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建立專業關係是社會個案工作的基本技巧之一,請說明專業關係的重要性,並申論建立專業關係的基本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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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個案工作的專業關係,是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在助人過程中,為達成特定服務目標而形成的有目的、具專業界線的互動關係。Biestek 認為,個案工作關係是工作者與案主之間態度與情感的動態互動,目的在協助案主改善個人與環境的適應。
本題主要考兩部分:專業關係對個案工作的功能,以及 Biestek 提出的建立專業關係七項原則。
專業關係的重要性
- 建立安全與信任:案主能在尊重、接納且保密的互動中,較安心地說明困難與需求。
- 促進問題了解與評估:良好的關係使工作者能蒐集較完整的資訊,理解案主的主觀感受、家庭脈絡與環境資源。
- 提高案主參與及改變動機:案主感到被理解與尊重,較願意參與共同訂定目標、執行計畫及檢視成果。
- 提供改變與學習的媒介:工作者可在關係中示範溝通、情緒表達、信任與問題解決,協助案主發展因應能力。
- 維持助人工作的專業性:明確的目標、角色與界線,可避免關係流於私人交往、情感依賴或工作者替案主作主。
專業關係本身不是服務的全部,而是促成評估、介入及增能的重要媒介。
解題方法
採「先說明關係的功能,再逐項申論七原則」的架構。七原則宜以完整名稱作答,並說明工作者如何落實;尤其要區分接納與認同、非批判與不評估,以及自決與不受限制的自由。
建立專業關係的基本原則
一、個別化
將每位案主視為獨特的個人,理解其人格、經驗、需求、文化背景與生活情境,避免以刻板印象或單一標準處理相似問題。相同的失業、親職或家庭衝突,對不同案主可能有不同意義與影響,服務計畫應依其個別狀況調整。
二、有目的的情感表達
鼓勵案主表達與問題相關的感受,包括恐懼、憤怒、悲傷、羞愧或矛盾情緒。工作者應專心傾聽,不急著制止、責備或轉移話題,並協助案主辨識情緒及其意義。此原則是讓案主為助人目的表達情感,不是鼓勵無限制的情緒宣洩。
三、適度的情感涉入(控制的情感反應)
第 二 題25 分
近年來社會工作者在執行業務之際,屢屢遭遇人身安全的議題。請說明社工人身安全議題的型態為何?並分析「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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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相連的面向:一是辨識社會工作者執行職務時可能遭遇的人身安全危害;二是掌握行政院核定的「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如何透過預防、防護、通報、救濟與支持措施保障社工。
社工工作常須接觸處於危機中的服務對象、非自願案主或具敵意的相對人,也常進入案家、社區等非固定工作場所;此外,社工執行法定職務時可能被視為公權力的代表。因此,風險可能出現在辦公室、外勤或其他與業務相關的情境,且不限於肢體傷害。
**法規與年度基準:**本題涉及政策方案與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於民國107年修正核定,核心目標為「安全就業、安心服務、安定管理」。民國112年修正《社會工作師法》,增訂妨礙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的禁止規定及相關刑責,並強化主管機關與執業所屬機關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責任。
解題方法
先界定「執業安全危害」的範圍,再分類危害型態;接著依方案的三項目標整理策略。這種寫法能先回答題目第一問,再有系統地說明第二問,避免只列舉攻擊事件,忽略方案的組織制度與支持措施。
一、社工人身安全議題的型態
「社工人身安全議題」是社工人員在辦公處所或其他與工作相關的場所執行業務時,遭受或面臨可能造成身心傷害、財產損失,或妨礙機構正常運作的危害。常見型態如下:
- **肢體暴力與身體攻擊:**如推擠、毆打、拉扯或持物攻擊,直接危及身體健康。
- **性暴力與性騷擾:**如性侵害、性騷擾或帶有性意味的威脅與接觸。
- **言語攻擊與妨害名譽:**如辱罵、侮辱、誹謗或以言詞貶抑社工,造成心理壓力與名譽損害。
- **恐嚇、威脅與騷擾:**包括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威脅社工及其家人,或持續糾纏、跟蹤。
- **財產損失:**如破壞社工的車輛、手機或其他工作設備,或造成財物損失。
- **其他身心與工作場所危害:**例如交通事故、感染疾病,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身心危害的事件。
答題時可補充:危害可能發生於辦公室、訪視途中、案家或社區外勤。方案所列危害類型包括財產損失、身體攻擊、性暴力、恐嚇、妨害名譽及其他威脅;因此不宜把人身安全狹義理解為「遭到肢體攻擊」。
二、「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的內涵
方案藉由各級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與進用單位共同推動,期望提升社工安全、服務品質及職場友善程度。其三項目標如下:
(一)安全就業:加強風險管理,提升專業服務品質
- **建立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由進用單位訂定執業安全政策,建立職場身心健康與風險管理機制。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兒童與少年受虐或遭逢性侵害可能出現哪些徵候?並申論社會工作者應如何增進自身對此的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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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兒少受虐或遭性侵害的徵候,可能表現在身體、情緒、行為、人際互動、發展與生活照顧等層面。單一徵候通常不能直接證明受虐或性侵害;社工應綜合兒少的說法、身體狀況、照顧者反應、生活情境及事件變化進行評估,也要留意兒少可能因恐懼、羞恥、依附或受威脅而延遲揭露。
法規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禁止對兒少施以身心虐待、性侵害等行為;第 53 條規定,社工等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遭受虐待等情形,應立即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通報是讓主管機關進一步評估與調查,不以社工先行查證犯罪成立為前提。
解題方法
可先依受虐或性侵害類型整理徵候,再從社工實務回答如何提高敏感度。作答時要涵蓋「辨識線索、審慎評估、適當詢問、即時通報、持續督導與跨網絡合作」,並強調徵候是風險訊號而非單獨的診斷或定罪依據。
兒少受虐或遭性侵害可能出現的徵候
一、身體虐待
- 身體出現瘀青、抓痕、燙傷、咬痕、骨折等傷勢;傷勢型態、部位或嚴重程度與照顧者說法不一致。
- 傷勢反覆發生,或在不同時間出現新舊傷;照顧者延遲就醫、說明含糊,或不讓兒少單獨接受詢問。
- 兒少對特定成人明顯恐懼、退縮,或在接近照顧者時特別緊張。
- 出現攻擊、易怒、衝動、退縮、警覺性過高或情緒困擾等變化。
二、疏忽照顧
- 長期衣著不合季節、身體清潔差、營養不良,或有未受處理的疾病與傷勢。
- 經常缺課、無人接送、長時間獨處,或缺乏適齡照顧與安全監督。
- 飢餓、疲倦、發展遲緩,或基本醫療、教育與生活需求長期未獲滿足。
三、精神或情緒虐待
- 長期受到羞辱、威脅、恐嚇、貶抑或拒絕後,出現低自尊、自責、焦慮、憂鬱、退縮或過度討好。
- 對成人反應異常順從或畏懼,害怕犯錯;也可能出現暴怒、挑釁、攻擊或人際適應困難。
- 語言、情緒調節、社交或學習表現退步,或在家庭互動中呈現持續緊張。
四、性侵害或性剝削
- 生殖器、肛門或口腔出現疼痛、出血、搔癢、瘀傷等狀況;也可能出現尿床、排尿疼痛或其他身體不適。
- 出現超出年齡發展程度的性知識、性化語言或性行為;或以遊戲、圖畫、談話透露不適當的性接觸。
- 突然害怕特定人物、地點或活動,拒絕與某人獨處;也可能出現逃家、離家、失眠、惡夢、退縮、憂鬱、自傷或學業表現明顯改變。
- 出現懷孕、性病或反覆感染等狀況。
- 兒少可能沒有明顯外傷,也可能未立即揭露;未見傷勢或兒少否認,不足以排除性侵害。
以上徵候須配合年齡、發展程度、文化與生活背景理解。某一項行為或傷勢可能有不同原因;評估重點在於前後是否一致、是否反覆發生、是否伴隨其他風險訊號,以及兒少是否有安全疑慮。
社會工作者增進敏感度的方法
一、持續充實兒少保護專業知能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司法矯治社會工作的意涵,並申論司法矯治社會工作者應具備的工作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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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矯治社會工作」的範圍與工作者的專業倫理。作答時要先界定其服務場域及目標,再說明矯治社工如何在司法制度的規範下,協助服務對象改變、復歸社會,並兼顧權益與公共安全。
司法社會工作是將社會工作專業運用於法律與司法相關議題;其中的司法矯治社會工作,著重於矯治體系中的服務。其核心任務不是報復或懲罰,而是透過評估、處遇、資源連結與復歸支持,協助涉法者改善生活適應、承擔行為責任,並重新融入社會。
**法制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監獄行刑法》第 1 條明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呈現矯治與復歸的取向。本題無須逐條羅列法規,重點在掌握社工的專業角色與倫理原則。
解題方法
可依「界定意涵—說明服務場域與目標—逐項申論工作原則」作答。先以狹義的矯治社會工作回應題目,再將工作原則連結到司法矯治的特殊情境:服務對象可能處於受監督或受限制的狀態,社工須同時守護其尊嚴與權益、促進改變,並遵守法律及機構安全規範。
司法矯治社會工作的意涵
司法矯治社會工作,是將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方法運用於司法矯治體系,協助涉法者認識自身與行為、改善人際及社會適應,並為回歸社區生活作準備。社工與心理、輔導、教化、醫療等專業人員合作,依服務對象的需求提供評估、諮商、處遇、家庭支持、資源連結及出所後轉銜等服務。
常見服務場域包括法院及少年法庭、觀護與司法保護機構、看守所、監獄、矯正學校及戒治機構等。服務對象也不限於成年人受刑人,可依場域涵蓋少年及其他涉法者。矯治社工的專業定位是協助與支持,促進服務對象改變並復歸社會,同時在法律授權與職務範圍內維護安全及秩序。
司法矯治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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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人格尊嚴,避免污名與歧視 即使服務對象曾有犯罪或違法行為,仍應被視為具有尊嚴與改變能力的人。社工須以尊重、接納及不批判的態度理解其處境,不以罪名、刑期或社會標籤取代個別評估;同時協助其面對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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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權益,兼顧自決與依法處遇 社工應協助服務對象理解自身權利、處遇程序及可使用的資源,並盡可能讓其參與目標與處遇計畫的形成。自決並非不受限制;