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服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社會安全網中的家庭服務包括哪幾類家庭?又何謂三級預防模式?並解釋家庭類型與預防模式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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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核心架構與公共衛生「三級預防模式」於社會福利服務體系之實務應用。
- 法源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院核定實施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7-109 年)」為準(現行政策已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 年)」,但家庭分類與三級預防架構維持一致)。
- 三級預防理論(Three Levels of Prevention):源自 Caplan 公共衛生架構,包含初級預防(普遍性宣導與賦能)、次級預防(早期辨識與及時介入)、三級預防(危機處理與損害控制)。
- 服務對象範疇:社會安全網轉變傳統「以個人為焦點」之處遇模式,改採「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將家庭風險程度層級化為:一般家庭、脆弱家庭(原弱勢/高風險家庭)與危機家庭(保護性家庭)。
解題方法
本題屬「概念闡述+跨理論整合」之典型申論題型,答題結構應採三段式推進:
- 第一部分:家庭類型劃分:明確依據政策規範,界定社會安全網所涵蓋之三類家庭範疇與核心特質。
- 第二部分:三級預防模式定義:以公衛預防架構為本,分別從「目標對象」、「介入時機」與「核心策略」定義初級、次級與三級預防。
- 第三部分:關聯性論述:將「家庭類型」與「預防層級」建立一對一對應關係,並進一步探討層級間的「動態轉銜與流動機制」(如危機解除向下銜接、風險升高向上通報),展現宏觀政策視野。
解題技巧
- 名詞辨正(避免失分陷阱):
- 務必使用官方正式名稱「脆弱家庭」,切勿使用已被替代的舊稱「高風險家庭」。
- 明確區隔「脆弱家庭」(福利服務需求、照顧壓力、生活陷困)與「危機/保護家庭」(暴力、虐待、疏忽等法定通報事件)。
- 架構對稱化:第三子題可使用「對應表格」或「條列對照」,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其邏輯映射關係。
- 扣緊核心精神:結語或關聯分析時,點出「建構綿密通報網絡」、「以家庭為中心」、「整合跨體系資源」,為加分關鍵。
【答案】
題示社會安全網之家庭服務類型、三級預防模式意涵,及其相互關聯性,分項析述如下:
一、社會安全網中的家庭服務類型
依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家庭服務依其風險程度與需求強度,主要劃分為下列三類家庭:
- 一般家庭(普遍性家庭):
- 定義:指身心功能健全、具備基本自我照護與家庭運作能力,未面臨重大突發危機或系統性失功能之廣大社會家庭。
- 需求特質:主要需要普遍性教育、資訊取得、育兒資源與社區互助網絡等支持性資源。
- 脆弱家庭(風險性家庭):
- 定義:指家庭因貧窮、失業、疾病、身心障礙、親職功能不足、多元壓力事件或資源匱乏,導致家庭照顧功能脆弱、瀕臨瓦解,但尚未構成法定兒少保護或家庭暴力等通報事由之家庭。
- 核心處遇單位:地方政府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 危機家庭(保護性家庭):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服務提供者的多元文化能力?又以原住民族或是新住民的福利服務方案為例,說明如何將多元文化觀點納入方案規劃、方案執行、方案評估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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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多元文化社會工作/社會福利(Multicultural Social Work/Welfare)的專業知能,以及社會福利方案管理(Social Welfare Program Management)**的實務整合應用。
- 多元文化能力(Multicultural Competence): 主要依據學者蘇德偉(Derald Wing Sue)等人提出的多元文化諮商/社工能力架構,包含三大面向:
- 文化自我覺察(Cultural Self-Awareness / Attitudes & Beliefs):反思自身的文化背景、特權、偏見與盲點。
- 文化知識(Cultural Knowledge):理解特定族群的歷史遭遇、世界觀、家族規範、壓迫經驗及社會制度困境。
- 文化技巧(Cultural Skills):運用具文化合宜性(culturally appropriate)的評估、溝通、處遇與資源連結能力。
- 延伸核心概念尚包括「文化謙遜(Cultural Humility)」與「文化安全(Cultural Safety)」。
- 方案管理循環(Program Management Cycle): 涵蓋「方案規劃(Planning)」、「方案執行(Implementation)」與「方案評估(Evaluation)」三階段。考點在於如何揚棄主流文化的「同化觀點」與「病態/缺失模式(Deficit Model)」,轉而運用「優勢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及「族群主體性」,將文化敏感度具體貫穿於三階段之中。
- 法規與政策依據(以民國 109 年命題當時法規為準): 本題以原住民族為例時,牽涉《原住民族基本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自主權、文化權與在地照顧原則;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後續雖有微幅修訂,但保障族群自主發展與文化主體性之核心原則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兩段式」理論與實務整合型申論題:
- 第一部分(定義說明): 直接援引權威學者(如 Sue 等人)的「知、情、意/覺察、知識、技巧」三維架構,精準界定多元文化能力的意涵,並簡要帶入「文化謙遜」之批判反思概念,建立理論基礎。
- 第二部分(案例操作): 題目要求「擇一族群」(原住民族或新住民),建議選定原住民族福利服務方案(如「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培力方案」),該領域在台灣社福發展脈絡中有高度鮮明的文化主體性,論述施力點明確:
- 規劃階段:強調「由下而上(Bottom-up)」參與式需求評估,破除主流社會的文化盲目。
- 執行階段:落實「在地人力與非正式網絡結合」,服務輸送走入部落與文化慣習。
- 評估階段:跳脫「單一量化指標」,納入族群文化安全、部落集體增能等質性與參與式指標。
- 邏輯串聯: 各階段均需緊扣「多元文化觀點如何具體落地」,避免流於抽象口號。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高考三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考場評分著重於:
- 理論架構完整性:多元文化能力的三維度是否定義精準。
- 案例具體性與連結度:所舉族群方案是否能無縫對應「規劃、執行、評估」三階段。
- 專業論述深度:是否能展現去殖民、文化賦權、增能(Empowerment)等批判性思維。
解題技巧
第 三 題25 分
試討論政府採取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在減少政府成本、提供彈性與創新服務、創造服務市場競爭等三個方面可能會遇到的限制;又如何減少所謂「契約失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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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社會福利民營化」與「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核心理論與實務運作,主要包含:
- 新公共管理(NPM)與契約外包(Contracting Out):政府藉由購買服務(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 POSC)引入民間活力,追求成本節省、彈性效能與市場競爭。
- 交易成本理論(Transaction Cost Theory)與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政府與受託單位間存在資訊不對稱與目標衝突,產生簽約前篩選成本、簽約後監督履約等交易成本。
- 準市場理論(Quasi-market)與契約失靈(Contract Failure):社會福利服務具高度人際互動、客製化與不易客觀量化之特性,市場機能無法完全發揮,導致服務品質下降、目標錯置(Goal Displacement)或挑肥揀瘦(Cream-skimming)現象。
-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社會福利委託法規為準。現行公私協力實務雖已進一步推展社會創新採購與夥伴關係模式,但本題法理核心仍立足於委託公私協力的制度反思。
解題方法
本題屬「二合一」的評析型申論題,邏輯層次分為兩大核心:
- 第一部分(限制分析):必須嚴格依據題目指定的「減少政府成本」、「提供彈性與創新服務」、「創造服務市場競爭」三個面向切入,分別援引交易成本、科層僵化、準市場壟斷等理論逐一檢視其現實困境,切忌混為一談。
- 第二部分(對策研擬):針對契約失靈的成因(資訊不對稱、逆向選擇、道德風險、量化指標失衡),從「契約設計」、「監管機制」、「夥伴關係」、「多元競爭」四個維度提出制度解方。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社會行政之「申論題」,並非選擇題型。作答時應以結構分明之綱要體(大標、中標、小標)完整鋪陳論點,避免段落雜亂無章。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定位:題目要求「三個方面的限制」及「減少契約失靈」,作答架構必須採四段式(引言-三大限制-對策-結語)或三大標配置,題意所列三個面向務必作為小標題明確呈現。
- 理論加值技巧:
- 討論「成本」時,必帶出「監督與管理等交易成本」。
- 討論「彈性與創新」時,強調「過度規格化、防弊導向的採購驗收限制」。
- 討論「市場競爭」時,帶入「福利準市場、少數大型機構寡占」。
- 討論「減少契約失靈」時,由「主僕/代理關係」跨越至「管家理論(Stewardship Theory)與協同治理」。
- 常見失分陷阱:
- 僅空泛批判民營化,未扣合題目的「三個指定面向」。
- 對策流於口號(如「加強溝通、落實評鑑」),未指出評鑑防弊本身正是扼殺彈性與產生成本的源頭,缺乏辯證深度。
【答案】
題示政府推動社會福利服務契約委託之限制與契約失靈之因應對策,析論如下:
一、政府採取契約委託在三個面向所面臨之限制
新公共管理思潮強調引進市場機制以提升公共服務效能,然社會福利服務具高度個別化、關係性與非營利特質,致使契約委託在實踐中面臨諸多體制限制:
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以下三種身心障礙者的長期照顧模式:非正式支持模式、醫療模式、獨立生活模式;又目前以何種模式是主流的價值?其代表何種障礙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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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身心障礙福利領域中「長期照顧模式之演進」與「障礙理論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核心觀念涵蓋以下面向(相關制度與法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基準):
- 長期照顧模式的演進光譜:從傳統依賴家庭連帶的「非正式支持模式」,到由專業主導、強調機構收容與失能補償的「醫療模式」,再發展至強調當事人自主權與社區融合的「獨立生活模式(Independent Living Model)」。
- 障礙典範的轉移:從「個人/醫療典範(Individual/Medical Paradigm)」邁向「社會/人權典範(Social/Human Rights Paradigm)」。
- 相關法規與國際公約依據: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其施行法(民國 103 年立法院通過施行):特別是 CRPD 第 19 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Living independently and 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強調身心障礙者享有與他人平等的權利,能在社區中自主選擇住所及生活方式。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主管機關應提供日間照顧、在宅照顧、同儕支持及「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包含個人助理與同儕支持員)。
- 《長期照顧服務法》(民國 106 年施行):明定長照服務應以在地老化、多元連續與維護尊嚴為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概念比較與價值趨勢題」(配分通常為 25 分)。作答時採用「三層次推展法」,確保邏輯嚴整、論述層層推進:
- 第一層次:三種長照模式之立論基礎與運作特徵剖析 針對「非正式支持模式」、「醫療模式」與「獨立生活模式」,各自從「服務提供者與角色」、「核心理念與目標」、「身心障礙者定位」以及「制度限制或貢獻」四大構面進行對比性說明,展現架構化的歸納能力。
- 第二層次:主流價值之判斷與論證 明確判定「獨立生活模式」為當前國際與台灣身心障礙政策的主流價值。論證時結合「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充權(Empowerment)」與「自我決定權(Self-Determination)」等社工核心價值。
- 第三層次:連結至障礙典範並深化意涵 指出主流價值所代表的是「社會典範(Social Paradigm)」或「人權典範(Human Rights Paradigm)」,精確點出該典範將「障礙(Disability)」重新定義為「個人身心損傷(Impairment)」與「環境及社會態度障礙(Environmental & Attitudinal Barriers)」相互作用的結果,非個人單純之病理缺陷。
內容分析
本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以下針對題目各子題的核心概念與評分要點進行深度剖析:
一、三種長期照顧模式之比較分析
| 比較構面 | 非正式支持模式 | 醫療模式 | 獨立生活模式 |
|---|---|---|---|
| 主要提供者 | 家庭成員、親屬、朋友、鄰里志工(無給職、非專業) | 醫師、護理師、社工、機構照護員(專業技術掛帥) | 個人助理(Personal Assistant, PA)、同儕支持員、輔具與無障礙環境 |
| 障礙者角色 | 被照顧者、依賴家庭的負擔角色 | 病人、受助者、服從專業處遇的客體 | 服務的消費者(Consumer)、生活的主導者與決策者 |
| 服務實施場域 | 原生家庭、社區自然網絡 | 醫療院所、全日型住宿機構、護理之家 | 社區一般住所、一般生活環境 |
| 核心價值觀 | 家庭連帶、孝道倫理、私領域互助 | 疾病治療、功能修補、專業客觀評估 | 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自主生活、公民權利 |
| 制度侷限與批判 | 面臨少子化與高齡化衝擊,易造成家庭照顧者負荷過重,並忽視障礙者隱私與尊嚴 | 造成去個人化、剝奪自我選擇、強化社會隔離與污名標籤 | 財政資源需求較高、人力招募受限,需高度仰賴完備的無障礙支持環境 |
二、主流價值判定分析
當前世界各國與台灣身心障礙政策的指導核心均為「獨立生活模式」。過去政策視障礙者為「慈善救濟對象」或「醫療病理對象」,將其隔離於機構或終身綑綁於家庭;然而,現代福利哲學強調身心障礙者是享有完整權利的主體,追求在日常生活中掌握選擇權與控制權,故獨立生活模式已確立為無可爭議的主流價值。
三、代表之障礙典範分析
獨立生活模式代表的是「社會典範/人權典範」:
- 問題成因的歸因轉移:醫療典範將問題歸咎於個人的生理病理缺陷(Tragedy/Medical mo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