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各國人事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美國 1978 年「文官改革法」以及 1993 年「政府績效與成果法」,各自確立了哪幾項現代人事制度原則?對我國政府人事行政管理具有哪些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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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美國兩項重要文官改革法制:
- 1978年《文官改革法》:以功績制取代傳統年資、政治關係與形式考核,明文建立「功績制度原則」(Merit System Principles)。
- 1993年《政府績效與成果法》:將政府人事管理由「投入與程序導向」推向「成果與績效導向」,建立策略規劃、績效衡量與績效責任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與制度內容為準。美國相關法制後續雖有修正,本文仍依110年高考命題脈絡說明。
一、1978年《文官改革法》確立的功績制度原則
1978年《文官改革法》所確立的九項功績制度原則,核心在於「以能力、績效與公共利益為人事管理依據」,並排除政治干預與任用特權。
1. 依能力、公平與公開競爭進用人員
應從社會各階層廣泛招募人才,依能力、知識與技能進行公平、公開競爭,並提供平等就業機會。
其重點包括:
- 公開甄選;
- 以職務所需資格為判斷基準;
- 不得因種族、性別、宗教、年齡、身心障礙等因素而歧視;
- 促進多元人才進入政府。
2. 公平、合理對待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在任用、管理與升遷過程中,應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並尊重其隱私權與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此項原則強調人事管理不得任意化,機關對人員的處分、考核與管理,必須具有合理依據。
3. 同工同酬,並獎勵優良績效
對於價值相當的工作,應給予相當報酬;對於優良績效,應給予適當獎勵與認定。
其精神是:
- 建立合理的職務分類與薪資制度;
- 落實同工同酬;
- 使薪資與績效具有一定關聯;
- 避免只重年資、不重貢獻。
4. 維持高標準的品德與公共利益意識
公務人員應維持高度的誠信、操守與行為標準,並以公共利益為服務核心。
這表示文官制度不僅重視能力,也重視:
- 廉潔;
- 公正;
- 忠實履行職務;
- 避免利益衝突;
- 對人民負責。
5. 有效、經濟地運用人力
政府應有效率、有效能地運用人力,並適當配置人員,以達成政府施政目標。
此項原則已超越單純的「人員管理」,而是將人力視為組織資源,要求:
- 適才適所;
- 合理配置人力;
- 減少人力閒置與重複;
- 提升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
6. 依績效決定留用、改善或淘汰
政府應留用工作績效良好的人員,並採取措施改善績效不佳者;對於經合理改善機會後仍無法達成工作要求者,應依法予以調整或免職。
此項原則兼顧兩面:
- 保障績效良好人員;
- 避免公務人員因身分保障而形成「進用容易、淘汰困難」;
- 對績效不佳者提供輔導與改善機會;
- 改善無效後,依法處理。
7. 提供教育訓練與發展機會
政府應依組織需要與人員發展需求,提供適當的教育、訓練與發展機會,使人員提升能力並改善工作績效。
現代人事制度因此不只重視甄選,也重視:
- 在職訓練;
- 生涯發展;
- 管理人才培育;
- 組織學習;
- 人力資本累積。
8. 保護人員免受任意行為、偏私與政治脅迫
公務人員應受到免於任意行動、個人偏好、徇私及政治脅迫的保障。
其主要目的在於:
- 防止政治任命與政治報復;
- 防止長官任意調職、考核或免職;
- 避免裙帶關係與私人恩怨介入人事決定;
- 維持文官中立與專業性。
9. 保護揭弊者免受報復
對於揭發違法、不當、浪費、濫權或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務人員,應提供保護,使其不因善意揭弊而受到報復。
此項原則是現代廉政與責任政治的重要基礎,目的在於鼓勵公務人員勇於揭露問題,促進政府透明與公共責任。
二、1993年《政府績效與成果法》確立的績效管理原則
1993年《政府績效與成果法》(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GPRA)並非以九項條文形式列出「功績制度原則」,其主要貢獻是建立以政府成果為核心的績效管理架構。考試作答可歸納為三項核心原則:
1. 策略規劃原則
政府機關必須先確定組織使命、長期目標與策略方向,形成中長程策略計畫。
策略規劃要回答:
- 機關存在的使命是什麼;
- 欲達成哪些政策目標;
- 以何種策略與資源完成目標;
- 如何判斷目標是否達成。
因此,人事管理不應只處理任用、薪資與考核,也必須配合機關策略,進行人力需求預測、核心能力建構與人才配置。
2. 績效衡量原則
機關應將策略目標轉化為可衡量的年度績效目標,並建立績效指標,評估政策與公共服務的實際成果。
績效衡量不能只計算投入,例如經費、人數與辦公時數,也要衡量:
- 產出:完成多少服務或工作;
- 成果:對社會、人民與政策目標產生何種效果;
- 服務品質;
- 成本效益;
- 民眾滿意程度。
其基本邏輯可表示為:
績效衡量的重點不是追求形式上的數字,而是透過客觀資訊了解政策是否有效。
3. 成果責任與績效報告原則
機關應定期提出績效報告,說明績效目標的達成程度、資源運用情形及未達成目標的原因,並接受國會、監督機關與社會的檢驗。
此項原則建立:
- 目標責任;
- 管理責任;
- 預算責任;
- 施政透明;
- 以成果作為政策修正依據。
GPRA的制度流程可整理如下:
此外,績效資訊也可與預算配置及管理決策相互連結,形成以成果為基礎的資源配置制度。
三、兩項法律的制度比較
第 二 題25 分
「英國係由首相與常次所治理」(Britain is governed by the Prime Minister and the Permanent Secretary)說法的意義為何?其所衍生之當代文官制度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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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英國「政治首長與常任文官共同治理」的行政運作模式,以及由此形成的現代文官制度原則。
英國政府的治理可區分為兩個層次:
- 首相(Prime Minister)代表政治治理
- 首相是政府首長,領導內閣與政黨。
- 負責提出政策方向、整合各部會、承擔政治責任。
- 其權力來自政治任命、國會多數與選舉所形成的民主正當性。
- 常次(Permanent Secretary)代表行政治理
- 常次是各部會最高層級的常任文官,屬於行政機關的專業管理者。
- 負責政策執行、行政管理、人事與預算協調,並維持機關運作的連續性。
- 常次不因政黨輪替而更換,具有專業性、穩定性與政治中立性。
因此,「英國係由首相與常次所治理」並非表示首相與常次具有相同政治地位,而是說英國行政體系具有「政治領導」與「專業行政」的分工:
首相決定「做什麼」,常次協助決定「如何做、如何落實」。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語句解釋—制度意義—原則歸納」三段論法:
- 先說明首相與常次的角色差異。
- 再分析兩者合作所代表的英國責任政治與文官制度特色。
- 最後從此一治理結構歸納現代文官制度原則。
答題時不可只列出「政治中立、功績制、常任制」等名詞,必須說明這些原則如何由首相與常次的分工衍生而來。
一、政治與行政的分工合作
首相及政務官具有政治性,文官則具有常任性。政黨輪替後,首相與政務官可能更換,但常次及其所領導的文官體系仍持續運作。
這種制度不是絕對的政治與行政二分,而是:
- 政治人物提供政策目標與民主指揮;
- 常任文官提供專業意見與行政執行;
- 文官接受政治領導,但不得以黨派利益取代公共利益。
故英國制度可稱為「政治控制下的專業行政」,並非文官自行決定國家政策。
二、責任政治的制度化
首相與政務官須對國會及人民負政治責任,常任文官則透過政務官接受間接監督。
文官通常不公開成為政治爭論的主體,而由政務官代表部會在國會答辯、接受質詢並承擔政治後果。這就是英國傳統的「部長責任制」:
- 部長負責政策決定與政治說明;
- 文官負責提供專業建議及執行政策;
- 行政錯誤原則上由部長向國會負責。
常次雖掌握重要行政權能,仍須在部長的政治領導下運作。
三、常任文官制度的穩定性
常次不因政黨輪替而離職,形成行政機關的制度記憶與經驗累積。其功能包括:
- 維持政策與行政工作的連續性;
- 保存政府運作經驗;
- 協助新任政務官迅速掌握政策及組織狀況;
- 防止政府因選舉結果而出現行政癱瘓。
這是英國「常任文官」(permanent civil service)的核心精神。
由此衍生的當代文官制度原則
一、政治中立原則
文官必須忠於國家與依法組織,不得因個人政黨立場而偏頗執行公務。
政治中立包括:
- 不為特定政黨服務;
- 不利用職務替政黨競選;
- 對不同政黨政府均能提供專業服務;
- 以公共利益及法律為行動基礎。
此一原則使常次能在政府更替後繼續任職,維持行政穩定。
二、常任性原則
常任文官具有職務上的持續性,不隨政黨輪替或首相更迭而普遍更換。
常任性具有三項功能:
- 維持政府行政的連續運作;
- 累積專業知識與組織經驗;
- 使文官能在短期政治週期之外思考長期公共政策。
但常任性不代表文官終身不可淘汰,文官仍須接受績效考核、紀律制裁及依法任用制度的拘束。
三、功績制原則
常任文官的任用,應以能力、資格、專業與工作績效為主要標準,而非以政黨關係或政治忠誠為標準。
功績制通常透過下列方式實現:
- 公開甄選;
- 公平競爭;
- 專業資格審查;
- 客觀考試或面試;
- 依工作表現辦理升遷。
英國文官制度受到《Northcote-Trevelyan Report》影響,逐漸由恩賜任官、政黨分贓轉向公開競爭與功績任用。
四、公開競爭原則
文官職缺原則上應向適格人員公開,透過公平程序選拔最適任者。公開競爭有助於:
第 三 題25 分
德國高等文官的管理體制之特色有哪些?其「政治職高等文官」發展的趨勢與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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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德國高等文官制度的兩個層面:
- 德國高等文官管理體制的基本特色。
- 「政治職高等文官」(politische Beamte)制度的發展趨勢及其對民主政治、行政中立與文官專業性的意義。
德國文官制度建立在「專業文官制」(Berufsbeamtentum)基礎上,核心法源包括《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 33 條,以及聯邦文官相關法律。依基本法第 33 條:
- 公權力職務原則上應由具有公法上忠誠關係之人擔任。
- 公務人員任用應依才能、資格與專業成績。
- 傳統公務員制度之原則受到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德國聯邦文官法對政治職文官設有明文規定;現行法制後續雖有調整,解題仍以民國 110 年之制度背景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制度特色—政治職制度—發展趨勢—制度意義」四段論述:
- 先說明德國高等文官制度的基本結構,建立專業文官制、職涯制及依法行政的制度背景。
- 再界定政治職高等文官的法律性質,避免將其誤認為政黨政治任命的政務官。
- 接著說明政治職制度的發展方向,包括政治領導對高等文官控制程度增加,以及專業文官制度仍然持續存在。
- 最後分析其雙重意義:一方面提高民主政治的回應性與政策執行力,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文官政治化、行政中立弱化及專業經驗流失。
一、德國高等文官管理體制的特色
(一)以專業文官制為核心
德國文官不是單純的勞動契約人員,而是與國家形成特殊公法上忠誠關係的人員。文官制度重視:
- 對國家及憲法的忠誠。
- 依法行政與服從職務指揮。
- 公務執行的持續性與穩定性。
- 專業能力及行政倫理。
高等文官主要在聯邦各部會、邦政府及其他高層行政機關中,負責政策規劃、法律草擬、行政協調及政策執行。
(二)具有明顯的職涯制與資格制色彩
德國傳統上採取「職涯原則」(Laufbahnprinzip),文官依教育程度、專業資格及職涯類別進入行政體系,再依年資、考核、職務表現及職缺逐步升遷。
高等文官通常須具備較高教育資格及專業訓練,並經過國家考試、實習及相關任用程序。此種制度具有下列功能:
- 以客觀資格限制任用上的任意性。
- 維持高等文官的法律與政策專業。
- 形成長期累積的行政經驗。
- 降低政黨輪替對行政運作的衝擊。
(三)重視才能原則與功績任用
德國基本法第 33 條第 2 項所揭示的「才能、資格與專業成績原則」,是文官任用的重要憲法依據。
其基本精神是:
- 任用不能單純依政黨關係或私人關係。
- 應以職務所需能力作為主要標準。
- 升遷應具有客觀、可審查的依據。
- 文官應依其專業能力承擔行政責任。
因此,德國高等文官雖須配合政治領導執行政策,但並非完全依政黨比例或政治忠誠任用。
(四)具有身分保障與長期任用特色
德國文官制度傳統上重視身分保障,包括:
- 任用關係具有穩定性。
- 免職及懲戒須依法定事由與程序辦理。
- 退休、俸給及照護制度具有公法保障。
- 文官不因政府或政黨輪替而當然離職。
此種身分保障的制度目的,在於使文官能依法律與專業履行職責,避免受到短期政治壓力的不當干預。
但是,身分保障並不表示文官可以拒絕一切政策指揮。文官仍負有服從合法職務命令、忠實執行政府政策及維持行政運作的義務。
(五)行政中立與政治回應並存
德國高等文官制度並非單純追求「完全去政治化」,而是兼顧兩項要求:
- 行政中立:不得將行政職務變成政黨利益工具。
- 政治回應:應接受民主選出的政治領導,協助落實政府政策。
因此,德國高等文官具有「專業中立但政策配合」的特性。文官可以在政策形成過程中提供專業意見,對法律、財政及行政可行性提出分析;政治決定作成後,則應依法執行。
(六)部會首長與高等文官之間具有密切合作關係
德國行政體制受內閣制影響,部會首長通常由政治人物擔任,部會內部則由高等文官提供法律、政策及行政專業支持。
高等文官的主要功能包括:
- 將政治綱領轉化為具體政策。
- 草擬法律及行政命令。
- 協調部會內部及跨部會關係。
- 提供政治首長專業及制度性建議。
- 維持行政機關的連續性。
因此,高等文官既不是單純的技術人員,也不是完全獨立於政治之外的行政菁英,而是處在政治決策與行政執行之間的樞紐位置。
(七)聯邦制對高等文官制度具有重要影響
德國為聯邦國家,行政權分由聯邦、邦及地方層級共同承擔。因此,高等文官管理呈現多層次特徵:
- 聯邦政府有其聯邦文官體系。
- 各邦依其邦法管理邦文官。
- 地方政府亦有地方公務人員制度。
- 不同層級之間須透過聯邦與邦協調處理政策及人事事項。
此種聯邦制使德國文官制度不完全由單一中央機關控制,也增加行政協調與政策整合的重要性。
二、政治職高等文官的意義與制度內涵
(一)政治職高等文官的定義
政治職高等文官是指:
依法具有文官身分,但其職務內容與政府政治方向具有高度密切關係,必須獲得政治領導持續信任的高層文官。
這類人員不是民選政治人物,也不等同於一般政務官。他們通常仍具有文官身分,並受文官法規範;但因其職務直接涉及政府政策方向及部會政治領導,政治信任程度特別重要。
其制度特色是:當政治領導認為該文官已無法充分配合政府政策時,得依法將其轉為暫時退休,而不必採取一般懲戒或免職程序。
(二)政治職文官與政務官的區別
政治職文官與政務官不可混為一談:
| 比較項目 | 政治職高等文官 | 政務官 |
|---|---|---|
| 法律身分 | 仍屬文官 | 通常屬政治任命職 |
| 任用基礎 | 具文官資格及專業背景 | 以政治信任及政治責任為主 |
| 是否具有文官身分保障 | 原則上具有,但政治職具有較高調整彈性 | 通常隨政治職務存續 |
| 主要功能 | 連結政治領導與行政專業 | 作成政治決策並負政治責任 |
| 典型關係 | 專業文官中的政治敏感職位 | 政府政治領導核心 |
所以,政治職高等文官是「文官制度內部的政治化職位」,不是完全脫離文官體系的政黨人員。
(三)政治職制度的法制目的
此制度主要處理以下問題:
- 部長須對國會及政治社會負責,但不能親自處理所有行政細節。
- 高等文官掌握大量政策資訊及行政資源,對部會運作具有重大影響。
- 若部長與關鍵高等文官之間欠缺基本信任,政策即難以有效推動。
- 一般文官身分保障過於僵化時,可能限制政治責任制度的運作。
因此,政治職制度是在「文官身分保障」與「政治領導控制」之間建立一種折衷機制。
三、政治職高等文官發展的趨勢
(一)政治領導對高等文官的控制程度提高
傳統專業文官制強調文官中立、依法行政及穩定性;現代民主政府則要求行政機關能迅速回應選民意志及政府政綱。
因此,政治領導對高層行政人事的影響逐漸增加,特別是:
第 四 題25 分
歐美先進國家對於公務員權利保障均甚為重視。試舉法國、德國及美國為例,說明其等對公務員勞動權益的保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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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國、德國、美國對公務員勞動權益的保障,重點不在單純羅列制度,而在比較下列四項權利:
- 結社與組織工會權
- 團體協商權
- 爭議行為,尤其罷工權
- 參與及勞資爭議處理機制
答題時須先區分「公務員」與「政府機關之一般受僱人員」。德國的公務員與公共部門勞工區分最為明顯;美國則須注意聯邦與州、地方制度並不完全相同;法國則採取公務員基本權保障與公共服務必要性調和的模式。
本題法源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0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法國公共服務集體協約制度嗣後有所強化,現行法已修正,惟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點作答。
解題方法
可採「權利項目逐國比較法」作答:
- 先說明該國公務員的身分與制度特色。
- 再依序分析工會結社、團體協商、罷工及爭議處理。
- 最後指出保障的限制理由,例如公共服務連續性、忠誠義務、國家安全及管理權。
答題核心不是主張三國均完整保障公務員勞動權,而是說明各國在「保障」與「限制」間的制度平衡。
一、法國
(一)工會結社權受到承認
法國公務員享有工會自由,可以組織、加入公務員工會,並透過工會表達勞動條件、待遇及職業利益。
其基本依據包括:
- 1946 年憲法前言所保障的工會權及罷工權;
- 1958 年憲法所承認之憲法性權利;
- 法國公務員法制對公務員工會活動的保障。
公務員工會得參與薪資、工作條件、升遷、訓練、福利及組織改革等事項之討論。政府不得因公務員參加工會而予以不利益待遇。
(二)團體協商權具有制度性保障,但不等同於私人勞動法上的完整集體 bargaining
法國公務員的團體協商,主要表現在政府與代表性工會就公務員待遇及工作條件進行協議、諮詢及社會對話。
其特色是:
- 工會可就薪資政策、工作條件及公務制度改革與政府協商;
- 透過公務員代表機關及社會對話機制,讓工會參與政策形成;
- 協商結果傳統上較偏向行政決定及政策承諾,未完全等同於私部門集體協約的法律效力;
- 公務員薪資及核心身分事項仍受法律保留、預算及行政法原則限制。
因此,法國是「承認協商、強調社會對話」的制度,但政府仍保有相當程度的最終決定權。
(三)罷工權原則上受到承認
法國公務員原則上享有罷工權,惟須受到公共服務連續性原則及必要性原則的限制。
常見限制包括:
- 依法定程序預告罷工;
- 特定公共服務須維持最低服務;
- 重要公共職務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之人員,罷工權得受到更嚴格限制,甚至禁止;
- 不得以罷工破壞基本公共服務運作;
- 罷工期間通常採「不工作、不給薪」原則。
法國制度的關鍵在於,罷工權雖為重要基本權,但不得凌駕於公共服務連續性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之保障。
(四)參與及救濟機制完整
法國公務員可透過公務員代表機關參與下列事項:
- 人事任用與升遷;
- 懲戒;
- 工作環境;
- 職業安全衛生;
- 機關組織及制度改革。
此種制度使公務員不僅具有個別勞動權,也能透過代表制度參與公務管理。
二、德國
(一)須區分 Beamte 與公共部門勞工
德國公務人員制度的核心,是區分:
- Beamte:具有公法上特別身分的文官、公務員。
- Tarifbeschäftigte:依勞動契約受僱於公共部門的勞工。
兩者均服務於國家,但勞動權利基礎不同。Beamte 受公法上忠誠義務及傳統公務員原則拘束;公共部門勞工則主要適用勞動法及集體協約制度。
(二)Beamte 享有結社權,但受公務員忠誠義務限制
德國基本法第 9 條第 3 項保障人民組織團體及工會之自由,Beamte 原則上也可以參加工會及公務員團體。
但 Beamte 同時負有:
- 對國家之忠誠義務;
- 服從職務及依法行政義務;
- 維持公務運作及國家功能之義務。
因此,結社權並不表示 Beamte 得以工會行動否定其公法上職責。
(三)Beamte 不享有罷工權
德國最重要的考點,是 Beamte 受「罷工禁令」拘束。
其法理基礎包括:
- 德國基本法第 33 條第 5 項之傳統公務員原則;
- 公務員忠誠義務;
- 國家對公務員負有照顧與適當待遇義務;
- 公務員身分、待遇及職涯保障與其不得罷工具有對價關係。
因此,Beamte 即使因薪資或工作條件不滿,也不得以罷工方式施壓。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 2018 年確認教師等 Beamte 的罷工禁令具有合憲性。
這是德國與法國最明顯的差異:法國公務員原則上有罷工權,德國 Beamte 則採原則禁止。
(四)Beamte 的待遇保障以法律及行政決定為主
Beamte 的薪資、退休、升遷及身分保障,主要依法律及行政法規定,而非透過一般勞工式的集體協約決定。
德國基本法第 33 條第 5 項所稱傳統公務員原則,包含:
- 終身任用原則;
- 專業文官原則;
- 忠誠義務;
- 國家照顧義務;
- 適足待遇原則;
- 功績原則。
公務員不得以罷工與雇主進行對等勞資鬥爭,但國家必須提供合理待遇及身分保障,以維持制度平衡。
(五)公共部門勞工享有完整勞動權
Tarifbeschäftigte 並非 Beamte,原則上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