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服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所謂「性平三法」是指《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近期被社會大眾所關注與討論,以職場性騷擾為例,你認為「性平三法」存在哪些待解決的議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性平三法」之法制架構、競合關係,以及面對實務「職場性騷擾」事件時之制度性盲區與法制困境。
- 法規基準說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立法院於民國 112 年 7 月大幅修正性平三法,並將《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制度困境為基礎剖析其待解決議題。
- 性平三法體系定位與分工:
-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校園場域(一方為校長、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
- 《性別工作平等法》(命題當年名稱):規範受僱者執行職務時及求職者遭騷擾之職場場域,課予雇主防治與補救責任。
- 《性騷擾防治法》:屬普通法、補充法性質,適用於排除性工法與性平法以外之公共場所或一般社會生活領域。
- 職場性騷擾之法定型態: 依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規定,職場性騷擾分為:
- 敵意環境型性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 交換型性騷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動契約之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升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為社會福利服務與法制政策之「申論檢討題」。作答切入點應避免純粹的情緒描述,須以「法規範圍與管轄競合」、「調查與救濟機制」、「雇主責任與罰則」、「權勢關係與時效」、以及「被害人保護與福利支持網絡」等五個面向進行層次分析,具體指出制度缺失與改革方向:
- 破題(前言):定義性平三法在職場防護網中的定位,點明當時因 MeToo 運動凸顯出「制度漏洞多於實質保護」之核心困境。
- 本論(核心爭點論述):
- 爭點一:法規適用模糊與競合漏洞(下班後、非典型勞動、跨單位)。
- 爭點二:雇主即加害人之「球員兼裁判」問題(內部申訴失靈)。
- 爭點三:雇主「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定義模糊且缺乏外部獨立調查。
- 爭點四:申訴時效未顧及權勢不對等與隱忍心理。
- 爭點五:以被害人為本的社福扶助、心理諮商與保密機制嚴重匱乏。
- 結論:總結三法修法方向應走向「建構外部調查機制」、「強化權勢重罰」與「整合社會福利被害人支持體系」。
選項分析(申論核心爭點深度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客觀選項。以下針對題目核心「職場性騷擾在性平三法中待解決之爭點」進行逐項法理與實務缺失分析:
- 法規競合與適用邊界之灰色地帶:
- 爭點分析:原法制下,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域」遭受同一職場同事、主管之性騷擾,常被事業單位認定非屬「執行職務」而排除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外;若移送《性騷擾防治法》,雇主則主張不負工作職場之調配或隔離義務,導致受害勞工落入求助無門的縫隙。此外,實習生、外包派遣工、合作廠商等多元勞動樣態,其雇主防治責任界定繁複,容易形成權責真空。
- 雇主為加害人時之調查機制失靈(球員兼裁判):
- 爭點分析:原《性別工作平等法》預設性騷擾由「雇主」受理並負責調查處置。然而在實務上,若中小企業之「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本人即為性騷擾加害者,受害者只能向該事業單位提出申訴,由加害人或其下屬進行調查,形成荒謬的「球員兼裁判」。法制欠缺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外部申訴與介入調查的常態管道。
-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缺乏客觀標準與罰則落差:
- 爭點分析: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2 項要求雇主得知性騷擾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但法律未明確定義措施內涵(是否包含隔離、輔導、停職或調整職務)。且該法僅處罰「未採取有效措施之雇主」,對於行為人(加害人本人)缺乏直接的行政裁罰與懲罰性賠償規定,嚇阻力顯著不足。
- 申訴時效僵化,未正視「權勢性騷擾」之從屬隱忍:
- 爭點分析:職場具有高度的經濟從屬性與職權命令關係,被害人受制於考績、升遷或工作權,往往在職期間不敢張揚。原法規之申訴時效未針對「權勢性騷擾」設計特殊時效起算點(如離職後起算),受害勞工離職後欲爭取權益時,往往已逾越時效或遭事業單位拒絕受理。
- 被害人保護與社會福利體系銜接斷裂:
- 爭點分析:舊法規範偏重行政調查與內部懲戒,忽略被害人遭受創傷後的「身心復原」。
第 二 題25 分
社會福利的受益者或使用者之所以得到服務,是基於哪些需求或指標?請舉例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社會福利輸送與配置基礎(Bases of Social Allocations)」及「社會福利資格指標(Eligibility Criteria)」的理論掌握與實務對接能力。相關核心觀念與法理基礎如下:
- 理論基礎:主要奠基於學者吉伯特與泰瑞爾(Gilbert & Terrell)提出的福利政策分析架構中關於「誰能得到服務(Who gets what)」的四大配置基礎:
- 歸因需求(Attributed Need)
- 補償原則(Compensation)
- 診斷區分(Diagnostic Differentiation)
- 資產調查需求(Means-Tested Need)
- 需求理論輔助:布萊德修(Bradshaw)之社會需求分類(規範性需求、感受性需求、表達性需求、比較性需求),用以說明社會福利體系如何將抽象需求操作化為具體申請門檻與服務指標。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涉及《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等相關資格認定條款。
解題方法
- 破題切入點:從福利資源有限性與分配正義出發,點出「資格條件與指標」是國家界定福利對象、平衡普遍主義與選擇主義的核心機制。
- 邏輯架構鋪陳:
- 採「理論概念定義 資格認定指標 本土實務案例」的三段式結構展開論述。
- 以 Gilbert & Terrell 的四大配置基礎為橫向骨架,逐項剖析各項需求指標的內涵,並緊扣台灣本土現行社會福利服務與法規實例,確保申論具體扎實。
- 層次總結:文末結合普及與選擇、權利與污名化之政策反思,提升申論廣度與高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固定選項,但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列舉四大需求指標並對應具體案例,評析標準如下:
- 歸因需求(Attributed Need)/群體身分指標:
- 意涵:以個人歸屬於特定生命週期、社會類別或面臨共同風險的「群體身分」為指標,不看經濟狀況或個別障礙,屬普及主義取向。
- 實務指標與實例:年齡門檻、國籍身分。例如《老人福利法》提供 65 歲以上長者之大眾運輸乘車優待;政府發放給未滿 2 歲幼童之「育兒津貼」或各地方政府之生育獎勵金。
- 補償需求(Compensation)/社會犧牲與損害指標:
- 意涵:基於社會正義、衡平原則或集體責任,對曾為國家社會付出特殊犧牲奉獻,或遭受特定人為損害、制度性不公者所給予的返還性服務或津貼。
- 實務指標與實例:服役年資、受害事實認定。例如針對保家衛國榮民之就養安置給付;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供予因犯罪受害致重傷或死亡家屬之補償金;以及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之回復名譽與補償方案。
- 診斷區分(Diagnostic Differentiation)/專業評估指標:
- 意涵:由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社工師、物理治療師等)透過標準化工具與臨床專業判斷,確認個人具有個別生理、心理、社會功能缺損或重大危機,始予給付。
- 實務指標與實例:失能等級、身心障礙評估。例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 條採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進行之身心障礙鑑定;或《長期照顧服務法》由照顧管理專員運用照顧管理評估量表(CMS),評定失能程度達第 2 級至第 8 級給予長照四包錢服務。
- 資產調查需求(Means-Tested Need)/經濟審查指標:
- 意涵:針對個人或家庭的經濟貧困狀態,進行嚴格的所得與資產審查,僅提供給經濟能力低於法定生活水準者,屬選擇主義取向。
- 實務指標與實例:家庭總收入、動產與不動產限額。例如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與第 4-1 條規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動產、不動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限額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健保費全額補助。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題目核心為「基於哪些需求或指標」與「舉例說明」。切忌只寫口語化的「窮人、老人、病人」,必須用公共政策的專業名詞(歸因需求、補償、診斷區分、資產調查)標明指標類別。
- 常見陷阱:
- 陷阱一:誤將布萊德修(Bradshaw)四大需求(規範性、感受性、表達性、比較性)直接當作「配置指標」。布萊德修是「界定需求的認知視角」,而 Gilbert & Terrell 的配置基礎才是真正「決定誰能受領福利的具體指標」。
第 三 題25 分
雙重老化家庭(Double-Aging Family)是指家庭包含兩類老化群體對象。有關雙重老化家庭發生照顧悲劇事件屢被討論,請問心智障礙者雙老化家庭面臨哪些議題?你若是該業務主管,會採取哪些積極作為,以避免照顧悲劇事件的發生?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脆弱家庭與身心障礙福利」在人口高齡化脈絡下的重大實務議題,主要涉及以下核心觀念與法規政策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政策架構為準):
- 雙重老化家庭(Double-Aging Family)定義: 指家中有兩位(類)以上不同世代的高齡或老化人口同時共同生活。在身心障礙福利實務中,心智障礙者(如智能障礙、自閉症等)通常於 35 歲左右即面臨生理與認知機能提前老化;當其主要家庭照顧者(多為父母)亦邁入 60 歲或 65 歲以上高齡時,即構成「心智障礙者雙老化家庭」,形成高度脆弱的「老老照顧」結構。
- 法規與制度依據: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個人照顧服務)、第 51 條(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 《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長照 2.0)」:已將「50 歲以上失智症者、50 歲以上少數族群、不分年齡之失能身心障礙者」納入長照服務對象,旨在縫合身障與長照兩大體系。
-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19 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第 28 條(適當之生活水準及社會保護)。
- 照顧悲劇成因分析: 照顧悲劇(如照顧者不堪負荷而殺害被照顧者後自殺)本質上並非單純的個人心理問題,而是「照顧負荷過載」、「資源斷裂與不均」、「家庭孤立無援」及「身後照顧焦慮」交織引發的系統性失靈。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困境剖析+行政實務策進」雙核心題型,答題宜採邏輯對稱的推演結構:
- 破題(前言):定義心智障礙雙老化家庭的特質(生理機能提前退化、照顧週期漫長、照顧主客體角色倒錯),點出「照顧悲劇」為福利輸送網絡與風險通報體系之破口。
- 第一部分:議題分析(需求端): 依據生態系統理論,從「微觀(身心與照顧)」、「中觀(經濟與家庭)」到「巨觀(資源與制度)」由內而外層層剖析,避免流於零碎抱怨,展現具條理的專業架構。
- 第二部分:業務主管之積極作為(供給端/政策工具): 轉換為社會局處業務主管之行政視角,不能僅寫「加強宣導」或「給予補助」,而須從**「主動清查預警」、「跨網絡服務縫合」、「多元連續照顧體系」、「身後法律與財產信託保障」及「危機干預機制」**等具體行政措施切入,精準對應前述困境。
- 結語:以倡導自立生活、落實 CRPD 精神與建立社會安全網整合視角作結。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分析;審題核心與各題分配置見「解題方法」與後續完整【答案】。
解題技巧
- 掌握關鍵門檻數據:心智障礙者「35 歲提前老化」、照顧者「60 歲以上高齡」,這是雙老化專案在實務劃分的核心年齡線,寫出即可突顯專業度。
- 切忌單打獨鬥,強調跨體系整合:現行實務最大的痛點在於「長照 2.0」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在評估工具(CMS 分級 vs. ICF 需求評估)、服務項目及補助資格上的衝突與斷裂。主管積極作為務必提及「長照與身障整合個管機制」。
- 直擊核心痛點——「身後安頓」:心智障礙家長最深層的絕望是「我走了,孩子怎麼辦?」。因此,行政解方中若缺少「監護宣告協助」、「特定信託與財產管理」以及「機構/社區居住銜接」,作答深度即顯不足。
【答案】
擬答範例
一、 前言 心智障礙者因生理機制影響,普遍於 35 歲即出現早衰現象,而其照顧者多已邁入 60 歲以上的高齡,形成「雙重老化(Double-Aging)」現象。此類家庭歷經數十年高強度且不間斷的照料,家庭生命週期走向衰退期。當照顧者自身機能衰退卻缺乏外在網絡承接時,極易引發身心崩潰甚至弒親悲劇。探討其面臨之實務困境並從行政主管層次落實主動介入,為當前社會福利治理之重中之重。
第 四 題25 分
今年甫通過的《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8 條指出,在福利服務方面,應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對於有生活照顧或服務需求之國民,提供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的綜合性服務。
試以有 6 歲以下兒童的家庭為例,說明可以發展的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福利服務方案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2 年 5 月公布施行之《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8 條為命題核心(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規定為準)。
-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8 條之意涵:
- 核心價值與原則:福利服務提供應秉持「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並貫徹「普及、就近與可負擔」之原則。
- 服務類型架構: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化需求,提供「支持性(Supportive)」、「補充性(Supplementary)」、「保護性(Protective)」與「預防性(Preventive)」之綜合性服務。
- 福利服務分類理論(Kadushin 架構與現代預防科學之延伸):
- 支持性服務:家庭結構與功能大致完好,外部提供諮詢、教育與資源,以支持與增進父母履行親職之能力,預防家庭失功能。
- 補充性服務:父母因特定限制(如就業、身心障礙、經濟脆弱)無法提供全天候或充分照護時,由外部體系補足其照顧缺口,協助維持家庭生活運作。
- 保護性服務:兒童權益受侵害或面臨虐待、疏忽、遺棄危機時,國家公權力介入處遇,以確保兒少最佳利益與人身安全。
- 預防性服務:在問題尚未顯著或惡化前,透過早期篩檢、訪視輔導與親職知能培力,防患於未然,降低脆弱性與危機發生率。
- 對象特性(6 歲以下兒童之家庭): 此階段處於學齡前發展關鍵期(大腦發育、語言與認知啟蒙、依附關係建立),照顧依賴度極高,且未納入國民義務教育體系,家庭承擔極大照顧負荷,亟需整合性之福利資源輸送網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概念結合實務方案」申論題型。解題應採取「理論定位 概念定義 具體方案」之演繹架構:
- 破題引言:簡述《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8 條立法精神,點出「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在 6 歲以下兒童家庭照護上的重要性。
- 本體論述:依序開展「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預防性」四大面向。每一面向皆先確立「服務目標與定義」,再列舉「針對 6 歲以下幼兒家庭之具體政策與方案」,並扣合我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與「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實務施政。
- 結語統整:指出四類服務並非割裂存在,而是相互銜接的連續光譜,強調跨部會網絡整合(衛政、社政、勞政、教育)與就近社區化輸送,達成全方位照護之終極目標。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服務面向概念辨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為避免作答時各類方案互相混淆,各服務範疇之判準與界線分析如下:
- 支持性服務 vs. 補充性服務之辨析:
- 支持性服務重在「家庭自己照顧,外部強化其能力與資源」。例如提供育兒諮詢、育兒津貼以減輕經濟負擔、親子館增進親子互動;此時兒童照護的主體仍是父母。
- 補充性服務重在「外部人員或機構直接接手部分照顧時間或內容」。例如日間托嬰中心、居家托育(保母)、臨托喘息;旨在分擔、彌補家庭時間與人手之不足。
- 預防性服務 vs. 保護性服務之辨析:
- 預防性服務屬於「初級與次級預防」,尚無立即危險或虐待情事。例如新生兒訪視、發展遲緩早期療育篩檢、育兒指導服務;目標是提早發現風險因子並消弭之。
- 保護性服務屬於「三級介入與處遇」,兒童人身安全已面臨明確侵害、疏忽或高風險。例如兒少保護通報調查、受虐兒童緊急安置、親職教育強制處遇;具備公權力強制介入性質。
解題技巧
- 掌握層次化編碼:以大標(一、二、三、四)標記四種服務類型,次標((一)、(二))區分「內涵定義」與「具體方案」,最後以條列呈現具體作法,版面條理分明。
- 扣合台灣本土政策實務:答題若只寫抽象名詞,分數僅能落在中等。必須具體帶入當前台灣政策名稱,例如:
- 支持性:育兒津貼、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親子館(育兒資源中心)。
- 補充性: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定點臨托、臨時托育喘息服務。
- 保護性:脆弱家庭整合評估、兒少保護通報調查與安置、強制親職教育輔導。
- 預防性:幼兒專責醫師制度、早期療育(通報轉介與到宅早療)、育兒指導員到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