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公務人員調薪議題時常吸引媒體報導。試問公務人員俸給政策的擬定原則為何?並分別舉例說明各項原則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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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公務人員俸給政策不只是決定薪資數額,也要兼顧公平、人才招募與留用,以及激勵工作貢獻。作答可從四個面向說明:內在一致性、外在競爭性、員工貢獻面、機關管理面。

俸給法制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以職務列等及俸表規範俸給架構,第18條規範各種加給;但下列四項是俸給政策的分析原則,並非俸給法明文列舉的四款法定原則。本文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俸給政策要回答的四個問題切入:

  1. 組織內部如何分配:看不同職務的相對價值,對應內在一致性。
  2. 與外部勞動市場如何比較:看待遇能否延攬人才,對應外在競爭性。
  3. 個人因何取得不同待遇:看職務、績效或個人能力,對應員工貢獻面。
  4. 制度如何落實與調整:看政策的決策、溝通與執行,對應機關管理面。

四項原則及例子

一、內在一致性:組織內部的公平

內在一致性又稱內在公平,指組織內各種職務的俸給關係,應反映職務對組織目標的相對價值。衡量時可考量職務的工作內容、所需能力、責任程度與工作困難度,基本精神是「同工同酬」,並使工作價值不同的職務有合理待遇差距。

**例:**兩個職務若工作內容、所需專業及責任程度相近,俸給應維持相稱;若某職務須承擔較高決策責任或處理更複雜業務,則可依職務評價反映其相對價值。

二、外在競爭性:與民間薪資水準比較

外在競爭性是比較公部門待遇與民間相近職務薪資的原則。待遇若長期低於外部市場,機關可能難以吸引或留住具特定專長的人才;若高於政府財政能力或市場合理水準,也會增加人事成本與社會疑慮。

**例:**政府檢討資訊、工程或醫療等專業職務待遇時,可參考民間相近職務的薪資水準,評估是否有足以招募人才的待遇條件,並同時衡量政府財力。

三、員工貢獻面:決定待遇差異的依據

員工貢獻面要處理的是:個人待遇差異應依據什麼而定。常見依據包括職務責任、工作績效,以及個人所具備的知識、技能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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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列規定,旨在約束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請就所知,說明該法對迴避種類之規定及其內涵,以及不當利益禁止的規範類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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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如何透過「迴避義務」與「不當利益禁止」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務影響力,使本人或關係人取得利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107 年修正公布後,至命題年度未有相關條文修正。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與非財產上利益;利益衝突則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解題時應先掌握這兩項定義,再分別整理迴避制度與不當利益禁止規範。

解題方法

依題目兩個問句分段作答:

  1. 「迴避種類及內涵」:依法律規定整理為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三類。
  2. 「不當利益禁止的規範類別」:依禁止行為的對象與手段,整理為假借職務圖利、關係人請託關說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利,以及關係人交易或補助限制。

這樣作答可同時交代制度種類、啟動方式與禁止行為的核心內容。

迴避種類及內涵

一、自行迴避(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時,應立即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法定機關團體。民意代表通知各該民意機關;特定受指派、遴聘或聘任的公職人員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其他公職人員通知服務機關團體。首長應通知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時通知服務機關團體。

二、申請迴避(第 7 條)

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情事,卻未自行迴避者,得向法定機關團體提出申請。受理機關認為該公職人員應迴避時,依第 8 條令其迴避;若駁回申請,申請人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

三、職權迴避(第 8 條、第 9 條)

受理自行迴避通知或申請的機關團體,認定公職人員應迴避時,應令其迴避;服務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悉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時,也應依職權令其迴避。這是機關主動促成迴避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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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面對嚴重的公務職場霸凌事件時,如果投訴案件依公務員懲戒法做出免除職務之處分。請就所知,說明上述處分所應審酌的情狀為何?並分別舉例說明各項情狀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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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公務員因嚴重職場霸凌而受《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處分時,懲戒法院如何衡量處分輕重。答題應以《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為主軸,並結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1條所列職場霸凌情節輕重因素。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九款,作為處分輕重標準:

  1. 行為之動機。
  2. 行為之目的。
  3. 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4. 行為之手段。
  5. 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6. 行為人之品行。
  7. 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8. 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9. 行為後之態度。

所謂「審酌一切情狀」,除上述九款外,也應斟酌其他有利與不利情狀,並依比例原則,判斷違失程度是否足以適用免除職務。依同法第11條,免除職務是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屬重大懲戒處分。

另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1條,判斷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應審酌:

  1. 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2. 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3. 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解題方法

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逐項說明一般懲戒量刑因素,再以職場霸凌的特殊規範補充受害結果、行為次數與責難程度。每項均須套入霸凌事件舉例,並同時呈現可能加重或減輕責任的事實,才能完整說明法院如何判斷是否適用免除職務。

審酌情狀及舉例

一、行為之動機

指行為人何以實施霸凌行為。若因個人恩怨、嫉妒、報復,或為逼迫部屬離職而刻意打壓,動機惡劣,應加重評價;若係因處理急迫業務而一時情緒失控,雖不能正當化羞辱行為,但可與蓄意迫害區別。

二、行為之目的

指行為人希望藉行為達成的結果。若目的是排除異己、迫使特定同仁離職、建立個人權威,顯示其濫用職權,責任較重;若原本目的是督促改善業務,仍須檢視手段是否逾越必要合理範圍。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指行為發生前的客觀情境及行為人所受刺激。若部屬確有重大工作疏失,主管因此當場斥責,得列為判斷背景;但若只是一般工作意見不同,或小錯誤不足以引發長期羞辱、孤立,便不能作為霸凌的合理藉口。

四、行為之手段

指霸凌如何實施,包括言語、管理措施及權勢運用方式。例如在公開場合辱罵、以不合理方式刁難、刻意排除於工作群組之外、交付不可能完成的工作,或以職務權限威脅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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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請就所知,說明前述法規當中,對於公務人員的政治權利行使做出哪些例外的允許規定?並請分別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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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如何在維護行政中立的同時,保留公務人員依法參與政治、行使政治權利的空間。作答時應先說明「原則限制」,再逐項列出法律明文允許的例外,並指出各例外的條件與界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當時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解題方法

依法律條文順序整理即可:從「加入政黨」、「下班後參與政治活動」、「親屬競選活動」、「登記參選」及「依法行使投票權」等面向,辨認法律所保留的權利。須注意,這些允許都不能被解讀為可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或影響他人政治選擇。

政治權利行使的例外允許及舉例

一、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其職務

依同法第 5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政治團體職務。另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也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

**例:**公務人員可以是某政黨黨員,但不能擔任該黨地方黨部主任,也不能擔任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主任。

二、上班或勤務時間以外,得參與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

依同法第 7 條,禁止的是在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因此,非上班或勤務時間得依法參與,仍須遵守其他限制,且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或利用職務影響他人。

**例:**公務人員休假日以個人身分參加政黨舉辦的政策座談會,未使用機關場地、公務車或部屬人力,亦未以職務身分要求他人參加。

三、候選人的特定親屬,得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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