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公務人員考試法對於正額錄取人員及增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其保留錄取資格之申請有何相關規定?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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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第5條:正額錄取人員在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時,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列入候用名冊的增額錄取人員,則只能在法定事由下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兩者適用事由、程序及資格效果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當年規定中,養育子女事由以「三足歲以下子女」為準;考試院後續已提出修法,擬調整相關事由及期限,但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明錄取身分,再分別整理「可申請事由、期限、辦理方式與未依規定辦理的效果」。正額錄取已有依序分配訓練的地位,法律准其在特定情形保留資格;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須等正額分配完畢後依序分配,因此法律僅准其在特定情形延後分配。

正額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時,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事由及保留期限如下:

  1. 服兵役: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 進修學位: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的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期限不得逾三年。
  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期限不得逾二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以此事由申請保留。

保留原因消滅或保留期限屆滿後,應於三個月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經通知分配訓練後,仍須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申請補訓,或未按時報到接受訓練,均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增額錄取人員:延後分配訓練

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只有下列事由可以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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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公務人員經機關同意自行申請參加在職進修,其獲得補助應具備何種要件?進修完畢後,必須負哪些義務?試依現行法規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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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至第16條,重點是區分自行申請進修的補助條件,以及完成進修後是否負有繼續服務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題目所說「自行申請參加在職進修」,須依進修方式判斷:

  • 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符合條件者,得補助部分費用;法律未規定進修完成後須另履行一定期間的服務義務。
  • 全時進修:經同意留職停薪者,成績優良得補助部分費用;完成後須返機關服務,並依留職停薪期間履行相同期間的服務義務。

解題方法

先依進修方式套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確認補助要件;再依第14條、第15條判斷完成進修後的返職及服務義務。不可將全時進修的服務義務直接套用到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補助要件

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依第12條第1項第4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進修。
  2. 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
  3. 經服務機關同意前往進修。
  4. 進修成績優良。

符合條件者,機關「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這是裁量性補助,並非符合要件即當然取得全額補助。

全時進修

依第12條第1項第3款,自行申請全時進修者,進修項目須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機關同意;得准予留職停薪,期間原則上為一年以內,經核准延長者最長再延長一年。進修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進修完畢後的義務

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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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某甲為簡任十職等公務人員,其對政治活動相當熱衷,有參與市議員選舉的打算,試問甲在參與政治及選舉活動時,須遵守哪些行政中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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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以及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限制。甲為簡任第十職等公務人員,屬本法規範對象;題目中的「簡任十職等」不會使甲免受一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甲參與選舉的階段整理:平時參與政治活動、投入競選活動、登記成為候選人後,以及履行公務職責時。各階段分別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至12條等規定。

甲應遵守的規範

一、維持依法行政與公正執行職務

依同法第3、4條,甲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不得偏袒任何團體或個人,也不得因政治立場而差別待遇。

二、加入政黨可以,擔任黨職或介入黨派紛爭不可以

依第5條,甲可以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其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也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的職務。

依第6條,甲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政治團體相關的選舉活動。

三、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活動

依第7條,甲不得於法定上班時間、彈性調整的上班時間、值班或加班時間,以及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職務相關活動的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因業務性質而執行職務所必要的行為,不在此限。

四、不得利用職權為政治募款或妨礙合法募款

依第8條,甲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替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也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依法為其募款。

五、不得從事特定助選行為或動用行政資源

依第9條,甲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

  • 動用行政資源印製、散發、張貼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
  •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 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具銜或具名廣告;法定親屬例外另有規定。
  •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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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為穩定機關人事,初任公務人員有法定的限制轉調期間,在此期間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範圍以外之機關。請依現行法規說明主要限制規定,以及有哪些例外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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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初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的限制轉調:為穩定用人機關人事、維持業務延續,法律限制考試及格人員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轉調至法定範圍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答題時應掌握「限制年限、受限機關範圍、起算時點、例外規定」四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分考試類型,再說限制範圍

一、一般高普初考:服務三年內受限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第 1 項,高等考試各等級、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進一步說明,三年期間是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並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計算;限制範圍則以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為準。亦即,同一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間得調任,限制的是調至該範圍之外。

本題所述高考三級屬高等考試,適用此三年規定。

二、特種考試:依各該考試法規及考試規則辦理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另對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設有轉調限制。一般特種考試原則上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機關、學校;但各特種考試的年限、範圍及例外,仍須依法律及該考試規則判斷。

三、適用法律、考試規則及特別規定

回答限制轉調問題時,不能將所有考試一概而論;應先確認考試類型,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該考試規則確認年限與範圍。題幹雖概括描述「初任公務人員」,本題指定高考三級,故核心答案是三年及原分發任用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學校的範圍。

例外彈性規定

一、機關組織或業務調整所生的移撥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第 3 項,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發生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至其他機關,得不受原轉調限制。

但在原限制期間內再次轉調,仍須以原考試受限機關範圍、前所轉調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並非因此取得不受限制的自由轉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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