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職業安全衛生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職業安全衛生
試題代碼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第 一 題20 分

試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一般責任條款的內容、立法意旨、雇主應如何施行,以及雇主違反該項規定時,勞動檢查機構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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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的「一般責任條款」,以及勞動檢查機構發現違反時的處理方式。作答時要分清楚三件事:雇主負何種義務、立法目的為何、檢查機構如何處理違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6 條於民國 114 年修正公布,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考試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法條內容與立法意旨

依民國 110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1. 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引起危害。
  2.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危害。
  3. 防止電、熱或其他能引起危害。
  4.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引起危害。
  5. 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之虞的作業場所引起危害。
  6.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危害。
  7.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引起危害。
  8. 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引起危害。
  9. 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引起危害。
  10. 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危害。
  11. 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引起危害。
  12. 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引起危害。
  13. 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引起危害。
  14. 防止未有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引起危害。

本項的立法意旨,是要求雇主針對工作場所常見的設備、物質、作業及環境危害,預先設置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並採取防護措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法律列出主要危害類型,再由相關子法訂定具體標準,讓雇主有可遵循的防護要求。

雇主應如何施行

雇主應依工作內容及場所危害,辨識風險並採取相應措施;不能只設置設備,還須確保設備適用、維持有效,並落實管理。實務上可依下列方向施行:

  • 辨識危害:檢視機械、化學品、作業方式、工作環境及可能發生的災害。
  • 依規定設置防護: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各相關標準,設置適當的安全防護、通風、照明、警示或其他必要設備與措施。
  • 維護與管理:定期檢查、保養設備,建立作業程序,並監督現場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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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試就《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說明適用、準用及比照該法之對象,及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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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如何將職安義務適用於不同產業及不同類型的工作者,並要求分辨「適用」、「準用」與「比照」的法律效果。作答主軸是《職安法》第 4 條及第 51 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51 條已於民國 114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文仍依命題時條文說明。

解題方法

先從第 4 條掌握一般適用範圍,再依第 51 條分別說明自營作業者與受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者,最後比較三種用語所代表的法律效果。如此可避免將「準用」誤寫成整部法律均適用,或忽略「比照」的例外。

一、適用:各業原則上均受本法規範

《職安法》第 4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但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指定公告僅適用本法的部分規定。

「適用」是依該法規定辦理。原則上,各業均在職安法適用範圍內;如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公告部分規定適用,則依公告範圍辦理。

二、準用:自營作業者於特定情形適用指定規定

依民國 110 年《職安法》第 51 條第 1 項,自營作業者在下列情形,準用該項列出的規定:

  • 獨立作業。
  • 將其作業交付承攬。

準用範圍包括第 5 條至第 7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4 條、第 16 條、第 24 條有關雇主之義務,以及上述規定的罰則。

「準用」是將原本規範某事項的規定,在性質相容的範圍內,適用於另一事項。因此,自營作業者只在法條列出的範圍內承受相應義務與罰則,並非因此成為雇主,也不是整部職安法一概適用。

三、比照:特定人員比照事業單位勞工

依民國 110 年《職安法》第 51 條第 2 項,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時,比照該事業單位的勞工,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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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請說明訂有容許暴露標準化學品之評估及分級管理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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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 8 至第 11 條,重點是:對訂有容許暴露標準的化學品,雇主依暴露評估結果與容許暴露標準的相對高低,分成三級管理;暴露風險越高,評估頻率越密,控制措施也越積極。

暴露評估是以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法,評量或估算勞工接觸化學品的健康危害情形。容許暴露標準則作為判定暴露程度及風險分級的基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適用的三級分級架構及主要管理原則,後續未有足以改變本題作答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適用對象 → 評估方式 → 評估頻率 → 分級措施 → 紀錄」作答,並以暴露濃度與容許暴露標準的比值判斷管理級別。

一、適用對象及評估方式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具有健康危害的化學品,應依法評估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管理措施。

若化學品訂有容許暴露標準,且事業單位符合下列任一規模條件,雇主應以有科學根據的採樣分析方法,或定量推估模式實施暴露評估:

  •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或
  • 事業單位總勞工人數達 500 人以上。

暴露評估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所定監測方法及期程辦理;必要時,可輔以其他半定量或定量評估模式、工具。

二、定期評估頻率

依暴露濃度與容許暴露標準的關係,定期評估如下:

暴露濃度至少評估頻率
低於容許暴露標準的二分之一每 3 年 1 次
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但達二分之一以上每年 1 次
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每 3 個月 1 次

化學品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且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時,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 3 個月內重新實施暴露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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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之內容,試說明噪音及粉塵作業環境監測相關規定。當噪音及粉塵作業均屬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時,又有何豁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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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對噪音與粉塵作業的監測對象、監測頻率,以及短期作業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時應依題目指定年度引用條文。

依當年辦法第 2 條:

  • 臨時性作業:正常作業以外,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
  • 作業時間短暫: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
  • 作業期間短暫: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內不再實施。

解題方法與規定

一、噪音作業

依當年辦法第 7 條第 3 款,勞工噪音暴露之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達 85 分貝以上的作業場所,雇主應每六個月至少監測一次噪音。

判斷重點是法條所定的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門檻,不是只看瞬間或短時間的音量。

二、粉塵作業

依當年辦法第 8 條第 2 款,屬《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的特定粉塵作業場所,雇主應每六個月至少監測一次粉塵濃度。

三、臨時或短期作業的豁免

**噪音:**依當年辦法第 7 條本文,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的作業場所,不適用該條所定的定期監測要求。因此,符合其中一種定義,即有第 7 條本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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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依我國《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試說明其對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洩漏偵測器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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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60 條對製造設備設置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的要求。重點在於:在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的製造設備中,凡有氣體漏洩後可能滯留、積聚的場所,就必須設置能偵測該漏洩氣體並自動發出警報的設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60 條的規定未因後續修正而改變。

解題方法

這是法規申論題,作答時依序交代「適用設備與氣體種類、設置條件、設備功能」三點:

  1. **適用設備與氣體種類:**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的製造設備。
  2. **設置條件:**設備中有氣體漏洩後可能積滯的場所。
  3. **設備功能:**應能探測所漏洩的氣體,並自動發出警報。

因此,不能只寫「應設偵測器」;還要說明適用場所及其必須具備的自動警報功能。

法規規定與作答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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