等面向。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辨識題,應將各選項與《海洋基本法》所列海洋政策基本原則逐一比對。
關鍵在於區分:
- 法律明文所稱的「提升海洋科學研究」
- 選項所稱的「推廣海洋科技研發」
兩者雖然概念相近,但選項必須符合題目所問的法律規範內容;不能僅因語意相似,就視為法條已有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A) 深化多元海洋文化
正確。雖然《海洋基本法》所用文字主要為「深化海洋文化」,未必逐字使用「多元」二字,但深化海洋文化屬於國家海洋政策的重要方向,與立法目的及政策原則相符。
(B) 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第 12 題2 分
我國保育綠蠵龜的海洋保護區在哪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重要海洋生物保育地點,以及綠蠵龜(Chelonia mydas)的產卵棲地分布。
澎湖縣望安島具有重要的綠蠵龜產卵沙灘,政府劃設「望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並配合海岸及海洋環境管理,作為我國保育綠蠵龜的重要海洋保護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與保育區劃設情形為準;現行相關保育區管理規範如有修正,不影響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題的關鍵在於將「綠蠵龜」與其代表性產卵棲地連結:
望安島以綠蠵龜上岸產卵聞名,並設有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因此直接選擇澎湖望安。
選項分析
(A) 屏東小琉球
第 13 題2 分
依照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行為罰則最重可處多少罰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對重大海洋污染行為所設刑事罰金的最高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相關刑罰規定之罰金最高為新臺幣1億元。
題目問的是「最重可處多少罰金」,應找法條所定的罰金上限,而非行政罰鍰的一般金額,也不是最低罰金額度。
解題方法
解題時掌握兩個重點:
- 題目問「最重」,所以要找罰金的最高額。
- 《海洋污染防治法》對重大海洋污染行為設有刑事責任,罰金最高上限為新臺幣1億元。
因此:
故選擇新臺幣1億元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1,000萬元:錯誤。 1,000萬元低於法規所定的最高罰金額,並非「最重」處罰上限。
第 14 題2 分
依據 2020 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報告書,可持續發展的三個層面不包括下列何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2020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報告書》對「海洋可持續發展」所揭示的三個主要層面:
- 公平且有效利用海洋資源
- 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 保護海洋環境
此三者分別涉及海洋資源利用、海洋生物保育,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目的在於兼顧海洋開發利用與海洋生態永續。
本題並非在問海洋問題的現象描述,而是要求辨認報告書所列出的「三個層面」本身。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報告書所列的三個層面逐一比對:
- 「公平和有效利用海洋資源」對應資源利用層面。
- 「養護海洋生物資源」對應生物資源保育層面。
- 「保護海洋環境」對應環境保護層面。
- 「解決海洋健康狀況變差的問題」屬於海洋治理所要處理的整體問題或政策目標,並非報告書所列的三個正式層面之一。
因此,不包括的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A) 解決海洋健康狀況變差的問題
第 15 題2 分
2020 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報告書有關「氣候變遷」部分,下列描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2020 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報告書》在「氣候變遷與海洋」部分所呈現的三項重點:
- 氣候變遷增加海平面上升、海洋暖化及自然災害風險。
- 海洋吸收氣候系統中的大部分過剩熱量,具有重要的氣候調節功能。
- 航運業須朝零排放發展,相關國際倡議具有明確的啟動年份與時間目標。
本題的關鍵不在計算,而在於辨識報告中的「政策倡議名稱、啟動時間及目標年份」。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報告內容中的關鍵事實:
-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是否採取措施因應氣候相關自然災害。
- 零排放聯盟(Getting to Zero Coalition)的成立時間及其船舶商業化目標。
- 全球平均海平面是否達到高精度衛星測高紀錄以來的最高值。
- 海洋吸收過剩熱量的比例是否超過 。
其中,B 選項包含最容易混淆的時間數字。該倡議的目標是使商業上可行的深海零排放船舶在「2030 年以前」投入營運,而非 2040 年以前。
選項分析
(A) 正確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目前正採取行動,以便更好地應對與氣候變遷有關的自然災害。
氣候變遷會提高極端氣候、海平面上升、沿海洪水及風暴災害的風險,並對港口、航運、沿海基礎設施及貿易運輸造成影響。UNCTAD 已將氣候變遷及自然災害對海運與貿易的衝擊納入政策與應變工作,因此本項敘述符合報告內容。
(B) 錯誤
零排放聯盟是在 2019 年氣候行動高峰會上啟動的,這一部分敘述正確;但其目標年份敘述錯誤。
第 16 題2 分
2020 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報告書提及各國利用海洋和沿海資源推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在此方面,包含航運、漁業、旅遊業和可再生能源在內的全球海洋經濟部門的市場價值估計占全球國內生產總額的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海洋治理文件中「海洋經濟」的規模估計。海洋經濟係指以海洋及沿海資源為基礎所形成的經濟活動,涵蓋航運、漁業、海洋與沿海旅遊、離岸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等部門。
2020 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報告書》指出,全球海洋經濟部門的市場價值,約占全球國內生產總額(GDP)的 3%至6%。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海洋經濟的重要部門,關鍵在於辨識報告書所載的比例範圍:
四個選項中,只有 5% 落在該估計範圍內,因此選擇(A)。
本題不是要求計算特定金額,而是測驗考生對聯合國海洋與海洋法相關報告內容的記憶與辨識。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海洋觀測面臨的挑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觀測的基本功能與實務障礙。海洋觀測是透過船舶、浮標、衛星、遙測、海底觀測網及各類感測器,蒐集海溫、鹽度、海流、潮汐、波浪、海氣交換、生物及海床等資料,供海象預報、氣候研究、海洋資源管理與災害預警使用。
海洋觀測面臨的主要挑戰包括:
- 觀測資料分散於不同國家、機關及研究單位。
- 資料格式、精度、時間尺度與空間解析度不一致。
- 取得、整合及共享資料存在技術、制度與權限障礙。
- 特定海域或特定類別資料仍有空間覆蓋不足。
- 海洋環境複雜且變化快速,長期連續觀測成本高。
- 涉及跨國海域、資料主權及海洋科學研究規範等法律問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三部分對「海洋科學研究」設有規範,尤其在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進行研究時,涉及沿海國同意、研究活動性質及資料提供等問題。
解題方法
本題是單選題,應先判斷各選項所描述的內容是否確實構成「海洋觀測的挑戰」。
判斷原則如下:
- 若選項指出資料取得、共享、品質、涵蓋範圍或法律協調上的障礙,通常屬於挑戰。
- 若選項以「無差異」、「無差距」表示不存在問題,與海洋觀測的實際情況相反。
- 法律規範本身不必然就是觀測挑戰;必須具體指出法律造成的限制、衝突或適用困難,才具有完整的挑戰意義。
選項分析
(A) 海洋觀測資訊間無存在差異
錯誤。不同觀測設備、國家及研究機構所蒐集的資料,常因測量方法、儀器精度、資料格式、觀測時間及空間解析度不同而產生差異。資料之間存在差異,正是資料整合、比較及標準化所面臨的問題。
第 18 題2 分
對於永續發展的具體實踐,就是經由落實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的三大目標而獲得。三大目標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第 1 條所揭示的三大目標。公約的三大目標為:
- 保育生物多樣性。
- 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組成部分。
- 公平且合理分享利用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利益。
此三大目標分別對應生物多樣性保育、資源永續利用,以及遺傳資源利益分享制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國際公約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生物多樣性公約》第 1 條的正式目標:
- 選項是否屬於「保育」?
- 選項是否屬於「永續利用」?
- 選項是否屬於「遺傳資源利益公平分享」?
若選項僅表述一般性的「開發及利用」,但未具備「永續」及保育前提,即不是公約所列的正式三大目標。
選項分析
(A) 合理開發及利用生物多樣性
錯誤。
《生物多樣性公約》強調的是生物多樣性的「永續利用」,並非單純的合理開發及利用。「合理開發」並非公約第 1 條所列的三大目標,且單純開發利用可能造成棲地破壞、物種減少及生態系失衡,與公約的保育及永續精神不完全相同。
第 19 題2 分
國際海事組織(IMO)曾分析海洋污染物來源比例,下列之中何者來源占據最高?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制領域中,國際權威組織對於「全球海洋污染物來源比例」的經典統計數據。
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與聯合國海洋環境保護專家組(GESAMP)**對全球海洋污染來源的評估與統計,各大污染源之比例分布如下:
- 陸地逕流與陸源排放(Runoff and land-based discharges):約占
- 大氣傳輸與沉降(Atmospheric inputs):約占
- 船舶與航運活動(Maritime transportation):約占
- 海洋傾倒與棄置(Ocean dumping):約占
- 海域工程與離岸資源開發(Offshore production / installations):約占
解題方法
- 鎖定題幹範圍:雖然整體海洋污染最高比例者為「陸源排放()」,但本題四個選項中並無「陸源排放」,因此解題核心在於比較題目所列四個選項之間的相對佔比。
- 排序比對:
- 得出結論:在給定的四個選項中,以「大氣傳輸」所占比例最高。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國際拉姆薩濕地公約(Ramsar Convention)對濕地的定義:濕地是指沼澤、泥沼地、泥煤地或水域所構成之地區,無論是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鹹水或兩者混和,其水深在低潮時不超過幾公尺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際環境法與海洋生態保育核心公約——**《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正式全名為《特別針對水禽棲地之國際重要濕地公約》)**中對「濕地」(Wetland)之法定定義。
- 《拉姆薩公約》第 1 條第 1 項定義:
濕地是指沼澤、泥沼地、泥煤地或水域所構成之地區,無論是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半鹹水或鹹水,包含在低潮時水深不超過 6 公尺之海域。
- 國內法規連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我國《濕地保育法》第 4 條第 1 款對濕地之定義亦全盤參採此國際標準:「本法所稱濕地,指具有翻湧、靜止、永久、暫時、淡水、半鹹水或鹹水等各類水體,無論天然或人為,其水深在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地區,包括其水域及陸域之範圍。」(現行法規規定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海洋事務與法規中標準的「公約法定定義記憶題」,切入點如下:
- 關鍵詞檢索:題目問及「拉姆薩濕地公約」、「水深在低潮時不超過幾公尺」。
第 21 題2 分
有關「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的描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體系下具法律約束力的里程碑協議——《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2015 年通過、2016 年生效) 之核心宗旨與長期目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有效之國際公約規範)。
依據《巴黎協定》第 2 條第 1 款,該協定的三大核心長期目標為:
- 減緩目標(溫控基準):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平以上遠低於 之內,並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革命前水平以上 之內。
- 調適目標(氣候抗禦力):提高適應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能力,並增強氣候抗禦力和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
- 資金目標(金流導向):使資金流動符合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具抗禦力發展的路徑。
解題方法
從《巴黎協定》第 2 條條文文義與政策目的切入:
- 檢驗溫控數字:條文規定的兩大核心溫度閾值為「」與「」。
- 檢驗動詞方向:國際環境公約對氣候變遷調適(Adaptation)與韌性(Resilience)均採取「提高/增強/促進」之正面導向,而非「減少」。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巴黎協定》第 2 條第 1 款第 (b) 目,目標為「提高(Increasing)」適應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能力,而非「減少」。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精神與重點?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之立法目的、核心精神與整體法制架構。(提醒:本法後續已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大幅修正名稱與全文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係我國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落實《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及其協議精神所制定的專門法。其核心精神涵蓋:
- 國際接軌:將國際氣候公約之原則與機制內國法化。
- 目標導向:明定國家長短期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期程。
- 多元管制與市場機制:推動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查驗、效能標準、抵換專案、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
- 經濟誘因與教育:設立專屬基金、推動獎勵補助與全民教育宣導。
解題方法
從「環境行政管制工具」與「環境法規之立法範疇」切入分析:
- 辨識管制手段所屬法規:區分「氣候變遷/碳排放專法」與「土地使用/開發審查法規」之差異。
- 檢視溫管法之規範主軸: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溫室氣體專法所採用的國際接軌、目標設定、總量管制與經濟/教育誘因。
- 排除非屬該法重點之選項:「開發許可」屬於空間規劃法與開發審查體系(如《國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並非《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立法主軸。
選項分析
- (A) 強化開發許可制度【非本法精神與重點,為本題正確選項】 「開發許可制度」屬於土地使用管制(如《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環境影響評估範疇,旨在審查開發行為是否符合土地容
第 23 題2 分
「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在海岸領域方面定下的總目標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國家級氣候政策文件中,關於「海岸領域」調適總目標的法規與政策內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政策綱領與行動方案為準)。
依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我國將調適範疇劃分為災害、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使用、海岸、農業、森林與生物多樣性、健康等八大領域。其中,**「海岸領域」**所定之三大核心總目標明確為:
「保護海岸與海洋自然環境,降低受災潛勢,減輕海岸災害損失」
註:現行法與政策已隨《氣候變遷因應法》(民國 112 年公布施行)調整,現行調適行動計畫將該範疇進一步擴整為「海岸及海洋」領域,由內政部與海洋委員會共同主辦,但其核心之防災、減災與自然海岸環境維護精神仍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政策法規的「專有名詞與條文定義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綱領中「海岸領域總目標」的三大法定構詞:
- 保護面:保護海岸與海洋自然環境
- 潛勢面:降低受災潛勢
- 損失面:減輕海岸災害損失
題目要求選出「不包括」者,比對選項文字與綱領原文即可迅速鎖定非列於總目標之干擾項。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我國對於氣候變遷直接相關的法律?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我國「氣候變遷治理法規體系」的認識,並能精確辨析「氣候變遷直接相關法律」(包含氣候減緩與氣候調適專法)與「一般環境保護/污染防制法律」之立法目的與範疇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氣候變遷治理主要分為兩大主軸:
- 氣候變遷減緩(Mitigation):主要針對溫室氣體減量與碳排放管理。
- 氣候變遷調適(Adaptation):主要針對極端氣候衝擊、海平面上升、國土安全與海岸防護進行調適規劃。
在法規體系判斷上,若法律之條文(特別是第 1 條立法目的)明確將「因應氣候變遷」列為立法宗旨或核心原則者,即屬於與氣候變遷直接相關之法律。
解題方法
採用「立法目的與管制標的分析法」切入解題:
- 檢視法規立法宗旨:查核各選項法律之第 1 條立法目的,是否直接將「因應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納入規範核心。
- 區分氣候變遷與空氣污染管制:
- 氣候變遷法制:管制標的為溫室氣體(如 、、 等),著重於全球暖化減緩與跨領域調適。
- 空氣污染法制:管制標的為傳統空氣污染物(如懸浮微粒 、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 等),著重於局部空氣品質改善與國民健康維護。
- 對比篩選:找出立法初衷非以氣候變遷為直接對象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屬於直接相關法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法第 1 條即明定「為因應氣候變遷,落實溫室氣體減量……特制定本法」,係我國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調適最直接、最核心的專法。 (現行法已修正:本法已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並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確立 2050 淨零排放目標並納入碳費徵收機制。)
第 25 題2 分
我國對於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提出「國家自訂預期貢獻」減碳承諾,目標設定為何年將碳排放量減至 2005 年的 20%?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氣候變遷政策與國際環境公約之連結,特別是我國依據《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精神所提出之「國家自訂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以及階段性減碳管制目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政策規範為準: 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2015 年(民國 104 年)正式宣布我國 INDC,設定以 2005 年(民國 94 年)為基準年,規劃各階段減碳目標如下:
- 2020 年:較 2005 年排放量減少
- 2025 年:較 2005 年排放量減少
- 2030 年:較 2005 年排放量減少
- 2050 年:較 2005 年排放量減少 (長期目標)
(註: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將 2050 年長期目標修正為「2050 年淨零排放」,惟本題解題仍依據命題當年之法規與 INDC 宣告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我國 INDC 與氣候法規中的「階段性減碳目標(GHG Reduction Targets)」。
題目詢問「將碳排放量減至 2005 年的 20%」(即相較於 2005 年基準量減少 )之目標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