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工作

第 一 題25 分

試以臺灣對少數族裔的偏見與歧視為例,分就基進(radical)與建構(constructive)取向社會工作,析論並比較其處遇策略及可能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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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批判性與後現代社會工作理論」於多元族群實務之應用與比較**,涵蓋以下核心學理與情境脈絡:

  1. 基進社會工作(Radical Social Work):源於馬克思主義、新馬克思主義與批判理論(如 Mullaly 的結構性社會工作)。主張個人困境源於資本主義、父權體制及制度性權力不對等,將偏見與歧視視為「結構性壓迫」的產物;強調「意識覺醒(Consciousness-raising)」、「結構變革」與「集體增能倡議」。
  2. 建構取向社會工作(Constructive / Social Constructivist Social Work):植基於社會建構論、後現代主義與敘事觀點。主張「現實是透過語言與社會互動共構而成」,偏見與歧視源自主流強勢文化建構的病理化與標籤化論述;處遇重點在於「解構壓迫性論述」、「合作對話」與「重新改寫優勢敘事」。
  3. 臺灣少數族裔脈絡:主要包括新住民(跨國婚姻移民)、東南亞跨國移工及原住民族,常遭受法律制度不平等待遇(如勞動法令限制、身分認定門檻)與社會文化污名(如「次等階級」、「社福負擔」等刻板印象)。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理論比較+本土情境分析」**的複合型申論題,應採「總-分-合」架構進行論述:

  1. 破題界定情境:簡要點出臺灣少數族裔(如東南亞移工與新住民)所承受的偏見現況,包含「制度性排拒」與「文化論述標籤」雙重面向。
  2. 基進取向分析:依序闡明理論立論、具體處遇策略(法規變革、倡議動員)、優缺點剖析。
  3. 建構取向分析:依序闡明理論立論、具體處遇策略(去標籤化、優勢敘事改寫、多元對話)、優缺點剖析。
  4. 比較與整合:以表格或對比向度(分析層次、權力觀點、變革目標)統整兩者差異,並強調實務上「宏觀結構爭權」與「微觀論述賦能」的互補必要性。

面向分析(評析要點)

一、臺灣少數族裔所受偏見與歧視之實例

臺灣少數族裔(以東南亞跨國移工與婚姻新住民為典型代表)常面臨以下雙重壓迫:

  1. 結構性制度壓迫:例如就業法制對藍領移工自由轉換雇主之嚴格限制、家事移工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等,形成階級化與邊陲化的制度排除。
  2. 社會論述標籤化:媒體與主流社會常以「弱勢依賴者」、「問題製造者」或「工具性勞動力」之刻板印象看待少數族裔,忽視其主體性與文化資本。

二、基進取向社會工作之處遇策略及優缺點

  1. 立論觀點: 歧視非個人態度偏差,而是統治階級為維持經濟與權力利益所形塑的「結構性剝削與壓迫體制」。

  2. 處遇策略:

  • 意識覺醒(Consciousness-raising):引導少數族裔辨識歧視背後的結構與制度成因,去個人化歸因(例如明白貧困與低工資並非個人不努力,而是結構性剝削)。
  • 集體行動與階級結盟:組織少數族裔自救團體(如外籍移工工會、倡議聯盟),透過集體協商與社會運動對抗壓迫。
  • 政策與法規倡議(Structural Reform):推動勞動人權修法、廢除制度性歧視規範,打破資源分配不公的政治經濟結構。
  1. 優缺點評析:
  • 優點:
  • 直指病灶:直擊問題核心根源,促成法制與資源重分配等根本性變革。
  • 去自責化:消解案主將歧視內化的自卑感,提升其政治意識與批判思考能力。
  • 缺點:
  • 缺乏即時舒緩效益:制度改革歷程漫長,難以解決案主當下的緊急危機或個別情緒困境。
  • 高度對抗性與限制:激烈的抗爭策略易引發主流社會與資方反彈,甚至造成案主個人面臨失業、被遣返等高風險。

三、建構取向社會工作之處遇策略及優缺點

  1. 立論觀點: 現實是由主觀認知、語言符號及權力論述所共同建構;族群偏見是主流意識形態所主導的「問題飽和論述(Problem-saturated narrative)」。

  2. 處遇策略:

  • 解構主流污名論述:協助少數族裔檢視社會強加的刻板印象(如「次等移工」、「假結婚」),拆解語言背後的文化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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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團體動力的掌握是有效推動社會團體工作進行的關鍵。請舉例析論團體凝聚力(group cohesion)的內涵及其增進技巧?又團體凝聚力與生產力間具有何種可能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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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出自 112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社會行政類科「社會工作」科目,命題焦點聚焦於「社會團體工作」的微觀與中觀實務核心:團體動力(Group Dynamics)。涉及之核心理論與重要學理概念包含:

  1. 團體凝聚力(Group Cohesion)之界定:
  • 依據 Festinger(1950)之古典定義,凝聚力指「促使成員留在團體中所有力量的總和」;Cartwright & Zander(1968)視其為成員對團體的吸引力與向心力;Yalom(2005)在當代團體治療與社會工作實務中,則將其比擬為個別處遇中的「工作同盟(Therapeutic Alliance)」,是成員對團體的歸屬感(Sense of belonging)與「我們感(We-ness)」。
  • Toseland & Rivas(2017)強調凝聚力是團體互動、次團體結構、地位分佈及吸引力等多種動力交互運作後的產物。
  1. 凝聚力增進技術(Intervention Skills):包含團體目標的共同設定、互動結構的促進、成功經驗與儀式化設計、衝突的正向轉化與次團體整合。
  2. 凝聚力與生產力(Productivity)的交互關係:
  • 打破「凝聚力越高,生產力必定越高」的線性迷思,引入「團體規範(Group Norms)」的調節中介變項(Schachter 等人之經典規範理論)。
  • 過度追求凝聚力所引發之負向效應:Janis 的「團體迷思(Groupthink)」對決策品質與實質產出的負面衝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實務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取「理論奠基 →\rightarrow 實務舉例 →\rightarrow 辯證分析」的三層推進邏輯:

  1. 內涵解析:精確定義凝聚力的心理與人際本質,說明其作為團體改變催化劑的功能。
  2. 技巧舉例:避免抽象條列,必須落實題目要求之「舉例析論」,設定一個明確的社工實務場域(如「高風險家庭親職賦能團體」),將各項領導技巧扣合於該情境中展開說明。
  3. 關係論證:切入點不可停留於直觀的「正向關聯」,必須建立完整的**「2 ×\times 2 凝聚力與團體規範矩陣」**,論述不同規範導向下凝聚力對生產力的相反影響,並補充「團體迷思」與「團體功能類型差異(任務團體 vs. 處遇團體)」之深度反思,以取得閱卷委員的高分評價。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閱卷給分之核心向度與權重配置如下:

  1. 團體凝聚力內涵(佔分約 25%):能否準確引用經典與當代社會工作學者之學理概念,界定歸屬感、吸引力及人際連結。
  2. 增進技巧與具體舉例(佔分約 45%):是否確實依照題旨「舉例」展開論述,技巧是否具備專業社會團體工作方法的可操作性。
  3. 凝聚力與生產力關係(佔分約 30%):是否能指出非線性關係、導入「團體規範」作為關鍵調節變項,並探討過度凝聚造成的盲目風險。

解題技巧

  1. 扣緊題目指令「請舉例析論」:若僅寫出「建立共同目標、促進開放溝通」等理論清單而缺乏具體案例,分數通常落在及格邊緣。建議於破題後設定單一且完整的團體工作案例,貫穿後續技巧論述。
  2. 破除單向思考陷阱:許多考生直覺認為「團體感情越好,效率與成效一定越高」。在學理上,高凝聚力若搭配「反工作/放任」的負向團體規範,生產力反而創下新低;且高度凝聚易促發「團體迷思」,扼殺批判思考。能點出這兩點,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關鍵點。
  3. 辨明不同團體屬性的「生產力」定義:在任務團體(Task Group)中,生產力多指客觀任務的達成率;在處遇或成長團體(Treatment Group)中,生產力則展現在成員的自我揭露、洞察發展與療癒轉變上。

【答案】

一、團體凝聚力(Group Cohesion)之核心內涵

團體凝聚力是指促使成員維繫於團體內、願意持續參與並認同該團體的所有力量總和。在社會團體工作學理中,其內涵主要展現在以下向度:

  1. 成員對團體的吸引力與向心力(Interpersonal & Group Attraction):成員對團體目標、活動內容及其他成員產生正向評價,並視團體為滿足個人心理或社會需求的重要媒介。
  2. 「我們感」的建立與認同(Sense of "We-ness" & Belonging):團體成員打破彼此間的隔閡,從「我與他們」的疏離感轉變為共享群體認同,形成強烈的情感依附與安全感。
  3. 工作同盟與承諾(Therapeutic Alliance & Commitment):如 Yalom 所述,凝聚力是團體工作中的工作同盟。高凝聚力使成員願意為團體投入時間與精力、遵守團體規範,並勇於承擔團體發展過程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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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以兩小無猜條款案件中(18歲以下之人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多由當事人父母提出告訴為例,析論案主自決的意義、運用原則與需注意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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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將「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與「兒少司法及家庭處遇實務」結合之論述能力。核心考點包含:

  1. 案主自決(Client Self-Determination):源於人本主義對人尊嚴與價值的尊重,指案主在知情基礎上,有權對自身生活、價值選擇及服務方案作出自由決定的權利。
  2. 兒少表意權與最佳利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第 12 條「兒童有權對影響其自身之一切事務自由表達意見」與第 3 條「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3. 兩小無猜條款與法定代理衝突(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 227 條之 1 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 227 條之罪(對未滿十六歲之人為合意性交或猥褻),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 229 條之 1 規定該罪原則上為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賦予法定代理人(父母)得獨立提起告訴之權限。當父母不顧兒少主觀意願堅持提告時,便引發「兒少自主表意」與「家長親權/家父長主義(Paternalism)」之倫理與法律衝突。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申論型倫理情境分析題」,作答切入點應採「理論界定 →\to 實務情境轉化 →\to 倫理衝突檢驗」的三段式架構:

  1. 精準破題與概念界定(意義):從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切入,界定案主自決的意涵,並特別釐清「未成年人是否具備自決權」之理論爭點(從保護主義轉向權利主體)。
  2. 結合實務情境之操作(運用原則):針對兩小無猜案件中「兒少合意、父母憤而提告」的家庭動態,探討社工如何落實非評判、知情同意、賦權(Empowerment)與家庭系統協商。
  3. 辨析倫理邊界與實務困境(注意要項):深入剖析自決的限制,包括心智發展能力評估、法律強制性規範、家長法定告訴權與兒少意願的撕裂、避免司法程序的二次傷害。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試卷審題與評分重點分析如下:

  1. 子題一:案主自決的意義(配分約佔 30%30\%):考生若僅默寫教科書通說定義,僅能得基本分;必須點出兒少在面對性自主、親密關係與法律處遇時,自決權如何由傳統的「受保護客體」昇華為「權利主體」。
  2. 子題二:運用原則(配分約佔 35%35\%):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具體提出社工在兩小無猜案件中的實務介入架構,而非空談原則。須包含接納、資訊透明、對話充權及親職溝通橋樑之角色。
  3. 子題三:需注意要項(配分約佔 35%35\%):這是本題拉開分數級距的關鍵區塊。必須精準指出「自決並非毫無限制」,並檢視家父長保護心態、法定代理人獨立告訴權與兒少真實福祉之間的張力。

解題技巧

  1. 情境扣合度:切忌通篇僅背誦倫理學條文。答題時每段均應主動扣連「青少年雙方合意性交」、「父母因震驚/憤怒提告」、「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獨立告訴」等情境要素。
  2. 常見陷阱與扣分點:
  • 誤將案主自決視為「放任兒少做任何決定」,忽略社工仍有法律通報與危害防免之義務。
  • 忽視父母在法律上的合法地位,過度偏向兒少而忽視對父母情緒的同理與家庭支持工作,導致處遇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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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專業裁量(discretion)?請舉社會工作實務為例,說明其運用時應注意的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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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社會工作實務決策本質之掌握,主要涵蓋以下學理與法規概念:

  1. 基層官僚理論(Street-Level Bureaucracy):學者李普斯基(Michael Lipsky)指出,第一線工作者(如社工)身處政策與服務使用者的交界處,面對資源有限、法規抽象及案主需求個別化的情境,必然擁有相當程度的自主判斷空間,此即「專業裁量」。
  2. 專業裁量(Professional Discretion)之意涵:指專業人員依據其專業知識、價值倫理、實務經驗與法令授權,在面對法規或政策留有解釋彈性(如「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處遇情境中,於多種合法且可行的處遇方案中做出最符合案主最佳利益之自主決策的權力與過程。
  3. 法律授權與行政法限制:社會工作常涉及公權力介入或福利資源分配,裁量並非無限放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有效之《行政程序法》第 4 條(依法行政)及第 7 條(比例原則)、第 10 條(不得逾越裁量權之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裁量受「禁止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與裁量怠惰」之法律拘束。
  4. 社會工作專業倫理:依據社工倫理守則,裁量須平衡「案主自決(Self-determination)」與「保護原則/家父長主義(Paternalism)」之間的張力。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理論定義+實務應用+倫理/法規考量」**組合型申論題。解題架構建議採取「三段式層次剖析法」:

  1. 前言與界定(第一部分):明確界定「專業裁量」的學理定義,點出其產生的情境背景(法規抽象性、案主情境獨特性與基層資源限制),確立社工具備專業自主性而非僅是「政策執行機器」。
  2. 實務舉例(第二部分):選取公職社會行政最常面臨的實務場域(如「保護性社工之兒少保護安置評估」或「脆弱家庭之急難物資/救助裁定」)。以兒少保護為例,因法條充斥「立即危險」、「必要時」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最能具體彰顯裁量的存在。
  3. 運用注意事項(第三部分):從「法規與權力邊界」、「專業倫理與價值」、「客觀評估與實證」、「團隊與督導審核」、「可問責性(Accountability)」等面向多角化條列要項,展現全方位的專業素養。

選項分析

註: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非選擇題。以下針對閱卷評分向度與子題權重進行題旨結構剖析:

  • 子題一:何謂專業裁量?(配分約 8~10 分)
  • 評分關鍵:能否準確寫出專業裁量的核心特徵(非隨意武斷、植基於專業知識與倫理、存在於法規模糊或彈性空間內)。若僅回答「社工自己決定」,未連結法規授權與專業知識體系,得分僅能列入及格邊緣。
  • 子題二:社工實務舉例與注意事項?(配分約 15~17 分)
  • 評分關鍵(舉例):案例須情境鮮明,指出何處涉及「裁量點」(例如:安置與否、保護令聲請急迫性、資源補助額度)。
  • 評分關鍵(注意事項):不可僅流於空泛道德口號,必須涵蓋「依法行政(比例原則)」、「案主自決與權益衡平」、「督導與多專業共構」、「詳實記錄與可問責性」等關鍵構面。

解題技巧

  1. 破除常見迷思:考生常將「裁量」誤解為社工個人的「主觀隨機選擇」或「特權」。閱卷評分時,最看重考生能否點出「裁量伴隨著問責(Accountability)」與「裁量權有法定與倫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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