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就公務人員「政治中立」而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主要規範的內容為何?這些規範為什麼寓有公務人員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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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兩個面向:一是公務人員在職務與政治活動上的中立義務,二是這些限制如何保障公務人員不受政治或長官不當干預。

政治中立不是要求公務人員放棄個人政治信念,也不是禁止其參與一切政治活動;其核心是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法、公正、不偏袒,並且不得運用職權、行政資源或職場影響力介入政黨競爭。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條,立法目的在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

解題方法

可分三層說明規範內容,再以「限制不當政治介入、同時保障拒絕服從違法要求者」說明保障精神:

  1. 職務中立:依法執行職務,對各團體及個人公平,不得差別待遇。
  2. 政治活動界線:公務人員可以加入政黨或政治團體,但不得利用職務影響力介入黨派紛爭,或從事法條所禁止的政治活動。
  3. 保障機制:長官不得要求部屬從事違法政治行為;公務人員拒絕後,不得因此遭受不公平待遇或不利處分,且得依法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03年,相關規範與保障條文在112年仍適用。

規範內容

一、確立行政中立與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依同法第3、4條,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執行職務須依法公正,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這表示公務人員忠於依法成立的政府政策與公務職責,不因個人政黨立場而偏私,也不得將行政權力用來圖利或打壓特定團體、個人。

二、規範加入政黨及介入政治活動的界線

依第5條,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其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也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

依第6條,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相關選舉活動。

依第7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因業務性質而執行職務所必要的行為,則不在此限。

依第8條,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替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捐助,也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依法募款。

三、禁止動用行政資源為特定政治立場助勢

依第9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從事宣傳或相關活動;不得在辦公場所展示特定政治標誌;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領導連署;不得具銜或具名刊登特定政治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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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隨著外部環境變遷,人事行政也會與時俱進、不斷變革,試從政治體制、多元化社會和資訊科技三個層面,探討這些外部因素對文官體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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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部環境變遷如何影響文官體制,重點在於把「政治體制、多元化社會、資訊科技」三項因素,分別連結到文官的角色、組成、管理方式與行政能力。作答不宜只列舉環境變化,也要說明變化如何帶來制度調整。

本題屬申論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若以法規作補充,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外部因素 → 文官體制所受影響 → 制度回應」的架構逐項作答。每一層面至少說明兩種影響,並兼顧正面效益與治理挑戰;最後以文官體制須在穩定與回應變遷之間取得平衡作結。

分析與作答

一、政治體制的變遷

民主化、政黨競爭與政治責任政治的發展,改變政治任命官員與常任文官的關係,也提高行政機關對民意與政策方向的回應要求。

  1. 文官角色由單純依法行政,擴及政策參與與政策執行。 常任文官憑藉專業與行政經驗,參與政策規劃、提供可行性評估並負責執行;同時須尊重民選政府的政策決定,避免以行政專業取代民主正當性。
  2. 政治中立與行政責任的平衡更受重視。 文官須忠實執行合法政策,不因政黨立場而差別服務;另一方面,也須對行政首長、民意機關及人民負起說明與責任,避免將政治中立誤解為消極不作為。
  3. 政策連續性與政務交接成為制度課題。 政黨輪替可能帶來政策調整,常任文官制度則可保存組織記憶與專業能力,維持必要的行政延續;但若常任文官抗拒合法政策變更,也會形成治理阻礙。
  4. 政府治理型態趨於跨部門協調。 複雜政策往往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與民間組織,文官須增進協調、溝通與網絡治理能力。

二、多元化社會的發展

人口結構、族群、性別、身心狀況、地域與價值觀日益多元,使文官體制面臨代表性、公平性及公共服務差異化的要求。

  1. 公務人力組成須反映社會多元。 招募、任用與升遷應建立公平機會,降低性別、族群、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造成的不當障礙;多元背景也有助於機關理解不同群體的需求。
  2. 公共服務須回應差異化需求。 文官除遵守一致的法律與程序,也需具備文化敏感度、溝通能力及包容觀點,提供符合不同群體處境的服務。
  3. 公平與代表性須兼顧專業及任用原則。 強化弱勢參與與機會平等,不等於忽略法定資格或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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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從法律相關規定、法律效果與復職方式三個層面,論述公務人員停職和休職制度的內涵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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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停職與休職雖都使公務人員暫時不得執行職務,但其法源、制度目的、法律效果及復職程序不同。答題時應先分辨:停職主要是法定事由發生時,暫停職務執行;休職則是懲戒處分,屬對公務人員所為的懲戒制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三個層面比較

一、法律相關規定

停職須有法律依據,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之 1,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其規定散見於相關法律,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所列不得任用事由,以及《公務人員懲戒法》關於懲戒案件移送後停止職務的規定。停職通常是特定法定事由發生後,暫時停止職務執行,並非懲戒處分本身。

休職是《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之一,與免除職務、撤職、降級、減俸、記過等同屬懲戒種類。法院或懲戒機關依法作成休職懲戒處分,並依該法規定執行。

二、法律效果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之 1,公務人員於停職或休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兩者都不是當然喪失身分,但產生原因及制裁性質不同:

  • 停職:暫停職務執行,以等待相關法定事由消滅或程序結果確定為核心;本身不等同懲戒處分。
  • 休職:因懲戒而受的制裁,除不得執行職務外,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發生一定期間不得任用等效果。其懲戒性較強,影響亦不限於暫時離開職務。

因此,答題不可只以「兩者都保有身分、不能執行職務」概括;必須補充指出停職偏向暫時性處置,休職則是懲戒處分。

三、復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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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調任?公務人員調任的情形有哪些?不同情形的調任人員,其敘俸方式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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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現職公務人員的「調任」定義、主要調任情形,以及調任前後職等或官等變動時的敘俸方式。答題應先依調動後的任用情形分類,再對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處理俸級。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3 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及第 22 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及第 15 條。

一、調任的意義

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3 條,調任是指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的人員,在不同職務間調動。無論是同一機關內部職務調動,或調往其他機關,只要仍屬公務人員任用制度內的職務調動,即屬調任。

調任不等於陞遷,也不必然表示官等或職等改變;職務、職系、職等或官等的變動,須分別依任用規定及俸給規定處理。

二、公務人員調任的主要情形

(一)不同職系或職組間調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

  • 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職務間調任。
  • 其他職等人員,得在同職組各職系,以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的職系職務間調任。

另依同條規定,必要時得參酌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認定職系專長後調任;考試及格人員並須遵守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所定的調任範圍。

**敘俸方式:**若調任前後職等相同,依法銓敘合格人員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第 1 項,仍按原俸級銓敘審定。換言之,單純更換職系或職務,不因此重新起敘。

(二)同官等內調任較高職等職務

調任較高職等職務,須具備所任職等職務的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第 1 項:

  1. 自所任職等的最低俸級起敘。
  2. 原敘俸級俸點未達新職等最低俸級俸點者,敘新職等最低俸級。
  3. 原敘俸級俸點高於新職等最低俸級俸點者,敘與原俸點相同的俸級。

因此,敘俸的關鍵是比較「原敘俸點」與「新職等最低俸點」,並非一律從新職等最低級起敘。

(三)同官等內調任較低職等職務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除自願調任外,原則上以調任低一職等職務為限,並仍以原職等任用。法律並對機關首長、副首長、主管及副主管調任特定職務設有限制;有特殊情形者,須依法報核。

**敘俸方式:**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第 1 項,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而仍以原職等任用者,仍敘原俸級。也就是職務較低,但任用職等與原俸級受到保留。

(四)自願調任較低官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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