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民國 109 年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有關負責審理機關及審理程序的重要改變為何?這些變革的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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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9 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法後,懲戒案件由誰審理、採取何種審級與程序,以及改制的權利保障意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7 月 17 日施行。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問分成兩部分作答:

  1. 審理機關的改變:說明機關更名與法院化,以及懲戒法庭的設置。
  2. 審理程序的改變:以一級二審為主軸,再補充上訴、抗告等救濟及程序訴訟化的重點。
  3. 制度意義:連結公務員身分與權益保障、裁判糾錯,以及懲戒機關名實相符。

一、負責審理機關的改變

修法前,公務員懲戒案件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修法後,配合《懲戒法院組織法》,改制為懲戒法院,並由其下設的懲戒法庭專司公務員懲戒案件。

相關用語也配合改變: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改稱「懲戒法庭」,原「委員長」改稱「院長」,原「委員」改稱「法官」。懲戒法庭採合議審判:第一審由法官三人合議,第二審由法官五人合議。

此項變革使審理機關的名稱、組織與法官審判方式相互一致,明確呈現其司法機關性質,落實懲戒機關的法院化。

二、審理程序的重要改變

(一)由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

修法前,懲戒案件原則上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審終結,當事人不服時沒有一般上訴程序,主要仰賴再審等特別救濟。

修法後,改採一級二審制: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進行第一審及第二審。第一審判決得依法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原則上得依法提起抗告,但訴訟程序進行中的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

第二審原則上是法律審,須以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第二審審查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並依法律規定處理廢棄、發回或自為判決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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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的規定,各機關在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時,應該考量的條件有哪些?您認為其中哪三項條件最重要?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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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對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時,應考量的評分項目,以及如何依職務需求擇定重要條件。作答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列於《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

機關辦理陞任,應注意人員的品德及對國家的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下列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

  1. 考試
  2. 學歷
  3. 職務歷練
  4. 訓練
  5. 進修
  6. 年資
  7. 考績(成)
  8. 獎懲
  9. 發展潛能
  10. 綜合考評

此外,機關得視職缺的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基層服務年資或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

須區分「應注意的品德及忠誠」與「依職務所需知能訂定標準、評定分數的項目」;前者是法定考量,後者是評分項目,另外還有符合條件時得酌予加分的事項。

解題方法

先完整列出法條所定的陞任考量,再就題目第二問說明自己認為最重要的三項及理由。三項沒有唯一標準答案,但理由須扣合擬陞任職務的職責與業務性質,說明所選項目如何反映任職者的適任性。

例如,可選「職務歷練、考績(成)、品德及對國家的忠誠」:

  • 職務歷練:能呈現候選人是否具備與新職務相關的實務經驗,以及處理相近業務的能力。陞任應考量職務需要,相關歷練比單純任職年數更能反映工作適配。
  • 考績(成):能依一定期間的工作表現檢視辦事成效與履職情形,作為功績導向陞任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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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行政機關的人力資源組合,可能來自哪些不同的進用管道?此種多元人力組合的主要優點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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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多元人力組合」:機關的人力不只由經國家考試任用的常任文官構成,也可依業務性質、專業需求、工作期間及人力配置,採取不同的進用或運用方式。

答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一是人力從哪個管道進入或提供服務;二是多元組合能為機關帶來什麼效益。各類人員的身分、聘用關係及適用法規不同,不能一概視為公務人員。

解題方法

採「先分類進用管道,再逐項說明優點」的方式作答。人力管道可依正式任用與否、是否直接僱用、工作是否長期等特徵整理;優點則連結到專業補充、人力彈性、成本控制、組織效能及服務品質。

一、行政機關可能採用的進用管道

  1. 常任文官任用 主要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依法任用;機關也可依規定辦理升遷、調任及其他人事遷調。此類人力構成機關的常態核心人力,承擔持續性、公權力性或政策執行工作。

  2. 聘用及約僱人員 機關依業務需要,以契約方式進用具特定專業或協助執行特定工作的編制外人員。常見於專案、技術或臨時性業務;其進用不以一般公務人員考試分發為主要方式,身分及權利義務與常任公務人員不同。

  3. 臨時人員 機關依工作需要僱用,通常辦理短期、季節性、輔助性或非持續性工作。民國 109 年相關制度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法令,與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分屬不同人事制度。

  4. 勞動派遣人力 由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再派至機關提供勞務;機關透過契約取得所需人力服務,但勞工與派遣事業單位間才是僱傭關係。民國 109 年仍須辨明其與機關直接僱用人員的差異。

  5. 業務委外或勞務承攬 機關將特定工作或服務交由外部廠商承作,由廠商負責配置及管理人力,機關依契約監督工作成果。這種方式是取得外部服務,不等同機關直接進用員工。

  6. 其他合作或支援方式 機關也可依業務需要運用借調、支援、實習或志願服務等方式補充人力;實際身分與管理方式依各該制度及契約規範認定。

二、多元人力組合的主要優點

  1. 補足專業與技能缺口 考試任用制度有助於建立公平、穩定的常任文官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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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平等就業機會?我國在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上有關平等就業機會的法律規範及重要內涵為何?請分別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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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等就業機會」在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意義,以及我國如何透過法律規範,兼顧公平競爭與弱勢保障。作答時應同時說明兩個層次:

  1. 消極平等:政府不得因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個人特質而歧視求職者或公務人員,並應提供公平的競爭與發展機會。
  2. 積極平等:對長期處於不利地位的群體,採取定額進用、保障名額或其他積極措施,改善其實際就業處境。

因此,平等就業機會不只是「一律相同對待」,也包括在合理範圍內消除障礙、促進實質平等。

解題方法

可依「憲法原則—一般禁止歧視規範—公部門人事制度—弱勢保障措施」的順序作答。先提出平等權與服公職權作為基礎,再說明招聘及任用階段的公平原則,最後列舉性別平等、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等法律制度。這樣能同時回應題目所問的「法律規範」與「重要內涵」。

以下法規說明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我國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律規範及重要內涵

一、憲法上的平等與服公職保障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8條保障人民有依法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85條並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以公開競爭考試為原則。這些規定共同構成公部門公平進用人力的憲法基礎。

因此,政府甄選與任用人員,原則上應依職務所需資格及能力辦理,不得以與職務無關的身分或特質任意排除人民。法律得因職務性質或正當公共目的設置合理資格條件,但限制仍須有法律依據,並與職務需求相稱。

二、考試任用制度:公開競爭及依職務需求選才

公務人員考試制度以公開競爭為原則,使符合資格者得依能力應考。考試類科、應考資格及錄取方式,應依法律規定及職務需要設計,避免任意設定條件,造成特定群體不合理地無法參與競爭。

部分特種考試得依特殊職務需要設定資格或限制,例如職務所需專業、地域或任用條件;這類差別待遇須有法令依據,且應具有正當職務目的,不能以「特殊需要」作為任意排除的理由。

三、一般就業歧視禁止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因素,對求職人或受僱員工為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規範表明,是否錄用或如何對待員工,應以工作相關條件為判斷基礎。

公部門也須重視招聘資訊及甄選條件的公平性,避免以不必要的身分條件限制求職機會。惟公務人員的考試、任用及權益救濟,仍須一併依相關公務人事法令處理。

四、性別平等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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